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产权理论的一个扩展——兼论新产权理论的构架及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产权论文,构架论文,现实意义论文,寻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30(2006)04-0012-06
自科斯1960年发表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以来,越来越多的产权经济学家关注和研究产权的起源和制度的变迁过程,但目前理论界关于产权的研究还主要局限于新古典主义的方法和产权的原始层次上。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早期原始产权理论进行扩展,引入寻租理论、利益集团理论和国家理论,形成产权理论的新分析框架。
一、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早期产权理论的局限性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一批学者开始使用新古典主义的研究方法研究产权的起源问题,其代表人物有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人们把这些早期的产权理论称为早期产权理论,因为他们在研究排他性产权的发展时,并没有建立有关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模型。该理论通过比较排他性权利的成本和收益以及众人分享产权的内部控制成本来解释排他性权利为什么被确立或没有被确立,并认为产权的原始模型是最符合产权效率的标准模型,且在原始模型里,资源配置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这类似于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完全竞争市场。在早期产权理论中政府的作用是不甚明了的,模型假设政府会创造一个一般的产权框架,使个人能够通过劳动分工和市场交易使社会净财富最大化。在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政府或者将产权直接分配给个人或者重新用其他方式界定产权以使财富最大化。
早期的产权理论的基本特点是:第一,用成本—收益分析产权的形成和发展。在他们看来,产权是关于资源和资产的,是作为一个关于确定与实施这类权利的简单的成本—收益计算而发展的。当承担界定这类权利的成本变得值得的时候,相对价格或任何形式的相对稀缺性的变化都会导致产权的创立[1] (P70)。第二,早期的产权著作分析的重点常常放在实现产权的效率安排这一问题上,而保持权利有效率的跨时配置和保障合同义务得到满意履行这类更深层次的问题却一般被忽视。第三,产权经济学的大部分研究主要是探讨具体的合同和制度安排的性质,这些研究深深植根于实际观察中。关于不同所有权安排产生的结果的理论和关于产权演变的理论一般非常严密,其基本结论是不同产权安排的绩效是不一样的。但是,除了少数研究外,这些理论一般是非数学化的、通过历史证据或一些非正式证据阐述的[2] (P56)。总之,早期的产权理论仅仅是微观层次的分析,而忽视了中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分析;重视产权的经济效率分析,而忽视了其产权的社会和政治方面的问题;重视了产权规则(市场规则)的分析,而忽视了非市场规则(或非产权规则)的分析。有效的产权制度并不仅仅是在经济市场上形成的,像保持权利有效率的跨时配置和保障合同义务得到满意履行这类深层次的问题必须结合社会政治来分析。因此,我们认为早期产权理论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无法解释无效产权存在的原因。诺思早期曾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分析产权及其效率问题,但他在1981年发表的论文中就作出了修正,把政治等因素引入产权分析中,解释了无效产权存在的原因。这些无效性之所以会存在,可能是由于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选民与之作对,这种力量如果存在,就会通过实施有效的规则来反对统治者的利益[1] (P70)。而早期产权理论是解释不了无效产权问题的。
2.抽象掉政治、国家分析产权是不完善的,产权理论离不开国家理论。早期的一些研究产权的经济学家也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3] 在经济活动中,并不仅仅是寻利行为中的产权形成和转让。如公共选择分析突显出了寻租行为,即靠政治行动而不是市场竞争来重新分配产权。政府主体和工业家们经常通过再分配性的政治干预来谋求特殊利益[4] (P46)。
3.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产权主体的分析是单一的、“同质”的,这种“隐盖”利益矛盾的分析大大地降低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于现实的解释力。为什么新古典经济学不去分析客观存在的寻租现象?新古典经济学关心的是“同质的”资源所有者用其服务换取最终商品的市场过程。企业不过是把这些服务转变成商品的机械的中介。相对应的新古典的政府模型也不外是一个“黑箱”,其中资源所有者的利益被加总起来,市场失灵也可通过它被相应的修正。这种“隐盖”利益矛盾的分析大大地降低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于现实的解释力。
二、引入寻租分析与国家的新产权理论及其构架
(一)在产权分析中引入寻租分析与国家理论
我们暂且把抽象掉利益集团与国家的产权理论称为早期的产权理论,而把引入寻租理论、利益集团理论与国家理论的产权理论称为新产权理论。早期产权理论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即有利于个人或企业的产权选择不一定对社会是有利的,考虑到利益集团及国家以后,个人或企业选择的制度环境已发生变化,寻租的产权选择可能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寻租的产权安排及结构有利于某些个人或利益集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不一定有利于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寻租下的产权安排有利于某一集团可能是以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条件的。
布坎南将寻租理论视为产权理论的一个扩展[5]。本森(Benson)证明了二者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结论,但他又指出产权理论范例提供了更深入的见解。为什么寻租理论是产权理论的一个扩展?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一是寻租理论与产权理论的目标及分析范式具有一致性,都与权利联系在一起。寻租是对特权的一种寻找,这种特权是非生产性利润。而财产权,是外在性的内在化。有效的产权安排会导致寻利的竞争市场和社会环境。而无效的产权安排或产权失灵会导致寻租的社会。特权是对稀缺资源的一种分配,是在政治市场上进行的;产权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界定,是在经济市场上进行的。经济主体对产权的追求是对排他性权力的一种追求,可以解决公共资源使用中的搭便车、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等,因而具有激励与约束的功能。经济主体对租金(或特权)的追求也是对排他性权力的一种追求,但这种排他性权力的追求与产权排他性权力的追求是有性质上的差别的。张五常认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以规制来限制财产的使用;以“人”本身为界定权利的单位或以等级来分配权利;以资源或物质本身来作为界定权利的单位。经济主体对租金的追求就是对一、二类规则的使用,而对产权的追求则是在第三种规则下进行的。在这三类规则中,第一类规则大大地限制了财产或资源的使用效率,第二类规则是不公平的,更重要的是一、二类规则是无法客观衡量的,并且必然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扭曲。用什么来分配权利,这是产权理论和寻租理论要共同探讨的问题,一、二类规则是与寻租理论联系在一起的,而第三类规则则是与产权理论联系在一起的。
二是从理论上来讲,仅仅用交易成本方法分析产权问题是不够的。诺思分析了制度研究的三种方法,即交易成本方法、寻租方法及奥尔森的分利集团框架,他认为,这三种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6] (P26—27)。交易成本方法试图提供一种关于契约成本的基本理论框架,据此建立一个政治经济制度的一般理论。它的重点是交易成本和国家一起决定产权结构并因而决定经济绩效的方式。早期的产权理论主要是从这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奥尔森模型虽然没有关于国家的明确模型,但分析了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其结论是制度降低了体系的效率和生产力[6]。寻租分析是分析人类利益矛盾的有效概念。在资源稀缺的假设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说主要揭示了人们利益的一致性,而寻租则主要揭示了人类利益之间的矛盾。寻租理论解决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单一的、“同质”的问题。为更好地理解经济的发展过程,运用资源持有者的“古典”概念,即用他们所掌握的资源类型来标识的如资本家、地主、工人和农民的概念,而不是新古典的“同质的”资源所有者的概念,并且分析各类资源持有人是如何能够影响政治过程以获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政治租金,这常常是十分有用的[7] (P29)。寻租模型致力于建立政治体系的利益集团模型,界定一种决策规则结构,然后分析这些决策规则的后果。具体地说,对资源用途的决策权力的重新界定会引致财富分配和政治权力的变化。可以想像,在权利配置过程中,各人对产权变迁所持的态度将由他们预期能从重整方案中获得的净收益决定。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会存在不同意见,为什么政治上的讨价还价会导致妥协和一个偏离了完全有效率的竞争体系所要求的模式的权利结构的建立[2] (P18)。也就是说,引入寻租理论和利益集团理论后我们才能搞清这种偏离是如何产生的,其根源是什么。
由此可见,新产权理论的意义在于,它可以解释诺思提出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历史上人类社会选择的产权大多数是低效的。人类选择产权形式不仅要受产权变化的成本—收益的制约,还要受利益集团及国家的制约。对所有群体(集团)有利的产权形式或制度并不存在,这也是多元产权形式存在的原因(马克思把这解释为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之一。对后来的诺思而言(诺思也可以看作是新产权的代表人物),产权的“有效体系”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的体系。经济增长的乏力被归咎于“无效的产权”,而无效产权又来自控制国家机构的人的寻租企图和计量以及交易成本问题的存在[8] (P186)。
(二)新产权分析之一:集体行动、寻租与产权
在有秩序的市场结构中,人们力图把根据自己的能力或机会得到的报酬极大化的行为,能够有利于社会,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叫做“寻求利润”。但是,在另外一套机构和制度下,完全相同的行为可能不会产生对社会有益的后果。个人竭力使报酬极大化所产生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坏的”,而不是“好的”。“寻求租金”一词正是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行为,在那里,个人竭力使价值极大化造成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5]。
纯粹的私有产权加上市场经济的体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中从来没有产生过。事实上,在纯粹的私有产权加上市场经济的体制与国家之间还有一个中观层次,或者说就是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往往会形成利益集团。如果个人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寻利),这就是新古典经济学所讲的完全竞争市场。事实上,个人或企业还有追求垄断、反对竞争、寻求特权的趋势。换句话说,个人或企业其实有双重动机,一方面有在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寻利),另一方面也有追求租金最大化的动机(寻租)。
国家的利益集团或寻租理论是一种广泛用于解释经济史中产权结构变化的方法。该方法集中考察产权变化的再分配效应。一个群体为使产权发生有利于其成员的特殊变化,可能会投资于游说,投资于政治捐款。尽管这种产权安排给国民收入总水平带来负面影响,但情况仍然有可能发生。因此,要理解“观察到的产权模式”,必须分析“经济和制度变迁的成功者与失败者,以及他们在具体政治环境中的相互作用”。设租者与寻租者之间的联盟可以在许多时代和国家得到证明,并可以在集体行动的所有层面上见到。例如,英格兰的伊丽莎白女皇一世、法国的路易四世和其他重商主义的君主都曾把与世界某一地区贸易的垄断权授予联系密切的商人,比如与印度和美洲的贸易权。作为交换,政府同商人们共享垄断收益,其形式是进入国库和他们个人钱箱的资金[4] (P396)。
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提高全社会的效率是要付出代价的,而努力这样做的个人或由他们组成的集团却只能享受少部分成果,且更多的人却可轻易地坐享其成或“沾光”,结果,分利联盟便只求获得更大份额而置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于不顾。此时,分利联盟中的个人的行为是最优的;如果把分利联盟视为一个整体,其“行为”也还是最优的。然而令世人甚感悲哀的是,社会——游离于分利联盟之外的成员——则受到了损害。换言之,寻利是提高全社会的效率之举,但是当存在分利联盟时,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就会受到限制,他所说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并不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而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当经济中的某些人或某些集团认为重建产权体系有利可图并且他们愿意承担这种变迁引致的成本时,新产权被建立,旧产权被改变。一个关于这一转换过程的正确理论必须满足两个目的:首先,它必须确定影响与新权利的“生产”有关的成本收益比率的因素有哪些;其次,它必须指出成本收益条件的变化得以转化为产权演变的一般机制。对于前一问题,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引致成本收益比率变化的因素包括:技术进步、新市场的开放、新产品的引进和资源禀赋的变化。换言之,一个充满生机的经济会产生新的价格关系,并因此为产权的重整提供机会和激励[2] (P17)。但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新产权建立的条件已经具备,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产权演变的制度环境,新的产权也不一定能建立。新古典经济学产权分析的局限性就显示出来了。
(三)新产权分析之二:国家与产权的关系
国家与产权的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为什么在历史和现实中,有些国家提供了有效的产权,而有些国家不能提供有效的产权?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国家与利益集团的关系。二是国家与产权的相互关系,即一方面国家会影响产权的形成,包括产权的保护等,另一方面,产权又会反过来影响国家及其政治制度等。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存在国家情况下的社会产权关系。三是怎样建立一个有利于有效产权制度建立的政府。
1.关于国家与利益集团的关系。假设当利益集团受到控制的时候,政府会提供使产出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但现实的问题是,国家控制利益集团是有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难以提供使产出最大化的产权结构。利益集团对产权及产权结构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离开了对利益集团的分析,我们很难解释清楚现实一些产业的产权。现在的问题是,利益集团对产权的形成到底是负面作用大,还是正面作用大,它对一个国家产权规则、产权政策及实际操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究竟哪些群体能获得再分配的利益呢?有几种情况,一是根据奥尔森的分析,小利益集团在再分配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斯蒂格勒也是这种看法。历史与现实中都可以找到这方面的例子。第二种情况就是平均分配。以东亚为例,这些经济中的政治领导人和官僚不会愿意在分配政治租金时偏向任何一个特定的经济阶层。因为如果这一阶层在将来变得足够强大的话,便可能有朝一日对现在领导者的权力构成威胁。这些凭借对所有经济阶层平均分配增长利益才得以保持控制权的官僚可能由于惯性作用,而不能采取任何可能过多损害任一经济利益集团的激烈措施[7] (P31)。第三种情况是,当分利联盟力量较弱时,政府会提供一个与原始产权理论相近的产权结构。换言之,如果存在分利联盟,政府提供一个与原始产权模型相近的产权结构是不可能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历史上人类社会不是总能选择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产权。分利联盟的理性选择是寻租。按照奥尔森的分析,在分利联盟力量很弱的时候,产权会充分发挥作用,寻利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果分利联盟力量很强的时候,产权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或产权失灵),寻租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2.存在国家情况下的社会产权关系。诺思在其最近的产权研究中,首先建立探讨政府的理论,这里的统治者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设计产权的。这种理论再加上交易费用,就能解释“整个历史进程中……不曾带来经济增长的产权的广泛存在”。近年来,有关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与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讨论,以及有关“人类看出机会的变化并作出反映的回馈过程”的讨论,又给该解释作了补充[8] (P55—66)。
在西方寻租理论看来,政府应该慎重地介入产权问题。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政府的作用在于定义或维护产权。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来处理产权,也可以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政府的这种作用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例如明确界定财产归属,保护市场秩序;也可以损害社会福利,例如产生人为垄断,限制竞争。本森主张政府在处理产权时采取保守慎重的态度。因为用行政手段改变产权,会诱使有关的个人和利益团体争相影响政府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某个利益团体追求一种产权的改变,会引发其他团体的形成和抗衡。由于社会对产权改变的要求越来越多,政府机构也相应地越来越膨胀,造成更多浪费。所以,只有当产权的改变仅仅涉及产权当事人的时候,产权的界定才较有效率,政府作为第三者的介入往往会耗费不必要的资源。问题是政府不可能不介入产权及产权规则的制定。
在阿尔钦看来,产权是一种竞争约束规则,给定一组产权约束规则,决定竞争的胜利者和失败者的标准就会出现。当这些规则改变时,这些标准就随之改变。如果竞争的标准改变了,胜利者和失败者的资源配置也将变化。但是非市场决策(或非产权规则)往往会在一些领域替代市场决策(或产权规则),如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批准、同意、特许权分配——这些密切相关的词,每一个都意味着由政府造成的任意的或人为的稀缺。稀缺的资源既可以通过产权界定,通过市场的配置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政府的管制、发放许可证等方式来解决。前者会导致社会寻利活动,而后者则会导致寻租活动。
3.怎样建立一个有利于有效产权制度建立的政府呢?奥尔森提出了“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的概念。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9] (P3)。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讲,要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的难点不在于是否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强制执行合约,而在于政府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
只要政府行动主要限于保护个人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实施自愿议订的私人合同,那么,市场过程就支配经济行为,并且保证出现的任何经济租金将因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另外,对经济租金的预期增强了发展、增长和有秩序地变化的能动过程。但是,如果政府行为大大超出由最低限度的或保护性的状态所规定的限度,如果政府开始像它已经大规模做过的那样,逐渐干预市场调节过程,那么,租金下降或消失的趋势就被抵消,并且可能完全停止,政府权力的扩大会挤占私人占有资源权力的空间。诺思指出,私有产权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这两种权力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不同的产权安排也将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过大的公共领域必然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家反复强调,没有国家理论,产权理论是不完整的。建立一个约束政府的法制化社会是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条件。
三、新产权理论及其对我国产权改革的启示
从理论上讲,新产权理论并不仅仅限于新古典经济学,而且还引入了寻租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理论、利益集团理论及国家理论。寻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考察产权问题。如果我们的产权改革思路仅限于早期产权理论是难以使产权改革深化的。从层次上讲,早期的产权理论可以作为一个基本层次分析,新产权理论的突出特点在于引入寻租分析及国家理论。用引入寻租理论的新产权理论研究产权的起源、演化及产权绩效等问题可以大大地提高产权理论的解释力。从产权制度来看,可分为正式产权制度、非正式产权制度及产权的实施机制。非正式产权制度可以在第一个基本层次分析,但是正式产权制度及实施机制却需要在更高层次分析。产权的演变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早期的产权理论仅仅适应于人类社会早期关于产权形成的分析,一个国家产权的形成及其有效性关键取决于集体行动与国家这个层次。一个国家能否形成对社会寻租的有效制约制度对一个国家能否形成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
新产权理论不仅要分析微观层次的产权及其形成,还要分析产业、地方及宏观层次的产权及其形成。随着产权重要的观点被接受,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多地用数理模型推导各种所有权安排的经济意义,越来越关注产业发展及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产权问题,用复杂的计量模型对许多现象的所有权安排的意义进行检验。在施蒂格勒看来,国家是一社会中每个产业潜在的资源或潜在的威胁,国家可以而且确实通过禁止或强制、取走或给予资金等方式有选择地帮助或损害了许多产业。国家具有强制权,可以通过税收获取收入,还可以决定物质资源的运动,影响家庭和厂商的经济决策。这些权力就为某些产业利用国家提高赢利提供了可能性。国家能给一个产业带来利益实际上为产业的寻租提供了可能性。在有利益集团存在的情况下,国家的产权安排很难达到最优。目前我国产权改革的深层次障碍主要是在产业及宏观层面上。我国银行业、证券业、电信业、电力等改革中的问题是可以用新产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
新产权理论不仅要考虑效率及其绩效问题,还要考虑产权的公正性及其分配功能问题。转型国家处于产权急剧变化的时期,政府协调好社会的产权关系对改革能否成功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已经认识到产权改革的重要性,但提出的产权改革思路还是建立在早期产权理论的层次上。一些转型国家在产权改革时,也以新古典的产权理论抓“药方”,导致贫富分化、既得利益集团势力的无限扩大及寻租现象的泛化。我国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要从根本上防止利益集团的固化和寻租行为的泛化,只有这样,我国的产权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才能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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