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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建立和发展真正的商业银行是银行系统的主体任务。我国商业银行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国到80年代改革开放以前。在这30多年中,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虽然,也曾有过某些专项业务由某个机构单独办理的情形(如曾建立中国农业银行,专门负责办理农业存贷款业务),并且几起几落,但为主的不是这种状态,所以,总的来说,这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业务混合的时期,换句话说,是有某些商业银行业务而无商业银行的时期。
第二阶段为1979年至1993年。在近15年中,我们先后恢复和设立了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专业银行,形成了以这四大专业银行为主体、以其他全国性银行和区域性银行为补充的商业银行体系。随着存贷款数量的迅速增长、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这些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作用也越来越大。银行的业务发展,缓解了财政部门财力不足的矛盾,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建设、工农商业发展、外贸增长、科学技术进步和其他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另一方面,这些银行在运行中也存在一系列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银行性质不清从而职能不清。专业银行究竟是商业性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一直没有理清,由此,这些银行既办理政策性业务也办理商业性业务。由于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要求和规范不尽相同,所以,产生了众多磨擦和矛盾。当政府部门将这些银行看作是商业性银行时,要求它们讲究经济效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当把它们看作是政策性银行时,要求它们服从全局性目标,不论经济效益如何,即便是亏损项目、亏损企业,也应充分保障其资金需求。这样做既搞乱了政府与银行的关系,也搞乱了银行正常的经营关系。
2、银行资产关系不清、质量下降。银行资产大量来源于社会居民和工商企业存款,相当大的部分并非国有,但由于这些国有银行的性质不清,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将它们的资产简单地看作是“国有资产”甚至“财政资产”,造成了资产关系的一系列混乱。一个典型现象是,银行资金的财政化。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长期拖欠贷款本息,致使银行不良资产大大增加,资产质量明显降低。
3、银行资产负债比例严重不合理。由于未能有效明确银行的性质,相当大程度上用财政观点看待银行,所以,常常重视的是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忽视它们的资产负债关系。1983年,国家银行资产总量3966.04亿元中,自有资金加结益达599.45亿元,占资产的比例为15.12%,资产负债率为84.88%;1993年,国家银行的资产总量34194.62亿元中,自有资金加结益为2207.3亿元,占资产的比例下降到6.4%,资产负债率上升到93.54%。资产负债比例上升,意味着银行营运风险的增大,再加上不良资产的增加,专业银行的营运风险实际上已处于相当危险的境地。
4、银行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各家银行均有其自身的利益。为了满足利益要求,它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超规模、绕规模放款,直接投资创办企业或向企业投资参股,经营房地产,炒作二级市场股票以及其他表外业务。
针对上述问题和其他问题,1993年7月开始的“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推进金融改革,强化宏观调控”,把商业银行的建设,推入一个新的阶段——专业银行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的阶段。
第三阶段从1993年7月开始,迄今已3年多。在这段时间,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进展。
(1)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能。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性质、业务、经营原则、权益等等,为专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分离了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1994年,随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原来各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转由三大政策性银行专门办理,由此,专业银行身兼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二任”的状况开始改变,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创造了必要条件。
(3)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1993年7月开始的“整顿金融秩序”强调银行业不得投资进行证券业的经营。为此,着力清理各家银行向非银行业投资的问题,实行了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离,并将这一成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4)加强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家专业银行应逐步落实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制度建设,强化集中经营、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
我国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过程并未完成,商业银行体系的形成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九五”乃至2010年,要建成真正的商业银
行体系,下述工作的展开是必然的。
1、深化各家银行的改革,加速它们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这包括:
(1)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置,改变机构设置的地方化格局。自80年代以来,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按行政区划展开,由于各分支机构在党政关系、人事安排、子女上学就业、家庭住房及其他一系列问题上与地方政府密切相联,所以,在贯彻总行意见和满足地方政府要求的选择中常常倾向于后者(有的机构甚至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这种格局的长期存在,既不利于各商业银行的业务正常展开,也容易干扰正常的金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目前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规模庞大,拥有整个银行业70%以上的资产和业务,带有很强的垄断性,既不利于银行业的竞争,又不利于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正常进行,还不利于这些银行的改革发展,所以,也有必要调整。
(2)取消各家银行的行政级别和待遇,促使它们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商业银行从恢复或组建开始,就具有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实行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待遇。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上自行长、下至基层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这种行政关系深深地渗透到银行的各个环节,成为一些干部职工的重要激励机制,以至形成了带有浓厚“官本位”色彩的工作习惯。这种行政关系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形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不利于银行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必须予以改变。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取消各家商业银行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使它们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3)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妥善处理各家银行的不良债权。十几年来,由于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混,一些早期投入营运的商业银行,累积了相当大的不良资产(据有关统计,这部分资产高达6000—8000亿元)。这些不良资产的形成,固然有商业银行经营不善的因素,但主要是政策性因素所致。一段时间来,这些不良资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银行资产的正常调度、流动和营运效益。若不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势必受到阻碍。
2、组建新的商业银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我国目前从事存贷款业务的机构,除18家商业银行外,还有几千家城市信用社和几万家农村信用社。如此数量众多、规模狭小的存贷款机构(信用社)的存在,既不利于金融管理,又不利于资金调度、服务水平提高和市场发展,所以,有必要予以调整。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外国商业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已是必然。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银行的建立,必然发生。对此,既需积极引导和加强管理,又需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运作水平,这样,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建设也是必要的。从目前来说,完善商业银行体系基本选择是,逐步将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将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减少机构数量,增大其规模,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
3、改革以信贷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管理方式,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市场化。
4、加强监管,保障金融运行秩序的稳定,促进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