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权力类型的转变与确立_邓小平理论论文

当代中国权力类型的转变与确立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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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在其理论中,提出权威三类型学说。一是超凡魅力型权威,指具有特殊品质和非凡才能的领袖在被认知之后,其他人开始对其领导崇敬地服从。超凡魅力型权威直接表现为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二是法理性权威,指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其主要特征是依法行政和按章办事。三是传统型权威,指以传统的不可侵犯性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并建立在“权力的威严是从历史继承下来并将永远存在”的信仰之上的权威类型。

韦伯认为,在危机时期,超凡魅力型权威领袖因其特殊的品质和才能易于使其他人服从领导。然而,这种局面也具有不稳定性,当危机一旦过去,这种权威关系体系便开始向传统型或法理性方面转换,那种最初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特点,很快便让位于更加制度化的结构特征。

从毛泽东到邓小平,再到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实现了当代中国权威类型的转换和确立。在这一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邓小平做出了伟大的历史贡献。

当代中国的权威类型在转换之前,是毛泽东的超凡魅力型权威。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要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一盘散沙似的中国迅速凝聚成一个具有强烈民族使命感的现代国家,实现合理、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统一政治目标,认同毛泽东的超凡魅力型权威就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国革命的需要和要求。正因为如此,延安时期根据地人民发自内心地歌颂毛泽东是“人民的大救星”,把他视为革命的化身和党的化身;也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在评价毛泽东时说:中国革命如果没有毛泽东,至少我们还要在黑暗中摸索更长的时间。

毛泽东的超凡魅力,来自于他坚定的信念和非凡的意志,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他的“特殊才能”在历史的危机关头被认同。超凡魅力型权威是建立在由领导才能所取得的不断胜利的基础之上的。自遵义会议毛泽东成为党的实际领导人之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这一段不断胜利的历史,深深地打上了毛泽东的印记。每当重大历史转折关头,毛泽东总能总揽全局,把握历史前进的方向,使革命形势朝着有利于国家和民族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方面转变。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和抗日根据地的发展,解放战争的迅速胜利,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等等,每一个重大历史事件,都凝结着毛泽东的远见卓识和特殊才能。这些胜利,使毛泽东的形象无可非议地与超凡魅力型革命领袖等同起来。1991年3月,陈云同志在评价毛泽东时说:“毛泽东在党内的威望, 是通过长期的革命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使毛泽东同志犯错误的时候,许多干部被整得那么厉害,可是大家仍然相信他,忘不了他的功绩,原因就在这里。”在革命战争年代,人们把毛泽东比作太阳,并非是什么个人崇拜,而是在铁的事实面前,人民发自内心的一种崇敬。毫无疑问,毛泽东作为一种时代象征,已经以其超凡魅力深深地铭刻在那一代人的心目中。

从权威类型与社会转换的关系看,高度集权和领导职务终身制是超凡魅力型权威固化的体制外壳;个人崇拜是超凡魅力型权威固化的社会心理基础;而法制无力则是权威类型难以转换的内在原因。毛泽东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建立与巩固,在中华民族争取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斗争中,曾经起到了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那个时期,毛泽东超凡魅力型权威成为党内团结、发动民众和加速革命进程的圆心,这是中国的大幸。然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特别是毛泽东晚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国家和社会对于毛泽东的超凡魅力型权威非但没有及时促使其向法理性权威转换,反而加以“放大”,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党、国家和人民的不幸。

权威类型的转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邓小平——这位立身于当代中国两代领导集体的政治家,在他大起大落的政治生涯中,感受最深的莫过于党内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人治无序。制度化、法制化是他思考最多的主题之一。特别是当他从“文革”的苦难历程中走出来,再次对党和国家的发展进行体制上的冷静思考时,促进个人魅力型权威向法理性权威的转换就成了他对中国现代历史转折的巨大政治贡献。

法理性权威重在制度与法制。这种权威“依赖于对标准和规则的合法性的信任,同时也依赖于在这种规则下发出的指令”。它所要求的不是对某个具体人的忠诚,而是对制度和法律的忠诚,虽然也承认个人的作用,但它更注重于领导集团和组织结构在规范的制度范围内的运转。制度化、法制化是法理性权威确立的关键。早从1956年党的八大时起,邓小平就提出了制度化问题。他说,为了克服党内的不良倾向,防止脱离群众,党除了应该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外,更重要的还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他先后提出并强调了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退休制度等制度建设内容。

十年“文革”,使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制遭到了巨大破坏,以言代法、以权凌法现象盛极一时。在受到批判被下放到江西的那段日子里,邓小平绕着门前菜地一圈又一圈踱步的时候,考虑最多的也许就是如何走出个人魅力型权威,向法理性权威转变的难题。1975年1月, 邓小平复出后任党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军委副主席兼总参谋长等要职期间,即从抓法制建设入手,着力纠正把国家引入歧途的“文革”错误,并对其造成的社会混乱大刀阔斧地进行整顿。在《邓小平文选》收入的他1975年的8篇重要讲话中,有6篇谈到制度问题,充分反映了他狠抓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为消除“文革”造成的“无法无天”、“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动乱状态,为促进国家向法制和有序状态转变所进行的巨大努力。“文革”中,邓小平以法理性权威向个人魅力型权威的斗争,虽然未能取得历史性突破,但却为他后来在结束“文革”,把中国逐步纳入法制社会奠定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亲身经历了“文革”中法制被破坏,领袖个人权威至高无上所造成的灾难,邓小平从历史的反思中得出结论:要清除依赖领袖个人超凡魅力型权威的极大负效应,坚定不移地向法理性权威转变,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他说,“文革”之所以发生,最带根本性、决定性的原因,就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破坏”,而“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革’的发动和发展”。这一正确科学的论断反映了邓小平对“文革”之所以产生和延续原因的深刻认识,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所在:“一种条件”——社会法理性权威对个人超凡魅力型权威的长期让步和妥协。邓小平对历史反思的深刻之处,不仅在于他指出了法理性权威被破坏的原因,而且冲破了个人恩怨和毁誉的狭隘范围,把它上升到了历史哲学的高度。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原因更为根本。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这方面的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国家和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因此,不能单从个人责任方面找原因,这“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是决定性因素”。从制度和体制上找原因,其目的就是要把人们的注意力从个人魅力型权威转向法理性权威的轨道上来。1989年邓小平引退之际,在同党中央领导同志的谈话中明确强调:把党和国家的希望寄托在某个领导人身上是危险的。要靠制度,靠法制。

这样,随着真理标准大讨论和1981年建党60周年前夕中央对建国以来若干重大历史问题做出了决议这一思想清理工作的基本完成,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建立了正常的党中央领导班子的集体交接制度,继而建立起正常的退休制度,创造性地结束了领导职务事实上的终身制,保证了党的领导班子的正常交替和相对稳定。在党内政治生活方面,通过修改党章和制定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同时,改善党和政府的关系,改革政府机构,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改革措施,使中国向法理性社会的进程大大迈进了一步。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中国现代政治发展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综上所述,邓小平在促使中国由个人魅力型权威向法理性权威转换过程中的巨大政治贡献,在于做了两个方面的“纠正”与开拓性工作:其一,破除了个人崇拜的迷雾,恢复了集体领导制度,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从而使国家的政治权威从个人魅力的光环转向集体,树立了集体领导的权威;其二,坚定不移地进行法制建设,使中国逐步从重人治向重法制转轨,树立起法制的权威。而这“两个权威”的树立就标志着法理性权威在中国社会的逐步确立。

当代中国从个人魅力型权威向法理性权威转换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个人魅力型权威的力量不在于法律的确认而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信赖和支持。但是个人魅力型权威尤其是这种权威发展到对个人崇拜和迷信的时候,容易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个人权威越高,其错误的决策就越难以发现和纠正,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

邓小平是继毛泽东之后的又一位权威人物。邓小平的崇高权威,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益树立起来的。邓小平尽力把这种权威建立在废除个人迷信、强固法制的基础之上,因而确立了其在时代转换中“总设计师”的地位。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往开来,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的决策顺利贯彻执行”。从而使法理性权威有了进一步牢靠的基础。随着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法理性权威必将获得更加广泛的支持和服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更加快速、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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