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营金融的迫切性与策略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迫切性论文,民营论文,策略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营金融的定位及其特征
民营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对民营经济与民营金融定位是必须的。钱小安(2003)认为民营金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营金融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参与的金融活动。它与公营(或国营)相对应,在本质上与商业化、股份化是一致的:狭义的民营金融指私营资本主导参与的金融活动,一般讨论的是民营金融的狭义概念。对于民营金融,也有产权结构说、资产结构说、公司治理结构说、经营者身份说等不同说法。
总的说来,民营金融主要特征为:(1)产权明晰,主要由民间资本入股组成,其中也包括一些国有资本,但绝不能占控股地位。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的,此关系须以产权明晰为条件,因此,民营银行首先是产权明晰的银行。民营金融的本质特征在于私人控股,而不在于其服务的地区范围,因此有别于社区金融。把民营银行作为规模化商业银行的代名词,既混淆了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本质区别,又不利于把握民营银行的本质特征。(2)民营金融是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运作的,因此同民间金融有本质的区别,后者属于自发性和自主性操作,相关权利与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3)民营金融没有或很少政府行政干预,并由市场来选择经理人。
我国民营金融发展起步较晚,1996年,以新希望集团等民营企业为主要发起人的中国民生银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由民营资本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民营资本拥有我国十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1628亿元,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本23866亿元的6.28%。若再加上深发展(000001)、民生银行(600016)、浦发银行(600000)和招商银行(600036)四个上市银行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民营资本拥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可达3486亿元,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4.6%。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作为我国间接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资本在其中也占有相当的股份。
二、发展民营金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发展民营金融的必要性
1.有助于打破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瓶颈
从表1可以看出,民营经济的外源融资中贷款所占比例较低,2001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也只有18.01%,远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其自筹资金大致相当于内源融资,平均占投资比例的56.8%,与一般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当。而国有经济的国内贷款平均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3.6%,相当于发达国家较低水平,也不算高,但其自筹资金多数情况下仅为50%以下,低于发达国家内源融资率一般在50%以上的比例。民营经济在固定资产投资中获得国内贷款的比例虽有逐年递增的趋势,2001年最高达到35.64%,但相比国有经济平均62.08%来看相差很远,与其创造的产值、提供的就业岗位、缴纳的税收等很不成比例。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能上市直接融资的企业很少,而以服务于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国有银行等对民营企业存在着贷款歧视,造成民营经济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地下金融的存在。发展民营金融,可以使自发的民间资金通过规范的民营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流向需要资金的民营企业。
表1 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中国内贷款及自筹资金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2各年相关数据整理计算得到。
2.民营金融对经济增长及金融深化具有重要作用
民营金融所带来的银行子市场的完善,金融机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的多元化,对经济增长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均能产生积极作用。1990年以前,台湾的银行体系与中国大陆有许多相似之处,后来台湾通过立法允许设立民营银行以及公营银行民营化,到2001年,台湾共有银行机构53家,其中民营银行40余家。按照IMF的评估,台湾之所以能化解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岛内银行业具备的活力与竞争力有很大关系。民营银行设立后逐渐增强的市场竞争压力,迫使公营专业银行和公营商业银行进行了组织机构改革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了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熊继洲等,2003),完成了整个银行体系所有制的变革。台湾金融体制的变革表明,单一的金融所有制结构的低效率会阻碍经济发展的速度,金融自由化的深度应该与经济发展的深度相配合,相辅相成。而金融体制完善的主要依据是金融管制的逐渐放开,设立民营银行与实行公营银行民营化,可大大改善自身效率,并提高整个体系的效率。
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被分割”的,经济分割导致“市场不完全”,在金融领域表现为现代与传统并存的“二元”状态。另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之所以欠发达,是由于存在“金融抑制”,即可能是利率被人为地压低,或过高的通货膨胀,或二者兼而有之,这就要求政府放弃对金融业过多的干预,允许非国有化的金融机构的进入,培育一个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解除不必要的管制,实现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场化。从消除金融产品价格扭曲来看,没有民营金融,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从消除金融结构单一来看,放开民营金融有助于金融结构的优化;从消除金融市场分割来看,民营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消除“金融的二元性”。
3.有助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
我国加入WTO,对国内金融业的保护期只有五年,这期间,对外资金融业将逐步全面开放。应对外资金融力量的挑战,除了整合现有中资金融力量,提高中资金融管理水平,保证金融运行质量等措施外,也应该给中资金融注入新的发展活力。民营金融机构没有历史包袱,容易吸取外资金融机构的优点和长处,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炼就有可能具备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和外国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这样,既能竞争促进效率,也能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担当起推动中资金融发展的重任,提高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整体实力。
(二)发展民营银行的可行性
1.民营银行的生存与竞争力分析
与国有大银行相比,民营银行缺乏政府信用保证。反对设立民营银行者认为,民营金融无论是从信誉、科技手段,还是服务功能上来讲,都比不上国有银行,除非进行违规经营,否则几乎没有生存空间。实际上从民间资本的实力来看,其有足够的力量进入金融业参与金融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民间资本的集聚速度非常快,一部分人手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需要寻求获利空间,如果国家制定合理的进入与退出标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很自然的事情。
和我国其他行业的民营企业一样,民营金融机构具有极大的活力和增长潜力,民营金融可以通过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兼并收购等多种资本经营方式实现自身的居快速成长。
市场机制鼓励竞争,民营金融在没有政府信用担保的情况下能生存发展,更会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争先创优。政府应做的是减弱对国有企业的特殊偏好,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分体制地放在相同的风险环境中去,使它们同民营企业具有同样的风险起点。
2.民营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
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会不会引发新一轮金融秩序混乱,加剧金融风险呢?民营金融机构并不是违规经营机构。对于国有银行而言,所有权约束和存款市场约束都比较软,出了问题由国家担着,致使内部人道德风险严重,一旦出现问题,极大可能是体制性和系统性的,更易转化为国家风险和财政风险。而民营银行其约束较硬,因此不易转化为系统性的政府风险,且即便出了问题,也更易于控制。出于市场竞争的压力,民营银行比国有银行更有积极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竞争的环节中,只会是比较优势上的增进,边际效应上的递增,而不是相互损害,反而会产生良性激励机制,导致市场细分,并产生最优质的服务。
三、推进民营金融发展的构思
1.民营金融的发展路径
林毅夫(2000)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民营经济的发展符合我国的要素禀赋结构,其所以出现融资困境,是由于逆向选择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其获得国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较难所致。一些实证也表明,小企业所获贷款与银行规模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只有民营金融才能给民营经济以融资,而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则是最佳方式。但华南金融研究所(2001)的调研结果表明,过去及现在所存在的问题是,不仅国有商业银行,而且中小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还有一些非金融机构等都不愿给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它们更愿意把资金投向有政府担保的国有企业。
在发展民营金融的实际过程中,新建和改造都可以尝试,但金融体制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应本着渐进变革的原则,可以把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作为改革试点。在进行银行改造方面可先试点开放股份制小银行或信用社,让部分民间资本参股,严格规范管理,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营商业银行;还可鼓励民间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私企进行投资,并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组建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以缓解抵押、担保难等“瓶颈”问题;把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功能设置成定位于民营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等。尽管目前还无法对各种模式的优劣进行判断,但这些探索必将起到巨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2.民营金融发展的组织建构
张杰(2000)认为,民营经济一时无法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寻求到金融支持,它与国有金融体制处于不同的信用联系中,国有银行向国有经济提供信贷的纵向信用逻辑也就不能套用于民营经济。解决办法是:加强发育内生性的横向信用联系,也就是让民营经济通过内部相互之间的资金流动与组合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鼓励民营经济自身出资组建金融中介机构,因为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内生于这种经济自身的。由于这种金融中介机构是由民营企业内部的资金供求矛盾导出的,因此不会损害其内源融资机制,从而也就很难导致国有企业那样的刚性。在组织体系构建上,可以参考浙江的民营金融业多层次共存的局面:第一层次是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完全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模式经营管理,直接面对区域内的社会大众开展商业化的金融服务,并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也会朝区域外发展;第二层次是一些商业性的合作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在某一个特定地区内主要对民营经济主体以商业原则提供金融服务;第三层次是信用合作社和合作基金会等,它们属于合作金融机构,其服务范围局限于社员和会员之间,不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并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政府应按市场主导方式,让民营金融机构走自愿联合、自主兼并之路,通过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获得民营金融业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3.民营金融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对于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因其一般比大银行更易受到危机冲击,而且分散在各地,不易监督,风险可能更大,因此企业自身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与控制机制,加强经理人道德培养。
四、政策建议
(一)政府的功能定位
1.政府对民营金融的发展应从法律上给予支持
台湾采用的“法律领先”的积极变革态度,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以法律为最高形式的制度规范推进金融制度变迁,就从根本上有了可靠的保证和依据。因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从而使得民营企业的发展纳入正轨。民营金融在准入、退出、上市、担保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严格制定,使其在操作时做到有法律可以遵循。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谨慎操作。
2.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担保业
我国现行的利率不反映现实的资金供求状况,使得投资需求对利率缺乏弹性,造成资金的过度需求和资金使用的巨大浪费。民营金融机构为那些风险高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需要更高的风险补偿,收取较高的利率,这就要求利率按照市场供需进行自由浮动,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金融担保的主要职能是激活沉淀资产,帮助客户将有效资产的效能实现最大化,通过评估、抵押等方式将沉淀资产盘活,为客户的生产经营转型、投资转移、消费转向等方面的需求提供资产盘活的平台,实现资产的升值。金融担保业务其实是对资金和资源之间的相互转化起到一种焊接和催化的作用,有利于产业链和资金链的加长和完整。中国的担保业刚刚起步,现阶段的担保业务远远不能满足融资需要,应大力发展和完善。
3.民营金融企业的自身建设
民营金融企业应按照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金融专家既肯定以民营为主的股本结构的先天好处,又强调必须建立让这种优势得以发挥的企业机制。在市场经济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以盈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否则它虽然是真正的民营金融,但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民营金融要加强内控制度,防止内部人道德风险,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既要能够高效率地运转,满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需求,又要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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