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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上保险种类繁多,大多数保险的品种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耳熟能详,例如,寿险中的人寿保险、养老保险、两全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财产险中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运输保险、机动车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而消费者对保证保险则相对比较生疏,其原因是我国保证保险的发展尚未达到普及的程度。
日本保证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并不那么悠久,真正普及推广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广大消费者对保证保险的实际需求保持在持续稳定的层面,导致日本保证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一直经久不衰,令世人刮目相见,这值得我们关注。
保证债务履行,保险补偿损失
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本源于欧美,后逐渐东移,被引进到亚洲地区。日本保险界对保证保险所下的定义为:保证保险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时,保险人对债权人的损害实施补偿的保险。
根据保证保险的性质,保证保险中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定位是:第一,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为日本的财产保险公司或日本的保证保险专业公司;第二,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的投保人为债务人;第三,保险合同相关人员的被保险人为债权人。从保证保险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定位看,我们不难看出,既然债务人为投保人,那么投保该保险的实际保费的承担者则为投保人。其次,债权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为被保险人,那么,保险金的受益人则为债权人。在日本的保险实务中,也正是如此定位的。
品种齐覆盖广,保险需求刚劲
目前,日本保险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保证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类品种:
第一,履行保证保险。
该保险主要是对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方或运输人没有履行合同,造成买方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补偿买方损失的保险。
第二,竞标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或商品买卖合同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投标方(投保人)尽管已经中标,但是却没有和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或买卖合同的招标方(被保险人)签订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或商品买卖合同时,造成建筑工程或买卖合同的招标方经济损失的,由保险人承担补偿买方损失的保险。
与此同时,如果中标方和建筑工程或买卖合同的招标方签订了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或商品买卖合同后,却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造成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或买卖合同的招标方经济损失的,不是“竞标保证保险”来给予补偿,而是参加以上介绍的“履行保证保险”,根据该保险合同的规定,由该保险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房贷保证保险。
日本的房贷保证保险是当消费者购买房屋向金融机构贷款后,万一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时,金融机构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补偿损失的保险。
第四,保证证券。
日本的保证证券也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但是,其保证非给付保险金的方式的保险。只是向第三方提供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
首先,债务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一个保证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征收保证费,然后签发保证证券给投保人。
其次,作为投保人的债务人将此保证证券提交给债权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确实有能力偿还债务。如果万一发生债权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时,首先将由保险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垫付)债务,然后由保证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证委托合同的规定解决。
中日还贷保险,内容迥然不同
日本的房贷保证保险与中国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中的“还贷保证保险”不同。如前所言,日本的房贷保证保险是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补偿损失的保险。
中国的“还贷保证保险”主要是解决以下问题。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末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条款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的情况是以下几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或失踪等情况下无力还贷时;第二,该保险事故必须是意外伤害事故。而该保险并不包含一般因疾病而引起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在内。
日本的房贷保证保险则与中国的房贷保证保险不同。日本的房贷保证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较中国房贷保证保险为之广泛。不仅包含中国同类产品所规定的因意外伤害等原因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而且还包含因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借贷款项在内。
在日本,房贷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消费者直接向银行贷款,另一种为消费者通过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借款。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贷款人和保险公司签订房贷保证保险合同时,贷款人(投保人)必须将银行设定为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而具体担任信用调查和担保则由银行担任。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将由房地产公司作为保险中介,由贷款人进行投保。其中,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也是银行。但是,有关贷款人的信用调查和担保则不是由银行担任,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的。
还贷支援保险,深得民众欢迎
如果说房贷保证保险主要是为消费者万一出现大的变故而给予保障的保险,那么,按揭还贷支援保险则是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量身定做的一种解除后顾主忧的保证保险。
按揭还贷支援保险在日本比较流行,因为人食五谷生百病,谁也无法说一生中不会得病,再者现代社会竞争激烈,谁也无法说哪个饭碗是可以依靠终身的。因此,因病致贫返贫,或因失业下岗而致贫的事例并不少见。万一因一时急性病发作或一时失业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还贷,由此被银行按照无力还贷而将房产拍卖,岂不冤哉?因此,按揭还贷支援保险悄然进场,获得了买房者的肯定和好评。其主要的支援方法如下:
①当被保险人因失业,或因病,或因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无力按月偿还银行的房贷时,由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后,代替被保险人向银行按月还贷。
②其代替按月还贷的责任期间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被保险人失业到重新就业或患病到痊愈的实际期间为3个月,那么,保险公司代为还贷的保险责任也为3个月。3个月之后,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按月还贷。
③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次数不限,但同一个原由的保险金请求总共不能超过3年。
④当然,保险公司为了避免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采用了事故发生期限不满一个月(30天),如,疾病在30天之内痊愈,失业后在30天之内找到新工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代替被保险人还贷的责任。
日本保证保险形式的多样化,产品的人性化已经渗透到消费者群体中,这是日本保证保险市场能保持长期稳定的最好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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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的源起和发展
担保行为古已有之,旧社会的保人、保铺等为人担保的行为即属于担保行为。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出现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它是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化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的。
最早产生的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有一些个人商业或银行办理。1852年,英国几家保险公司试图开办合同担保业务,但因缺乏足够的资本而没有成功。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首次在英国提供合同担保,英国几家公司相继开办此项业务,并逐渐推向了欧洲市场。
然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特别是发展到像目前这样一种专门的保险业务体系,时间并不长。最早办理保证保险业务的是美国,西欧稍晚。
现今,西方国家的保证保险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可以对货物买卖、租赁、借贷、工程承包等各类型的合同提供保证保险。
国外学者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业务。按美国学者的说法就是,“当一家机构经注册批准成为一家保险公司并从事以货币为对价的保证业务时,这就成为了保证保险,受各州保险法的管辖。”有些国家的保险法,如爱尔兰1936年的保险法更是直接将保证保险定义为“签发保函或保证合同”。
目前,在国外,由保险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提供保证已经成为公司保证的典型形式。事实上,完全专门的担保公司很少见。基于保证与保险的密切关系,在美国,保证业务均归入各州保险部的监管范围。保证业的行业协会——美国担保协会(Surety Association of America,简称SAA)的创立也得到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和财政部的支持。
按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1113条的规定,保证保险除了较多地适用于工程保证保险之外,也用于担保任何合法合同的执行。此外,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还对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财务保证保险作了特别的规定。依据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6501条的规定,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遭受的财务损失予以赔偿。而第6901条则规定,财务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签发履约保证函、保险单、保证合同或其他类似的文件,对于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利率汇率变化等原因遭受的财务损失予以赔偿。在国外,保证保险多采取保函的形式,它与一般的保单格式截然不同,一般不涉及诸如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保单基本条款。 (石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