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现状问题论文

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现状问题论文

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现状问题

覃艾娜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四川 成都 611830

摘 要: 我国《婚姻法》对非法同居持坚决禁止态度,即有丈夫或妻子的不得再与他人同居,而应尽到自己的忠实义务。在对非法同居现象的规范完善上,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立法措施。非法同居的问题长期存在,对其治理完善并非一日之功,需不断努力规范。

关键词: 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研究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美国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现状

美国最典型的事实婚姻同居形式当属宗教婚姻。也就是在教堂结婚领取证明或是通过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其余的凡是未经婚姻登记的双方不受婚姻法保护,其婚姻无效,但是这也有例外规定,那就是事实婚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写下婚书并注明结婚的时间地点就可以了,这就是俗称的习惯婚。在美国大约多数大州城市都承认事实婚姻,比较普遍常见,随后各州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制度。而对于非法同居制度,美国的大多数州都有立法完善,由于属于移民国家,经济又发展迅速,达到一定的分居期限其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美国对同居的接受程度普遍比亚洲人要高,十分开放,这是伴随着文化的差异,尤其在进入21世纪后,美国的青年人把同居当成了婚姻的试验田和必经过的一个阶段,处在20岁左右年纪的青年男女同居比例为百分之五十多,甚至发展为将同居视作婚姻的替代物,当成了过渡阶段。美国专门负责婚姻统计的部门表示30-45岁的人群有百分之三十处于同居状态,相比2000年之前,几乎翻倍,还表示受教育程度越低的男女同志,同居的比例就越高,比如高中毕业的同居比例较高,大学毕业人群最少。据研究者分析上述的比例如此之高主要源于经济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同居可以减少房租的消费,更重要的原因是美国较高的离婚率导致年轻人对婚姻缺乏信心所以选择同居试婚,虽然大部分年轻人还是很渴望结婚,有时也很传统。

(二)日本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现状

日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办理结婚登记,一律不认可他们的婚姻关系,可是也有着一种人性化的条文,那就是如果他们共同在一起达3年以上,在此期间感情很好没有大问题,或是育有儿女,孝顺父母,那么法律也会默认此种事实保护他们的夫妻权益,认定其正式合法。据不完全统计,35岁以下的年轻人当中,大约只有两成青年人赞同即单身男女只要有结婚的打算就可以先同居的观点。而对于单身男女不同居也不结婚的说法十分不认同,究其原因,还是长期的传统文化习俗在头脑中形成了烙印。这也是伴随着地区的风俗文化不同而大相径庭。

(三)其他国家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

在欧洲等国家中像英国这些发达国家比较开放,根据其历史文化的影响下,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尤其宗教婚姻最为普遍,是教徒的一种信仰,因为婚礼对他们来说就是神圣的。宗教婚是男女可以选择到美丽的教堂在上帝耶稣的塑像面前,庄重的宣誓无论贫穷富贵彼此相爱相伴,会场坐满了亲人朋友来见证,牧师为他们祈福,最后发给婚姻缔结证明。我们认为西方的宗教仪式的婚礼也很有意义,教堂就相当于婚姻登记处,得到了认可婚姻的授权,也是物质文明的体现。

说起英国的传统世俗婚姻就和我国的登记婚姻大致相同了。只不过英国的世俗婚不光要领证还必须举办婚礼的形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领证是前提。而这一点和中国的婚礼不一样,在家乡或酒店举办婚礼不是绝对的要素,有的两口子领证但不在家乡或酒店举办婚礼,反其道而行之周游世界旅行完成婚礼,也是独具特色不拘泥于形式要件。

“是这样,过去在这三个孩子里她最疼爱的是罗瑞,男孩子嘛,可是最让她操心、失望的也是他。她最欣赏、信赖的是大侄女罗云,但是她很讨厌罗云的爱人,觉得他是个小人,认定了罗云跟着他不会有好结果,可是人家夫妻恩爱得很,她也没办法。老太太说,好在她也对得起罗云了,花钱培养她上了大学也嫁了人,也算有个交代了,总之罗云是受了她老公的连累。至于那个小女儿,一直很不听话,老太太觉得她有点钱几天就会折腾光,给她钱没什么好处。”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法律规范中都属于没有登记的形式,并且未作出明确规定,假若抓住两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才有利于在立法上对二者进行准确规范区分。其实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泛,非法同居的两个人只是暂时性的一起生活,没有永久性且经常的保密不愿意让外人知道,事实婚则不然两个人希望自己和另一半在一起的事实让全世界都知晓,最后再隆重宣布一下。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对比及相互关系的分析

(一)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的立法对比借鉴

我国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和中长期教育发展目标出发,将创新教育与创业教育相结合,提出了“创新创业教育”的表述。创新创业教育,不是“1+1=2”,而是创新教育与创业教育相互融合、贯穿于人才培养始终,是高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和发展,更是超越创新教育和创业教育的一种教学新理念、办学新模式[1]。

在新婚姻法还没落实之前,男女两人完全具备了成为夫妻的全部条件,仅仅是没有领证,那我们将视他们的情况为事实婚姻,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不但要具有构成事实婚姻的所有要素,还必须到权威机构如民政局去领证。既然,在我国的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就要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在离婚分手时应考虑到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工作和学习生活的原则,还要照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其成长学习和生活予以妥善的照顾安排,毕竟孩子的性格及学习成长至关重要,影响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三观的取向。

(二)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治理完善措施对比

自新的婚姻法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任意一方去世时,另一方都可享有继承权,而非法同居下的双方则互相没有继承权,这是因为非法同居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强烈禁止,不受到保护。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通常对待事实婚可参照有效婚姻那样进行调解或沟通,再次尝试争取和好的机会,经常讲的劝和不劝分就是这个道理,能在一起必定有感情基础。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是分布范围广,大量存在且难以防止,主要受封建思想和西方性解放思潮的影响,又因婚姻法隶属民事法律而不属刑法有强制力保证,以不发达地区多见,我们在考虑其弊端的同时采取对策,最大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好家庭的幸福。因为事实婚的成立与消灭都关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兴衰,对家人的幸福感及妥善照顾更是关键。所以明显看出事实婚的部分消极影响,即彼此造成的心灵创伤和感情缺失,且加剧了情感的信任危机,特别是两人同居时所付出的精力和光阴才是弥足珍贵难以挽回的东西。

患者行低位直肠癌根治术后,盆底植物神经易受到损害,合并有括约肌损伤,其控便功能受到严重的影响,有一部分患者术后出现排便失控、次数增多、失禁等症状。腹腔镜辅助下直肠癌切除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可在直视下行解剖性分离,损伤小,切除更加准确,避免了开腹手术时视野较差,肿瘤位置较深而无法操作或者“盲目操作”导致的副损伤,从而保肛术成功率明显增加[14-18]。

三、完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的执行制度

(一)确立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权利义务的执行制度

因为事实婚姻的权利义务与有效婚姻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当,所以对于事实婚姻的义务执行与有效婚姻的保护执行在法律上大致相同。夫妻双方都有权力进行工作生活学习,任何一方都无权进行干涉或者限制,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社会文化生活的自由并要遵守计划生育的义务。事实婚姻的两人在置办的财物时可以根据其意愿自由约定到底归谁,可是若在当时就约定的这么细根本不太现实,还伤感情,所以实践中这条规定基本用不上,那就还得考虑事后救济,依靠诉讼打官司等司法途径疏解纠纷。

(二)急性型 急性死亡的猪可见到明显的剖检病变,喉头充满血样液体,双侧性肺炎,常在心叶、尖叶和膈叶出现病灶,病灶区呈紫红色,坚实,轮廓清晰,肺间质积留血色胶样液体。随着病程的发展,纤维素性胸膜肺炎蔓延至整个肺脏。

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点不容忽视,同时子女在长大后应该孝敬赡养父母,俗话说养儿防老,父母在年轻时对孩子的培养是心血的付出,虽不图多大的回报不图有多大的出息,但是儿孙应该体谅其长辈的艰辛不易,竭力的成才渴望能用自己的力量让家庭更好更昌盛,这不仅是法律层次上的要求,更是道德素养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子女应该好好孝敬父母,履行其赡养责任,照顾父母的老年生活,保障其生活质量,不干涉其自由,让老人有幸福感,这种责任感是不应以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

(二)加强对强制执行制裁的力度

在民事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于事实婚姻权利义务的规范执行,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为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来讲,是当事人之间自愿不受干扰的意志表现。这种行为产生的关系如果不恶化到某个程度,我国的司法部门也是无法对其制裁,比如非法同居的两个人都有了家庭还在外面乱搞,再恶劣的就是重婚罪,这就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规定,触犯了法制的威严,应严厉打击。

笔者建议要想加强对事实婚姻及同居的制裁力度,首当其冲需先规范亲情制度。有了亲情的羁绊,让当事人双方自己去衡量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孩子老人着想,为行为承担责任,将是影响一辈子的问题。还有就是同居关系解除时的救济赔偿制度,法官可多了解人民的诉求及实际困难,照顾到因为离婚或分手而可能出现的危害,保护其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于晓亮.论新加坡的政治发展路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东北大学,2010.

[2]苏锦昌采飞.方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兼谈现行事实婚姻有关规定的弊端[J].人民司法,1998.

[3]丁淑君.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J].学术交流,2008.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3-0183-02

作者简介: 覃艾娜(1997- ),女,回族,四川阿坝州人,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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