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问题的回答(下)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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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25.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6.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随时解除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是。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7.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8.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随时解除和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6.劳动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依据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9.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4.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7.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0.如何理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用人单位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经济补偿与赔偿

3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范围?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个标准。

一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2.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劳动者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如下: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3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35.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应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活动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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