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分析与政策措施——山东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实证论文,山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以来,在全国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注:本文所研究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及社会其他方面以资金、劳动等联合组成的从事经营或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合作社、农民协会和股份合作组织)。这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目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如何?发展中有何特点与不足?今后又如何发展?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山东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分析
本次调查是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于2000年初由实际工作者和放假回家的大学生完成的,共收到有效问卷265份。调查问卷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第二部分是参加农户(注:为便于分析,本文把代表农户参加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或会员、职工也称为“参加农户”)受益情况与农民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看法。实际工作者共调查了265个乡镇,涉及17个地市、73个县市区;属于发达地区的占34.3%,一般地区的占30.2%,欠发达地区的占35.5%。大学生共调查了2650个农户(每个样本乡镇10户,其中参加与未参加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各5个)。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分析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1.总体发展较快,但覆盖面仍较低。调查资料显示,早在80年代中期,农民协会即在少数地方产生,但发展极慢,有的甚至夭折。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专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不相适应的深层次矛盾逐步突出起来,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趋缓。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山东各地农村进行了发展合作社、农民协会、股份合作组织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有益尝试,特别是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速度近年来明显加快,有关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表(1999年12月)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参 加 农 户
吸 纳 股 金(万元)
项目 数量比例数量
比例 占样本乡镇农 平均每个 金额 平均每个 平均每户
(个)(%)(万户)
(%)
户总数的%
组织(户) 组织
合作社61616.1 8.921.9
4 14412521 20.3 0.14
农民协会 147338.522.455.2 10 15214313
9.7 0.06
组织 173845.4 9.322.9 4.2 5448247 27.8 0.52
合计 3827100 40.6100 18.2 10675081 19.6 0.18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截至1999年12月,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3827个(平均每个乡镇14.4个);参加农户40.6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经济组织达106户,但参加农户仅占样本乡镇农户数的18.2%,参加农户的覆盖面仍较低;吸纳股金75081万元,平均每个合作经济组织19.6万元。
2.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1)发展数量。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最多(占45.5%),其次为农民协会。(2)参加农户。从总量上看,以协会为最多(占55.2%);从平均每个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户数看,以农民协会和合作社为最多。(3)吸纳股金。无论是总数还是平均数,均以股份合作组织为最多;合作社的入社股金虽总量少,但平均数也高达20.3万元,与股份合作组织的差距较小;农民协会的平均股金最低,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差距较大。这些情况表明,在整个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发展总量较小,但平均每个合作社参加农户和吸纳股金较多,带动作用较大;股份合作组织吸纳股金多,但参加农户少,带动作用相对较小;协会发展数量和参加农户较多,但吸纳股金很少,经济关系不密切。
3.兴办形式灵活多样。各地在兴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大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地进行。其兴办形式虽多,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1)自办型。即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兴办形式占整个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27.9%。(2)改造型。即由原来的企业改造而来。这种兴办形式占31.7%。具体又有四种情况:一是将乡村企业改造成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将供销社与农民重新联合,恢复“三性”,组建成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将个体私营企业改造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四是由几个经营主体联合并改造成合作经济组织。 (3)领办型。即由农技、畜牧等涉农部门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兴办形式占29.5%。(4)依托型。即以农产品加工、运销等龙头企业为依托,兴办合作经济组织,实现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机结合。这种兴办形式占10.9%。
4.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地区之间差距不大,但乡镇之间差距明显。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参加农户数量上看,不同地区的差距很小:平均每个乡镇兴办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最高的是发达地区,最低的是欠发达地区,两者仅差0.8个;参加农户占样本乡镇农户总数的比例,最高的是一般地区,最低的是欠发达地区,两者仅差1.1个百分点。从类型上看,与经济发达程度有一定关系,但不明显。在发达地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的比重高些;在欠发达地区,农民协会的比重高些;在一般地区,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较为均衡。从各样本乡镇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看,有的乡镇只有1个,有的多达47个,乡镇之间差距很大。调查还发现,凡是发展较快的乡镇,其周围乡镇也有较快的发展,且类型往往一致,说明发展呈现出一定的区域性。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除政府失去作用外,很大程度上是典型示范发挥了作用。
5.政府推动作用巨大,但有利有弊。在整个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主要通过政府干预而兴办的占21.3%,其中以股份合作组织为最高(占股份合作组织总数的33.3%);通过政府引导而兴办的占70%,其中以农民协会为最高(占协会总数的78.1%);完全由农民自发兴办的占8.7%,其中以合作社为最高(占合作社总数的26.6%)。这说明政府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中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强制农民参加协会或合作社,使农民出现与协会或合作社“貌和神离”的现象;有的地方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搞“拉郎配”,强制几个企业联合在一起,强迫职工交纳较高的股金,使职工产生抵触情绪;有的地方强制一些涉农单位办合作经济组织,但因有关人员积极性不高,管理不善,致使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健康发展。总的说来,那些由政府直接干预而兴办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较低,明显不如通过引导或自发兴办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分析 调查资料显示,合作社在组织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等)、章程和规章制度等组织管理机制方面较健全的占70.8%,一般的占20.8%,不健全的占8.4%;运转或执行较好的占62.8%,一般的占25.8%,不好的占11.4%。按章程规定,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占100%,但实际执行中个别合作社出现了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形式有三:一是按交易额返还,占10%;二是按股分红,占2.4%;三是按交易额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占87.6%,其中以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占这种分配形式的55.3%,以按股分红为主的占44.7%。
农民协会在组织管理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等组织管理机制方面较健全的占56.1%,一般的占27.4%,不够健全的占16.5%;运转或执行较好的占51.2%,一般的占28.3%,不好的占20.5%。按章程规定,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的为100%,但实际执行中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比较严重(占29.5%)。协会的利润分配形式有二:一是按交易额返还,占12.2%;二是按交易额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占87.8%,其中以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占这种分配形式的59.1%,以按股分红为主的占40.9%。
股份合作组织在组织管理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等组织管理机制方面较健全的占62.3%,一般的占26.1%,不够健全的占11.6%;运转或执行较好的占56.7%,一般的占27.8%,不好的占15.5%。按章程规定,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占97.2%,实行一人一票为主、一股一票为辅的占2.8%,实际执行中少数人(主要是经营者)说了算的情况比较严重(占37.9%)。股份合作组织的利润分配形式有二:一是按股分红,占92.2%;二是以按股分红为主、按劳分配为辅,占7.8%。
上述情况表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的组织管理机制较为健全,但运转或执行还不够好,农民协会的规范程度不太高;民主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不够民主的问题;与传统的合作经济相比,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决策、利益分配等机制上发生了一定变化,这种变化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如过分突出按股分红,合作特性有所削弱)。
(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绩效分析
1.经营状况。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样本乡镇中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利润总额为12237万元,股本收益率为16.3%。其中,合作社的股本收益率为20.5%,协会为11.3%,股份合作组织为17.2%;股本收益率在20%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占31.7%,在10%—20%之间的占43.2%,在0—10%之间的占22.3%,亏损的占2.8%。在亏损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占1.9%,农民协会占57%,股份合作组织占41.1%。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经营不善和内部管理混乱。这些情况表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总体上是良好的,其中以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为最好;股份合作组织特别是协会的经营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为参加农户服务情况。合作社和农民协会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社员(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对外则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盈利最大化。实践中为社员服务较好的占58.8%,一般的占31.3%,不好的占9.9%。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合作社或协会,未切实贯彻为社员服务的宗旨,服务不到位;二是有的合作社或协会在服务中收取了不合理费用,加重了社员负担。在股份合作组织中部分股份合作社能为社员提供一定的服务,其他股份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则未体现。
3.参加农户受益情况。据对1325个参加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与1325个未参加农户1999年人均纯收入的对比分析,参加农户比未参加农户的人均纯收入高22.6%。其中,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未参加农户的人均纯收入高28.5%;参加农民协会的高18.6%;参加股份合作组织的高21.7%。这说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确实起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四)农民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看法 当我们问到“你对兴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否赞成”时,在2650个被调查者中,回答赞成的占58.3%;不赞成的占15.2%;无所谓的占26.5%。赞成的理由主要是:有依靠,少操心;保护利益,减少风险;降低成本,增加收入。不赞成的理由主要是:叫别人管着不自由;又回到人民公社的老路上,不好;要交股金,加重负担;不会办好了。无所谓的理由主要是: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了解;也没看到有哪些好处。这说明农民对兴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是赞成的,不赞成或无所谓的农民主要是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够或有误解。
当我们向参加农户问到“你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是否满意”时,回答很满意的占27.4%;基本满意的占41.7%;不太满意的占20.5%;很不满意的占10.4%。这说明农民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基本上是满意的,但不满意者也不少。
二、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采取得力措施,兴办更多更好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1.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相结合,调动两个积极性。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兴办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兴办时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但是,由于目前农民对兴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或缺乏有关知识与经验,出现不主动、不会办或办不好的情况,非常需要外部力量的推动与帮助。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的关系,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政府及其领导,应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指导协调等工作,正确引导农民兴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2.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农民协会,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还可以是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什么组织形式都可以。提倡把各自分散的合作经济组织,以社区或区域为单位组成联合社,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这既可以更好地管理、协调、指导各个合作经济组织,又可壮大实力,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形式上应多元化。可以农民自己办,依托龙头企业办,也可由涉农部门牵头办;可以兴办新的,也可以把一些企业改造成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大政府对新型合作组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外部环境
1.政策扶持。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制定与实施能促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如在财政、信贷、工商等方面给予优先与优惠等。
2.服务与条件支持。一是要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各种相关信息;二是帮助做好融资、征地、人才培训与聘用等方面的工作;三是进一步搞好农业水利设施、道路、通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四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
3.法律保护。应尽快出台《合作组织法》或《合作社法》、《农民协会法》,以便依法引导、扶持、规范、保护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帮助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好各种矛盾与纠纷,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确保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组织管理机制的完善。一是健全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其权利、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解决少数领导说了算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决策方式的合理性。三是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物资、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四是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要实行经济利益与经营、管理、服务挂钩的责任制,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做好本职工作。
2.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对于合作社和农民协会,其利润可以按交易额进行分配,也可以将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但一般应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目前要注意改变过分突出按股分配的倾向。完全按股分红或以按股分红为主的分配形式,可调动入股者的积极性,筹集更多资金,对于解决目前合作社和协会资金短缺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且这比按交易额返还的形式在操作上简单些,但这却难以体现出“交易的联合”这一合作社的本质特征,降低了“合作”的程度。因此按股分红要适度,一般不要超过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对于股份合作组织,其分配要把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当前也要注意改变过去突出按股分红的倾向,适当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以更好地体现“劳动联合”的经济特征。
3.监督机制的完善。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农村经管部门从业务的角度,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监督主要是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参加农民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加强对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务上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搞好服务与经营活动,不断壮大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1.搞好自我服务,增强凝聚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合作社和农民协会必须牢记为参加农户服务的宗旨,为其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当前为参加农户服务的重点,一是对参加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通过代存、代加工、代销售等方式,代替其进行营销活动;二是提供良种、化肥、农药、农机等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的服务;三是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帮助搞好生产结构调整,进行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人才的培训等。
2.抓好经营,提高效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在为参加农户搞好服务的同时,努力抓好经营,实现更多利润。首先要千方百计筹措更多经营资金。除了向参加农户和通过留足发展基金来筹措外,还可向社会筹措,如向银行贷款、吸纳部分社会资金入股等。其次,围绕自我服务,搞好营销活动。在为参加农户提供服务时,也应注意按经济规律办事。如向农户收购农产品要按质论价;为农户代存、代加工农产品,可收取一定的代存、代加工费用;为农户提供农用生资可收取部分手续费。但收取的费用应适当,不能过高。为了减少营销活动的风险,合作经济组织可通过与有关企业、单位签订营销合同的方式进行营销衔接,保证参加农户把农产品适时优价地销售出去和及时供应质高价廉的农用物资。再次,拓展经营领域,获取更多利润。
3.把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因而实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的结合很有必要。目前在部分地区已有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尝试,但就全国而言还远远不够。各地应积极大胆地加快实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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