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楠[1]2009年在《中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猪肉瘦肉精超标等等的发生一次次给人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尤其是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多家奶粉企业因产品召回和赔偿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由于现代社会人们对食品方便食用、长期保鲜需求的持续增长;诸多科学技术在食品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大规模的食品生产与大范围的食品流通等种种因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在提高,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在加深,一次事故影响的范围也在越来越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很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付出惨痛的代价。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后续治疗与生活无从保障;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停产甚至破产倒闭并造成上下游企业经营受困;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影响社会稳定。当食品生产企业和政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时,纵观目前我国的风险应对方式:政府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监管者,但管制手段单一,管制效率低下,缺乏系统性和计划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物品处理,人员救治,损失赔偿等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与社会管理手段,却在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频发且损失巨大表明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理有着潜在的巨大需求,我国保险业也迫切需要开拓新的市场领域来改善业务结构,提升经营绩效,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再从理论层面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的研究,诸多学者取得了不少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成果,但往往关注的是政府在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领域的角色和作用。针对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尤其关于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其文献凤毛麟角。而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纳入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对其运行方式进行探讨的文章就更无从谈起。因此,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研究的理论价值重大。为此,本文选取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研究对象,以经济学和风险管理与保险理论为基本理论工具,运用实证研究、规范研究、比较研究、数量研究等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发展就如下内容进行了探讨与研究:一、导论概括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相关的理论文献进行了述评。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应对措施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内容界定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等相关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分析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对食品生产者和政府在经济和声誉方面造成的严重影响。阐述了政府介入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理的理由与方式;在对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管制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仅仅依靠政府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低效的,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问题的。化解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需要的不仅是政府的管制与企业的参与。基于这样的逻辑,提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政府食品安全管制具有较好的补充效应,即保险公司有意愿和能力参与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但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压力,而且对于食品生产者能够产生有效激励。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介绍了我国当前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日益增大与食品安全保险发展缓慢.这一矛盾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和保险学原理,通过对保险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研究,认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食品生产者承担的有限责任与对自我风险的低估是造成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而从长期来看,保险公司在经验、技术方面的制约,影响着为市场提供有效供给的能力。这部分的探讨主要是为下文提出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因做出铺垫。四、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因和可行性在概述了强制保险的基本理论依据,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之后,通过案例,发现当食品生产者在有限责任条件下,风险决策不可能达到社会需要的最优水平,潜在的赔偿能力不足问题无法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而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符合以强制形式推行的几个基本理由:即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虽然存在商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具体情况,运用经济学模型详细分析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对于逆向选择,这一商业责任险面临的最大困境的解决。指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非是在牺牲食品生产者利益的条件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它的实施对于包括食品生产者在内的社会总体效用存在帕累托改进。五、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运行探索基于前面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强调我国现阶段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能不依赖政府的力量,也不能过分依赖政府。虽然特设主体经营可以解决保险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但是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却不具有可行性。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行主体更加符合现实环境;提出低保障范围,较低的责任限额是实现广泛覆盖的基本条件。指出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产品设计,在发展初期,重在可负担性和可操作性。并具体对责任限额,保障范围,费率制定与调整几个方面做出了建议;探讨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与经营模式。认为适宜采取强制模式与自愿模式结合的方式推行。并以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最后强调,虽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具有强制承保的要求,但这并不等于保险公司就完全失去了风险管理的动力和能力,承保风险与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依然是保险公司需要关注的重大风险。六、政府(监管)的制度配套与体系建设分别从政府,监管机构和保险市场三方面,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所需要的制度支持做出了阐述。在介绍了国外强制保险费率市场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应逐渐放松对于费率的限制,以便保险人更好的进行风险管理。同时根据发展中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保障范围与责任限额,有利于该险种的平稳推行;从保险人角度来看,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而政府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改善可以极大地帮助保险人解决强制保险当中的道德风险;因为任何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是法律的进步,而目前我国可以支撑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与发达国家相比太少,所以本文建议国家应尽快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支撑,其他法律相匹配,多层次、系统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于保险市场的制度建设方面,从两个角度做了探讨:一是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由于强制性的存在,保险人较难通过限制承保条件并提高费率来对高风险的食品生产者进行保障,因此高风险业务的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发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与支持。在比较了国际上通行的几种风险转移方案后,认为共保基金的形式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初期较为适宜,并对基金的运作主体,资金来源等做出了阐述。二是认为解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责任险潜在的定位与运行冲突的关键是确定两者的功能定位与责任的分界点。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着重分析整个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的管理与运作,并从主体责任、体系运作流程和损失分担三个角度做出了探讨。本文在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三个方面体现出了进展和创新,具体来讲:一、本文选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纳入到济学的研究范式,结合保险和风险管理理论,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纳入到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当中,全面、较为深入的开展了以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为核心的研究。视角和方法突破现有文献的局限,扩展了研究的广度和问题分析的深度。二、对于政府管制应用成本收益模型进行了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政府的食品安全管制成本过高,收益偏低。强调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低效的,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问题的。化解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需要的不仅是政府的管制与企业的参与。三、从短期有效需求不足和长期供给不足两方面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认为当前的商业责任保险市场无法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提供应有的保障;证明了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因和可行性,指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并且存在帕累托改进,增加了包括食品生产者在内的社会总效用,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贡献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对强制保险的运营主体、产品设计、经营要求等方面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强调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不宜一步到位,而应该在行业试点、区域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完善体系,渐进推行。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具有厚尾特征,所以在赔付限额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四、指出保险监管机构逐渐放松对费率的监管,政府供给信息与制度,以及高风险业务分担制度的建立是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并对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如何协调给出了建议,认为两者的定位与运行并不冲突,协调发展能够更好的转移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保障相关各方的利益。最后对于整个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的主体责任、运作流程,损失分担等方面做出了较为细致的阐述。
李晓林[2]2009年在《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转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物流产业发展迅速,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其遇到的风险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以往的物流风险管理研究侧重于风险的预警、评估、防范与规避,较少论及风险的转移。由于第三方物流公司在进行物流服务时对于货主企业承担责任风险,而有关物流责任风险保险现在仍处于探索阶段,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客观上,第三方物流公司有着责任风险转移的需求,而迎合这一需求的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却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如何实现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有效转移,是目前物流业与保险业双方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参照近几年有关物流保险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物流责任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大致描述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具体对策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第三方物流责任保险的界定及其分析理论基础。说明了物流责任风险的概念、特点、类别及可保风险分析。阐述了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梗阻。第二部分,物流责任风险保险转移体系的建立。提出了物流责任风险保险转移建立的目的,并做出三点假设,在此前提下,分五个步骤建立了物流责任风险保险转移体系。第三部分,以实例说明物流责任风险转移的实际操作过程,并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提出相应的责任风险转移方案。第四部分,未来物流责任风险保险转移发展的建议。从物流市场、保险市场、信任机制的建立、相关人才的培养等四个层面提出了加快物流责任风险保险转移的对策和建议。文章最后总结了本文主要结论、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成国良[3]2015年在《基于标的风险特性的责任保险限额设定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国内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可保风险范围进一步扩大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保险实务当中,除外责任、免赔额、再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这些保险手段被广泛应用,但是其设定过程大多依靠主观经验,缺乏科学性。这就需要风险可保化及其相关理论来为保险人提供科学指导。本文通过分析风险特性与保险手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风险可保化理论,使风险与保险方案相结合。结合责任保险标的的风险特性,说明如何更科学、合理的设定赔偿限额,使责任保险既能有效的分担标的风险,也能让投保人以一个合理的保费参保。责任保险是非寿险主要类别之一,本文基于风险可保化理论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设定进行研究。首先,以损失特性曲线为基础,对责任风险可保化手段进行详细分析,并深入探讨了风险可保化手段与赔偿限额的关系。然后,分析出责任保险每次赔偿限额和费率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另两种限额建立最优赔偿限额计算模式进而求出理论上最优赔偿限额,使得单位保费转移的风险量最大。最后,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运用该模型进行实例论证,证明该模式的可行性。
粟榆[4]2014年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双重挑战。在此过程中,环境生态灾难、交通工具事故、缺陷产品责任、大规模职业伤害、公共场所恐怖事故等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均呈加大的趋势。因此,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认为今天的社会是风险社会,不是工业社会;是风险文明,不是工业文明。’拜科技发达之赐,各种风险及其诱发因素已是今非昔比,这些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潜在隐患。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尤其是保护民事主体权益侵权法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大规模侵权者在面对众多受害人高额索赔时往往无能无力,在部分波及面广、影响大的事件中,由于受害人没有得到充分赔偿,更引发了严重的次生灾害和间接经济损失,酿成重大社会风险。如何应对日益频发的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建立合理有效的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受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权益,成为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亟待研究并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市场化损害赔偿重要手段之一的责任保险,其在大规模侵权事件赔偿中的独特作用以及有效性,已经引起政府、相关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激发了学者们对其研究的热情。例如,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核污染保险等领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学者们以及实务界已经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并取得了值得期待的研究成果。但是,基于法律责任风险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研究,其有效性及可行性受到了法学和保险实践的质疑,尤其是在责任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我国,责任保险能否承担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其权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问题,不能草率行事。虽然实践中已经存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产品,但由于开发时间短,所需数据积累不够,对其科学性及合理性尚需作进一步的检验。在国外,虽然有研究文献提及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但是其内容多散见于各个具体险种,研究碎片化,难有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研究成果也不丰富。因此,综观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缺乏对构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指导及实践支撑。围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问题,论文分五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大规模侵权基本理论及明确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角色定位进行系统梳理。论文从责任风险视角对大规模侵权的基本内涵予以界定,将现实中与大规模侵权相似的突发事故、人为巨灾进行比较,以期扩大研究视野。论文从定性和定量角度描述大规模侵权的定义,为后续责任保险赔偿对象预设统一的逻辑起点。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功能的融合、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带来责任保险功能的演化、可保风险条件的弱化及保险业创新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制度层面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主体及其合理性与否进行比较,指出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符合责任保险的职能特征,具有强大的正外部性,将发挥其社会“安全网”、节约社会成本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倡导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第二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在这一部分,论文从我国现实损害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领域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较为全面的阐述了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运用,客观评价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运用现状。指出在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依然缺位,只是作为一种保险业务由部分公司经营,表现为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保障程度不高、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风险集中。除此之外,由于保险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秉持规避或严格限制原则,因此相关保险产品匮乏,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供需双冷的局面。第三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在这一部分,论文对美国、英国、德国等欧美国家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实践进行分析、比较发现,美国法院在大规模侵权领域的司法判决先例与责任保险制度对其他国家有着重要影响。法律制度变化、责任索赔增长率的不断上升、大规模侵权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累积以及广泛影响,推动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经营模式、承保技术的变革与创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从中获得对影响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并推进其运用因素的认知,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有长足发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得以不断完善。第四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构建。在这一部分,论文从立法、保险赔偿模式、产品设计等方面探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及实施细则。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完善大规模侵权和责任保险两个层面的立法,不断更新、完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法的配套制度。论文指出,根据大规模侵权的一般理论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实,建议选择强制性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论文还从技术层面深入探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运用保险产品设计原理分析并规定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合同内容及定价要素。第五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赔偿困境及其突破。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基础上,分析由于大规模侵权可保性与可负担性矛盾导致的经营困局;从保险经营角度,设计限制性条款、再保险安排、资本市场转移等方面深刻剖析分散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同时论文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应该做到与群体诉讼、赔偿基金、第一方保险与社会保险等其他赔偿方式的有机衔接,应规定各种赔偿方式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优先秩序原则。
钟婧文[5]2015年在《承拖人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海上拖带服务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因拖带特殊风险所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于拖船船东而言,其所需承担的责任风险也逐渐增大,促进了承拖人责任保险的产生。承拖人责任保险在我国不算新兴险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早已制定出相关条款作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但承拖人责任保险在我国依然不够完善,以致处于被忽略的位置,这对保护拖船船东的利益、推动拖带纠纷的解决、促进海上拖带的发展都极为不利。本文通过对承拖人责任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相关保险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对承拖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意见。论文的引言部分用于介绍承拖人责任保险产生的背景、目的及其必要性。第一章为承拖人责任保险概述,概括介绍了承拖人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了承拖人责任保险的含义与识别、特征与性质,以及承拖人责任保险的不同承保形式。论文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承拖人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对承保风险的类型和内容做出概述,分析了承拖人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与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论文第三章主要讨论承拖人责任保险有关的争议法律问题,加强对承拖人责任保险的理解。首先,讨论航海条款限制拖带的规定对承拖人责任保险的影响,分别从条款规定和实际审判两方面对该影响进行分析。其次,探讨在因拖船过错使被拖船碰撞第三船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承拖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第三,分析拖航合同互保背书条款所规定的承拖人责任保险机制,并结合实际审判探讨美国Bisso规则对承拖人责任保险效力的影响。第四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概述了承拖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以及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结合前文论述,为促进承拖人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许玉松[6]2016年在《农业环境侵权责任可保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资源的水平得到了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伴随着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关注城市污染,农村总是被放在第二位。农村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如何规避农业环境风险是当务之急。在规避措施多样性的情况下,选择最合适最有效的途径是重要的。假如风险具有可保性,保险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在此角度下,利用大数法则得出农业环境责任风险可保性较弱并不符合传统法则的结论,利用收支平衡模型分析出影响农业环境责任风险可保性的因素,利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在实行的过程中应当规避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救济模式,并提出责任保险的模式与范围。本文在农业环境污染、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之上,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如文献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提出本文观点农业环境责任风险是具有可保性的,只是受到科技的限制,可保性较弱,而较弱是相对性的,加强可保性措施就可使得可保性与非可保性之间相互转化。论文通过层层递进方式逐步论述。在农业环境污染加剧的研究背景下,而选择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切入点,能够更好的管控农业环境风险,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之上,指出国内可保性研究不足;界定农业环境侵权的定义,在此部分辨析环境责任、农业责任、农业环境侵权责任概念的不同,在环境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农业环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出农业环境侵权责任的独特构成要件;农业环境侵权责任的救济是在责任保险的基础之上,农业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趋势是必然的,在各种救济途径中,责任保险救济是最有优势的;分析一般可保性原理,归纳出可保性原理的一般特征,有大数法则、偶然性等,通过大数法则分析责任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收支平衡模型分析影响可保性的因素,道德分析与逆向选择分析可保模式,由此得出增强农业环境责任风险可保性的措施;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实现过程设计中,遵循责任保险的一系列构建原则,市场化与政府相扶持原则可使责任保险在建立初期良性运营,保险与农业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使得责任保险可以更好的为农业环境服务,当事人利益均衡原则使得责任保险可以兼顾个方面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提出责任保险的模式与范围,完善其相对应的保障机制;最后是结语部分,这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的归纳总结,并呼吁尽快落实增强可保性的措施,推进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
周博文[7]2018年在《中国执业医师风险与风险保障调查》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制定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纲要对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改进当前医疗管理模式,加强执业医师人才培养,推广执业医师人才流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医师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保障需求也因此发生了新的变化。为推进国家战略部署、满足医师迫切需求,有必要对执业医师面临的风险以及针对各类风险的保障进行系统调查。本次调查是在中国医师协会的大力配合下,针对中国执业医师风险进行调查。调查形式采取实地访谈与发放问卷。主要调查中国执业医师的健康风险、医疗责任风险与对应风险的保障。本文在对调查问卷做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的统计分析方法,并得出如下结论:对于执业医师面临的风险:在健康风险中受访医师注重于职业暴露与职业危害风险、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医院没有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有多点执业医师的科室、偏向于进行全面检查的科室更容易出现医闹事件。对于执业医师的风险保障:现存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普及率较低但受访者的保障需求较高、受访医生希望缴纳的保障金额与出险概率有关、“医疗风险基金”不足以解决受访者不慎造成医疗损害后带来的不良影响、现有的医疗责任保险没有真正使医院和医师摆脱医疗纠纷。
孙莉婷[8]2013年在《德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及运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商业环境瞬息万变,经营风险四处潜伏。如果让董事及公司高管动辄得咎,必然导致董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前瞻顾后,举旗不定。顾应为董事及高管提供适当的风险分散机制,以降低其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责任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很好的风险分散工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减轻其赔偿的压力。中国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德国法的方法、德国法的精神已深深扎根于中国的法学中。20世纪80年代起,董事责任保险在德国施行。经过阶段性的制度调试和产品改良创新,董事责任保险在德国的市场蓬勃发展。鉴于大陆与德国具有法律传统上的同一性和可借鉴性,作者以德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为研究该制度的切入点,在德国法层面上介绍并分析这一保险制度的设计特点和运行状况,从德国制度的移植和产品创新中寻找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良方和启示。为突破目前多数研究德国董事责任保险论文仅就部分问题或单个产品进行研究的视角局限,本文试图对不同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模型条款进行概括性研究,并以德国市场上所提供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为基础,从德国法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理解和分类。本文的基础研究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对董事责任保险进行基础理论分析,界定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性质和分类;介绍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发展和现状;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样板和社会根源。二是分析德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设计。以德国保险业联合总会(GDV)所制定的模板条款为基础,阐释德国保险市场的指导原则,对保险合同内容及条款进行分析。本文的探索性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分析德国董事责任保险运行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保金抵扣的司法标准问题、董事责任与保费的处理问题、特殊风险的认定问题。二是提炼德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特色,总结和归纳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德国化印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学习借鉴德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几个方面。
陶存文[9]2007年在《责任保险: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文中指出国外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分析尽管许多国家的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都遇到过一些困难,甚至爆发过责任保险危机,但其总体增长趋势三十年来基本保持不变,并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马嘉[10]2017年在《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评估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空间、大面积的商场不断涌现。大型商场在丰富人们的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建筑结构特点给消防安全设计及人员的疏散救援带来了难题,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对公众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商场面临着巨大的火灾第三者人身伤害赔偿风险。本文对典型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确定火灾导致大量人身伤亡的原因。同时,本文对火灾公众责任事故发生的机理进行了分析,并应用事故树对大型商场火灾事故发生、发展、蔓延的过程及人员疏散进行分析,确定了火灾公众责任风险影响因素。选用AHP-灰色聚类对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进行评价。将火灾公众责任风险的影响因素,建立层次化评价体系。运用灰色聚类数学理论,建立了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评估模型,确定风险评估的过程与步骤。应用构建的AHP-灰色聚类风险评价法对某商场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进行评价,以确定其火灾公众责任风险等级。同时对该商场的实际客流情况进行调查,应用数值模拟方法对多场景火灾进行模拟,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基于评估结果及实际的模拟结果提出降低该商场火灾公众人身伤亡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研究[D]. 王化楠.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2]. 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转移研究[D]. 李晓林. 苏州大学. 2009
[3]. 基于标的风险特性的责任保险限额设定模式研究[D]. 成国良.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2015
[4].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D]. 粟榆.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5]. 承拖人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钟婧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6]. 农业环境侵权责任可保性研究[D]. 许玉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
[7]. 中国执业医师风险与风险保障调查[D]. 周博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8]. 德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及运行研究[D]. 孙莉婷. 吉林大学. 2013
[9]. 责任保险: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 陶存文. 中国金融. 2007
[10]. 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评估研究[D]. 马嘉.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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