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论文_许文科

浅谈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论文_许文科

摘要:建筑造价咨询合同是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企业之间对工程造价达成的相关协议,落实在合同中,对造价进行计量和明确,建设单位要给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以及涉及到固定资产入库和投资效益等各项内容。在合同中还存在违约行为,这就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影响,发生这种情况,造价咨询企业也需要负一定责任。本文分析了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建筑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

工程造价是建筑项目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建筑和经济的知识体系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专业的造价人员对造价进行计量、执行及操作。很多建设单位都会选择和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对建筑造价方面的各内容进行咨询和要求服务,但是实际中咨询企业会因为各种因素影响而存在计量行为出现偏差,咨询合同中也存在多种违约形态,需要能够及时的找出问题。

1、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

1.1预期违约

这种违约也被叫做期前违约、先期毁约等,顾名思义其是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期前,合同当事人没有要按照合同办事的意愿,没有正当的理由就出现违约行为。其具体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前者是合同中的当事人,即造价企业明确表示在合同期限到期前就不再履行其中的内容;后者是造价企业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示出在合同期满前,其将不会再履行其中内容。预期违约这两种类型,对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1.2实际违约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期满后没有按照合同中的协议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者其履行的义务行为与合同中的内容不相符,这种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按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了之后应该履行义务,但是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就拒绝履行义务。这种原因在实际的造价咨询中一般不会出现,通常发生在造价企业接手了酬金更多的咨询业务,但是又因为受限于技术而只能违约;第二,是不能履行合同,也叫做履行不能,即当事人中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债务人在客观条件上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比如在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完合同之后,咨询企业因为违法行为而被撤销执业资质[1]。

后者不适当履行,跟造价咨询相关的行为包括两种:延迟履行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被叫做加害给付,其属于瑕疵履行中的一种特别情况,是因为债务人因为其履行的标的和合同中的要求不一致,使得债权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影响。在造价咨询合同中责任部分,对于因为合同履行成果(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该当做审批、报建、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所以如果交付成果存在瑕疵的话,就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如将一个应该是800万元造价的工程报为900万元,那么就会让建设单位损失100万元。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瑕疵的造价成果没有被当成造价结算依据的话,则其属于瑕疵履行,而如果当成结算的依据,为建筑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则属于加害给付,这就形成了加害履行和瑕疵履行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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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1一般违约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及义务方面都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分不开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企业应该要就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方面保证合理,能够及时的答复有关事项,并且要及时的将咨询酬金足额支付给造价咨询企业,这些是其要承担的义务。造价咨询企业则需要建立咨询团队、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返还有关财产,这些是造价咨询企业需要承担的义务。如果造价咨询企业接受超过去资质和能力的业务,合同期满之前毁约,出现拒不履行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情况,将所承包的业务转接给其他人,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违约,与合同中的义务和权利内容不相符,就需要其负一般违约责任。比如一个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企业签订了造价咨询合同,而造价公司将项目转包了另一家咨询企业,建设单位就会觉得造价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属于违约的,就会向法院提出诉讼,签订合同的造价企业就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需要负违约责任,给建设单位退回咨询的酬金。

另外,咨询企业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有隐藏的事实或者没有提供真实的情况,按照法规,也是需要负缔约过失责任的[2]。在合同期满之前出现毁约情况,造价咨询企业做出预期违约后可以不用承担违约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 也可以不管其预期违约,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追究,这时咨询企业就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予赔偿,承担其违约责任。对于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这两种违约行为,造价企业要想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就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责任了,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咨询企业有将咨询业务转包给其他咨询公司,并且这一事情被证实的话,那么造价咨询企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2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因为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计算结果导致多付了工程款的话,就需要面对错误的计算成果,确认是否由咨询企业承担责任和给予赔付。如果咨询企业计价结果错了,但是其是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的,在计价方面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的话,这时造价咨询企业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成果出现错误的原因通常都是人为导致的,包括过失性和故意性的错误,针对错误具有一定的主观,而结果本身是客观的,故意性的错误则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只能对行为进行违法判断,无法判断心理层面,因此如果因为咨询企业发生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那么只需要进行补救和退回酬金,就可以不用承担其他责任。

在合同中根据违约行为的具体严重情况对债权人利益带来的影响,可以判断咨询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如加害给付、假借定理合同等情况出现,那么企业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3],对行为的因果进行分析,明确具体的赔偿范围,存在错误的那一方需要给予赔偿。而涉及到贪污、诈骗等的违约行为,因为涉及到犯罪,给建设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则企业相关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造价咨询合同中,不同的违约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在合同中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双方能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在此基础上享受权利,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07)

[2]姜军,董娟,万冬君.2015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解析[J].北京建筑大学学报.2015(04)

[3]陈思彬,郑磊,王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5(04)

论文作者:许文科

论文发表刊物:《北方建筑》2016年12月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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