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信息资源集团许可制度研究_联盟标准论文

网上信息资源集团许可制度研究_联盟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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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网上信息资源日益丰富。网上信息是我国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企业信息化推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上信息的使用涉及到投资者、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目前我国网上信息的使用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又有利于公众获取信息的问题。随着网上信息的丰富,中国加入WTO,我国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会变得更加严峻。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减少信息使用者的成本,我国有了许多尝试。我们认为集团许可证制度是解决网上信息使用管理的有效途径。集团许可制度对于解决我国数字化图书馆、信息研究所、科研机构等公共部门的信息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网络供应商(ISP)、内容提供商(ICP)等商业部门的信息建设乃至国家信息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探讨什么是集团许可证,然后探讨集团许可证的内容,最后谈谈集团许可证在我国的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供网上信息建设者、决策者参考。

1 什么是集团许可证

集团许可证是许可证的一种,许可证实质就是使用人同权利人订立的关于使用的合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的条款:“(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方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集团许可证实质也是一种合同。

许可使用与转让是有很大差别的。转让是将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受让人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而许可则不然,权利不会因许可而用尽,被许可人的权利具有非排他性。网上信息是无法卖竭的,信息使用人的权利是非排他的权利,因此许可证制度对解决网上信息的使用问题意义尤其重大。下面谈谈集团许可证的起源。

集团许可证(Consortial License)起源于美国。由于许多电子产品对于单个机构来说价格太高,随着预算紧缩,图书馆开始以集团联合购买的方式降低费用,即多个图书馆结成一个联盟去订购一些常用的数据库。联盟集体与产品的投资商进行谈判可以降低成本。同时代表集体与投资商谈判,对集体谈判有利,更容易获得授权。集团可以起到杠杆的作用,集团规模越大、越富有、越有影响力,它的杠杆作用也就越大。投资商通常认为来自集团的议价更为可信,因此通过集团与投资商谈判,可以更容易争取好的条件和优惠的价格。图书馆集团代表着公众的利益,获得产品的集团许可证最终将使公众受益。而投资商、出版商也乐于接受这种方式,因为对集团的许可使用可以使他们的产品发行量增大,他们可以转而再投资其他的产品,从中获利。

在美国,OhioLINK(Ohio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Network)较早涉足集团许可证这一领域。OhioLINK是俄亥俄州从主要研究机构到社区大学的公共或私立部门的学术图书馆的联盟,其成员包括17所公立大学、23所社区/技术学院、38所私立学院和俄亥俄州立图书馆。同时它也是多类型图书馆集中购买电子产品许可证的联盟,以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图书馆与信息系统。OhioLINK作为一个全州范围的集团,其目标是在全州范围内提供对信息的便捷访问及图书馆资源的快速传输,它的哲学是以可支付的费用提供对信息最大限度的访问。但OhioLINK也同样面临着预算紧缩的问题。为稳定全州范围内期刊购买的数量,鼓励对昂贵资源的使用,为支出取得更大的价值,OhioLINK采用了集团购买的方式。目前,OhioLINK可以为用户提供对98个研究数据库的访问,其电子全文资源包括在线百科全书、词典、文学作品和期刊文章等[4]。

美国获取集团许可证较有影响的还有CIC和ICOLC。CIC(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是由十所大规模综合大学与芝加哥大学联合组成的学术团体。他们活跃地从事着一些电子项目,其中有一项是“共享电子资源的合作访问”。1995年以来,CIC的图书馆员们大力合作,降低价格获得了对许多大型信息库的访问许可证。据估计,通过这种集团许可方式节省了数百万美元。ICOLC(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Library Consortia)是包括全世界近150个图书馆集团的非正式、自发组织的团体。ICOLC主要通过推动集团间关于共同利益的讨论来为高等教育机构服务。每年ICOLC都会召开会议,向参加的集团成员通报新的电子信息资源、投资商的定价,以及其他一些重要信息。在会上集团成员会遇上信息提供方,双方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展开讨论。最后可能就产品使用达成协议。

在美国,还有许多集团许可的成功例子,网上信息产品与服务的集团许可证制度在美国已比较普及。

2 集团许可证的内容

集团许可证的实质就是出版商与机构联盟之间就信息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所达成的协议,即所签定的合同。既然是合同,集团许可证就必须具备一般合同的内容与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集团许可证作为一种合同形式,也应具备这些基本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集团许可证应包括这样一些条款:(1)出版商与机构联盟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以及联盟的机构类型;(2)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和出版物及其数量;(3)许可使用的方式;(4)出版商与机构联盟的义务;(5)许可费;(6)许可证的实施、安全及使用数据,(7)许可证的期限和终止;(8)出版商与联盟的陈述和保证;(9)责任限制;(10)保密;(11)其他条款,包括适用的法律及救济等。

网上信息产品或服务的集团许可证的具体内容有这样一些:

(1)联盟(包括协议中所列的机构、地点和图书馆)及其授权用户(联盟和机构的雇员、终身教员和访问教员以及学生)的使用权限

他们获得的是非排他的许可,可以因学术、研究、教育和个人用途,接入、检索、显示、下载、储存、打印和复印被许可使用的所有信息。如果获得的是对一种资源的永久使用权,联盟可以因保存的目的而复制数据,联盟机构中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可以提供访问或许可复制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被许可人应为公众,且应为学术、研究、教育和个人之目的,应该通过机构所属设施的工作站访问,禁止公众远程访问被许可使用的信息。美国新墨西哥大学(UNM)关于电子产品许可的指导方针中认为:“许可应包括对已付费信息的永久使用权,即使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最终被取消或移交。例如:在集团协议中至少有一个成员应对获许可的信息存档。作为服务于新墨西哥州的拥有广泛授权的公共机构,UNM的包括各种学科的电子资源的‘授权用户’包括全体教员、全体职员、学生以及所有校园工作站上的用户,UNM的‘站点’包括每一个物理上的和虚拟的校园地点,以及校长办公室。……许可不应限制UNM对数据提高或重定格式以使数据对用户可见或方便(例如,通过对UNM其他所有馆藏的联接,或在UNM范围内对使用提供注释)。”联盟及其授权用户不得以任何会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使用被许可使用的信息。联盟应及时通知出版商所有的侵犯产品著作权的情况,或者未经许可即使用其产品的情况。联盟应该与出版商合作调查这些侵权或未经授权的使用。只有出版商有权自负费用对这种侵权或未经授权的使用提起诉讼。

(2)出版商与联盟的义务

出版商应该以一个或多个服务器通过因特网在线提供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或其他信息产品,并不要求授权用户访问时提供个人密码或身份鉴定,尽合理努力,在被许可使用的出版物的纸面版本出版后尽快提供在线版本,使在线版本能够在书面版本到达订购者之前就可以使用;尽合理努力,使被许可使用的信息可以持续在线使用;使停机时间不超过向类似用户提供类似材料的在线系统的停机时间。UNM认为:“被许可的内容,以及任何相关特征和性能,都应能通过所有机构的计算机平台和网络环境被连续访问;这种访问必须建立在图书馆团体所使用的现行标准之上。提供的服务不能在订阅活跃的时期没有预先通知就撤消。”联盟则应该建立并维护把联盟的地点及其被授权的用户与出版商的服务器联接起来的系统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包括由电讯公司、独占网络运营商和因特网访问提供商所收取的所有通讯费用;还要取得授权使用任何必须的软件程序,并支付相关的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同时按照订立协议的需要,向出版商提供必须的关于联盟的信息。

(3)有关许可费的规定

根据出版商与联盟的协商,对许可费的数目、缴费方式、年增长率、上限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电子版信息应比其纸面版本价格低,除非该产品有巨大的增值。UNM认为:“当提供多种电子形式时,UNM使用所有的只需支付一种形式的费用。UNM图书馆不应被要求同时购买印刷本和电子版。内容和访问的费用应分开。”许可费最好是基于实际的使用规模来确定,而不是基于联盟的总人数来确定。如果联盟使用不同的代理人签署协议,并且出版商因此需要支付多余的佣金或其他费用,那么出版商可以调整许可费以收回该多余的佣金或费用。联盟增加新的地点后,要按照协议支付额外费用。出版商可以自行选择将新杂志或其他出版物加入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但要服从协议规定的许可费增长的限制。联盟在未按照协议支付额外费用之前,无权访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新的出版物。

(4)许可证的实施、安全及使用数据

出版商和联盟应该合作,建立合理适当的方式来通知被许可的用户可以在线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以及他们在协议项下可以进行的使用。出版商应建立安全措施以管理对被许可使用信息的访问,并且访问该信息应该通过因特网(IP)协议地址和出版商随时实施的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控制。联盟应该与出版商协作随时实施安全程序并应该负责向出版商提供有效的IP地址和确认被许可用户的情况。出版商应该按照有关的隐私权法律和双方的保密要求向联盟提供按机构计算每月总的访问量和下载量等使用数据。

(5)期限和终止

如果是限时使用,协议中应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又分违约终止和到期终止。在联盟严重违反协议且在出版商书面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未被纠正,出版商可以终止协议,但是,出版商可以立即终止全部地点或任何具体地点访问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的权利,以防止任何版权或其他的侵权、持续的下载、或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或可能侵害出版商的知识产权的持续的活动。被许可的用户违反协议不应该被认为是联盟违约。出版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立即终止协议:(a)联盟不履行其任何金钱义务并且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仍然没有履行;(b)联盟不再按照一般方式进行业务活动或资不抵债或破产。不论协议出于何种原因到期或者终止,机构和被许可的用户访问被许可使用的数据库的权利都将被终止。终止后的防问可由出版商与联盟再行约定。

(6)协议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出版商陈述并保证其有权订立协议,有权向联盟授予协议规定的权利,并且按照协议的条款使用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对因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商的陈述和保证所引起的第三方对于联盟的任何诉求、诉讼或程序,出版商应该辩护或自行决定和解,并赔偿联盟按照该诉求的最终结果所负担损失和花费,条件是联盟及时通知出版商所有的该诉求,按照出版商的合理要求与出版商合作,并允许出版商完全控制对于该诉求的辩护。联盟陈述并保证其有权代理其机构和地点,并且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每一个机构和地点都有拘束力。联盟陈述并保证其有权订立协议并履行其项下的义务。

(7)双方的责任限制

出版商除了(6)中提到的对联盟的责任以外,不论责任的基础为何,出版商对于所有其他诉求的责任限于实际的、直接的损害。出版商对于联盟、任何机构、代理人、被许可的用户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间接的、特别的或非直接的损害,如数据丢失、业务中断或利润损失,都不负责任。对于任何被许可的用户违反协议的条款。联盟都不负责任,条件是联盟没有故意帮助或鼓励这种违约,或在实际发现该违约时仍然允许其继续存在。

(8)保密

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联盟应该对出版商没有公开披露的双方之间的财务安排进行保密。

(9)其他条款

协议及所有的附件、安排构成双方之间就该事物的全部协议。协议没有第三方受益人。协议只有由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协议方可修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不应该被无理拒绝,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出版商可以通过合并或并购将协议转让给其业务的继承人。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可以强制执行,并对双方的收益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被同意的受转让人有效。对于其控制范围以外并不可归咎于其错误或疏忽的原因所造成的履行的迟延或不能履行(不支付到期款项除外),任何一方均不负责任。其他条款还包括协议使用的法律等。

集团许可证的内容大致包括上述这些,具体细节要双方当事人协商。

3 我国集团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对集团许可证制度的专门论述,但已有学者提出过网上信息许可使用的问题。武汉大学陈传夫教授在《信息高速公路知识产权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信息高速公路涉及原始信息的使用所引发的知识产权关系十分复杂,对网上未发表的作品进行下载必须经过原版权人的授权许可,为商业目的下载他人作品必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对网上共享软件下载后若比较满意,应向版权人登记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虽然理论上论述甚少,但网上信息的集团许可证在实践中却早已存在。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是一个广域网环境下的文献信息服务中心,61所进入“211工程”的重点大学是其成员馆,目前组建了四个全国中心、七个地区中心,武汉大学是华中地区中心。CALIS全国中心在实践中采用集团联合购买的方式引进了许多数据库,这些引进数据库通过CERNET网已经向全国61个成员馆提供网上检索服务。为了有效地利用引进数据库资源和建设本地区具有特色的数据库系统,CALIS华中地区中心又制定了《CALIS华中地区中心引进数据库建设方案》,其目标是通过引进一批数据库,满足华中地区高校重点学科文献和经常使用文献的快速查找需要。到目前为止,武汉大学作为华中地区中心,通过与CALIS其他成员馆合作,采取集团购买的方式,获得了对一批数据库的使用许可。这些数据库包括ABI/INFORM Global(ABI商业信息全文数据库)full-text!Academic Press(Academic Press电子期刊数据库)fulltext!(国际网)、Academic Search Elite(学术期刊全文库)fulltext!、Business Source Premier(商业资源电子文献库)fulltext!、CALIS Uncover Gateway(CALIS Uncover网关数据库)(国际网)、Cambridge Science Abstracts(剑桥科学文摘数据库)、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Elsevier Science(Elsevier电子期刊数据库)fulltext!、IEEE/IEE Electronic Library(IEEE/IEE全文数据库)fulltext!New!、Kluwer On-line Journals(Kluwer电子期刊数据库)fulltext!、Pro-Quest Research Library(学术期刊图书馆数据库)full-text!、OCLC Firstsearch(OCLC 13个常用数据库)、ProOuest Digital Dissertation(博硕士论文数据库)、Science(科学杂志数据库)fulltext!、Web of Science Proceedings(ISTP、ISSHP)科技会议录索引/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New!等。

集团许可证对于中国来说毕竟是新生事物,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对一些国产数据库(如中国期刊网)的许可使用还不太正规;集团许可证在我国目前使用得还不普遍,用集团许可证方式购买的数据库数量还太少;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了,对于集团许可证的性质、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都需要进行研究。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者建议:

(1)要重视对集团许可证制度的研究

由于目前国内对集团许可证制度几乎没有理论上的探讨,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很不清楚,集团许可证制度究竟是如何为用户节约费用的还未被充分认识,因此影响了集团许可证制度的广泛应用。加强对集团许可证制度的理论研究,澄清人们认识上的问题,有利于集团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应用。

(2)建立强有力的能代表集团利益的组织机构

建议一个系统组建一个集团,这样成员间有更多的共同利益,更便于协调一致的行动。代表集团与投资商进行沟通与谈判的组织,必须能充分代表整个集团的利益,组织中的专家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市场,确保缔结的许可协议不仅合法有效,而且为集团争取最大利益。

(3)集团许可证的使用要有针对性

首先要弄清网上信息资源的状况,以及国内目前对网上信息资源的需求状况,对内容供应商也应充分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使用集团许可证时有的放矢,针对性增强了,使用率就会提高。

(4)注重专门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缺少集团许可证方面的专门人才,致使操作上很不专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美国有大量专门从事集团许可证研究及操作的专门人才,如北波士顿图书馆交换中心(NOBLE)、OhioLINK、博物馆教育站点许可工程(MESL)等机构联盟都有专门代表集团与出版商谈判的组织与专家。美国新墨西哥大学Johann van Reenen等学者就是专门从事集团许可证研究与谈判的专家。我国也应有集团许可证研究与谈判的专门人才。

总之,网上信息的集团许可证制度是网上信息使用管理的有效途径。它可以避免对单个机构可支付产品的重复许可,降低成本的同时扩大资源共享,还可以为规模较小的机构分担一些费用,使整个集团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充分利用集团成员中的扩展资源,使所购买的产品增值。网上信息的集团许可证制度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应作些修订,把集团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进去,使我国的集团许可证制度有法可依,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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