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六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新解决_制度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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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7)01-0079-05

纵观经济学说史,长期存在着制度分析的传统。可以把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划分为两条大的主线。一条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制度批判和构想——马克思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东欧经济学——中国等国家的经济学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另一条是:德国历史学派——以凡勃伦、康芒斯为代表的老制度学派——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又可以划分为演化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凡勃伦和康芒斯为代表的老制度经济学,以及在此传统下发展出来的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是演化学派;以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基于新古典范式的新制度经济学,是新古典学派(黄少安,2004)。当前,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正处于演化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两种智力的竞争、比较和融合阶段,许多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还比较混乱,存在重大的分歧。纵观所有的制度经济学,就经济学中的制度分析而言,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被很好地解决或解答,这是需要学者们重视和努力的。制度经济学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取决于这些问题被解决的程度。

一、制度分析是基于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

通常认为,新古典制度学派是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演化制度学派则基于集体主义或群体主义的方法论。在新古典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个体具有完全能动性,能够理性地算计,依靠个体追求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的动力,将制度从一个均衡移向另一个均衡。由于制度变迁是由个体理性算计形成,一些引起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被视为外生变量,通常还存在多重均衡,很难描述具体的变迁路径。相反,一些演化理论却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个体在制度演化过程中是没有能动性和无意识的,制度变迁是由某种凌驾于个体意识之上的系统(集体或群体)动力驱动的。显然,对于存在认知主体的人类制度演化而言,这两种理论都比较极端。前者过分强调了人类的理性和目的性,而后者则过分强调人类的无知和结构功能。因此,在传统的制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方法论上的紧张和冲突。但是,哈耶克却是个例外,他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调和了这种冲突。如果个体主义是如新古典的唯理主义,集体主义是如结构学派或功能学派的整体主义,那么,哈耶克的经济学方法论既不是个体主义也不是集体主义。哈耶克(1945)早在对个体主义真伪的辨析中就已经明确指出,其方法论并不是个体具有完全自由或能动的个体主义,也不是个体在结构面前毫无能动的结构主义或集体主义,而是基于认知进化的进化理性主义,即个体和社会结构具有双向的反馈关系,个体既受制于社会结构,也能够通过改变规则推动结构演化(哈耶克,1967)。

进化理性主义是否为制度分析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方法论视角?或许可以这样认为,个体的理性总是在不断试错、调整和适应的过程中得到进化。制度变迁既受到个体目的性行为的作用,也受到个体意识之外的系统动力的作用,是在“知”和“无知”的协同演化中展开的。

二、制度是构建的还是演化的?

对于制度起源,存在构建论和演化论两种观点。在构建论中,又分为基于自由主义的构建论和基于权威主义的构建论。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制度学派认为,制度是由个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理性算计有意识建构形成的;而权威主义则认为,制度可以依靠权威机构或社会精英设计、颁布和组织实施。演化学派认为,制度是由长期的无意识演化选择生成的。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演化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或无目的性,即使行动者是基于有限理性算计的,互动的结果也不是预先就存在于行动者的目标函数中;而建构是指行动者有意识地将互动结果预先固定下来,并存在于行动者的目标函数中。实际上,自由主义的构建论和权威主义的构建论有着明显和根本的对立,几乎不可调和。演化论和新古典的构建论却并非完全对立或绝对不可交流。总体而言,制度能否构建?是构建还是演化而成?可能要关注制度的不同层面、制度的长期和短期。短期的和具体的制度,人们往往可以构建(包括权威主义的构建);而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却往往难以构建或构建的努力常常失败。实际上,一些从短期看来具有明显建构特征的制度可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演化似乎也为建构设定了标准,只有符合演化趋势的建构才更具有适应性。随着互动中认知的进化,许多原先无意识或难于用言语表达的默会知识或局部知识,会逐渐变成标准化的编码知识或共同知识。自发演化形成的非正式制度随之被构建成正式的制度。因此,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演化和构建表面上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从这个意义上看,演化可能是更为本质的现象,而建构是演化达到某一阶段的产物,此过程伴随着人类认知的进化。因此,任何建构都是局部和短期的均衡,是长期演化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

三、演化论和博弈论作为方法是否可以通约?

当前,在制度分析中广为运用的演化博弈方法被认为是方法论的重要创新,其实,“演化博弈”是一个容易造成混淆的概念。我们最近对此进行了讨论(黄少安、黄凯南,2006)。在新近语言哲学和范式不可通约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从语言分类结构的视角对演化和博弈各自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了系统的比较,认为演化与博弈无论从概念、描述、方法、工具和解释逻辑上都存在鲜明的区别,是两种不可通约的分析范式或方法,不存在第三种诸如演化博弈的理论语言能够促成演化与博弈的有效交流。因为博弈是有主体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选择,是追求最大化的;而演化是无明确主体或者主体是无意识、无目的的,至少不是最大化算计的主体。演化的方法或范式与博弈的方法或范式,可以分别用于分析不同层面的现象,但是两者不可能结合成一种所谓的演化博弈的方法而用于分析同一现象。演化博弈实际上是一种更为隐秘的新古典帝国主义手段,是传统博弈论的拓展,与演化经济学的发展无关。正如何梦笔(Herrmann-Pillath,2004)谈到的,制度演化过程是存在着有意识、有目的和有意图的个体能动行为。这为建立无意识演化和有意识博弈之间的联系留有位置。演化和博弈的关系实际上揭示了一个更为本质并具有认识论意义的问题,即在复杂、变化的社会经济系统中,人类理性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我们认为,现实中的制度演化和博弈是共生关系,制度经济学必须能够描述这种“无知”和“知”的共生现象。当前的主观博弈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和演化和博弈的紧张关系(青木昌彦,2005)。在短期中,可以假定个体是在既定心智模型下从事主观博弈,但是,随着客观结果与主观预期不一致的频率增加,个体可能通过适应性学习搜寻新的知识联结。在较长的时间里,可能首先改变原先的心智模型,接着又在新的心智模型下从事短期的主观博弈,以此类推,从长期看,制度处于演化中。因此,如果博弈被视为主观的,并且共同知识也是主观和变化的,长期宏观的制度便可看成是由无数个短期、微观个体的主观博弈演进形成的。

制度及其变迁,客观上存在着演化与博弈的互动关系,但是,它们是两个层面上的互动,而不是一种演化博弈的运动。可以分别用博弈方法和演化方法分析,但是不能用所谓的演化博弈方法把两个层面的运动当成一种现象分析。用博弈论分析微观,用演化论分析宏观。长期宏观的制度便可看成是由无数个短期、微观个体的主观博弈演进形成的。

四、制度与技术谁决定谁?

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十分关注的话题,也是经济学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话题。基本上可以将经济学家分为两类阵营:一类是技术决定学派,强调技术在经济增长中起决定性作用,技术变迁决定了制度变迁。例如,马克思、熊彼特、新熊彼特主义者等;另一类是制度决定学派,强调制度在经济增长中起决定性作用,制度变迁决定了技术变迁。例如,凡勃伦、加尔布雷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长期以来,这两类观点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有些观点的解释逻辑却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例如,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已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成熟理论,但是,正如我较早指出的,其解释逻辑却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其结论不是通常理解的“制度决定技术”,而是“技术决定技术”(黄少安,2004)。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中间学派。他们认为,技术和制度是双向互为因果的关系,很难区分谁决定谁,研究者应该深入研究制度和技术的协同演化(例如,Richard Nelson,2005; Henk W.Volberda & Y.Lewin,2003;Aldrich J.Murmann,2003)。较之于单向的研究,协同演化是一个更加复杂的变迁过程,它与复杂系统理论的结合也更加紧密。但是,这实际上是回避了对于制度和技术的相对重要性的比较。笔者认为,制度和技术是两个相对较大的谱系,其间存在着各种层级的制度类型和技术类型,笼统地说谁决定谁是不科学的。例如,技术创新可以分为渐进增量创新、激进的结构创新以及整个技术经济范式的变革等(Gerard Ballot & Erol Taymaz,1997);制度也可分为企业制度、行业制度、区域制度、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企业制度还可以分为企业所有制或产权制度、企业治理结构和具体管理制度等。不同制度和技术类型有着不同的匹配关系。在某些层级上,制度可能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而在另一些层级上技术可能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此外,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和扩散还受制于行动者的认知状态,而后者往往又取决于行动者所处的局部历史文化场景。因此,制度和技术的关系在不同的时空场景中也可能不同。例如,在某种场景下,制度可能决定技术变迁,而在另一种场景下,技术则可能决定了制度变迁。因此,不能笼统地谈论制度和技术的关系,必须将其置于不同层级类型和不同时空场景下进行研究。

五、制度的计量和绩效评估

制度的定量分析主要是对制度成本和收益的测量。由于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各种变量之间往往具有互为因果的关系,经济增长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很难直接测量出制度的绩效。因此,定量分析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寻找合适的代理变量和工具变量来描述制度的绩效。在传统研究中,交易成本通常被认为是判别制度优劣的重要变量,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内涵和外延长期存在着重大争议,交易成本的度量也是极其困难。即便交易成本能够得到合适的度量,当运用交易成本来判断制度绩效时,还需要一些重要的附加条件。例如,必须假设生产成本不变,即不存在技术创新,否则,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相互作用,就很难依据交易成本的高低来判断制度的优劣。例如,高交易成本的制度可能具有很低的生产成本,从而导致较低的总成本。实际上,交易成本的度量难题并不妨碍它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地位,类似于机会成本(也很难度量),交易成本为我们理解特定条件下的制度变迁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维方式。所谓的特定条件是指新制度经济学所做的预设,即生产函数(或生产性知识)不变。这个预设经常容易被忽视。

近年来,随着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制度的计量研究已经成为制度经济学实证研究的热点和重点(Daron,Acemoglu,2002)。制度的计量也成为一个时髦和泛化的话题。制度的计量固然是很重要的,但计量本身也是一项费时的工作,也存在经济学的成本和收益核算问题,或许对于某些制度而言,计量是不可行或不划算的。因此,应该清晰界定计量工具在制度分析中的边界和条件。在一系列约束、假定条件和控制变量下,对某一特定时空下制度绩效的测量或许是可行和必要的,例如芝加哥学派的莱维特(Steven D.Levitt)对法律与犯罪之间相关性的计量分析。但是,测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种交易成本的总量或许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意识到这一点,就能够避免研究资源的过度浪费。关注交易成本的目的是节约交易成本,而不是准确测度它,当不需准确测度就能促使人们节约时,又何必测度?

六、制度经济学的内涵发展、外延扩展及其分析边界

近年来,随着认知科学、行为科学、博弈论等工具的引入,促进了制度经济学的内涵发展。例如,新古典学派和演化学派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局部融合的趋势,就起到了这种作用。通过建立个体认知、行为和制度的关系,制度不仅仅是客观、外在约束,而且还是充分认知内涵的主观、内在约束(诺斯,1993;青木昌彦,2005)。或许可以说制度是一种内在和外在的约束,但是,必须强调这两种约束下的个体行动规则存在明显差异。外在约束下的个体行动规则是新古典所揭示的理性选择,而内在约束下的个体行动是一种无意识的认知过程。当这两种约束交织在一起时,个体将面临着一个复杂的环境,其行动规则将呈现出局部的目的性和无意识性,或者说是西蒙意义上的“有限理性”。在此个体行为假定基础上,现代制度演化学派无论在理论、模型或是工具上都取得很大的进展。在理论上,现代制度演化学派,拓展了传统达尔文主义“遗传、变异和选择”的解释逻辑,建立了“互动者”(interactor)和“复制者”(replicator)多层级共同演化的制度分析逻辑(Lewin & A.Y.Lewin,H.W.Volberda,1999;A.J.Murmann,2003;Hodgson,2004;H.W.Volberda,2005);在模型上,发展了大量刻画制度变迁的动态模型。例如,非线性动态、随机模型和自组织模型等(Thomas Brenner,2005;艾伦,2005);在工具上,出现了大量运用计量、网络技术和计算机仿真模拟等研究制度变迁的文献(Robin Cowan,2005)。上述的新进展极大丰富了对于制度创新、扩散、变迁、消亡、路径和频数依赖等问题的认识,也使得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更具有现实解释力。

但是,上述理论对有关制度经济学或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制度的一些共同的、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进展不大。外延拓展倒是引人关注。制度经济学的迅猛发展掀起了制度研究的热潮。这难免会出现制度分析泛化或者制度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痕迹。作为一门成熟、自律的学科,制度经济学应该界定其制度分析的边界,这样才能集中精力研究本学科的一些重大主题。制度经济学的解释范围应该集中在直接影响资源配置和财富演变的经济制度领域中,或者适当地关注较为强烈但却是间接地影响资源配置和财富演变的政治制度、习俗和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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