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认识合作经济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兼论我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结构_农民论文

再认识合作经济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兼论我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结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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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令人心有余悸而又无法回避的话题。在我国进行经济体制转换的今天,如何看待合作经济,产业化和合作经济是什么关系,在推进产业化的过程中如何发展合作经济,是一个具有经济和社会意义的重大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特别是在政策含义上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引起重视和讨论。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是,把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农业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合作社正是通过不同农业生产环节的联合和合作,实现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的和有效的载体。

目前,社会上对农业产业化问题,存在着某些不同的看法或观点。但大多数属于对产业化概念的界定和表述方式上的差异,就其本质内涵来讲,是比较一致或接近一致的。即农业产业化,是把被分割的农业产业链条连接起来,实现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环节的一体化经营,并借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解决分散的农户同市场衔接问题。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多种多样。目前正在兴起的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实行“公司+农户”,被认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典型形式。另外,还有把产加销、贸工农连接起来的各种联合体、提供不同程度服务的协会、研究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连接产业链条和进入市场问题。

值得重视的是,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最有效的组织载体——合作社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合作社是劳动者的经济联合组织,并为其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合作社的功能和产业化组织的功能可以说是一致的。产业化经营要解决的问题,诸如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合作社都可以承担,甚至连“公司+农户”无法解决的金融、信贷、保险等服务也可以解决。世界上合作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农业产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有什么样的生产环节或经营项目就有什么样的合作组织为其提供服务,美国农产品由合作社加工的占到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法国农产品由合作社收购的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在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可以说,合作组织渗入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一个农户往往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从而在家庭农场基础上实现了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

我国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不仅没有发育起来,甚至“谈合色变”,视合作社为异已。但是,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建立产业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要求尤其明显。而当合作社没有发展起来的时期,相应的替代组织必然应运而生。如90年代初兴起的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热潮,和这次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热潮,就是这种客观规律(要求)的反映。诚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完全等同,合作社不可能涵盖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化组织的全部,如社会化服务中的政府服务、企业服务,产业化经营中“公司+农户”等。但是,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适应产业体系发展的要求,终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载体。

应该说合作社和产业化是一对伴生兄弟,互有需要,互相促进,合作社是产业化的重要载体,产业化是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两者共同完成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可以反过来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有多种原因,而合作经济不发达,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产业化步伐,必须十分重视合作经济的发展,积极引导农民发展自己的合作组织。

二、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载体,不仅有广泛的适应性,能够满足农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需要,而且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防止农业利益流失。

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这在产业化发展初期具有必然性:一是眼下主要矛盾是,农产品出现“卖难”以及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后,如何把农业生产的链条连接起来,把小农户同大市场衔接起来,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促使生产持续发展。只要能解决“链条”和“市场”的办法都应采用,即使不完善,不规范。二是由于我国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没有发育起来,农民自己的农产品加工销售组织更少,这就为其它产业和组织进入这个领域提供了可能。三是不同地方或同一地方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对产业化组织的形式要求也不一样。由于上述原因,产业化组织的具体形式,必然出现多种选择的格局。

但是,从长远看,当产业化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首先就要在多样化基础上逐步进行规范,并进入立法程序,以便于自身的运作和国家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出现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对农民最有利的组织形式,应给以引导和支持。

在众多的产业化组织形式中,如果我们作一简单的比较,就不难看出,合作社在产业化经营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以目前发展比较快的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以及协会、研究会为例: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在解决了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问题的同时,还增加了农业投入,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形式。但是,这种形式也有其问题:(1)企业特别是不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首要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这意味着农业利益的流失。(2)企业和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双方在组织功能上的不对等,一旦经营不善或因外部因素,企业利益得不到满足或发生亏损时,企业会不会不顾农民利益,甚至有意转嫁风险。(3)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监督制衡机制,双方发生利益摩擦时,受损的往往是分散的小农户。单方毁约、停止原料收购等,在现实生活中已有发生。

另一种比较多的形式是各种协会、研究会,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在推进产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性质是社团法人,内部缺乏有效的经济利益制约,组织比较松散。按其本身的功能,主要是代表成员利益,研究探讨本行业共同性问题,组织相应的活动,为成员提供某些经营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如果在产业化中参与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则与其组织功能不相符,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法规范其经济行为,特别是无力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组织则是另一种情况。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在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其他形式无法替代的长处,

1.在农民自己建立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组织中,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加工、销售企业的主人,这就意味着农产品加工、销售、购买都控制在农民手里,从而保证了农产品附加值都归还于农。

2.合作组织除了为农户提供加工、销售服务外,还可以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聚集农民手里的闲散资金甚至消费资金投入生产;有利于利用互助合作的力量抵御灾害,减低风险。

3.合作社不仅对内是非盈利的,而且可以享受国家的某些减免税收待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4.合作社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的独立经济法人,合作社办加工、销售企业,一方面有利于吸收农民手里的闲散资金,消化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另一方面,由于农民是推进产业化的主人,更容易从实际出发推进产业化进程,有利于防止“刮风”和产业猛烈扩张,从而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三、在推进产业化经营中,发展合作经济可以一举两得,在解决了农产品加工增值和市场问题的同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未来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废除人民公社,确立农户经营主体地位,克服了过去“统”得过死的弊病,但同时却带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矛盾,农户生产经营上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也不利于国家的宏观管理和社会的发展。

中国农村未来的微观经济组织基本模式是什么样的,十几年的改革发展没有作出肯定的回答,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以社区为基础发展类似华西村、窦店村、刘庄大队式的集体经济,虽然有一些成功的范例,但没有普遍意义,付出了以几十年时间进行全国范围试验的代价,最后成功的不到村总数的1%。各种专业协会、研究会终究不是生产经营组织,不是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公司+农户”式的产业化组织也不能代替农民自己的组织。因此,可以说,对未来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模式或基本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人们还没有形成共识。

合作社作为劳动者的联合,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它所以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和渗透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既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列宁讲,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途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目标不仅是使生产力高度发展,而且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正好利用合作社组织,帮助农户进入产业化生产,促进社会管理的有序化和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家庭分户经营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应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主导形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生产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还没发展起来,应该说是不正常的,可悲的!

诚然,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没有一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模式是永恒不变的。合作社也是如此。今天,在合作社发源地的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传统合作社原则面临着新的挑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其主要表现在:资本报酬的有限性,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了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一人一票和一致性原则使少数有效率地大农场在合作社中处于屈从多数低效率的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成员开放原则,使合作社无法按照经济有效的规模组织生产,经常出现设施投资规模过大,生产超过需求的情况;合作社不可分割的集体积累越多,则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使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等。这说明,在新的条件下,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可能需要作某些修改和完善。

但是,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的。因为在这些国家合作社已有一百多年历史,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出现某些新的矛盾;合作组织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规模和组织体系,甚至在某些产品上足以垄断市场;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度越高,资本越要追求更高的利润;参加合作社的成员已经不是小农户,而是有一定规模的农场,并且农场之间大小差异悬殊等,这些是出现上述情况的重要原因。对我国来讲,则是另一种情况。从发展阶段看,远不到这个时候。产业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市场发育尚不健全,市场经济许多最基本的东西还在试验建立之中;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特别是我们面临着两亿多小规模分散的农户,需要有一种对农民最有利、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引导他们进入市场。就这些情况来看,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对我国还是适用的。

当然,在发展合作事业中,不排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股份合作社就是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长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合作组织;同时,在以合作社为主要的经济组织的前提下,也鼓励其它联合组织、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的发展,形成多样的组织结构,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社会条件发展的需要。

四、“谈合色变”是左倾思想的后遗症,需要正本清源,转变观念,端正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改革开放以来,“恐合病”象一块阴影,不时地出现在人们的头脑里,不仅农民怕,干部也怕,似乎建立合作社就是恢复“大锅饭”,就是倒退,就是否定改革,把合作社同“大锅饭”、“大帮哄”等同起来,这是天大的误会!

众所周知,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独立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其鲜明的特征是自愿、自主、自治。合作社按其经营内容划分,一般可分为4种类型:农业保险及信贷合作社;采购、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流通合作社;共同使用农业设备、种子、技术、信息、兽医等服务合作社;农业生产过程联合的生产合作社。不论哪一类合作社都没有改变农户独立自主的地位,都实行公认的国际合作社原则:门户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按业务量分配利润(股金分红受到限制)、非盈利原则(对内)等,从而使合作社长胜不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普遍的、大量的是前3种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数量极少,成功的更是凤毛麟角。

我国50年代建立的初级社和高级社都是一种生产合作社,后来的人民公社已经不是合作社,而成为一种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政社合一组织。这些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要不要建立合作社,建立什么样合作社,服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全面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服从于政府对生产要素的高度集中和行政管理,因而在发展合作事业上不仅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方法也采取了行政强制手段,在全国不分地区差异和产业类别,一概实行了统一僵化的模式。否定了家庭经营方式,否定了股份分红,否定了产前产后的服务合作,也否定了劳动者的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以至在农村行政命令之风盛行,平均主义盛行。这种合作,当然要侵犯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的感情。难怪时至今日一讲合作经济,农民就心有余悸,“谈合色变”,这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不起来的主要障碍。

现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联合起来为自己提供产前产后和产中服务已成为一种现实需要。首先,由于我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是世界上最小的,不只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困难,独立完成生产过程也很不经济。其次,农业生产已经由自给半自给转向了以商品生产为主,产品能否销售出去已成为实现再生产的关键。第三,农村社会总产值的95%已经转入或正在转入市场轨道,小农户直接面对大市场遇到许多新的困难。如果说50年代个体农户有发展合作经济积极性的话,今天的农民更有双倍的积极性。过去主要是解决“三条驴腿”问题,现在除了克服生产困难外,更重要的是为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实现产品的价值。80年代中期农村出现的联合热,自发产生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协会、研究会、股份合作社等,就是这种积极性的反映,尽管多数还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这说明真正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农民不仅不怕,而且欢迎。

生产发展需要,农民群众欢迎。可以说是万事具备,只欠东风。这个东风就是端正认识,转变观念,实行正确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农业经济转型和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极好机会。应该利用这个契机,使我国农业合作组织有一个新的发展,并由此而推动产业化进程。

1.坚持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处理好合作社内外部的关系,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民主管理,为农民服务的经济组织。这种合作社在组织制度上,一个突出特点是不改变现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改变土地公有及其平均承包、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格局。在合作内容上也有两个特点,一是专业性,即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的合作,并且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合作社可以跨村、跨乡、跨县或更大的范围。二是服务性,是产前产后的服务合作。根据生产需要,一个农民可以同时参加几个服务项目的合作社。

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受法律保护,独立行使民事权利。

2.在方法上循序渐进,水到渠成。鉴于我国农村缺乏合作传统及历史上留给人们头脑里的“恐合病”,发展合作事业不能急于求成。首先,要通过宣传和典型实例,解决认识问题,消除人们头脑里的“恐合病”。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其次,应该坚持试验、示范的原则,作出样子来,让农民亲眼看到,自己来鉴别。第三,合作社的建立不一定一步到位,可以采取一些中间形式或过渡措施,然后逐步规范。

对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具有服务或经营功能的各种专业协会、研究会及联合体,要积极支持,视其不同情况加以引导和规范。

3.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参与。从国际经验看,合作社历来是作为一种运动来推动的,特别是合作社的开创时期,总是有一批合作事业的先驱者,为其奔走呼号,组织、倡导。这说明“自愿”并不是放任自流,更不是消极等待,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合作组织是不可能自发产生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引导农民走合作经济道路更是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

政府的支持和参与主要是,一创造适应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舆论环境和政策环境,二总结推广经验,正面引导和支持;三普及合作知识,培训合作干部。

4.加快恢复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合作性质。供销社和信用社本来是农民自己的服务性合作组织,由于历史的原因基本上变成了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在新的条件下,必须进行改革,可供选择的途径是:或者正式成为国营商业机构及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或者还合作经济面目,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否则,农民不会认可,还混淆了合作经济的概念,影响了合作经济的声誉。

5.尽快制定《合作社法》。其目的在于:其一使合作社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二使合作社能够按法律进行规范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有公认的运作规则,而且市场主体的性质、功能和法律地位也必须有明确的界定。目前的现状是:有些实际上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尽管还不规范)不叫合作社;有的称作合作社,又不按合作社原则管理,名不符实,或名实相背的组织比比皆是,这些都为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国家的宏观管理带来困难。在改革初期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现在则到了适当规范的时候了。制定《合作社法》和相应的条例、章程是改变这种状况起码的和必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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