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新军事制度创新与基层治安管理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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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军正制度溯源

      军正,始于春秋战国,盛于汉代①,是军中的执法官,“凡军行置军正,掌举军法以正军中”②。据现有史料记载,军正最早出现在春秋后期的齐国。齐景公使者庄贾行军违期,主帅司马穰苴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③战国时期,不少国家在军队中设有军正,如楚国,有鲁施氏“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悦之,“以为军正”④。到汉代,有关军正的记载更加地清晰:

      (一)军正广泛存在于精锐部队之中

      “南北军各有正,正又置丞”⑤,其中军正丞是军正的属官。南、北军是当时最精锐的部队,驻扎于京师,可谓是皇家卫队。出征大军亦设有军正,如西汉武帝时,卫青伐匈奴,苏建亡其军,“青问其罪于(军)正闳”⑥;再如东汉灵帝时,司空张温出征凉州,张玄曾劝其“整行阵,召军正执有罪者诛之”⑦,返回翦除朝中宦官。

      (二)军正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

      根据汉代《军法》,“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焉”⑧,即“军正不属将军,将军有罪过得表奏之”⑨,军中校尉、都尉(二千石)以下军官犯罪,可以直接依法惩办⑩。

      (三)军正的行政级别很高,位高权重

      军正掌军中司法,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是难以司其职的。目前尚未见有史料记载军正的行政级别,但可以从军正的升迁窥见一斑。汉高祖五年,军正阳成延为少府;汉武帝时,军正赵始成为光禄大夫;汉昭帝始元五年,军正王平为廷尉(11)。少府,九卿之一,秩俸中二千石,仅次于万石;廷尉,九卿之一,秩俸中二千石,仅次于万石;光禄大夫,掌顾问应对,秩俸比二千石,次于万石、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官制讲究升迁有序,一般都是平级或升一至两级调动,因此,汉代军正的俸秩当在二千石左右,属于高官之列。“二千石以下行法焉”,军正对二千石以下的军官可以直接执行军法,这也印证了军正自身的行政级别在二千石以上。

      汉朝灭亡后,军正制度不复存在,以至有学者说:“汉代以后,不见军正之名。”(12)但事实上,在以后的历史中,尤其是在乱世,也有试图恢复军正的情况(13)。南宋绍兴二年(1132),宰相吕颐浩出督军事,户部尚书李弥大拟任都督府参谋官。李弥大“乞于诸军悉置军政(正),如汉朝故事,以察官、郎官为之,欲杀其专,自都督府始”,并请“别为一司,伺察颐浩过失,密以启闻”(14)。绍兴五年,刘长源举司马穰苴斩庄贾等事,又请择文臣“刚方有守,才堪御史者”为军正,“每军置一员,令专纠诸军之不法者,月申枢密院,类聚一季进呈”(15)。李弥大、刘长源等人的主张是要完全恢复汉代军正的设置和职能,但并未被采纳,因为宋高宗以为此举会“离间君臣”(16)。

      的确,汉代以后,作为军中执法官的军正已消逝在历史的沉积之中,南宋虽有恢复之呼声,但并未成为现实。然而,李弥大、刘长源等人的呼声并非毫无意义,它表明:“军正”这一古官名已经进入南宋大臣的视野。也就在李弥大、刘长源等人发出呼吁的前后,军正开始以一种新的、完全不同于汉代的形式在南宋出现,并逐渐发展、壮大,直到南宋灭亡。

      二、南宋新型军正的设置

      笔者对南宋军正的关注直接缘于新近出版的《武义南宋徐渭礼文书》,在这些出土文书中,有一通文书《端平元年三月□日差权知建康府溧阳县牒》记载了当时溧阳县知县的系衔全称为“权知建康府溧阳县主管劝农营田公事兼弓手寨兵军正”(17)。知县兼军正,表明军正这一官职在当时县域范围内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南宋的史书却对军正未有专门的记载,以至于元代以来极少有人知晓南宋军正的情况。《吴兴金石记》载有一通圹志,其中填讳者为宋理宗时期的胡居仁,其系衔为“朝奉郎差知安吉州武康县主管劝农公事兼军正胡居仁填讳”,清代著名藏书家、《宋史翼》作者陆心源在为此通圹志所作按语中说:“《宋史·职官志七》,天下诸县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宣教郎以下带监押,《职官志八》,朝奉郎正七品,宣教郎从八品,(胡)居仁官为朝奉郎,例应带兵马都监,志题兼军正,史所不载。”(18)连陆心源这样博学多识的藏书家都对南宋军正一无所知,也难怪有学者说“汉代以后,不见军正之名”了。陆心源毕竟是藏书家,其史识与真正的历史学家相去甚远。早在陆心源之前,著名考据学家钱大昕在考证昆山县城宋理宗御书放生池石刻题记时,对当时知县项公泽的系衔表现出了敏锐的识见。石刻中项公泽的系衔为“承务郎特差知平江府昆山县主管劝农公事兼巴王寨兵军正臣项公泽”。钱大昕一眼就看出其中的端倪,他说:“惜经明人翻刻,神采已失,宋时知县结衔例兼弓手寨兵军正,石刻讹弓手为巴王,明人之疏略如此。”(19)钱大昕不仅看出“巴王”是“弓手”之误,而且知道宋时知县有兼军正的情况。但钱氏也有疏误,说宋时知县结衔“例”兼弓手寨兵军正是不准确的,宋代知县兼军正的局面始于南宋初期,到南宋后期才基本形成一种全国性的制度。兹就南宋军正的设置情况申述如下:

      南宋军正正式设置首见于绍兴元年(1131)。其兴起原委,见于《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8《利路义士》:

      绍兴初,王敏节庶为兴元帅,以富平之役后,兵卒单寡,乃籍兴元诸县良家子弟,号曰义士,以县令为军正,而尉副之,守臣提举,每丁免家业三百缗,合梁、洋、大安三郡至万三千余人,军势大振。(20)

      富平(今陕西富平)之役发生于南宋建炎四年(金天会八年,1130),是南宋前期宋金在川陕战场最大规模的一次战争,以宋军大败而告终。为阻止金军进一步南下,维护秦岭以南社会的稳定,知兴元府(今陕西汉中)兼利夔路制置使王庶适时创设了军正制度。利路义士属于民兵武装,王庶所创军正显然并非指军中的执法官,而是指县域民兵武装的统帅,与汉代军正没有任何承袭性。不过,王庶所创军正也是有典故的,并非随意而设。正者,长也,在周代,作官名时,原指官长,如宫正,指主宫中官之长(21);酒正,指酒官之长(22);党正,“五百家为党,正,其长也”(23);县正,“五鄙为县,正,其长也”(24)。在宋代,正为长官亦为人所熟知,如里正,即里长,保正即保长。因此,王庶所创军正是恢复到了“正”的原始涵义,指县域民兵武装的最高长官。之所以采用“军正”之名,也许正是因为里正、保正为百姓所熟知,效仿里正、保正,以军正表示民兵武装最高长官容易为百姓所接受。军正,亦可称为兵正(25)。“结民兵,筑山寨”,“乡乡皆兵,处处皆寨”(26),民兵武装一般都有自己的军事基地——山寨,因此,军正多数又可称为寨兵军正。

      高宗朝前期,南宋一直处于内因外患之中,外有金兵压境,内有群雄竞起,利州东路兴元府(梁州)、洋州、大安军等地民兵武装的成功经验无疑为风雨飘摇的南宋政权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据《宋史》“义兵”条记载:“绍兴十年,团集诸州(义兵),名数不等,后皆以县令为军正。”(27)似乎从绍兴十年开始,军正制度逐渐推广到了全国,但从现有史料来看,绍兴年间,军正制度似乎只推广到了四川、两湖、两淮等沿边路份,到南宋后期才真正推广到全国。兹将南宋军正相关记载列表如表1所示。

      

      

      表1中,除了利路义士外,著名的以军正为统帅的民兵武装尚有如下几支:

      (一)荆鄂义勇民兵

      绍兴末年所创,其法:“取于主户之双丁,十户为甲,五甲为团,甲、团皆有长,又择邑豪为总首,岁于农隙,教以武事,而官给其粮。”绍熙四年,荆湖北路安抚使王蔺(字谦仲)奏请本路有义勇州县,以知州兼提举,县令兼军正,得到朝廷批准。当时,荆湖北路诸州基本都建立了义勇武装,其中荆、鄂二郡“率四、五家有一人为兵”,鄂州七县,“主、客户六万六千六百三十二,口三十一万四千八百九十四,而民兵之总为一万五千二百有一人”(30)。此后,义勇民兵的称呼有所变更,端平中,知鄂州兼沿江制置副使张元简将武昌军义勇改名黄袍夫(31),嘉熙中,知江陵府兼京西湖北安抚副使孟珙又将黄袍夫改名忠义军。忠义军:“额二千人,即黄袍夫也,本名义勇,即今守令卫所带提举军正者。”(32)荆鄂义勇以县令兼军正有两实证:(1)宝庆元年(1225),余百简为常德府沅江县知县,其系衔全称为“儒林郎知常德府沅江县主管劝农营田公事兼义勇民兵军正事余百简”;(2)景定中,程颐(伊阳伯)四世孙程淮为兴国军永兴县知县,其系衔全称为“通直郎新差知兴国军永兴县主管劝农公事兼军正伊阳伯四世嫡长孙程准”(33)。

      (二)夔路义军

      绍兴末年,知夔州兼夔州路安抚使李师颜于夔州三县保甲中选置,其法:“立七资职次,分上下军名色团结,上军免家业二百缗,下军半之。”中废。庆元中,毌丘恪为帅,重建义军,其中奉节县额二千人,巫山县亦二千人,云安县五百人,“皆以县令为军正”。此时,夔州路除恭、涪、忠、万四州外,皆有义军,每州或数千人(34)。

      (三)湖南乡社

      兴起于南宋初年,“领于乡之豪酋,或曰弹压,或曰缉捕,大者所统数百家,小者三、二百,自长沙以及连、道、兴、韶,而郴、桂、宜章尤盛”。淳熙七年(1180),“言者奏乡社之扰,请尽罢之”。但湖南安抚使辛弃疾持反对意见,他说:“乡社皆杂处深山穷谷中,其间忠实狡诈,色色有之,但不可一切尽罢。”辛弃疾对湖南乡社作了相应整改,“择其首领,使大者不过五十家,小者减半,属之巡尉,而统之县令,所有兵器,官为之印押”(35)。“统之县令”,从当时全国一般设置来看,当是以县令兼军正的名义统领。此有一实证:淳祐二年(1242),张□之为永州零陵县知县,其系衔全称为“从事郎知永州零陵县主管劝农公事兼弓手寨兵军正张□之”(36)。

      (四)淮南山水寨民兵

      乾道四年所创,其法:“于山水寨保伍中取之,三丁籍一,亦名义兵,岁以农隙聚教,官给口粮。”(37)淮南山水寨民兵是否由县令以军正名义统领,史书未有记载,但从当时全国一般设置来看,由县令兼军正统领的可能性相当大。此有三则实证:(1)宝庆初,翟起宗为黄州麻城县知县,其系衔中有“兼义武民兵军正”(38);(2)宝庆中,朱熹孙子朱鉴为无为军巢县县令,其系衔全称为“宣教郎特差知无为军巢县事兼义武民兵军正总辖屯戍兵马借绯新安朱鉴”(39);(3)景定四年(1263),尤某为安庆府桐城县知县,其系衔全称为“奉议郎宜差知安庆府桐城县主管劝农管田公事兼弓手寨兵军

”(40)。

      从民兵中召募临时组建的政府部队,或许是为了让这些士兵熟悉统制体系,其统领官也有称军正的情况,不过不是由知县担任,而是由与知县行政级别相仿的官员,如军事推官担任。嘉定元年(1208),黎州蛮畜卜寇边,“时边报不一,而在城之兵调发既尽,乃募‘强壮’三百人号曰‘敢勇’,俾往边头应援,命军事推官程伯雄充军正,统之以行。”(41)这里的“强壮”不是指身强体壮,而是民兵的一种别称,如荆鄂义勇民兵,“或号义勇,或号强壮”(42)。程伯雄当时为黎州军事推官,官名为奉议郎,官品为从六品上。这一级别的官员亦经常出任知县之职,如林经德就曾以奉议郎知邵武军建宁县兼“寨兵军正”(43)。

      三、南宋新型军正兴废原因

      尽管南宋民兵武装以县令为军正,理论上纳入进了政府的统治体制,但民兵武装及其军正制度的发展却并非一帆风顺,而是时兴时废、时强时弱。如最早的利路义士,虽然为国防和地方社会的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仍在绍兴二十一年(1151)被强行解散,到绍兴末年,随着宋金战事再起,利路义士又得以恢复;然随着宋金关系的缓和,利路义士再次被解散(44)。那么,为什么南宋民兵武装及其军正制度会时兴时废、时强时弱呢?此有内、外两方面原因:

      (一)内因:民兵武装受制于豪族,本质上是一种与国家权力相悖的民间势力

      虽然县令以军正的名义统帅全县的民兵武装,但每个县的民兵武装并不是一支整体划一的队伍,而是由许多支相互独立的民兵武装组成,而每支民兵武装的实际首领基本都来自于当地豪族。如利路义士,“就令土豪官领之,土豪官率多邀求”(45);荆鄂义勇民兵,“择邑豪为总首”(46),“统之者皆是总首,不过乡里有物力之家”(47);两淮山水寨民兵,“旧来乡豪自相结集”(48),“复命郡县推择土豪中有官人,县置山林寨巡检一员,郡置都巡检一员,统管下寨栅”(49),“每郡以土豪见任官一员统辖”(50);湖南乡社,“领于乡之豪酋”,“大者所统数百家,小者三二百”(51)。

      军正所属武装的民间性质决定了国家必然对其采取防范,甚至瓦解的政策。利路义士之所以一再被解散,其中一个借口就是“土豪官率多邀求”。荆鄂义勇民兵在宋金开禧之战后一度被“放散”,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朝廷担心由土豪统领的义勇兵势力过于强大,难以驾驭(52)。两淮山水寨民兵首领亦招来很多抨击,“所置巡检,虽号土豪,皆异时卒伍之暴横、屠沽之桀黠者”,“借此巡检之权,诚恐一有不虞,未必为国家用、为乡里谋,而劫所辖之良民以复仇报怨、屠郡县者,皆此曹也”(53)。湖南乡社,“言者奏乡社之扰,请尽罢之”,虽因辛弃疾反对而得以保留,但也被整改、削弱,“择其首领,使大者不过五十家,小者减半,属之巡尉,而统之县令,所有兵器,官为印押”(54);但即使是这样,仍引起许多官员的担忧,辛弃疾之后,不断有人“请罢湖南义丁,禁立私社,以杜奸民鸠聚之渐”(55)。

      政府对民兵武装防范、瓦解最典型的例子当属瑞州民兵案。开庆元年(1259),蒙古军队侵入瑞州(今江西高安),状元姚勉时寄居瑞州,受守臣委托,负责教阅民兵。姚勉为此专门写了《檄诸乡教民兵筑山寨文》(56),但就在事情已基本就绪的时候,却被政府突然叫停,“不许修寨”,“不许教兵”。叫停背后的真正原因是有人对豪族主导民兵武装很不满,“轻儇浅躁忌功生事之徒倡为谗言,扇惑台阃,而不许寄居干预之令下矣”。姚勉对豪族(寄居官与豪杰)主导民兵武装进行了申辩:“寄居与豪杰措置非自为也,乃朝廷之命、州郡之请也,骤请而骤罢之,在某者固无所损,而一切寄居、豪杰并不敢干与武备,规模尽皆废坏”(57)。姚勉拟创民兵武装的体制大致与其他民兵武装类似,“督之以才且贤之里宰,总之以才且贤之时官”(58),“才且贤之里宰”(无外乎寄居官与豪杰)是民兵武装的实际控制者,而“才且贤之时官”(县令)是名义上的统帅。

      民兵武装虽然名义上由县令以军正的名义统领,但其本质上代表着一种与国家权力相悖的民间权力,这决定了国家必然对其采取防范甚至瓦解的政策。

      (二)外因:内外交困迫使政府不得不依赖于民兵武装及其背后的豪族

      南宋始终处于一种窘蹙的境地,外有金国、蒙古的持续压迫,内有不断激化的阶级矛盾,这使得国家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应付各类突发事件,从而迫使国家不得不寻求豪族的帮助。豪族的武装力量越强,能够给予国家的帮助相应会越大,因此,国家不得不默许,甚至是鼓励豪族民兵武装的发展。但国家又不可能放任豪族发展民兵武装,必须对民兵武装采取适当的限制策略。限制策略之一:在国家需求减弱的时候,削弱甚至解散民兵武装。限制策略之二:将豪族民兵武装纳入国家统治体制,军正制度于是应运而生。总体而言,民兵武装及军正制度的兴废强弱与国家需求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从时间上说,军正制度兴于南宋前期,盛于南宋后期。表1中47则关于南宋军正的记载中,除了两则时间记载过于笼统外,有四则记载的时间始于高宗朝,另外41则都集中在南宋后期的理宗、度宗、恭宗朝,这不是偶然的。如前所述,高宗朝外有金兵压境,内有群雄竞起,国家急需豪族民兵武装的帮助,因此军正制度不但应运而生,而且推广到全国许多州县。孝宗、光宗以及宁宗前期是南宋统治相对稳定的时期,宋金关系基本处在一种和平状态,因此此前的各支民兵武装或被削弱改组,或被解散取缔,关于军正的记载相应亦极少见。宋金开禧之战后,南宋的处境急转直下,尤其是到理宗朝,面对空前强大的蒙古,亡国的论调开始弥漫朝野。王伯大在进对时说:

      今天下大势如江河之决,日趋日下而不可挽。其始也,搢绅之论,莫不交口诵咏,谓太平之期可矫足而待也。未几,则以治乱安危之制为言矣。又未几,则置治安不言而直以危乱言矣。又未几,则置危乱不言而直以亡言矣。呜呼!以亡为言,犹知有亡矣,今也置亡而不言矣。人主之患,莫大乎处危亡而不知。人臣之罪,莫大乎知危亡而不言。(59)

      此次进对发生在端平入洛之役(60)失败后,距离南宋灭亡大约还有40年。正是在亡国气氛笼罩全国的情形下,军正制度臻于极盛,所命县令“皆以寨兵军正系衔,所以备不虞也”(61)。[宝祜]《重修琴川志》所记时间下限为宝祐六年,其中载有:“宋制,县有戍兵则兼都监,次兼监押,后复兼军正之职。”(62)这表明,至少在理宗中期,县令兼军正已成为全国性的制度。

      从空间上说,军正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沿边路份向核心地区扩展的过程。南宋中前期,军正制度主要存在于四川、两湖、两淮等沿边地区,著名的利路义士、夔州义军、荆鄂义勇民兵、湖南乡社、两淮山水寨民兵等都在这些地区,而在两浙路、江南东路等核心地区,则几乎不见民兵武装及军正的存在,正如范成大所说:“江浙近地所谓民兵者,直保伍役夫耳,诚不足恃。乃若关外之义士,荆襄之义勇……有胜兵之实。”(63)形成这一格局的原因在于:沿边路份除了面临内部阶级矛盾外,还长期经受蛮族入侵的威胁,而江、浙等核心地区受外敌威胁相对较小,国家自然会杜绝豪族民兵武装的存在。到南宋后期,面对空前强大的蒙古和此起彼伏的内部骚动,不但是沿边路份,连核心地区也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因此尽管有些大臣不愿意(如前述瑞州民兵案),但国家也不得不接受豪族民兵武装向核心地区扩展的现实,而军正制度也随之扩展到了核心地区。正如宰相吴潜所说:“多事之际,如湖南、福建、江东西、两浙东西,皆当团结民兵,以为缓急盗贼之备。”(64)兹将表1军正设置情况分路统计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在关于军正的四十七则记载中,南宋核心地区的两浙路有22则,江南东路有7则,合计29则,占了总数的61.7%,且全部是在南宋后期出现的。自理宗中期起,所命县令“皆以寨兵军正系衔”(66),全国各州县当大同小异,两浙路、江南东路之所以所占比例较大,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核心地区政令推行更为有效,另一方面当是因为核心地区人文荟萃,历史书写与保存远好于其它地区。

      四、新型军正制度是南宋国家与地方豪族之间博弈与共生的结果

      姚勉在为民兵武装申辩时曾指出“结民兵,筑山寨”的好处:“贫富相资,主佃相养。一可以不费官司,二可以消弭盗贼,三可以辑睦乡里,四可以防遏祸乱。”(67)“主佃相养”、“辑睦乡里”符合地方豪族的利益,“消弭盗贼”、“防遏祸乱”既符合地方豪族的利益,亦符合国家利益。因此,在国家无力独自承担维护国防与社会安定的情况下,民兵武装既能满足豪族的欲望,也能满足国家的需求。新型军正制度正是双方利益博弈与共生的结果,既默许了豪族控制民兵武装的现实,又将相对独立的民兵武装纳入进了国家统治体制,成为国家与地方豪族之间利益的平衡机制,可以说是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

      从与国家的军事联系紧密度来看,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介于传统乡兵与保甲民兵之间。乡兵始于后周,宋因之,“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在所团结训练,以为防守之兵”(68),主要分布于沿边路份。乡兵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主导,本质上属于兵役,具有明显的身分特点,与官府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如“系于兵籍,难以摆脱”、“刺字”、“内部控制严密”(69)。保甲民兵始于王安石变法,“以家联保,以丁联兵”(70),初衷是寓兵于农以代正兵,但在沿边路份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普遍推行的只是“以家联保”,而“以丁联兵”徒具形式而已,最终演变成为以逐捕盗贼为主要目的的基层安保组织(71),正如范成大所说:“江浙近地所谓民兵者,直保伍役夫耳,诚不足恃。”相对于传统乡兵,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的主要特点为:地方豪族主导,政府则由主导者演变为引导者,民兵与政府的直接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但与豪族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这在南宋后期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对于保甲民兵,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是相对成型的武装组织,具备相当强的战斗力,正如姚勉所说,“保伍者止为奸盗之防,民兵者当择强壮而教,教之以洞贯之弩,教之以拒马之枪,教之以陷阵之斧”,“结民兵,筑山寨”,“不必尽取保伍以为民兵”(72)。

      需要说明的是,南宋政府并非自愿放弃对民兵武装的主导权。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在组织形式上对传统乡兵多有沿袭,如利路义士,“义士专法一百四十二条”,就是“参酌陕西弓箭手之旧”(73)而成。但在实践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对于民兵武装的控制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又迫切需要民兵武装的支持和协助,这种局面迫使政府最终不得不放弃对民兵武装的主导权。军正制的推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也说明政府放弃对民兵武装的主导权是在与地方豪族长期博弈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最初,军正制仅存在于利州东路,大概自绍兴十年起,沿边路份团集诸州义兵,逐渐“皆以县令为军正”(74),直到南宋后期,军正制才逐渐扩展到内地路份。

      从实践效果来看,军正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前述利路义士、夔州义军、荆鄂义勇民兵、淮南山水寨民兵、湖南乡社对沿边路份国防与社会的安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到南宋后期,尽管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已经相当尖锐,但内部很少爆发大规模的动乱,这与军正制度向全国的推广当有一定的关系。兹举一例:

      淳祐中,从政郎夙子与特差知惠州河源县兼主管劝农公事兼弓手寨兵军正。河源靠近江西,治安形势很不乐观,所谓“最是迫近贑之诸邑,山径深阻,盗贼出没,亦莫河源”。夙子与到任之后,召集“合邑之人士”,“与其父老讲求备御,设寨栅,结保伍,明赏罚,极有条理”。合邑人士与父老当属当地豪族,“结保伍,设寨栅”,也就是姚勉所说“结民兵,筑山寨”。夙子与发动民兵武装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虽外之盐徒每岁假道,杀伤相当,卒不得志以去;虽内之蓝口客主相攻,几成太哄,竟以抚捕而定”(75)。

      总而言之,南宋新型军正制度借汉代之“名”而易其“实”,将原本属于汉代国家正规军的制度创造性地应用到南宋县域民兵武装之中,最大限度地适应了南宋新的国防和基层治安形势。到南宋后期,全国性的县级政权最高长官(知县)兼县域民兵武装最高统帅(军正)的格局基本形成,尽管这一格局维系的时间比较短暂,但在中国基层治安管理史上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①关于汉代军正,已有研究成果有:郭利《汉代军正初探》,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魏希楠《试论汉代军正执法制度——兼论对军事司法的现实借鉴》,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②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汉纪十一》,胡三省注,中华书局2011年,第627页。

      ③司马迁:《史记》卷64《司马穰苴列传》,中华书局2006年,第2158页。“《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意思是:根据《军法》,已约定军期却后至者当如何处理。中华书局校点本原标点为“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笔者据文意作了修正。

      ④杨伯峻:《列子集释》卷8《说符篇》,中华书局1979年,第245页。

      ⑤班固:《汉书》卷67《胡建传》引颜师古注,中华书局2000年,第2910页。

      ⑥王应麟:《玉海》卷126《汉军正》,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334页。

      ⑦范晔:《后仅书》卷36《张霸传附陵弟玄传》,中华书局2000年,第1244页。

      ⑧《汉书》卷67《胡建传》,第2910页。

      ⑨《汉书》卷67《胡建传》引颜师古注,第2910页。

      ⑩《汉书》卷67《胡建传》引孟康注,第2910页。

      (11)《玉海》卷126《汉军正》,第2334页。

      (12)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47页。

      (13)唐末,王潮“自县史署军正,主禀庾”(《新唐书》卷190《王潮传》,第5491页),管理军粮,与汉代军正的职能相去甚远;南宋初期,李雱曾出任李成军团的参议官兼军正(《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1,建炎四年二月丙申条,第614页),但职能不详。

      (1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3,绍兴二年闰四月辛卯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939页。

      (1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5,绍兴五年十一月辛未条,第1568页。

      (1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3,绍兴二年闰四月辛卯条,第939页。

      (17)包伟民、郑家励:《武义南宋徐渭礼文书》,中华书局2012年,第201页。

      (18)陆兴源:《吴兴金石记》卷12《宋故朝奉知府寺丞赵公圹志》按语,载《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第10822页。

      (19)《苏州府志》卷149《杂记六·清真观》,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0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74页。

      (20)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8《利路义士》,中华书局2000年,第408页。

      (21)孙诒让:《周礼正义·天官·宫正》,中华书局1987年,第212页。

      (22)孙诒让:《周礼正义·天官·酒正》,第341页。

      (23)王有光:《乡言解颐》卷3《乡保》引《周礼》党正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52页。

      (24)朱申:《周礼句解》卷4《地官·县正》,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69年,第153页。

      (25)脱脱等:《宋史》卷452《忠义七·李成大》,中华书局1995年,第13312页。

      (26)姚勉:《雪坡集》卷2《庚申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4册,第12页。

      (27)《宋史》卷192《兵志六·乡兵三·建炎后乡兵·义兵》,第4785页。

      (28)据钱大昕考证,“巴王”乃“弓手”之误。

      (29)建德府,即严州,咸淳元年,因度宗曾潜藩于此,特升为府。

      (30)《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荆鄂义勇民兵》,第410~411页,

      (31)张元简受到理学宗师真德秀赏识(见《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7《福州举自代》,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278页),但有人说他“谈辩风生若可属大事者”,实“志大而谋疏”(见《历代名臣奏议》卷99,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5册,第754页),其将“义勇”改为歧视性的“黄袍夫”也印证了此点。

      (32)《寿昌乘·尺籍,忠义军》,《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中华书局2006年,第8403页.

      (33)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62下《伊川先生年谱》,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76册,第70页。

      (3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夔路义军》,第418页。

      (3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湖南乡社》,第417页.

      (36)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96《张□之跋曾宏正诗》,《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8册,第5557页。

      (37)《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

》,第412~413页。

      (38)刘宰:《漫塘集》卷30《故知麻城县翟承事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0册,第700页。

      (39)陈元靓:《岁时广记》序,中华书局1985年,第1页.

      (40)《无锡县志》卷4中《无锡县徐偃王庙庵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2册,第762页。

      (41)《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20《戊辰畜卜之变》,第880页。

      (42)《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荆鄂义勇民兵》,第411页。

      (43)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68《奉议郎行太学博士林经德昨任建宁宰平寇转一官》,四部丛刊初编,第17页。

      (4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利路义士》,第408页。乾道三年,虞允文为四川宣抚使,利路义士又得以恢复,但此后的废置情况史载不详。

      (4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2,绍兴二十一年五月辛亥条,第2367页。

      (46)《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荆鄂义勇民兵》,第410页。

      (47)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6《又画一六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0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478页。

      (4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0,绍兴三十一年六月壬寅,第3181页。

      (49)王之道:《相山集》卷22《罢山林寨巡检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2册,第692页。

      (50)《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

》,第412~413页。另参黄宽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军与民间自卫武力的探讨》第五章《两淮山水寨——地方自卫武力的发展》,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157~185页

      (51)《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湖南乡社》,第417页。

      (52)参拙著:《宋代两湖地区民间强势力量与地域秩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38~239页。

      (53)王之道:《相山集》卷22《罢山林寨巡检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2册,第692页。

      (5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湖南乡社》,第417页。

      (55)《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3《提举吏部赵公墓志铭》,第783页。

      (56)《薯坡集》卷42,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4册,第299~300页。

      (57)《雪坡集》卷31《回提干陈志斤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4册,第209页。

      (58)《雪坡集》卷2《庚申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4册,第12页。

      (59)《宋史》卷420《王伯大传》,第12567~12568页。

      (60)端平元年,在联蒙灭金之后,南宋随即发动了收复中原的军事行动,是为端平入洛之役。

      (61)《后村先生大全集》卷68《奉议郎行太学博士林经德昨任建宁宰平寇转一官》,四部丛刊初编,第17页.引文原文为:“朕前命邑今,皆以尉、寨兵军正系衔,所以备不虞也。”“今”当为“令”之误,“尉”当为衍字,从表1可以看出,南宋后期,县令兼军正的情况很普遍,基本符合“皆”的意思,但县令兼县尉的情况极为少见。

      (62)《重修琴川志》卷1《营寨》,《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中华书局2006年,第1161页。

      (63)孔凡礼:《范成大佚著辑存》奏札《又论民兵义士札子》,中华书局1983年,第27页。

      (64)吴潜:《许国公奏议》卷3《奏条画上流守备数事》,中华书局1985年,第65~66页。

      (65)县份后面的数字表示同一县份出现的次数。

      (66)《后村先生大全集》卷68《奉议郎行太学博士林经德昨任建宁宰平寇转一官》,四部丛刊初编,第17页。

      (67)《雪坡集》卷31《回提干陈志斤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4册,第209页。

      (68)《宋史》卷190《兵四乡兵一》,第4705页。

      (69)程民生:《略论宋代西北乡兵》,载《晋阳学刊》1993年第6期,第75~76页。

      (70)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二二,中华书局2006年。

      (71)参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载《宋辽金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90年,第178~200页。

      (72)《雪坡集》卷2《庚申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4册,第12页。

      (7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利路义士》,第408页。

      (74)《宋史》卷192《兵志六·乡兵三·建炎后乡兵·义兵》,第4785页。

      (75)方大琮:《铁庵集》卷4《举知河源县夙子与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8册,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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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新军事制度创新与基层治安管理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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