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现状、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作岗位论文,民政论文,事业单位论文,对策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工作岗位是社会工作服务的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舞台,也是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对明确社会工作人才职业地位,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就业上岗,保障社会工作人才职级待遇,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政部高度重视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工作。早在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前,民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福利机构三个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就曾要求这些福利服务机构要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员。2006年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上,民政部提出要率先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公益类民间组织和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2007年,我们组织开展了民政领域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调研,提出了民政业务领域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思路。在随后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在民政服务类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有条件的、规模较大的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可探索内设社会工作机构的要求。2008年,我们抓住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之机,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把社会工作岗位确定为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明确了民政事业单位的专业属性,历史性地将性质不同、种类繁多的民政机构统一为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为基本职能的单位,同时明确了社会工作者的职级待遇,对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在民政系统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从去年10月至今,民政部围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先后开展了三方面工作:一是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进行了部署和强调;二是通过在报刊和网络发表政策解读文章、进行热线咨询等方式,支持各地理解《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引导各地从“定性、定位、定比例”等角度准确把握落实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任务的着力点;三是利用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经验交流和示范创建活动,尤其是组织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的机会,将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作为重要内容,督促试点地区、试点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兑现相关人员职级待遇,为全面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积累实践经验。
半年多来,全国多数地区能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组织调研,科学制订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各地工作进展可大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有关单位明确了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与数量的。北京、重庆、云南、新疆、山西、青岛等省(区、市)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社会工作岗位为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在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了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岗位。北京市民政局把社会工作岗位覆盖到除机关行政辅助性质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局属事业单位,共开发设置了314个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5%。其中在军休系统的比例达到了60%,在接济服务、救助系统的比例超过了90%,在部分福利单位的比例达到了60%。重庆市在15个局属事业单位中开发出了61个社会工作岗位。在部分福利院中,社会工作岗位数量占到了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0%。重庆市还对聘任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落实了工资待遇。云南省民政厅通过出台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方式,指导全省民政事业单位开发社会工作岗位。除优抚、福利医院和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等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或假肢制作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外,该省要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要求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各厅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了至少1个社会工作岗位;同时,专门成立自治区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配备了10个编制,并作为地方财政全额支持、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机构。山西省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要求和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了本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做出了明确规定。青岛市民政局坚持民政事业单位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同时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不能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要求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岗位。在局属24个事业单位中做到了社会工作岗位全覆盖,将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等15个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均定为社会工作岗位,共开发设置了211个社会工作岗位。其中,在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和军休中心等部分单位中,社会工作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超过了70%。
第二种情况是已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并计划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福建、广东、广西、河北等省份已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或相关岗位设置方案,明确了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办法和数量,并就有关情况与人事行政部门进行了积极沟通。福建省民政厅专门就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聘任工作制定了实施意见,提出在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中,如果主体服务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岗位要占专业技术岗位的50%以上,如果主体服务为医疗服务,社会工作岗位要占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对于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要占专业技术岗位的30%~40%;对于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要占专业技术岗位的10%~20%。广东省民政厅在《广东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提出,除假肢装配服务、残障康复、殡葬机构以及参照相关行业政策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民政事业单位外,其他民政事业单位的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在《广西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标准》中提出,在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中,主要专业技术岗位为社会工作岗位,其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内蒙古、河北、甘肃等地民政厅也根据本地实际,要求在民政厅直属民政事业单位中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与人事部门协商,提出在民政厅属事业单位中,根据社会工作发展需要,从现有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调剂解决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河北民政厅提出人员编制在70人以上的单位,可增设社会工作科。现有3家单位成立了社会工作科,2家单位在人事科加挂社会工作科牌子。甘肃省民政厅提出在军休站、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开发至少1个社会工作岗位,并明确相应社会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
第三种情况是尚未在民政系统大规模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部分省市在民政部、人事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已基本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在两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这些省份要求各民政事业单位认真对照《指导意见》要求,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加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同时,也有一部分省份至今没有开展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工作。这些省份大多将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并已着手开展调查摸底、培训宣传等基础工作。
除在民政系统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外,一些省市还结合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在党政机关、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社区开发了数量可观的社会工作岗位。
——在东部地区。北京除在直属事业单位开发了社会工作岗位外,还在城乡社区与社会组织开发了22000多个社会工作岗位。上海浦东在社区、党群、民政、卫生、教育、计生、司法等领域和机构开发设置了327个社会工作岗位。宁波市立足社区,要求2010年全市90%的社区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全市90%以上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厦门市湖里区积极探索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创造了“1+2+3+10”模式,即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师带领2名助理社会工作师,在3名以上社区工作者和10名以上社区志愿者的配合下,开展面向本社区居民的社会工作服务。同时,计划在2013年前每个社区配备3名以上专业社会工作者。广州、深圳积极拓宽社会工作人才使用渠道,通过成立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方式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目前,广州有26家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了近200名社会工作者。深圳有32家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了800多名专业社会工作者。东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力度很大。在今年5月东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意见中,明确提出以政府财政支出为保障,到2010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15%,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500名以上;到2012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30%,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500名以上;到2014年底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2500名以上。
——在中部地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在2008年成立了社会工作局,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开发了近400个专职社会工作岗位。江西省紧抓试点推进,在全省范围扎实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南昌市青云谱区委、区政府在今年年初出台了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成立了社会工作局,在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在内的21个部门普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同时,利用江西省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之机,将全区74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干部选用到社会工作岗位,聘为居委会副主任,享受相应待遇。江西万载要求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街道设置2个以上社会工作岗位,在部分民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城乡社区设置1个以上社会工作岗位。赣州市民政局在下属各事业单位设置1个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岗位。
——在西部地区。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出台了《青山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提出从四个层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一是在党群部门和区社会工作中心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二是在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置36个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岗位;三是在每个社区社会工作站设置1~2个社会工作岗位;四是在社会福利类民间组织、学校、医院等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四川省民政厅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抗震救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都江堰市、绵阳市成立社会工作服务站。仅绵阳的3个社会工作服务站就引入20多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成都市青羊区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在社区公共事务所设置社会福利、计生卫生、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居家养老等社会工作岗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利用社区平台,探索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成立了5个社会工作服务站,配备了15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从各地情况看,要搞好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应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要加强领导。领导认识、重视到位,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从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做得较好、步伐推进较快的地区看,领导重视是共同特征。部分民政厅(局)把在民政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开发社会工作岗位视为关系民生、促进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建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了岗位开发的顺利推进。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长沙市天心区、江西省万载县等试点地区能够突破民政领域,在更宽范围、更高层次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其关键在于党委、政府和民政厅(局)领导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意义有充分认识,能够站在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促进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高度看待这项工作。
二是要做好沟通。社会工作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较低,专业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取得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相对较少。在民政事业单位中确立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在一些地区和机构难以得到干部职工的普遍理解与支持。要做好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必须多做沟通、多搞协调。部分省市民政厅(局)在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时,积极与人事行政部门沟通,面向民政事业单位宣传,消除相关部门与干部职工的担心和疑虑,赢得了理解和支持,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创造了良好环境。试点地区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时,由于涉及范围广、联系部门多,需要协调的事情更复杂、难度更大,更需要当地民政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事实证明,那些积极性高、主观能动性强、能够主动沟通协调的地方,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效果就相对好一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推进速度就要快一些。
三是要深入调研。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这项工程要有工作热情,更需要科学方法,还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清楚家底、掌握全局。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速度、实施效果走在前面的省市民政厅(局)都做了扎实调研,对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类别、层次、人员等信息进行了彻底摸查。通过现场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干部职工想法,为出台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政策、确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要周密部署。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稳妥实施,很多省市民政厅(局)和试点地区、试点单位都制订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切实做到工作任务量化、推进步骤细化、相关责任明确、环节衔接严密。部分省市民政厅(局)在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时,专门召开岗位设置动员部署大会,举办工作人员培训班,集中研究学习相关文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对工作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讲解、对有关焦点问题进行研讨,有效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思路与方法。有的省市如上海、广东等还先在有关单位开展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试点,制订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确定了岗位职责、工资标准、考核办法,为在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和更广范围内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提供了经验借鉴。
总体看,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正有序推进,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速度较慢。目前,全国只有1/4的省(区、市)民政厅(局)完成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开发了社会工作岗位,大部分省(区、市)还处于岗位设置方案研究制订或者方案实施阶段。近1/3的省市没有启动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工作。一些地方地市层面的民政事业单位基本还没有启动岗位设置工作。除民政部门外,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只有部分地区设置了社会工作岗位,许多地方尚未启动这项工作。
二是数量较少。目前,除北京、重庆、青岛等省市在直属事业单位或民政业务涉及领域开发了比例较高的社会工作岗位外,其他一些省(区、市)民政系统虽然基本完成了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但实施效果不太明显,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没有切实体现出社会工作岗位作为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岗位总量仍然不足,还难以满足建设现代民政的需要,难以满足民政类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人性化、科学化、标准化发展的需要,难以满足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
三是发展不平衡。不同省份之间落实《指导意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的速度和质量不太平衡,即使同一地区不同领域、同一领域不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数量和比例也有较大差别。总体看,东部地区由于开展社会工作时间较长、动手较早,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的力度较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社会工作起步较晚,社会工作及岗位开发设置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工作岗位数量相对较少。但一些西部地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份,由于党委、政府与民政部门对社会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得力,仍然在社会工作机构设置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和各地实际,建议各地在下一步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工作中,按照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于已经完成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地区,要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要做好岗位聘用工作。要抓紧设定岗位条件,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岗位聘任,加强岗位管理,明确岗位待遇。要优先聘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如果单位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先培训、后上岗”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于已经按规定聘任的社会工作人员,要兑现工资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激发其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服务本领的动力,切实发挥其专业作用。其次,要做好岗位开发拓展工作。社会工作广泛分布在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在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工作人才布局的一个部分、一个范围、一个领域。要积极利用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和推进第二批社会工作试点之机,积极协调推动在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已经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但开发比例、开发数量不足的地区,要积极调整岗位设置,设置比例适当、数量合理的社会工作岗位,切实为社会工作人才施展专业才能、提供专业服务创造更宽广的平台。
二是对于已经制订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方案、正在申报核准或实施的地区,要抓好两个重点:一要加快工作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善并落实方案,大量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满足社会工作试点及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二要完善配套措施。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只是建立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个环节、一部分内容。要根据岗位要求,制定岗位职责标准,明确人员上岗要求,建立健全岗位和人员管理措施,尽快使岗位运转、人员到位、服务推进,使社会工作岗位真正发挥其专业服务平台与阵地作用。
三是对于目前尚未开展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地区,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做好汇报沟通。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国家关于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有关要求,加强与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尽快将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提上议事日程,尽快启动相关工作。二要搞好工作调研。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精干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编制和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情况,做到有关情况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三要制订工作方案。在设计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时,要处理好三方面关系。第一,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照顾好事业单位发展现状,研究把握目前事业单位发展目标、职责任务和职工素质情况,满足当前需要,又要面向未来,从事业单位长远发展和干部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过程进行总体规划,留有发展余地与空间。第二,要处理好城乡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之间的关系。目前无论是城乡福利机构、优抚机构还是社区服务机构,在发展层次、发展水平上都处于相对分割状态。照顾这一现实,是开展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需要考虑的重要前提、重要因素。同时,要统筹考虑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与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搞好城乡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有效衔接。第三,要处理好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之间的关系。在总体规划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时,要充分考虑不同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具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机构规模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确定合理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允许不同地区同一领域、同一地区不同社会服务领域、不同服务机构设置不同比例的社会工作岗位。四要抓好工作落实。设置方案重在落实。方案一旦制订,要按照“先入轨、后完善”原则,先把岗位开发出来、将制度建立起来,使社会工作岗位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才尽其用”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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