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现象学与分析哲学(主题讨论):对第三类“意向性”的考察_现象学论文

意向性:现象学与分析哲学(主题讨论):对第三类“意向性”的考察_现象学论文

意向性:现象学与分析哲学(专题讨论)——“指非指”:第三类检讨“意向性”的尝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向性论文,现象学论文,专题讨论论文,第三类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06)06-0047-13

关于“意向性:现象学与分析哲学”这个主题,已有两种检讨方式:

一种是现成的主流的现象学或分析哲学及其“交互关系”的检讨方式。打个比方说,它几乎自明地把检讨者先行规定在一根“0数轴”上无限延伸,不管探讨怎样的变式(“求是”:精确的/试错的、模态的、隐喻的/再精确的;“求应该”:判断的/推理的/责任承诺的),始终只能沿着“意向性”或“是什么”的方向解答,扩大“意义”源的“整体性”及其“完美”。

另一种则是检讨“意向性”或“是什么”及其交互关系的“内—外”可能的限度。其不仅表现为对“意向性”或“是什么”之后果“危机”的诊断,以及为此探源“前状态”以寻找出路(如海德格尔之所为),同样表现在考量它们之间的断裂,即“意向性”或“是什么”的探讨所不能掩盖也不能跨越的断裂(如尼采之所为)。

事实上,第一种检讨方式今天已纳入了“模糊性”、“隐喻性”、“语式伦理性”等有限的不确定性质,以扩大较为宽松的适应度及其意义源,但其前提仍在“意向性”或“是什么”所规定的“确定的不确定性”的数轴之上。而第二种检讨方式将会一直伴随其中,当然它处于边缘状况,只能起着检测和消极防御的作用。

我所要提出的是第三类检讨尝试。它其实是从第二类中继续越出西方的界限,即并不囿于西方的肯定或否定的二值逻辑或辩证逻辑的粘连,因此可能显得更为另类。

我还是先从一个隐喻入手。

“意向性”讲究“看”、“直观”,依赖于“光”,是“光”的产物。源于希腊理性的西方哲学,整个都笼罩在《理想国》的“三喻”(“日喻”、“线喻”、“洞喻”)之中。

“日喻”规定了西方理性的“A=B,必有C”的推理思维。“光”赋予“事物”以真理,同时又赋予“人”以认识能力,因而保证了人和事物在认识上同构①。海德格尔因此联想到,上帝造万物,也造出能认识万物的人,这仍然是“A=B,必有C”的定式②。至于C是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其差别在具体的逻辑形式中很重要,但终归是“设定”而已。

“线喻”规定了认识的四个层级:“可见世界”两个(“影象”和“实物”),“可知世界”两个(自然科学的“形式”理论和最高的“善”)③。现在的西方科学技术几乎只定格在第三层级即自然科学的“形式”理论上,所以“技术”成为这个世界的统治。

“洞喻”规定的,就是建立在“智力”等级化的“自然正当”之上的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前两者都是为它服务的④。于是,西方也理所当然地把“地球、世界”变成了“洞喻”之所喻。而中国知识人接受了这个“洞喻”之所喻。我的思路就是冲着它而来的。

在西方,也许唯有海德格尔是并没有把“光”本身看作“自明性”的思想家。他发现,“光”并非来自一个万物之本源的实体“一”(即既不是形而上学之“本体”,也不是非形而上学之“上帝”),而是来自那至今仍晦暗不明的“裂隙”(die Fuge)。海德格尔因此而力图“把西方形而上学带到其边缘状态”⑤。

且不管海德格尔这个思想姿态是为了什么,或他是否想到他一旦这样开始推动,西方哲学或许就不再是西方哲学了(确切地说,西方哲学的世袭领地将不再属于西方哲学所能统辖的那种“一”定于“一尊”的“权力意志”了)。我所关注的,是每一种言路都会蕴涵着超出此言路的言路。你必须悉心聆听,因为只有它才不是属于“本民族”而是属于“全人类”的“真言”。例如,迈蒙尼德在《迷途指津》中专门驳斥“上帝有形论”,使“上帝的存在、单一性、非有形性三个伟大而至关重要的原则”⑥建立在正确的基础上,即把时间上有开端的定向逻辑转变到“世界无端的永恒论”上。试想,“存在”、“单一”而又“非有形性”,这与中国的“道可道非常道”的“道”何其相似:“无形者形之君也,无端者事之本也。”⑦一旦穿上民族服饰,它就变成有形的“耶和华”、“耶稣”等等之类的“诸神”了。

所以,海德格尔开创的其实不是研究“光”本身 (不管其结构还是功能属性),而是探问“光”所由而来的那个非光之源,目的是要找到对“光”的限制及其运作的重新探寻。

我则是沿着这反过来的路向探寻:“光”不单纯是为了照见什么东西,而且还是对它所由而来的“黑暗”之源的指引。正是“黑暗”成为“光”不能独断的根本限制。于是我体悟到,《老子》之名言“知其白守其黑”(《老子道德经·第二十八章》),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它反过来给海德格尔以启发,于是就有了回应“知其是守其在”之召唤的“思想的事情”。

以上是我的思路的两大背景。

关于“意向性”的现象学和分析哲学理论,无疑都是关于“意义”的理论,但它们根本上是“构造意义”的理论。换句话说,它们都强调,构造所依据的观念——“光”是自明的,在此前提下构造意义并保证意义的正确性或确定性,甚至用此“正确性”或“确定性”作为标准,去判断其他意义上的所谓真伪以决定取舍。在这个“构造的”倾向上,现象学和分析哲学同属于“技术理性”范畴或“智能性思维”。

然而,技术理性地构造或判断“意义”是一回事,只能技术理性地构造或判断“所有的”意义并决定其真假取舍,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前者是必要而合法的,后者的主宰或垄断则未必是合法的了。例如,在现象学和分析哲学出现很久之前就已成为“经典意义”的意义,是否也要按现象学和分析哲学的标准来裁剪一番?或者说,有没有现象学和分析哲学的“意义”之外、不能为现象学和分析哲学判断的意义呢?现象学和分析哲学是否应该放下自己的尺度或标准,去聆听已有的或另类的意义?这正是我要探问的。

现象学家和分析哲学家应当面对下述这样的元典表达式及其意义域。而本文是对它们的一种语义解读: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大道无形……无形者形之君也,无端者事之本也。

知其白守其黑。

——老子:《道德经》

接近(自然),自然喜欢隐匿自身。

——《赫拉克利特残篇》

起初,神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

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

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

——《圣经》“上帝”篇

《圣经》有多种读法,但总起来不外两种:“穿衣式”读法和“脱衣式”读法。前者可归于“原教旨主义”,为民族神服务。我把这项工作统叫做“道言”,为的是暂时悬置它们在各自的民族语言内的“所指对象”与“所指意义”的不可分离的同一。

例如,“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这句话,出自《圣经》《新约·约翰福音》第1章第5句,但它对应的却是《旧约·创世记》第1章第1-3句。神创造天地时,“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这里,“神的灵运行在(黑暗混沌的)水面上”,就已经预示了“光”的显现。神要在黑暗混沌中创世,首先就是要“区分”,而“区分”的首要前提就是“光”。黑暗是不能区分者,即它是“在”而不是“是”。光与神的显现有关,黑暗则是神的神秘自在。

我把《圣经》语言所指的对象——“神”暂时悬置起来,且保留光与黑暗的隐喻意义,而这正是神的“无形性”所在。

只要走出民族语言,进入翻译,这种悬置或分离是难免的。它有利于众民族语言自身疆域的开拓与再生。例如,信“道”的民族不信“神”,但可以把“神”当作一种知其光守其黑暗即“知其白守其黑”的“道”。显现出来后,是否全是光明了,黑暗退去或消失了呢?这里才成为真正进入光和黑暗关系的关键。于是接着,对“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出现了两种理解:

德译文:-5 Und das Licht leuchtet in der Finsternis,/ und die Finsternis hat es nicht erfasst.⑧(Herder版。另参照马丁·路德的译文:Und das Licht scheint in der Finsternis,und die Finsternis hat's nicht begriffen.)

英译文:The light shines in the darkness,and the darkness did not overcome it.(King James 版为:And the light shineth in darkness; and the darkness comprehended it not.)

这里,英译文译成中文应是:“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能战胜光。”(King James版例外)这种理解按照了胜败、善恶的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的确定性要求,当然也就意味着“光能战胜黑暗”,至少是隐匿了“光却不能战胜黑暗”的对峙,以此印证(为我或与我同在的)“上帝”的万能,其意旨在壮大“自己”的万能。

而德译本的理解完全不同:“黑暗却不接受光。”“不接受”或“不抓住”,是一种事实陈述或存在陈述,避免进入“不理解”式的主观解释。这是一种古典的道说方式,即把事实摆在你们面前,由你们去领悟意义。由此意义引导,才可体悟光与黑暗的显隐关系:光从黑暗中显现出来,这既是黑暗的一种“敞开”,也是一种“带出”——带出指光周围的黑暗关联域,相当于现象学中的“晕”和分析哲学中的“隐喻域”;但其同时更本真的意思是:光本身就是“遮蔽”,光就是光更是双重遮蔽。或者说,光的去蔽同时又是遮蔽的显隐共生的偶在关系,才真正是光与黑暗的真实关系。

对“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说要有光就有了光”中的“神/黑暗/光”三者的关系的误解,恐怕是西方把“非有形性”的神变成“有形的”民族神亦即变成“宗教”的一个最致命的根源。相形之下,老子的“知其白守其黑”,才守住了人的虔敬与真诚,才是“无为而为”的力量。“无为”就是不妄为,即不用神于人的目的;妄为必殆,西方的宗教其实都隐含着理性的僭越而妄为。

只有“一神”(其实仍是诸神的民族神或宗教神,可以把它们叫做神隐匿的世俗形式),才会在唯我中心的意义上,赋予“光”为向我的善、赋予“黑暗”为逆我的恶,并从此壁垒分明,必欲战而胜之。与其说这是神之所为,不如说这是人之所为。其世俗的哲学表现,则为准神学的形而上学本体论同一:“一”就是光照的最高存在者、绝对者、主宰。技术或技术理性是它手中的剑。“神一”——“体一”——“技一”,成为西方根本的“三位一体”。

“知其白守其黑”出自《道德经》二十八章。《道德经》二十二章有“圣人抱一为天下式”(马王堆本为“圣人执一以为天下牧”)。这里,“式”为古代占卜用的工具,亦有作“楷模”解;“一”即“道”。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即“道”即“知其白守其黑”。如此“负阴抱阳”、“有容乃大”,方可作为治理天下的方式。这个“道一”,和西方的形而上学的本体论的“体一”,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取向、不同的境界。简明地说,一个取向为“和而不同”、“有容乃大”的“和”即“道一”——“无以名之”;另一个则取向为“对立同一”的“独一”——“专名”。对智能者之间“是什么”,后者可答“最高者”;前者则不能作如是问,因为“道可道非常道”乃是智慧者之属。

西方有四大:天、地、人、神,人、神相用的大,取向为“霸”——最高“权力意志”;中国有四大:天、地、人、道,人、道相用的大,取向为“化”——“大而化之”。这是两种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人生境界⑨。

注释:

①③参见柏拉图:《理想国》,第6卷,第267、26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②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见《路标》,第2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④参见柏拉图:《理想国》,第7卷,第272页以下。

⑤海德格尔:《从一次关于语言的对话而来》,见《海德格尔选集》,下卷,第1024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⑥摩西·迈蒙尼德:《迷途指津》,第170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重点系引者所加。

⑦转引自《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第320页,北京,中华书局, 1962。

⑧Altes und Neues Testament.HERDER Freiburg Basel Wien. 1980.s.1195.

⑨参阅墨哲兰:《“知其白守其黑”——“主从伦理”之政治秩序掩盖了什么?》,见《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七辑“现象学与伦理”,第34页以下,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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