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50年所有制结构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新中国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这意味着,这种所有制结构不只是一般的方针政策,更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安排。这是科学总结建国50年来尤其是近20年所有制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的结晶。
50年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经历了一个由多元到一元又到多元的否定之否定的变化过程。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极端落后的国家。经济命脉和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外国资本、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代表手中。受腐朽落后的生产关系束缚和长期战乱的破坏,生产力的发展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百年以上。新中国诞生之后,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旧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探索中国发展的正确道路。早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3页。 )在这一纲领的指引下,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没收和接管了属于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的金融和工商企业,从而构成了新中国最初的国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向建立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实现了三大经济纲领之后,新民主主义经济主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分组成。在这五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1949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营工业占34.7%,公私合营工业占2%,私营工业占63.3%。
在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持合作经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对于国营经济,政府在接管官僚资本的过程中贯彻“原职、原薪、原制度”的政策较好地调动了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民主改革,使国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较为明显的提高。对于私营经济,一方面,实行以“节制资本”、统制贸易和加强计划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政策,通过在活动范围、税收政策、市场价格、劳动条件等诸方面对私营经济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调整工商业,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流通;并且扩大了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从而使私营经济获得正常利润,能够继续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这些政策措施调动了多种所有制成分的积极因素,促进了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和国民经济迅速恢复。1952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营与公私合营企业产值所占的比重已达50%以上,与其他经济成分比较已占优势。
二、单一公有制格局的形成及其历史教训
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主义社会前进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经过充分的酝酿,中共中央于1952年底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其核心是“一化三改”,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3年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为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三大改造的完成,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情,但在改造过程中存在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状况、过急过猛的问题。从1953年至1957年,我国经济成分逐渐趋于单一。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以后,公有化的速度急剧加速。1957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比重达97.5%,私营工业已全部公私合营,批发与零售商业中,私营成分分别仅占0.1%和2.7%。
当时认为,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注:《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717页。)这种只提公有制为“唯一的经济基础”的说法,显然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于1956年对这些问题有所认识,并且于1957年制定了有关政策设法纠正,试图“以苏为鉴”,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管理制度。但是这一探索很快就被中断了。相反1958年又对个体工商业者采取更加严厉的限制和改造措施。一是组织入社,对个体手工业户,除极个别的特种工艺手工业户外,都要组织加入手工业合作社:二是把集体工商业并入或转入国营企业。1958年和1959年两年中,绝大部分的集体工商业都已经转为国营,留下的少量合作店、合作组也基本上只保留了形式,实际上也都归口国营企业统一核算,或按照国营企业的管理办法统付盈亏。在农业方面,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已达96%,其中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公有的高级社占88%。1957年,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97.5%,其中高级社占96.2%, 个体农户不足3%。到 1959年,农业合作化后保留下来的3%的个体农户也都强令加入比高级社规模更大、公有化程度更高的农村人民公社。经过“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非公有制经济已所剩无几。1961年,全国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大约只有100万人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 更加盲目和片面地追求纯之又纯的公有制形式,一方面,排斥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另一方面,片面强调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低估集体所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混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搞所有制的“升级”、“穷过渡”和“合并”运动,将“一大二公”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的标准,即认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至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个体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我国的经济结构基本上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成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成为单一的公有制。
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脱离了中国国情,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高度集中和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否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经济失去了协调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所有制成分和形式问题逐步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认识:在所有制形式的选择标准上,突破了唯生产关系论和唯意志论,重新确立了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决定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观;在所有制结构的认识上,突破了单一的公有观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思想;在所有制评价的判断上,突破了公“是”私“非”的观念,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在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上,突破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简单形式,确立了不仅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而且同一性质的公有制也有不同存在形式的观念;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上,突破了只看比重大小的量的观念,确立了重控制能力与实际效果的思想;在对公有资产的权利上,突破了权力越集中越好的单一的占有权利,确立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思想等等。从总体上说,已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所有制理论或所有制关系学说。
这些新的思想认识是在改革开放20年的实践与理论探索中逐步形成的。
1981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这个决议概括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所有制形式上的新认识,正式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的论点。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条经济建设方针,重申了这个提法。1982年4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在肯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同时,提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适应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后就业的迫切需要,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支持下,我国城乡个体经济逐步产生和壮大,出现了一批个体工商业者,缓解了困扰我国经济生活的劳动就业问题,也使城市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诸如吃饭难、修理难等许多社会问题有了解决的出路。
曾经被邓小平誉为新时期的政治经济学、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指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在分析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后,还提出“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决定》还进一步提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至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决策已具雏形。
在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城乡多种经济成分逐步发展。私营经济也在个体经济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又有所发展。十三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有所不同。”此外,还要求私营经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十三大以后,我国的私营企业发展迅速,到1988年第一季度,我国的私营企业已有25万户,雇工约400万人, 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以上。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中,资本拥有10 万元以上的占45%。
1989年建国40周年时,江泽民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谈及各种所有制的比重与地位问题:“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讲话认为,坚持这个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绝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要实行经济“私有化”。这个讲话还特别提及“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和发展领域,要根据我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和客观需要来确定,不能简单地把它所占比重的大小作为衡量改革成绩的标志。”
1992年,党的十四大在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基础上,阐明了所有制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十四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十四大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更准确地反映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十四大以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将我国经济分为以下九种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这九种经济成分并存,而以其中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针对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进一步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应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区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
1997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科学总结建国近50年尤其是近20年所有制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的基础上,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作了重大的突破。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十五大政治报告关于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论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进一步论述了坚持公有制的重要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能走私有化道路即全面恢复私有制,这是坚定不移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广大群众的共同致富,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所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符合生产力标准的。
2.全面论述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近20年来,不仅国有和集体经济有了明显的壮大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成分同样有了明显的壮大和发展。这是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
3.科学界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就突破了公有制地位作用的传统观念。量的优势究竟以多少为宜,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质的提高是指公有制的素质和竞争力的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应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体现在国有经济的整体布局上。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而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的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的性质。
4.进一步阐述了集体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强调阐明了“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总结了历史的教训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指出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5.科学地阐明了股份制的本质属性,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私有还是公有,关键要看控制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些论述将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予以科学区分,提出寻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澄清在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模糊认识,这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6.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且国营经济控制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和行业,国有经济控制力增强和国有资产整体质量提高的前提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不会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要继续鼓励、引导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以达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生产力,扩大就业的目的。十五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这些评价,比过去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必要的补充”等提法更积极,更准确。
党的十五大关于所有制结构的重大理论突破,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肯定。根据十五大精神,1998年9月, 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我国经济成分划分为两大类别,共五种成分类型。第一大类为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成分类型:第二大类为非公有经济,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三种成分类型。
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所有制认识上的提高与理论上的突破,我国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和发展公有经济,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所有制结构从1978年以前的单一公有制,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在整个经济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上升;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国有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集体经济的比重上升。但在经济总量中,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通过近二十年以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四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变化,可以清楚地反映上述变化趋势。
在工业总产值中,四者的比例关系1978年为77.6:22.4:0 :0 , 1998年为28.5:38.3:18.9:19.9, 所有制结构的具体变化趋势见表1。
表1 工业总产值中各种经济成分比重变化表 (工业总产值=100)
年份国有及国有
集体工业 城乡个体工业 其他经济
控股工业
类型工业
1978年77.6 22.4
1980年76.0 23.50.5
1985年64.9 32.11.8 1.2
1986年62.3 33.52.7 1.5
1987年59.7 34.63.7 2.0
1988年56.8 36.24.3 2.7
1989年56.1 35.74.8 3.4
1990年54.6 35.65.4 4.4
1991年56.2 33.04.8 6.0
1992年51.5 35.15.8 7.6
1993年47.0 34.08.010.8
1994年37.3 37.7
10.114.9
1995年34.0 36.6
12.916.5
1996年28.5 39.4
15.516.6
1997年25.5 38.1
17.918.5
1998年28.5 38.3
18.919.9
注:1.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2.1998年起,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反映国有经济状况。由于国有控股工业产值与相关的其他经济类型工业产值存在重复计算,所以各种经济类型比重相加大于100%。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1999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从1981年的69.5:12.0:18.5,1998年变为55.0:13.1:12.8。具体变化见表2。
表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成分所占比重 (投资总额=100)
国有经 集体经 个体经济
济投资 济投资
投资
"六五"期间66.712.7 20.7
"七五"期间64.813.4 21.9
"八五"期间59.016.3 13.2
1996年52.515.9 14.0
1997年52.515.4 13.8
1998年55.013.1 12.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1999》,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年版第42页。
注:因全社会投资总额中还包括其他经济投资,所以从“八五”以后,国有、集体和个体三类经济投资比重相加小于100%。
1978年以来,改革经济体制和放开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受传统计划体制束缚较小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所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渐加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测算出1978年以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和港、澳、台及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如表3。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 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等方面逐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3 1985~1998年各类经济成分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单位:%
年份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
198564.9 32.1 3.0
199054.6 35.6 9.8
199534.0 36.6 29.4
199725.5 38.1 36.4
199828.5 38.3 38.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
五、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过去,我们长期只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看成公有制形式,而忽视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1995年,党的十五大在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有制实现形式作了大胆探索,取得了认识上的突破和理论上的创新。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的有关论述为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提供了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依据。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公有制产权的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公有制产权的改革并非只意味着“私有化”。其可以并且已经在实践中实现了在不改变公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其中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联合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或股份制;改国家所有为国家授权的集团或企业所有,即国家只保留名义上的法律所有权,将实际上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控股的由若干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在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可对一部分企业集团最充分的授权。社团、社区、基金和各种中介组织等新的公有制主体和公有制形式也在不断涌现。在各种改革途径中,我们已经有了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等多种比较成功的实践经验。党的十五大以来,股份制正在成为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进一步探索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也正成为一种规范的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20年改革历程的实践表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使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就必须改革公有制,包括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对于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进行了多种探索。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实行国家控股的规范的公司制度。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注:《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 524页。)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如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的: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最近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
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要性,扼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曾经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损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明确了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展生产力和变革旧的生产关系。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论断。这两次重要会议,奠定了我国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政策基础。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明确的政策。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为了私营经济的发展,会议还提出,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召开,进一步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指出,外国的资金以及作为有效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强调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提出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允许有的地方、有的产业有所差别,允许个人财产与资本可以作为市场要素参与收益的分配。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了非公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是我国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为2850.86 万户, 从业人员5441万人,注册资金2573.98亿元; 私营企业96.07 万户, 从业人员1349.26万人,注册资金5140.12亿元,1997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纳税540亿元,比1986年增长10倍多,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由3.9%上升到 7%。 一些非公有经济发展较快的省所占比重更高。 如浙江省,1997年非公有经济上交税收已占全省财政收入的1/4左右。1997年一年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94万人,另有197 万下岗职工申办成为个体工商户或开办私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成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安置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至1999 年6月底,全国私营企业128万户,从业人员1784万人,注册资金8177 亿元。(注:据新华社北京1999年10月7日电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统计数据。)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 这是我国继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之后,制定的第三部涉及规范私营企业市场主体的法律,至此,我国关于私营经济三种主要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法律已经基本齐备。个人独资企业法打破了按雇工人数划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做法,实现了对私营经济科学管理、依法保障、鼓励发展的新跨越。我国多年来将雇工7 人以下的个人经济组织划称为个体工商户,将雇工8 人以上的私人经济组织划定为私营企业。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出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就可以申请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这里,从业人员(即雇工)已经没有了7个或者8个的划分界限。全国现有3120万户“个体工商户”,将有相当多一部分依照本法逐步“升格”为“个人独资企业”。今后新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经济主体,也可以“一步到位”依法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上述调整有助于依照宪法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这种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积极、快速发展。将使成千上万的个人经济主体摘掉“个体户”的帽子成为“独资企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确立的新的制度,将大大有利于提升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保障他们依法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获取发展的同等权利。目前我国下岗失业职工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多,这一举措将使这部分社会成员更乐于创办个人投资企业或到这些企业从业。新的办法还将兴利除弊,实现合理税负,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国家合理的收入不流失。针对独资和其他私营企业当前存在的问题,该法强调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更加迅速与健康。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外资经济。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采取敌视、封锁政策,我国主要与苏联、东欧和其他友好国家开展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局限于苏联、东欧国家的贷款与少量合资企业。1960年,随着中苏关系的恶化,利用外资基本被中断,只有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合资企业存留下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资经济起步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在此后的二十年中,我国利用外资经历了四个阶段:1979年至1983年的试验起步阶段、1984年至1991年的持续发展阶段、1992年至1995年的高速发展阶段和1996年至今的调整阶段。经过20年的对外开放,外资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在工业总产值中,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等其他经济类型工业1980年占0.5 %,1998年提高到19.9%,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78年为31.1亿元,1998年增加到7334.8亿元。自1993年至1998年,我国连续6 年成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注:刘在山:《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十周年理论研讨会文集》,学习出版社1999年版。)
七、创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的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深刻含义在于,凡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有制经济成分都应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得到发展。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必要的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本身也具有多种实现形式,它们只有比重的大小之分和资产组合方式的不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一定要向公有制经济转化的问题。它们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完整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创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是重要一环。按照十五大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在价格、税收、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偏见与歧视,营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优势;充分发挥各种资产组合方式的优点;实现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在微观层面上的融合。积极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正确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其他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使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国家政策法规的统一指导下,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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