英国养老金改革立法过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养老金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改革立法是一个认识规律、协调利益和除旧布新的过程。这一过程在英国养老金个人账户改革立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英国社保立法一般需要经过独立评估、政府咨询和议会审议三个阶段,其中独立评估是其他工作的基础,因此对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法案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结合英国养老金个人账户改革立法过程可以发现,正是由于立法过程中遵循了社会改革立法的一般规律,使得养老金个人账户改革极为顺利。反观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制定过程中艰难曲折,恰是因为没有遵循这一规律。这集中体现在评估调查阶段、政府咨询阶段和人大审议阶段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评估调查阶段不受重视,导致研究调查不深入,还没有完全掌握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律。以提高统筹层次为例,目前提高统筹层次的一个重要制度障碍是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最初,我国设计的统账结合模式极具创新性,但在执行过程中个人账户一直无法做实,这导致统账结合模式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由最初的现收现付制统筹账户和积累制个人账户相结合转变为现收现付制统筹账户和部分积累制个人账户(即所谓的“空账”)相结合。因此,对统账结合制度的内涵和进一步的发展方向还需要更深入全面的研究,才能真正提供统筹层次。但是这些调查研究工作在立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重视。
其次,政府咨询阶段缺失,导致只有利益博弈,没有利益协调,最终无法达成共识。以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为例,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实质就是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小集团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取舍问题。把公务员养老保险纳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就是舍弃眼前的短期利益,换得未来的长期利益。这一点,从财政负担的角度分析显得尤为明显。国外的改革实践显示,凡是公职人员纳入到社保改革范畴之内的国家(如美国),社会就长治久安,否则,等到积重难返再改革时,便出现社会动荡和骚乱;改革越早,成本就越小,社会就越稳定。如果迟迟不推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鸵鸟”政策,今天法国和希腊连绵不断的罢工骚乱,就可能出现在明天的中国。
最后,人大审议阶段低效,导致无法通过立法实现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而仅是对以往做法的追认和现行制度的认可。纵观英国最近的几次社保立法,无不是重大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既缺乏战略性和前瞻性,也缺乏务实性和革新性。缺乏战略性体现在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战略目标落实不够;缺乏前瞻性体现在对目前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产生的危害缺乏深刻认识;缺乏务实性体现在对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缺乏解决方案;缺乏革新性体现在面对困难不是迎难而上而是绕着困难走。这其中根本的原因是前期工作不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是导致社会保险法侧重守成、创新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