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鼎、扬簋与西周法制、官制研究中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制论文,西周论文,法制论文,季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67(2007)02-0101-12
研究西周法制史的学者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以胡留元、冯卓慧等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西周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表现之一便是自西周早期始王朝就有了独立于民事行政部门“叁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之外的专门的司法组织机构及以地位显赫之司寇为首的司法官吏系统[1] (pp.253~268)[2]。另一种意见则相对复杂:或认为司寇之设较晚,始于西周中期,其地位也相对较低,仅为司空之属官[3] (pp.24~25,p.208);或以为西周一代始终没有专任的司法官吏,司寇仅为其他王官之兼职,当然也谈不上有专门的机构与衙署[4] [5] (pp.155~156)。即便持相同意见者,其细微处也多有区别。给人总体的感觉是,言人人殊。然则,种种分歧之焦点还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季鼎、扬簋诸器铭文中的“寇”之含义。依照我们的拙见,周代金文中的“寇”二字所表达的意思前后有别,往往随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是否完全等同于《尚书》、《左传》、《周礼》等传世文献中的作为职官名号的“司寇”,似不可一概而论,尤其不能与具有构拟性质的、年代又比较晚近的《周礼》之文字强行比附。今将我们的意见写出,以供方家批判。当然,此中还涉及西周官制研究中的某些比较重要的关键性问题,故亦一并于此简述,聊作引玉之砖。
两周青铜礼器中,其铭文涉及“寇”的主要有以下几件,即季鼎①(《集成》② 2781)、扬簋(《集成》4294)、寇良父壶(《集成》9641)、虞寇伯吹壶(《集成》9694)、鲁少寇封孙宅盘(《集成》10154)③。这些器物的国别、年代等问题,是我们作相关研究的前提,故而应先予简单交代。
在这5件器物中,前两件可以确定为王朝器,寇良父壶之国别不明,而虞寇伯吹壶与鲁少寇封孙宅盘则为诸侯国器。又季鼎、扬簋之年代大致为西周中期④,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详论。寇良父壶大概是春秋早期之器物⑤,鲁少寇封孙宅盘之年代或在春秋中晚期。虞寇壶原器器身在光绪年间毁于火灾,惟有器盖存世,今藏于故宫博物院,故其年代只能依据台湾史语所网站所提供的全形拓做大致推断[6]。从拓本看,该器形制、纹饰有典型的两周之际的特征,与1960年扶风齐家村窖藏所出之几父壶[7] (图版134)非常接近。所以,我们大致断定,这件虞国的器物其年代似当在西周晚期或春秋早期。
此外,寇良父壶以下三器其铭文中所涉及的“寇”一词,若揆之以周代金文中习见的诸如“马邢伯”(师奎父鼎,《集成》2813)、“徒邑人”、“空陶矩”(五祀卫鼎,《集成》2832)、“作册大”(作册大方鼎,《集成》2758)、“作册尹”(师晨鼎,《集成》2817)之类的称名形式,其词性与含义都能够确定,这些缀于人物名号之前的“寇”显然是名词,乃职官名号无疑。由此或可断言,大致自两周之际始,至少在部分诸侯国中,已设置有以负责缉捕寇盗、维护治安等事务为职事的官吏。尤其如“鲁少寇”之称,至少说明春秋中期以降的鲁国,其司寇之职已有大小之分,其司法职官体系大概有了一定的规模。这一推论,在文献中也能得到部分印证,如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春秋晚期孔子即有任职鲁国大司寇的短暂经历。当然,这样的司寇,其职权及在整个官制系统中的重要性与《周礼》等传世文献所述者比较,还是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但如季鼎、扬簋铭文中的“寇”,是否也能作为名词看待、径以官称解之,其实还大有进一步商讨之余地。换言之,能否将“司寇”之设直接推衍到西周中期甚至周初,疑问甚多。故而,我们有必要对季鼎、扬簋铭文中所涉及的“寇”一语作些考辨工作。
一、季鼎铭文“寇”释义
季鼎现藏故宫博物院,今有三柱足为后配,故不能作为分期断代之依据。该鼎最早著录于吴式芬《捃古录金文》(3·1·36),据巴纳、张光裕《中日欧美澳纽所见所拓所摹金文汇编》(2·200)所录器形全形拓观察,该器平沿、立耳、柱足、圆腹下部向外垂倾,器腹较浅,器身主体纹饰为素面,口沿下环绕变形饕餮纹一周并以细雷纹为地,柱足上部饰兽头。单从器腹形制看,与穆王时期的剌鼎及共王时期的五祀卫鼎、九祀卫鼎、十五年趞曹鼎等异常接近,惟其柱足显早期特征。所以,大致可以断定,季鼎为典型的西周中期偏早器物。又该器铭文内容属西周中晚期习见之册命文字,惟铭文格式尚欠整饬,其文字字形又明显带有西周中期金文的色彩,与共王时期的十五年趞曹鼎、长甶盉诸器铭文字形特征基本一致。所有这些特点均可作为该鼎乃西周中期器物之证据。当然,该鼎铭文中还提到傧佑者“伯俗父”,此君应该便是五祀卫鼎铭文中所提及的时任王朝五执政大臣之一的“伯俗父”。由于五祀卫鼎的年代相对明确,一般归之于共王时期[8] (p.31),故基本上可以肯定,季鼎的时代当与之相近,大致在共王时期,也有早到穆王晚期的可能。
在该鼎的腹部内壁共铸铭文9行55字(含重文二),作:
惟五月既生霸庚午,伯俗父佑季,王赐赤市、玄衣、黹纯、銮旅(旂),曰:“用右(佐)右(佑)俗父寇。”季拜稽首,封(对)扬王休。用作宝鼎,其万年子子孙孙永用⑥。
除器主之氏名“”字外,铭文中并无疑难或生僻之字。但整篇铭刻其风格显得甚为草率,在某些字词上存在由于形近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讹。如“旂”字误作“旅”;习语“左右”讹作“右右”,其中第二个“右”字还有羡划;“寇”字所从之“攴”(或“戈”)⑦ 笔划不清,构形与“木”字相近⑧;“对扬”之“对”讹作“封”⑨;等等。此等讹误可能与铭文撰稿者的文化水平或工匠的铸造手艺有关。当然,个别地方或为清人误剔所致。然则,就探讨“寇”究竟是官称还是其他之问题而言,关键还在于“曰用左右俗父寇季拜稽首”等文辞如何断句。
铭文“曰用左右俗父寇季拜稽首”云云者,其句读似有两种可能,分别为:一、“曰:‘用左右俗父。’寇季拜稽首”,二、“曰:‘用左右俗父寇。’季拜稽首”。倘若第一种句读形式可以成立的话,其中之“寇”自然非官称莫属。据此,当然可以断言,至少在共王时期甚至穆王晚期,西周王朝已有“司寇”之设。但这种句读方式成立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我们还得参校其他册命文书之文例后方可定夺。而相关铭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册命文书中被册命者有家族名号、有职事而不言及具体官职。如师虎簋铭文云:
惟元年六月既望甲戌……邢伯内佑师虎……王呼内史吴曰:“册命虎。”王若曰:“虎!在先王既命乃祖考吏(事),啻官左右戏繁荆。今余惟帅型先王命,命汝更(赓)乃祖考,啻官左右戏繁荆……”虎敢拜稽首,对扬天子丕鲁休……(《集成》4316,西周中期晚段)
该器主人之氏名为“师”⑩,私名曰“虎”,受周王册命的主要职事为“啻官左右戏繁荆”,也就是管理左右戏繁荆。在他“拜稽首”、“对扬天子休”之时,仅以私名“虎”相称。再如吕服余盘铭文曰:
惟正二月初吉甲寅,备仲内佑吕服余。王曰:“余!命汝更(赓)乃祖考吏(事),疋备仲六师服……”吕服余敢对扬天子丕显休命……(《集成》10169,西周中期)
该器主人之氏名为“吕服”,“余”为私名,“疋备仲六师服”为其职事。针对周天子则自称“吕服余”,比前述师虎簋铭多出一氏名“吕服”。
第二类是被册命者官职、职事、氏名俱全。如大克鼎铭文云:
……王在宗周。旦,王各穆庙,即位。申季佑膳夫克,入门,立中廷,北向。王呼尹氏册命膳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汝出纳朕命,今余惟申就乃命……”克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丕显鲁休,用作朕文祖师华父宝彝……(《集成》2836,西周晚期)
膳夫克之氏名盖为“师”,“克”乃私名,“膳夫”为其官职,当时所主司的主要职事就是“出纳王命”,也即作为王的喉舌传达各种政令。与前述师虎簋铭文相似,膳夫克在“拜稽首”、“对扬天子休”的时候,也同样仅以私名“克”自称而不及其余。
第三类则是被册命者有官职而无具体职事,也不涉及家族名号。如走马休盘铭文云:
惟廿年正月既望甲戌,王在周康宫。旦,王各大室,即位。益公佑走马休,入门,立中廷,北向。王呼作册尹册……休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丕显休命……(《集成》10170,西周中期)
“走马”为器主之官职,“休”为私名。同样,在针对天子的自称形式中,受命者“休”亦仅称私名。
以上三类情况,基本涵盖了西周册命文书中被册命者自称形式的常例。这就是说,在针对天子的自称形式中,无论受册命者有无具体的官职,其职事是否重要,须强调的仅为个人的私名,有时也会提及家族名号也即氏名,但其职官与职事无须彰显。职是之故,我们基本可以断定,所谓“寇季拜稽首”的句读形式其成立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铭文中“寇”二字只能属上而读。
诚然,旧有的研究多数采用“曰:‘用左右俗父寇。’季拜稽首”这样的读法,但“寇”二字依旧被视作名词与官称或官署,并多认为时任“寇”之职的为伯俗父[1] [2] [3] [5],当然,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时任“寇”者为季[9],更有甚者,便直接比附《周礼》等相关文字而提出伯俗父为大司寇、季为小司寇之观点[10]。但诸如此类的理解与铭文所表达的意思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偏差。
西周中期以降的金文资料中,涉及“左右某人某”或与之含义相近的“疋某人某”之类句式的铭刻材料习见(11),就我们目前所能翻阅到的资料而言,除季鼎外,尚有以下10器:
1.……王命同:“左右吴大父场、林、虞、牧,自淲东至于河,厥逆至于玄水。世孙孙子左右吴大父,毋汝有闲。”……(同簋,《集成》4271,西周中期)
2.……王命尹册命申:“更(赓)乃祖考,疋大祝丰人眔九戏祝。赐赤市、萦黄、銮旂用吏(事)。”……(申簋,《集成》4267,西周中期)
3.……王授作册尹书,俾册命免。曰:“命汝疋周师林,赐汝赤市用吏(事)。”……(免簋,《集成》4240,西周中期)
4.……王曰:余!命汝赓乃祖考事,疋备仲六师服……(吕服余盘)
5.……王呼内史曰:“册命虎。”曰:“在乃祖考史(事)先王,虎臣。今命汝曰:更(赓)厥(“乃”字之讹)祖考,疋师戏走马、驭人眔五邑走马、驭人,毋敢不善于厥政。赐汝……用史(事)。”……(虎簋盖,《近出殷周金文集录》491,西周中期)
6.……王呼作册尹册命师晨:“疋师俗邑人:唯小臣、膳夫守[友]官,犬;眔奠人、膳夫官守友。赐赤舄。”……(师晨鼎,《集成》2817,西周中期晚段)
7.……王呼内史尹册命师兑:“疋师和父左右走马、五邑走马。赐汝乃祖市五、黄、赤舄。”……(元年师兑簋,《集成》4274,西周晚期)
8.……王呼内史尹册命师兑:“余既命汝疋师和父左右走马。今余惟申就乃命,命汝兼走马。赐汝……攸勒。”……(三年师兑簋,《集成》4318,西周晚期)
9.王若曰:“佐!……今余唯巠乃先圣祖考,申就乃命,命汝疋荣兑兼四方虞、林,用宫御。赐汝赤黹、幽黄、攸勒。”……(虞佐盘,《中国历史文物》03·3,宣王)
10.……昔余既命汝疋荣兑兼四方虞、林,用宫御……(四十三年佐鼎,《中国历史文物》03·3,宣王)
上引诸器铭文中所涉及的“左右(或‘疋’)某人某(或‘某某’)”者,从语法上讲实际上是一个复句,其中“某”或“某某”在整个复句中均属动宾结构的宾语从句,而“”字皆作动词用,其词义为治理、管理、主司等等,也即用了该字的本义。故而如同簋“左右吴大父场、林、虞、牧”云云者,就是让“同”去辅佐吴大父管理王朝地处淲水、黄河与玄水之间的场、林、虞、牧诸事;申簋“疋大祝丰人眔九戏祝”便是辅弼大祝治理丰人与九戏祝(或为“丰人之祝”及“九戏之祝”);吕服余盘所谓“疋备仲六师服”者,即是说帮助备仲司理西六师也即宗周六师的服役之人或军服(12);元年师兑簋“疋师和父左右走马、五邑走马”者,是讲协助师和父掌管左右走马和五邑走马等养马之官。其余诸器铭文其相关词句均可由此类推。可以补充的是,上引虎簋盖铭文“在乃祖考事先王,虎臣”一语,其“虎臣”亦属动宾结构的短句,此中“”字亦作动词用,而不是说当时有“虎臣”这样一个官职。与“虎臣”类似的铭刻例子很多,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再作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基本可以断定,季鼎中的“左右俗父寇”也应该理解为辅佐伯俗父治理寇盗之事,其中“寇”二字实际上是动宾结构的宾语从句,而非所谓的官称或官署。
诚然,职官名号的由来或职官的设置与具体职事息息相关。但不可否认,职官名号与具体职事还不尽相同,起码在某些西周金文资料中,二者间是区分得清清楚楚的。如:
1.惟三月既生霸乙卯,王在周,命免作徒,郑还(县)林、眔虞、眔牧。赐衣、銮……(免簠,《集成》4626,西周中期)
2.惟元年既望丁亥……王呼史微册命蔡,王若曰:“蔡!昔先王既命汝作宰,王家。今余惟申就乃命,命汝眔曶兼疋对各,死王家内外,毋敢有不闻;百工,出纳姜氏命……敬夙夕勿废朕命。”……(蔡簋,《集成》4340,西周中期晚段)
3.惟正月乙巳,王格于大室,穆公入佑,立中廷,北向。王曰:“!命汝作徒,官籍田。赐汝……用事。”……(簋,《集成》4255,西周中晚期之交)
4.惟王元年九月既望丁亥,王在周康宫。旦,王格大室。工液伯入佑师,立中廷,北向。王呼内史遗册命师,王若曰:“师!在先王既命汝作徒,官汸闇。今余惟肇申乃命。赐汝……用事。”……(师簋,《集成》4312,西周晚期)
上引诸器铭文中,如“徒”若“宰”者是官职,而“郑县林、虞、牧”、“王家”、“王家内外”、“百工”、“汸闇”、“藉田”之属,均为受册命者所须掌管的具体职事,职官与职事之间显然不能径划等号。当然,更不能将铭文所涉及的“郑县林、眔虞、眔牧”(或如某些研究者所采用的将之相应地分解为“林”、“虞”、“牧”)、“王家”、“王家内外”、“百工”、“汸闇”、“籍田”等等径视为官称,这与前引虎簋盖铭文“虎臣”不能径释为官称是一样的道理。因为此中的“某”或“某某”实乃动宾结构之短句,而非所谓的名词。
总之,季鼎铭文中的“寇”仅为伯俗父及季共同掌管的职事,并非二人所任之官职。既然如此,我们当然不能轻易断言说,西周中期(穆王晚期或共王时期)已经设置了专职司法官吏“司寇”,更无法得出当时已有专门的司法衙署之类的结论来了。
二、扬簋之年代与铭文所及“寇”之含义
主张西周晚期王朝设立司寇之职及司法官署的学者,其主要立论依据之一便是扬簋铭文。但在陈梦家先生的断代体系中,扬簋是被归入中期晚段懿王时期的[11] (pp.192~193)。今综合该器形制、纹饰、字形及铭文所涉及人物等各方面情况判断,陈先生的中期之说不无道理。
扬簋现藏故宫博物院,殊为遗憾的是,其盖已失。该器弇口,器腹圆鼓,圈足下有三屈折状短足,二兽耳衔环,双耳及短足上部均饰兽头。器腹主体纹饰为瓦纹,口下与圈足各饰窃曲纹一周。其形制、纹饰与孝王元年的元年师簋[8] (p.31)极其相似,不同处则主要体现在耳部。其中元年师簋为中期晚段出现、晚期盛行的垂珥大兽耳,而扬簋之兽耳形体略小,且被安置在口沿与器腹中部之间。倘若再与西周中期流行的兽头衔环耳比对,扬簋耳部之形制恰好体现了中晚期过渡阶段的风格。故而可以初步断定,其年代应该比元年师簋要早一些。同样,该器文字字形也具有明显的中期特征,甚至还保留着穆、共时期的某些特点。再从内容看,扬簋铭文中替周王宣读册命文书的史官为“内史史微”,而“史微”其人又出现在西周中期晚段之望簋、蔡簋、盨、王臣簋诸器铭文中(13),所以,扬簋之年代也应属这一时期,断为懿世似是可信的,即便说是共王时期,其实也并不为过。总之,它与前述季鼎在年代上不可能相去过远。
既然扬簋之年代可断在西周中期晚段,所以,用它来探求西周晚期的法制尤其是“寇”的设立及相关衙署的建制问题,便显得极不合适了。更何况铭文中提及的“寇”可能还有别的解释,未必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职官或衙署名号。
扬簋共铸铭文10行107字(含重文三),曰:
惟王九月既省(生)霸庚寅,王在周康宫。旦,格大室,即位。徒单伯内佑扬。王呼内史史微册命扬。王若曰:“扬!作工,官粮田佃、眔居、眔刍、眔寇、眔工司。赐汝赤市、銮旂,讯讼,取遄五寽。”扬拜手稽首,对扬天子丕显休。余用作朕剌考宪伯宝簋,子子孙孙其万年永宝用。(扬簋,《集成》4294)
整篇文字之大意是讲周王任命扬为“司空”之官,即铭文所言之“作工”,并对扬须司职的具体职事做了规定,即所谓“官粮田佃、眔居、眔刍、眔寇、眔工司”等等,当然还专门提到“讯讼”之事,也就是让扬负责狱讼的审理工作。其中“眔工司”一语,另一件同铭簋(即《集成》4295)作“眔工史”。“司”、“史”上古音同属心钮,故二字可互为通假。至于惟孰为正字孰为假借字,则需联系其他铭刻材料再申述几句。
西周金文资料中所谓“某史(或‘吏’)”或“某某史(或‘吏’)”者比较常见,如:
1.惟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王在周穆王[大室],王若曰:“曶!命汝更(赓)乃祖考卜吏(事)。赐汝……用吏(事)。”……(曶鼎,《集成》2838,西周中期)
2.惟王五月初吉甲寅,王在康庙。武公佑南宫柳,即立中廷,北向。王呼作册尹册命柳六师牧、场、大□,羲夷场、佃史(事)。赐汝……(南宫柳鼎,《集成》2805,西周中期晚段)
3.惟王三年三月初吉甲寅,仲大师佑柞,柞赐、朱黄、銮,五邑佃人吏(事)。柞拜手,对扬仲大师休,用作大林钟,其子子孙孙永宝。(柞钟,《集成》133,西周晚期)
按:商周古文字中“史”、“吏”、“事”三字往往互通无别,上引诸器铭文中的“史”或“吏”均当读作“事”。由曶鼎“卜事”、南宫柳鼎“羲夷场、佃事”、柞钟“五邑佃人事”等文辞看,“某事”者实为西周习语,而这些文字当分别解释为“管理占卜之事”、“司职羲夷的场、佃之事”及“掌管五邑佃人之事”。故能断定,前引扬簋“工司”之“司”字实际上是“史”字也即“事”字之假借(14)。
现在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作工,官粮田佃、眔居、眔刍、眔寇、眔工事”一句究竟应该作何理解。大而言之,“作工”,当然是指扬所受之官职;“官粮田佃”云云包括“讯讼”,则为器主扬所须主司之职事,这也没有问题。设若依照以往研究者的意见,将“工事”之“工”径作官称理解,则显然是与前文“作工”语犯覆,给人的感觉是似有画蛇添足之嫌。我们自然会想到一个简单的道理:既然扬已被册命为“司空”之官,当然得负责起“司空”所应尽之职事——也就是土木工程之类的工作,根本没有必要对所谓的“工”之事再另行强调。所以,在西周金文中,我们所见到的往往是“命免作徒,郑县林、眔虞、眔牧”、“命汝作徒,官籍田”、“命汝作徒,官汸闇”、“命汝作宰,王家”等等,而不是什么“命汝作宰,官司宰事”、“命汝作司徒,官司司徒事”之类的东西。故而,一种可能的新的解释便是,“工事”之“工”依然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句,其含义与前面“作工”之“工”绝不相类。由此进一步推断,以并列连词“眔”字连接的“官粮田佃”、“居”、“刍”、“寇”之属,同样为短句(15),而整句话的大意是说:册命你任司空之官,具体负责以生产军粮为主的粮田[12] 之佃人、行宫、刍藁、寇盗、百工诸事项。也就是说,“居”、“刍”、“寇”、“工事”诸语之“”,其实就是前文“官粮田佃”之“官”的省略。
周代金文中的“”、“官”、“啻官”及“啻官”等等为含义相同的习语。其中“”字从“”、“司”声,“”字从双手理丝会意,即“乱”字之本字。乱者,治也,理也,《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尚书·泰誓》“余有乱臣十人”者,即是之谓也。当然,作为“”字之声符“司”本身即有主司、主管的意思。故而从文字发展的角度理解,“”可以看作是“司”字的后造本字,在西周金文中有治理、管理、司职、执掌等词义相近的各种义项(16)。“官”字之本义或为“馆”,也就是供人居住的馆舍之类的建筑物(17),但当时金文中多作职官解(18),这似为该词的假借用法。当它与“”或“啻”字连用时,属名词活用作动词,表“主司”之义[13]。而所谓“官”、“啻官”者,乃属同义复合词,其用如同文献及古文字材料中习见的“咸刘”、“咸”、“咸既”、“矧惟”、“矧其惟”等等,无非是出于强调说话人语气的需要[14] [15]。至于“啻”字,则是从“帝”字分化而来的,金文多可读作“敌”,即《尔雅·释诂三》所谓“敌,主也”之义[13],故而也能与“”、“官”等词连用,组成“啻官”、“啻官”之类的同义复合词。总之,如“”、“官”、“啻官”及“啻官”诸词,均有执掌、主司、司理、管理等词义。这样的例证在西周册命金文中甚为多见。
其中“”词单独使用的如前述南宫柳鼎、曶鼎、柞钟诸器铭文所及的“某某”及大盂鼎铭文(《集成》2837)中的“邦”、“夷”之属,最为常见;用作“官”的则如“命汝官邑人、师氏”(师鼎,《集成》4283)、“官穆王正侧虎臣”(无叀鼎,《集成》2814)、“命汝官饮、献人于”(膳夫山鼎,《集成》2825)、“官夷仆、小射、底鱼”(害簋,《集成》4258)、“命汝官成周贮廿家”(颂鼎,《集成》2827)、“命汝官历人”(四十三年佐鼎)、“兼官康宫王臣妾、百工”(伊簋,《集成》4287)等等,也很常见;用作“啻官”则有“啻官仆、射、士”(簋,《集成》4266)、“啻官邑人、虎臣、西门夷……”(师酉鼎,《集成》4288)等;用作“啻官”的则有“啻官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夷……”(询簋,《集成》4321)、“啻官左右戏繁荆”(师虎簋)等。总之,金文中无论用“”、“官”、“啻官”还是用“啻官”,其含义是一致的,均表示执掌、主司、司理、管理等义项。但应该引起注意的是,金文中绝无“官某某”或“官某某事”之类的文辞。
由此,大致可以论定,扬簋“官粮田佃、眔居、眔刍、眔寇、眔工事”云云者,其“官粮田佃”乃动宾结构的短句,其中同义复合词“官”充当谓语,而“粮田佃”则为宾语,是指在“粮田”这一具有特殊性质或用途的土地上耕作服役的佃人(19)。与之相对应,铭文中的“居”、“刍”、“寇”与“工”,其实可以理解为是“官居”、“官刍”、“官寇”与“官工”之省。由于所须主司之职事过多,句子过于冗长,故需要作适当的停顿,而铭文中4处“眔”,大概就是起这样的作用(20)。如此一来,既便于史官宣读,同时也有利于被册命者扬理解。倘若再比照前引南宫柳鼎铭文中的“六师牧、场、大□,羲夷场、佃事”语,似可相信,这样的新解释应当可以成立(21)。
倘若上述分析不误,我们同样无法从扬簋铭文中得出西周中期晚段已有专门的“司寇”之建制的结论。即便是“司寇”由“司空”等王官兼摄之类的提法,也不严密。我们至多能够说,在懿王或共王晚期,司空扬所须负责的职事之一为缉捕寇盗。
三、西周法制、官制研究中的相关问题
通过金文研究来复原西周时期的法制、官制,是近年来普遍为人接受的新方法、新思路,相应的成果也甚为可观。但不可否认,在许多具体的结论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似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所以,这里也不妨谈一些个人的倾向性意见。
1.关于西周“司寇”设立时间及其职事、地位的推测
“司寇”之职设立于何时,其职权或职事究竟怎样,这些问题在先秦法制史研究中大概都不容轻易回避。从文献记载看,周代设置司寇之官似乎很早。如:
昔武王克商,使诸侯扶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左传》成公十一年)
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大宰,康叔为司寇,季为司空,五叔无官。(《左传》定公四年)
但这些材料是否完全可靠,似有再分析之必要。如定公四年条提到“周公为太宰”,也就是说周初之时周公以太宰之身分而为百官之首。大而言之,说周公在西周初年统摄百官,当然与历史真实情况不会有太多的出入。但要涉及周初官职问题,疑问便随之而来。依照《左传》文字,我们似可换一种说法,即当时的太宰显然是主司王朝内外、总领百官的,而司寇、司空等等,位在其下。再从排序看,司寇的地位似乎又在司空之上,因为周人非常讲究长幼嫡庶之别,康叔为季之兄,兄之职位一般要高过于弟。显而易见,这与西周金文中所体现的真实情形似有很大距离。
如据昭王时期的令彝(《集成》9901)等铭文(22),西周初期的职官体系大致是保或太保“尹三事四方”,为众官之长,其下则有属于内服系统的王朝官吏卿事寮、三吏、诸尹、百工与里君,同时还有属于外服系统的诸侯侯、甸、男。至于作为太宰之前身的宰官,大致是继承殷商官制而来的。从前引蔡簋铭文看,起码在西周中期之前,“宰”的地位不是很高,仅为“王家”、“王家内外”、“百工”、“出纳姜氏令”的内官。再如宰兽簋铭文云:
惟六年二月初吉甲戌……徒荣伯佑宰兽,内门,立中廷,北向。王呼内史尹仲册命宰兽,曰:“昔先王既命汝,今余唯或申就乃命,赓乃祖考事,兼康宫王家臣、妾、仆庸,内外毋敢无闻知。赐汝……用事。”……(《近出殷周金文集录》490,西周中期)
尽管从铭文中我们看不出器主宰兽所任宰官的分内之职事,而所司之康宫中的“王家臣妾仆庸”也仅为兼摄,但从傧佑者为“司徒荣伯”这一点看,宰兽的地位显然在包括司徒在内的“叁有司”之下。而“内外毋敢不闻知”一语,也似乎与蔡簋铭文中的“王家内外”无别。总之,从目前材料看,西周中期之前的“宰”其职司大致不出《周礼》“内宰”之范围。
至于以“大宰”为名的职官之出现,乃是西周晚期甚至春秋早期的事情,如大致属于宣、幽之世的大宰南簋(23) 铭文(《集成》4188)中的“大宰南”,实际上是仲爯父之家臣;大约为两周之际的大宰巳簋铭文(《集成》3896)中的“大宰”,也仅为邢姜之宰,也就是诸侯国邢国国君夫人的宰官,与前述蔡簋铭中的“宰”之职司似无太大区别。总之,从金文材料看,西周一代“宰”或“大宰”多属内官甚至是卿大夫之家臣。尽管在中晚期之后,宰官任职需要经由周王廷礼册命,多少具备了王官的部分性质,在王朝政府中其重要性也日渐显现,但很多时候仍然不及同时代的“膳夫”地位之显赫,这与《周礼》意义上的统摄百官的太宰或冢宰的距离,似有天壤之别。至于说司寇地位在司空之上,起码在西周金文甚至于东周金文中都找不到任何证据,对此前辈学者多有论述[3] [5],似无须赘言。
有鉴于此,我们似可明确地讲,上引《左传》定公四年文字实为东周时人的悬揣比附之辞,不能作为西周官制研究之依据。同样,《左传》成公十一年“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之说,自然也无法遽信。当然,研究者若想证明西周早期有司寇王官之设立或与之相似的中期以后由于该职失去了重要性而遭废止等说法,只能寄希望于今后新材料的出土。不过,比对西周早期的令彝、晚期的番生簋(24)(《集成》4326)与毛公鼎(《集成》2841)诸器铭文,这种希望着实渺茫得紧。
如据毛公鼎记载,当时毛公“薛我邦我家内外,惷于小大政”,已统摄了王朝内外几乎一切事务。具体而言,就是掌管“卿事寮”与“太史寮”这两大官署或职官群体,即“已曰及兹卿事寮、大史寮于父即尹”,并兼理公族、三有司、小子、师氏、虎臣,甚至周王本人之“亵事”(或即王室内务,含义当与蔡簋铭文“王家”近似),即所谓“命汝兼公族与叁有、小子、师氏、虎臣与朕亵事”。与令彝铭文相较,毛公鼎铭中并未明确提到掌管四方诸侯之事。这是二者间所存在的比较大的差别之一。这一区别当然是由西周晚期诸侯势力坐大、王朝岌岌可危的客观局势决定的。另一个区别就是各自统属的具体职能部门有所变化。这一方面说明周代的职官体系在逐步扩展和完善,另一方面或可理解为早晚之间的官称或官署有部分变更,其中或存在同实异名的现象。但是,不管怎样解释,毛公所掌管之范围肯定是周代晚期职官体系的主干或最为重要的职事部门。既然毛公鼎铭文中不及司寇,大概可以传递出两点信息:一、西周晚期的王官体系中并无司寇之设,二、西周晚期即便有司寇之设,也并非是什么太过要紧的职能部门。
那么,又该如何解释中期铭文中所涉及的“司寇”问题呢?笔者以为,把它理解为因事而设的临时之制或许更为稳妥。而这个问题似乎得与当时的社会局势相联系。
西周中期的历史,《史记》等文献所述甚略。但从金文资料中我们依旧可以看出,大约从穆王、共王开始,王朝势力盛极而衰,像戎狄蛮夷之类的外族时时入侵自不待言,天灾人祸也随之而起,各种社会矛盾显露端倪[16] (p.110)[17] (p.719)。如西周中期而来不断出现的涉及土地争端、经济纠纷之类的司法文书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动荡不安的社会局势。而据曶鼎铭文记载,当时在宗周地区曾发生相当严重的饥荒,寇盗之事也由是而起,即所谓“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积”。曶鼎的年代我们一般定在懿王元年,故铭文中所追溯的由于“昔馑岁”而引发的抢劫稻禾的案件最大的可能是发生于共王在位期间。曶鼎铭文所记录的是大贵族间的纠纷,贵族家臣与属民尚且由于饥馑而集体为寇,当时灾害程度之严重是能够想见的。所以,可以推测,共王时期发生在社会中下层的寇盗事件当然不在少数。既然有“寇攘奸宄”、杀人越货之类的事体出现,王朝政府自然需要委任有司或专人加以稽查,而前述季鼎铭文所记册命之事与当时的社会局势似有诸多暗合之处,甚至相互间或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而扬簋之年代亦在西周中期偏晚,故铭文中的“寇”之事似乎也可以从这一角度加以理解。但即便说伯俗父与季曾专门负责盗窃案件的稽查,或缉捕寇盗已经成为扬在任司空期间所需主司的重要职事之一,也无法证明当时有专门性的“司寇”之常任建置,因为“寇攘奸宄”、杀人越货毕竟不是西周中期以来的社会常态。
总之,就目前所见的相关材料看,司寇之设大致还只能定在两周之际。而这样的结论,也仅仅是依据国别不明的寇良父壶及诸侯国器虞寇伯吹壶等铭文逆推而得的结果。至于西周末年王朝是否专门设有司寇之官,目前还是不太容易说清楚。
用《周礼》秋官来比附两周之际的司寇之职事与职权,当然不合适。故当时司寇的职事及其职权问题我们只能从文字字形结构等方面作简单推测。从字形看,“寇”字造字之初其本义当为持械入室伤人或杀人,引申之则如《说文》所云“暴”也,或《尧典》郑注所言“强取为寇”。所以,关于两周之际所设立的司寇之职能,我们比较认可这样的解释,即无非是以负责镇压下层暴民、缉捕寇盗之徒、维护社会治安为主,并不司职贵族间的狱讼纠纷,大概也无权过问。即便到了春秋中晚期,列国司寇依旧没有审理贵族狱讼的权力,这在《左传》等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多为大家所熟知,似无须烦举。从中也能窥得两周之际所初设的司寇之大体职权范围与地位了。这样的司寇,与《周礼》秋官司寇之职事、职权相去不能以道里计。正是因为司寇的职司以缉捕寇盗、维护治安为主,所以我们也能理解西周一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设司寇之官及司法狱讼由各级行政长官司理的原因了。因为当时的社会基础是宗族与家族,在“家国同构”的血缘政治模式下,贵族间的纠纷通常由执政大臣等高级贵族来调停,而家族内部的纠纷或家族成员的过失则由家族长处置,即《左传》所谓“归戮于宗”,家臣或其他依附人员(主要是从事农作的庶民)当然也多由各级家族长处理。所以,在庶民阶层还缺乏相对独立性的时候,寇盗不会成为社会或国家的主要问题。偶有出现,大概也是像共王时期那样,是由重大灾害引发的,政府完全可以因事设制,委派某些贵族临时负责即可。所以,如《周礼》所述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司法职能部门的“司寇”之建制,只有在宗法等级社会逐步解体过程中才能得以萌芽并走向完善,而在西周甚至于春秋中期以前是不太可能的。
2.西周金文官制复原研究中所须注意的相关问题
通过西周金文复原西周官制的工作,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所取成绩斐然,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8] (pp.206~208)。尤其如张亚初、刘雨先生合撰的《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一书,堪称20世纪该领域的集大成之作。但是,由于涉及金文的断代及词汇、习语、铭文的理解等问题,过去的研究其某些结论似有进一步探讨甚至修订的必要。前述扬簋铭文所涉猎的具体官制的确立似可作为一个比较好的例子。故而,我们将某些不太成熟的看法写在本文最后,以供参考。
第一、早期的令彝(包括《尚书·酒诰》)与晚期的毛公鼎诸器铭文应该是西周金文官制研究的纲,是结构性的东西,复原工作似不应与这些铭文所反映的内容相去过远。其他如中期的盠方尊(《集成》6013)及晚期的番生簋诸器铭文也可作适当参考。
第二、金文的分期断代是研究的基础,相关的历史复原工作要在准确的分期断代之上而为。所以,一定要综合器形、纹饰、文字内容等多方面因素。如前述扬簋过去多被误认为是西周晚期器物,故所得结论自然不能令人信服了。
第三、在具体职官名号认定过程中可以联系《尚书》、《诗经》等时代较早、可信度较高的文献,但最好撇开晚出的具有构拟性质的《周礼》,甚至连《左传》的利用也得谨慎,以免犯某些足以混淆时代的牵强附会之类的错误。如西周金文中的“佃人”很可能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阶层,但往往被某些研究者比附作《周礼》中的“甸师”或《左传》中的“甸人”,这样的做法实在不甚妥当。再如“司寇”,某些研究者将争论的重点放在它究竟是卿还是大夫,显然也是受《周礼》的误导。又如簋铭文[19] 中的“冢徒”有“取遄十寽”的额外高额报酬,显然是相当高级的职位,应该属王官“三有司”之一。但同样是“冢徒”,如“作冢徒于成周八师”(曶壶,《集成》9728),却仅仅是地方性的职官,倘若强行比附成《周礼》“大司徒”,便属大谬。再如“命汝作豳师冢马”(簋)中的“冢马”,也只是地方性的职官,当然不能与《周礼》“大司马”相联系。其他如“宰”或“太宰”问题,《左传》的说法亦不尽可靠。总之,与文献的系联工作一定要谨慎,必须要考虑到材料的共时性,以避免穿凿附会。
第四、官职与具体的职事要作清晰区分,否则会无端地多出许多其实并不存在的职官来。不妨举几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命汝作徒,官籍田”(簋)、“命汝作徒,官汸闇”(师簋)、“命汝作宰,王家”(蔡簋)等等,其中“司徒”、“宰”当然是客观存在的职官,但绝无所谓的“籍田”、“汸闇”、“王家”之类的官称。同样如“死(25) 毕王家”(望簋,《集成》4272)、“死王家”(康鼎,《集成》2786)者,也不能理解为当时有“司家”、“司王家”、“司毕王家”或“司毕地王家”之官职,我们从中所能获悉的仅仅是受册命者“望”与“康”各自所主司之职事类似于某种内官如“宰”之职司。再如“命汝作豳师冢马,啻官仆、射、士”(簋)者,只是说作为“豳师冢马”要管理豳地军队中的“仆”、“射”、“士”这三类人,很难讲在“冢司马”之下一定要再相应地分设三个职官。又如“用六师、王行、叁有:徒、马、工”(盠方尊),其中“六师”、“王行”是军制,“叁有”如同“卿事寮”、“太史寮”,是某些官署的集合称谓,并不存在“司六师”、“司王行”、“司叁有司”之类的职官。所以,如“啻官某某”、“啻官某某”、“官某某”、“某某”、“兼某某”、“兼官某某”之类表示某人掌管的职事是不能与具体的职官名号划等号的。这个问题其实如张亚初、刘雨等先生早已指出[3] (前言)。如是,则像“司戎”、“司卜”、“司虞”、“司场”、“司牧”、“司林”、“司裘”、“司王侑”、“司贮”、“司射”、“司服”、“司弓矢”、“司郑田”、“司炽”之类的原本被研究者视为官称的东西,似乎应该从西周职官体系中一一剔除。
第五、目前能够确定的用来划定具体官职名号的主要依据不外乎二:其一为册命文书“作某某”中的“某某”,其二则是缀于人名之前的官称。舍此而外的所谓的职官名号,其绝大多数恐怕均有进一步论证的必要。
西周时期的官制,并没有我们原本想像中的那样繁复。理由甚为简单,因为在封建宗法制下,除了“祀”与“戎”等有数的国之大事外,很多今人观念上的国家事务,事实上都是被当作家族事务来处理了,并不需要有专人主司的专职机构来处置。或者说,“家国同构”的血缘政治模式下,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设肯定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与限制。所以,我们在西周金文资料中常常能见到一些在今人看来貌似费解的现象,如官称相同而职事有别、册命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受命者的具体职司加以限定、官职在很大程度上有后世爵的特征等等。
注释:
①旧多称“南季鼎”、“庚季鼎”乃至“尔季鼎”,从铭文字形看,“季”上之字从“矢”从“廾”会意,与甲骨、金文中习见的“南”、“庚”或“尔”字均不类,似当隶定作“”为妥,至于它的声读,今已无从知晓。然则为便于编辑,暂拟音作“效”。
②《集成》为《殷周金文集成》之简称,下同。
③在战国兵器铭刻(如郑韩兵器)和其他出土材料中,有大量“司寇”存在,由于其含义相对明确,故本文不作涉及。
④本文关于西周青铜器的分期主要依照学界通用的分期法,即武、成、康、昭为早期,穆、共、懿、孝为中期,夷、厉、宣、幽为晚期。
⑤学界通常视之为西周晚期器,但陈佩芬先生定为春秋早期(参杨著《夏商周青铜器研究·东周篇·上》,第7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从形制看,该壶与春秋早期的陈侯方壶颇为接近,主要区别在于寇良父壶为贯耳,而陈侯方壶之耳为象首衔环。遗憾的是,由于寇良父壶之盖已失,我们无法作进一步的比对。又该器铭文文字间有界栏,字形具有春秋早期金文字体结构松散之特征。所以我们认为,陈先生的断代还是比较可靠的。
⑥按:本文所引古文字材料倘若没有作具体分析论证之必要或不存在过大歧义,一般用通用字体。又扬簋铭文中“”、“司”并见,且含义不同,故本文涉及金文“”字一律用原篆,以免混淆。
⑦西周金文中从“攴”从“戈”往往互通无别,如“肇”字即有从“攴”、从“戈”二形。
⑧故杨树达先生将“寇”隶定为“”,读作“嗣庥”,并解释说是“王勉庚季继白俗父之美”的意思,参杨著《积微居金文说》(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263-264页。但杨氏此说与金文文例不合,亦无其他佐证,故不能遽信。另杨宽先生在文字隶定上亦作同样主张,但认为所谓“”者实为军职,参其著《西周王朝公卿的官爵制度》(载《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丛刊第2辑,1984年)。当然,杨宽先生的意见也未得到普遍认可,多数学者依然释为“司寇”。即便“”之释不误,但将其视为职官名号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杨先生立论的主要依据,也即是如郭沫若等的处理手段一样,将铭文中的“伯俗父”直接等同于师晨鼎诸器铭文中的“师俗父”,这恰恰是一个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似不可率尔操觚。
⑨按:六年琱生簋(《集成》4293)及新出五年琱生尊诸器铭文中亦有此误。
⑩西周金文“师某”之“师”通常被解释为官称“师氏”。窃以为还是看作氏名更为稳妥。
(11)按:“疋”者“胥”也,有辅弼之义,即《尔雅·释诂》所谓“胥,相也”及《广雅·释诂》“由、胥、辅、佐、佑……助也”,与金文习语“左右”近似,故西周金文中往往与“左”同义复合,如善鼎铭文(《集成》2820)中就有“左疋侯”及“左疋侯监豳师戍”之辞。
(12)按:“服”字通常被解释为“箙”。但金文中“箙”字有其专用字形,故本铭文中的“服”字很可能是指“厥献厥服”之“服”,当理解为服役或服役之人。当然,也可能是指服饰之属。
(13)按:西周中期器望簋其铭文摹本中有史官“史年”(旧多释“史尤”),窃以为当如陈梦家先生所推断的那样,实为“史微”之误摹。另陈先生断望簋为懿世器,大致可从。又蔡簋原器已失,仅有宋人的石刻本及摹本流传,其年代只能依据该器铭文所提及的人物“曶”而定。学界一般认为蔡簋铭文中的“曶”就是懿王元年之曶鼎及新近刊布的曶簋(《文物》00·6)诸器铭文中的“曶”。至于盨之年代,由于铭文中有可供排谱的历日四要素,又有史墙盘铭文为佐证,其属懿世之器亦殆无疑义。而王臣簋的年代,由其形制及铭文所涉及的历日四要素而可断在懿世。凡此种种,均能作为扬簋年代之判定依据。
(14)其他如“用嗣乃祖考吏(事)”(簋,《集成》4197)、“用乃祖考吏(事)”(害簋)、“夙夜恤厥穑吏(事)”(师寰簋,《集成》4313)、“命汝更(赓)乃祖考吏(事)”(吕服余盘)等等也可作为此说之旁证。
(15)一般情况下,“眔”字所连接的往往是名词,如“眔卿事寮,眔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令彝,《集成》9901)、“小子眔服眔小臣眔尸仆”(静簋,《集成》4273)者即是。但金文中也有用以连接短句的例子,如“小臣历,眔赐贝”(小臣簋,《集成》4238)、“其用友,眔以朋友饮”(仲师父壶,《集成》9672)云云者即是。
(16)个别地方与“嗣”通,如“令女乃祖旧官小辅、钟鼓”(师嫠簋,《集成》4324)、“王命韩侯伯晨曰:乃祖考侯于韩”(伯晨鼎,《集成》2816)中的“”,即通作“嗣”。
(17)如“鄙官、内师舟”(楚簋,《集成》4247)中的“官”字就用其本义“馆”。
(18)如“命汝乃祖旧官小辅、钟鼓”(师嫠簋)中的“官”即为“职官”之义。
(19)按:金文中出现的“佃”或“佃人”,极有可能是指服役于农事的某类特殊身份的人的集合称谓,如新近在《考古》2006年第12期上刊布的鼎铭文,其中有“□作尹氏□妾、佃人”之辞,尽管由于残泐等原因,该铭文尚无法完全读通,但考虑到“佃人”与作为女性家内奴隶的“妾”并置,或可证明“佃人”之身份不是太高,大致是指某类比较特殊的农事从业者。过去研究者喜欢径直比附作《周礼》中的“甸师”或《左传》中的“甸人”,似不甚妥帖。当然,这个问题我们将另撰文章专门探讨,就不再多说了。
(20)“眔”字表示语气的停顿用法见比盨铭文(《集成》4466),其中“其邑眔句、商、兒,眔雠、”一句中的“眔”字,无非就是表示语气的停顿。另九祀卫鼎铭文中的“眔”字,其用亦同于此。
(21)周金文中为避免句子过于冗长,往往用在句中添加动词的方式使长句变成并列结构的复句,以起换气停顿的作用,如害簋铭文“赐汝朱带、玄衣、黹纯、旂、攸勒,赐戈、琱戟、彤沙”之属便是例证,这也同样可以作为我们得出相关结论的佐证之一。
(22)按:《尚书·酒诰》所述商代官制文字也可以作为参证材料。
(23)学界通常称之为“仲爯父簋”,笔者以为其器主尚可探讨,具体论证则需另撰专文,此不赘言。
(24)按:番生簋铭文有“王命兼公族、卿事、大史寮”之辞。
(25)按:“死”字过去研究者多解释为“通‘尸’,主也”,窃以为不必读破,这里的“死”字其实是用来修饰动词“”的程度副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