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经济学思考_寻租行为论文

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经济学思考_寻租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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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因此,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过程,设租是从“权”到“钱”,寻租则是从“钱”到“权”。

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物品使用单位。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购买、付款、验收使用的三者分离,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政府采购行为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货物由使用单位验收。当使用单位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可以拒收,结算中心可以拒付货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效,防止不良行为的产生。虽然政府采购制度从理论上看杜绝了寻租行为的产生,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管理水平的落后以及某些人为原因造成与制度的设计初衷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样就会产生以下几类关系的寻租行为:一是各利益主体棗政府采购中心和物品使用单位为了获得或维持某种特权利用各种手段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行为:二是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三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四是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产生寻租行为的根源所在。

1.激励不相容问题。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一般是以公有产权代理人身份来行使职权的,他们的权力范围十分广泛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所以,这些职权带来了巨大的租金来源,而这对承包商和供货商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由于政府官员是全民资产的代理人而不是所有者,他们对资产不能享有法律上的剩余所有权,于是创设租金就成为他们获取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这种情形在政府采购法制不健全的国家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转型时期国家里普遍存在着。政府官员是理性人,他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他不可能严格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动。所以委托人和代理人因为他们不同的利益取向,必然会导致他们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2.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一般是政府官员,是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要获得相应的信息,就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此,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代理人,这就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委托目标提供了可能。

3.契约不完备。签订契约是规范双方行为的一种方式,但因为契约不可能包括所有未来的情况和不可知因素引起的事件,也就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双方责任。对政府采购而言,这种不完备契约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项法规,但法规不可能十分精细,而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又要给采购官员以充分的自由处置权,这种不完备契约的存在也为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提供了条件。

(二)利益驱动是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内在根源。

寻租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政府采购人员不正当地运用采购物品的权力设租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人员寻租,同样也是为各种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刺激了社会物质欲望的增长,使政府采购人员对物质利益的渴求日益强化。如果政府采购人员没有崇高的理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利益的追求就会驱使他们走上设租、寻租的道路。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来说,对利益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企业寻租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个别的、局部的利益需要。因此,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寻租的内在必然性。所以,利益驱动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终经济动因。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尽管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极其严密,但仍然存在不少腐败和不公平的现象。这是因为一切程序都要人来执行,一切制度都要人来遵守,而社会中的人是存在于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当然在所难免。政府采购,理论上要求从事及管理政府采购的人员没有盈利动机,然而在实际中这是不可能的。国外学者研究发现,政府订货并不是每个合格的供应商都能得到,能得到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力的企业。所以要防止腐败和不公平,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必须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严密有力地执行这一机制。

三、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限制政府采购中代理人的权力,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

寻租理论认为,寻租活动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租金和寻租的产生是由于政府实行了市场进入限制而造成了有租可寻的稀缺机会。根据经济学上的研究,减少和消除租金的策略大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缩小政府规模,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创租和市场主体寻租的机会;二是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地区间和企业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消除寻租现象,就应允许全体社会成员和生产单位平等地获得由政府干预市场所造成的稀缺价值的平均额或机会,并使之制度化;三是建立健全租金消散机制,尽可能地以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如在存在着大量租金的政府采购领域采用竞争性招投标制度以减少租金,除了尽可能减少和消除租金之外,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在控制寻租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二)建立健全相应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就我国以前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律对创租、寻租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这些处罚往往比较偏重于行政处分,起不到良好的警示作用。我国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在追究采购实体、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有所加强,其威慑作用也大为增加。与此同时,供应商向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也就是说,无论是寻租还是设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采购主管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之间的监督检查,通过内部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使得整个采购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这是搞好政府采购的制度保障。法律监督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从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外部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约束,以达到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这是搞好政府采购的法律保障。社会监督是指在政府采购具体运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对外信息发布的制度和办法,定期将采购信息、法规、制度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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