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在现代华阳武器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以盛宣怀为例_盛宣怀论文

试析海关监督在近代华洋军火贸易中的重要角色——以盛宣怀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火论文,为例论文,近代论文,海关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3)06-0117-15

晚清军事自强以进口西洋军火为重要内容,贯穿于洋务运动的始终,直至辛亥革命未有停止。诸多洋务运动的关键人物都与之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盛宣怀也不例外。他一生兼商业、为官、洋务三者之长,在清末官僚中独树一帜。由于盛宣怀创办实业最为显著,以致其军务活动较少引人注目。清廷曾规定所有进口西洋军火必须知照各海关道。①光绪十年盛宣怀被李鸿章奏举署津海关道四个月,十二年六月再次被保荐为山东登莱青兵备道兼烟台东海关监督(烟台东海关属江海关与津海关的转运中心),十八年六月调补天津海关道兼海关监督,二十二年九月转任铁路总公司督办。历经两个重要海关,任职长达十余年的海关道职位,使其有机会参与大量华洋军火贸易,在晚清海关道中非常具有典型意义。②对于盛宣怀以海关监督身份长时间持续参与军火贸易的具体情形,学术界尚未有专文详加论述。③本文尝试以盛档为主并结合其他史料,以盛宣怀为个案对晚清海关监督参与近代华洋军火贸易问题进行探讨。④

一 直接参与外洋军火洽购

近代华洋军火贸易源自鸦片战争时期西洋“坚船利炮”的直接刺激,但成规模的军火进口则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为洋务自强之肇端。自从西洋枪炮在清军与太平军作战的苏浙战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清军对外洋军火的需求日殷。军火贸易本身的巨额利润,也促使以洋行为主的各大军火商对清廷的军火需求趋之若鹜。盛宣怀任海关监督期间,与各大军火商洽谈军火买卖的信札、函电往来频繁,其中还包括华洋军火订购合同。

(一)提出外洋军火需求

晚清海关道台作为一方要员,其职责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独立衙门存在的主要是江、津海关等重要的关口。海关道除了民事行政等事务外,军事与外交是其重要职责,满足清军对外洋军火的需求也是其工作内容之一。从盛档中可以看出,盛宣怀十年海关道生涯参与的军火贸易集中在其实任津海关道期间,署津海关道、东海关监督以及甲午战后相对较少,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海关监督位置上为驻地清军提出外洋军火需求。

1.甲午战前清军对外洋军火的需求

光绪十年闰五月,布政使衔盛宣怀曾因津海关道周馥病假而在李鸿章的推荐下署理津海关道四个月。八月初八日,盛宣怀为订购德国泰来洋行钢炮事致函直隶总督李鸿章。⑤次日,李鸿章批札,“该道现与泰来洋行议订购买德国克虏伯九个生的密达后膛陆路钢炮一百二尊,并车架及随带子弹三万六百颗,共计价值规平银十万三千二十两,运脚保险行用各费在外,议明先付定银二万五千两,除由吴司堂已拨付二万两外,尚应找付定银规平银五千两,备发合同,札饬海防支应局查照拨给具报,仰即饬令该商务须查照合同,妥速办运毋任稍有违逾,仍抄录合同移送军械所备案”。⑥是年九月盛宣怀再次向泰来洋行订购八生的密达克虏伯钢炮30尊(后文详述)。十一月,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禀称,“接江海关好税司电称:北洋水师订购阿摩士庄厂之通管轮轴,现已到沪,当饬运往烟台,听候查收等语。……查前项轮轴等项,系超勇、扬威两快船购备之件,现既经好税司饬运赴烟,应饬旅顺口鱼雷营刘道含芳,遇有往烟便船,即令其向东海关税务司处领运回旅,存备拨用”。⑦光绪十一年盛宣怀被委任轮船招商局督办,暂时较少参与军火贸易。十二年七月,授山东登莱青兵备道兼烟台东海关监督,此乃第一次任道台实缺。胶州处烟台东海关防区,为重要的水师港口,军火需求数量较大。十三年八月,外洋教习李宝向盛宣怀呈递关于胶州澳地势论说帖,据三种等级守法,需购不同种类数量的洋炮:初等守法,炮台2座需炮12尊;二等守法,炮台垒10座需炮38尊;三等守法,炮台垒25座需炮80尊。⑧十八年五月,盛宣怀离烟台就任津海关道。不久,朝鲜事变,中日关系紧张,盛宣怀深感危机,于十九年奏请购买英国军火以备战时应用。⑨

2.甲午战争期间清军急需外洋军火

甲午战争以光绪二十年六月丰岛海战爆发为开端,到光绪二十一年三月《马关条约》签订为结束。其间,盛宣怀受李鸿章委派总理清军后路粮械转运事宜,他以天津军械局库为依托,组织战时提库、临时赶造,并就清军实际情形,向外洋临时订购军火。对中日之战,盛宣怀抱有很大信心,“精其器熟其技,集彼之长益我之短,则我操可胜之权者有三,曰以逸待劳、以众敌寡、以活化板……今论海防但以铁船为急务,而论自守却仍以陆路为本根……所有陆军尽改西洋军火,雇用洋将,严定课程,操步伐以练心,操器械以练技……环顾三军尽成精锐,当可有击战之气”。⑩光绪十八年十一月,盛档载,“沪聂仲为,怡和来铜已收十七万六千五百八十三斤”。(11)二十年八月,天津德国瑞生洋行补海师岱、朱锡康呈盛宣怀铜铁铅物料清折,“至于紫铜如尊处嫌贵不购,亦已别有受主也,兹将紫铜砖样两块及白铅样一块送呈察核,其铜比向来办者成色更高,如此票售去,申地别无现货”。(12)光绪二十年《发放军火清单》主要包括解威海统领巩军刘大人炮门拉火,解威海丁汝昌松白煤,解盛宣怀S毛瑟枪47箱,解天津东局IB青铝798条,解天津海光寺南局WFI青铝及白铝100余吨,解天津军械局张大人快利枪子40箱,解天津统领湘军陈制台快利枪子等。(13)随着大批外洋物料的购进,天津军械局已能为前方随时生产军械弹药。黄海海战前,北洋海军在威海基地备战,其所用弹药主要存储在旅顺基地弹药库中,所存枪炮弹药既包括从外洋直接订买部分,也包括直隶地区各军械局仿造部分。丁汝昌曾三次函告北洋沿海水陆营务处龚照玙提取各种舰炮所需开花弹计250余枚。(14)对于库存告罄又无法立即生产者则向外洋订购,如甲午战争时“平远”舰所需260毫米口径炮弹就曾向外洋订买70枚。(15)总体来说,黄海海战中弹药供应是比较充足的。二十年九月初六日,天津军械局顾元爵致盛宣怀函,“二十一生、十五生开花子各五百颗,以及各种装好药袋,商催机器局,复称本月月底均可告成”。九月九日,天津军械所回应前线将领添补军火事,“金州赵统领,贵军需五人拉七生脱半行炮,敝局实无可拨。……枪实在无可添拨”。(16)九月十九日,军械局顾元爵在致盛宣怀的信函中提及存储炮位情况,“敝局七生脱半口径者现尚存一百十余尊,克虏伯无现存成之炮,仍照克威敦厂仿造”。(17)战事紧张时刻,靠生产效率较低的机器局临时供应是不够的,必须从外洋购买。二十年七月,上海轮船招商总局致天津军械局黄建笎电,“爱仁(轮船)现在上海装大件军火,约二十六七(日)开天津,系信义租用。昨晚信详祈转致盛督办”。(18)八月,广东军装局陆维祺致盛宣怀函,“奉傅相电谕,至港筹运军械”,包括新毛瑟枪、旧毛瑟枪、毛瑟通用弹子、礼和洋行马枪等件。(19)同月,天津军械局顾元爵致函盛宣怀,“上海公茂(洋行)龚琅甫来函有炸药数万吨,洋人在沪经手可以包运到津,属查是否需购等因。查为白兰得,想是氏乃米脱,敝局库存尚多,此次军务领用之处甚少,至炸药现在东局造存亦有数十万磅业经陈明傅相,似可毋须收买”。(20)黄海海战后,北洋海军需要大修舰船,但是有的军舰大炮钢底钢圈在海战中破损,却无备用配件,国内不能生产,只好由天津军械局向外洋订购,而何时能够买到连李鸿章也不知。(21)十月,丁汝昌通过天津海关德籍税务司德璀琳(G.von Delring)从江海关请来两名英国技师维修“镇远”“来远”两舰。“惟需料甚繁,电请购运,断来不及”。(22)十一月,蒋正元致函盛宣怀索要前订毛瑟枪,“家君电称,前求老伯(盛宣怀)代买毛瑟枪三千杆,可否发下,即令队伍带去”。(23)二十一年闰五月,盛宣怀接函谈论关于山东军火接运事,“查东省毛瑟子百万早经顾廷翁会同粮台电明沈子翁,请其截留径解山东,兹东抚宪电谕迄无,未收到,望中不知如何舛错,而敝处收到购办枪子大数,并无加增转运归胡,电翁总望成,当即函托电致沈子翁迅速查明着落再行布闻电复”。(24)十月,又接到购运外洋快炮事,“查爱仁所运十二生快炮及五十七密里快炮早经奉准,寄存沽坞暨沽栈两处,一切委员弁兵以及起卸物价亦经备定,均在船坞码头守候。务请台端电饬该船迅泊船坞码头,以便克日将炮起岸,免致耽延,致认公益。现在又有士开得轮船由洋运到快炮,奉准在于唐沽起卸,因此炮必须由火车转装来津也,如此分清界限各起各炮,庶无纠葛”。(25)

3.甲午战后清军对外洋军火的需求

甲午战争结束,《马关条约》签订,清政府被蕞尔小邦日本打败的屈辱一时无法消除殆尽,向外洋进口武器弹药,包括相关设备、物料为其未雨绸缪的重要表现。由于甲午战后张之洞即向盛宣怀发出邀请,让他督办汉阳铁厂,此后盛所涉外洋军火贸易并不为多。光绪二十一年十月,袁世凯在天津创办新军,新建陆军行营学堂德国军火教习魏贝尔曾专门开单呈报包括各种机床、火引规矩、规矩尺、绘图圆规等在内的机器局制造及试验子弹器具机器数目。(26)

(二)接受各军火商推销

清军对外洋军火需求的早期,购买渠道单一,如李鸿章统带淮军专门设立洋炮队时,常委托洋员马格里向外洋兵工厂零星购买,当时许多洋行并未介入军火生意。发现军火交易之巨大商机后,包括军工厂、洋行等各大军火商开始全面介入,甚至军火生意一度成为个别洋行的主要业务。中外各色人等争相与江津海关道台结交,以便招揽和推介军火生意。

1.西洋军工厂的直接推荐

一些大型军工厂在即便有洋行代理的情况下,有时也直接与清朝官僚接触,既满足清廷减少中间环节以图较低价位的心理,又可从中赚取更多利润。光绪十二年七月,德国格鲁森厂买办笪栋向东海关道盛宣怀推销火炮,“敝厂克磊苏(即格鲁森)上年承办之二十四生脱炮四尊,当经遵照前往试讫,刘总统与各位统领检,谓该炮于瞄准时旋转灵便升降迅速以及命中及远,均较克虏伯为优”。(27)十九年六月,笪栋向刚刚赴任津海关道的盛宣怀辞行并推荐德国泰来洋行施耐德暂时经理格鲁森火炮,强调“制造之精巧首推德国格鲁森厂,诚为当时防卫之利器,行军之所必需焉”。(28)二十一年五月,上海商人费烟陈代表比鲁井国国家制造枪炮厂,向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报运兵船价目。(29)此外,盛档中可以找到光绪二十一年英国在中国发布的军火广告帖,(30)阿姆斯特朗(ARMSTRONG.MITCHELL&CO.LO)厂宣传大炮的照片。(31)

2.军火洋行的推荐

近代华洋军火贸易中,清陆军枪炮的购买绝大部分通过洋行进行。与海军大型舰船直接在外洋军工厂订购不同,其原因主要是购买陆军枪炮种类及配件繁多,且随机性强,不便于海外订购,一般的洋行均能承揽。这些洋行不仅代理本国产品还专卖其他著名军工厂产品,而且许多洋行采取与军工厂联合定价策略,迫使清廷只能与指定洋行订买枪炮而别无他途,因为盛宣怀亦官亦商的特殊身份,洋行针对他推销军火非常频繁,档案中反映德国洋行参与的活动明显多于其他国家洋行。

(1)德国瑞生洋行

光绪十八年八月,瑞生洋行补海师岱与朱锡康联合向津海关道盛宣怀呈送枪炮清折,“金底大铜帽上海有现货二十箱,每箱十万颗,计实价银每箱六十两,此等铜帽合用于前膛来复枪上者,又开呈津行所存各种现货,前后膛枪清单一纸,如以上各货有需用处伏乞赐购,不胜感激”。光绪二十年九月,补海师岱、朱锡康再次呈递克虏伯八生的口径陆路车炮一队计炮六尊及药弹等价目清折。(32)瑞生洋行进呈了快枪的价目清折:“此枪比曼利夏枪更增佳妙……此枪在德国伯灵都城著名之鲁依厂所造,曾代德国家造过百数十万枝,此等快枪奉劝极应购备,有缓急可恃而无恐也。”(33)

(2)德国泰来洋行

光绪十二年正月,泰来洋行上海分行李德致盛宣怀函,“所有前承委购之一百零二尊炮上应配零件已补齐全,装运来沪,业由冯观察、王司马照数验收,前王司马于旧岁十二月十二日曾禀宪台请先付银八九千两,至今未蒙示覆,兹计应找银一万两,外另配炮闩十七个,计银一千六百十九两四钱一分,总共一万一千六百十九两四钱一分,务恳宪恩如数颁给”。(34)

(3)德国礼和洋行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天津礼和洋行呈德国格鲁森炮厂制造各种炮位子弹价值清单,“德国格鲁森快炮近为泰西各国所推许,缘其炮身悉以纯钢加之创造精美,甲于大众,故其驰名远胜于他炮也。……统共以上所开各件在华专归礼和洋行经售”。(35)十八年闰六月,天津礼和洋行代理德国格鲁森厂军火代理驹良致函盛宣怀,“三十七密里快炮击放之表,兹将排印,已成用开花子装细粒黑药一表与现缮注明用开花子装无烟药一表上呈钧鉴”。(36)

(4)英国老公茂洋行

光绪二十年七月,上海老公茂洋行买办龚琳致函盛宣怀呈送枪弹清折,“计后膛连珠一千零四十七枝,弹子十二万三千粒,火药三千桶,包运至上海,其银须先存在银行,货到即须付银,然其价钱并水脚均极昂贵万分,如一定要者,请致郑陶翁就近面商”。(38)盛档中还有龚琳致朱宝奎函,谈及军火生意,“如北洋要,现成军火,现在洋人省札伦炮二十二尊,子八千个,司本它后膛炮七十二尊,子九千七百个,如急要,一礼拜可以包运天津,因此种炮现在近处码头候售,请将此情形上秉杏宪”。(39)

3.中外官员协助推销军火

除了各大军火商,中外官员也积极参与军火推销,以图获得私利。首先是洋人。光绪二十年九月,盛宣怀为购置武器事函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附下应购各械清折,已呈中堂察核。惟因借款未成,一时不能全买。现在所拟购者,即折中所开之毛瑟马枪一千五百三十六枝、飞毛瑟洋枪八百六十枝、田鸡炮两副、山炮五副,但此项炮位两种须配子弹。即请电致伦敦金税司”。(40)其次是中方官僚。光绪十九年,出使英、法、意、比大臣龚照瑗(前江海关道)致盛宣怀函中透露推销武器之意,“兹因瑞生洋行行主蒲实行友何理问恭寿……尊处如须购制枪炮等件,即可令其代办,必能格外尽力,不致有误,缘该行向来承办南北洋军火器械,价廉工巧,十有余年,毫无贻误,即瑗与该商议定军火从无一事见欺,故敢为介绍也”。(41)盛宣怀作为海关道,也曾亲自替洋行招揽生意。光绪十八年十月致胶州章军门电中专门为礼和洋行介绍生意,“礼和因明年德国炮到胶州,船大载轻愿带办塞门土,不想赚钱,货高价平与他行不同,已嘱其管事黄秉璋来烟,请与面议”。(42)

(三)签订军火订购合同

在与洋人的不断交往中,清廷逐渐明白了合同的重要性,要求各省向外洋购买军火时必须订定合同,详细条款,这也是为军火入关验收及追责做好准备。外洋军火的价值,除武器本身价格外,还包括由外洋长途运输军火来华所产生的水脚保险装箱等杂费,以及“回扣”及各种“运动费”。对于军火之卖方来说,只有总价比其他军火商低才可能揽得生意,但总价低则利润少,运动费又必须支出,在运费或质量上做手脚才是得到回报的主要途径。对于购买军火的中国官员来说,虽然好处费的诱惑很大,但也会尽量避免因质次价高而被人奏参,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没捞取好处也“百口莫辩”。为进一步规范购买军火的各种费用,并且对军火质量有所监控,清廷只能尽可能要求各省督抚及各海关监督购买外洋军火时克己奉公,一旦被参,严令查实。

清政府对军械购运中的运输、保险等费用一直要求切实核减,而且对水脚保险装箱等费还专门有如“西来北洋克虏伯章程”等规定,但运途远近不一,出售军火的商家不一,水脚费变动很大。从军火价目中可知,宣统以前,各省订购外洋军械所需运输、保险费用统计起来有5%(香港运沪水脚)、13%、15%、17%、21%、22%等不同比例,并由各洋行包办运送到华。初期洋行多看中清廷不懂国际航运运费多寡,水脚等费最多时达25%甚至27%左右。不同的军火商激烈竞争中,较高的水脚费成为军火商取得利润的一个重要渠道。光绪十年三月,德国新载生洋行蒋堃禀盛宣怀,“查上年北洋定购毛瑟枪价一节遵经检查,合同内载北洋前定毛瑟兵枪系德国国家所用厂家承造,当时原订每杆厂价计四十五马克,外加运保等费照后来原单每百分计加十二分三厘半,又行用五分,其时因法事方兴,以致运费较贵,第查现在此枪厂价每杆须四十八马克,不过刻下承平之时,运费似能从廉,约计每百分照加九分半十分之谱,五分行用外加,倘蒙大人逾格栽培,将来赐愿之时,小行再可电致外洋厂中从实计议定能便宜一二,且外洋毛瑟兵枪厂家不一,如购别厂之货价值尤可从廉也。至北洋前定时德银市价每五马克六十分尼合规银一两,今则市价稍贵,每银一两只合四马克六十分尼左右,银价涨落良由市面使然耳”。(43)光绪十三年张席珍致函盛宣怀,“至购炮厂价之外,应加费用,名目颇多,敝处向均统于保运费内,而各商办法分合不一,笼统询之,总说比数减少。其实减此增彼,合算仍出入无多。此非历经试办比较,不能尽其情伪门径也。炮之运脚保险,本与他货算法不同,时价亦有长落。从前新载生办炮,不预定保运分数,到后凭外洋原单核给。……惟期衷共济,裨益海防,并免各洋商播弄取巧,幸甚幸甚”。(44)光绪二十年十一月盛宣怀条议中说到水脚费用,“查保险费随银值多少而定,尚易估计。至运费则该商家亦不过于外洋另雇一船来华而已,何以共需二百万两之多,实属无从稽核”。(45)实际上光绪三十四年前北洋将运脚费已减到15%,后江苏向上海洋行购办军械时合同中却仍然将水脚保险装箱费按18%核算,陆军部明确要求江苏在报销购办费用时按15%核算。再后上海德益洋行(即公益洋行)表示为清政府运输各项炮位子弹等件,无论远近统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并愿出具保证。清政府由此感到运脚费用还可大大核减,要求各省订购外洋军械时必须切实磋商,以图节省。既有水脚保险等费,按说军品运送来华途中损失应与中国无涉,然而,由于洋商故意蒙骗华人,加之中方官僚多不善交涉,出现问题时常自认倒霉。光绪十八年九月,盛宣怀致电兰州沈方伯,“毛瑟枪因海船被风,海水浸锈四千余杆,德商只肯减价不肯退回,已禀傅相将原来二万杆内先挑六千杆运甘,其浸锈者暂归北洋与德国理论,至多做到退换,势难别行另购,致使案难了结”。(46)

在列强之间的军火贸易中,“佣金”即“回扣”,为买办等承揽人员公开的“辛苦费”,而中国则要求把这笔费用报效朝廷,列入总价进行扣除,称为“明扣”,一般为5%。表面上清廷不允许涉事官员借军火贸易捞取好处,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各级官员总要变通办法去争取私利。对购买军火的部分官僚来说,或私底下收取一笔费用,称为“暗扣”,一般为1%到5%不等,或由洋行通过赠送礼物等方式表达谢意。给予购买军火的中国官吏的暗扣及各种好处,都无法列入价目清单,这些费用在洋行那里归结为“运动费”(一般不包括买办应得交易佣金),是各大军火商承揽生意的必要开支,最终当然还要由清廷来“买单”。“军火贸易的佣金有时达50%,甚至更高”。(48)军火报价之外的运动费及买办佣金等,总要通过提高报价或降低军械质量等方式反映到实际应付军火款项中。当陆军部责问军火总价较高时,涉事官员多以“之前为低价特例,不能仿行”为托辞;当验收出现质量问题时则怪洋行以旧充新、以翻新充全新,或以路途遥远、海况恶劣等为借口。

据洋行买办回忆,“为了生意成交,必须买通清廷的大小官吏,佣金和酬劳费用的支出也是很大的。王铭槐(德国泰来洋行天津分行买办)向李鸿章兜售军火时,在他的英租界住宅里,专设有一所富丽堂皇的招待楼,供前来洽购军火的官僚在这里吃喝、赌钱、吸鸦片”。(49)各国洋行争相和李鸿章的“部属及翻译结交朋友”“寻求领事甚或外交官们的援助”“他们花了钱,有时是斯文地送些贵重的礼品,有时是更直接更粗鲁地进行贿赂——这一切花费终究都包括在货物的价格内,就这样获得补偿”。(50)盛宣怀离任津海关道后,于光绪二十四年四月《致伍星使函》称,“时事方艰,我辈担负重任,不敢稍存丝毫自利之心,即稍有应酬费用无不可告人之处,故屡电恳请在五厘用内提回一厘正以备此等用项而已,至美公司所请拨出四十万镑各归一半支用,断不可行。上次坎理等来华所费亦属无多,华公司毫无向其需索,此次如坎理等在内亦可藉四厘用弥补前费,如不在内亦其自愿不在内也,于人何尤故。弟即已电复不允字样矣,比公司以英金二十五万镑各得一半之说,并无其事,如果稍有弊端弟现与废约,必致为彼告发,亦何能与彼争较量,故任事者不可有丝毫把柄与人。”(51)

盛档中军火交易合同文本较多,有的是盛宣怀亲自参与订定的军火合同,有的则是江海关与外洋订购军火合同,还有天津、上海之外的省府与外洋之间的军火合同。本文仅列举盛宣怀津海关道任期内两份合同,从中可以看出除枪械具体口径数量外,还议定价款分两次或三次付给,并专门就枪械新旧质量及违约责任作有明确规定。

(1)上海德商信义洋行李德与江海关道聂缉槼订购枪炮合同:

立合同,上海德商信义洋行分承上海道台聂大人委购毛瑟枪2000杆,每杆价规银5两,共计银10000两,又毛瑟枪子60万粒,每千粒价规银9两5钱,共银5700两,两共价规银15700两正。

自立合同之日起,先收定银4566两6钱6分,其余俟货交清再请给领,前项枪件委系德国国家所用,系七十一年(1871)所造新样,枪管坚实,机括灵动。其枪虽非新造,信义逐枝重加整理与新枪无异,包合应用,如有以次货充数以及锈坏不堪任凭退还,由信义重运补足。

所有进口护照即时由信义禀请填给验放。

恐后无凭,立此华洋文合同一式两分,各执一分存照

钦命监督江南海关分巡苏松太兵备道聂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上海信义洋行李德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三月日

经手,夏克(52)

(2)天津礼和洋行马赤呈李鸿章商购北洋格鲁森厂快炮折:

三十七密里三十倍长过山炮20尊,无烟药开花子2万颗……应付德金30万8294马克。

议分三次给价,自立承办字据之日,先给三分之一,俟该炮并子弹造成,请中国钦差委验之日,再给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一,炮位到沪验收即行找给,每次给价照给价之日电汇行情核银;

议赶紧一律照式造齐,汇同前所定购之五十七密里二十倍长快炮二十尊,一齐运华,不得以旧货搪塞,请中国钦差派员验看,相符方准起运,到中国后如经验收之员查有旧劣不合之件,应一律剔退,仍由礼和从速照数补运。

议炮位运沪如遇风波兵险遗失等事,礼和行自向保险局理论包赔,并须速为重购,须将失事情由据实呈明方准逾期。

议礼和行自立承办字据呈案,以便备查外,另给礼和行印札为据

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一日(53)

二 参与验收、转运和支销

外洋军火按照合同定期交付,运送到华后,一般在上海、天津或其他口岸入关,先行由各省驻该关转运局在海关监督的领导下组织验收及转运工作,直到军火进入所购单位的司库之后,再进行军贸经费的支销。

(一)组织入关验收

在华洋军火贸易的早期,出于对外洋军火商的信任,入关验收通常比较简单。然而,不少军火商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先以低价争得订单,再以返修品或次品交付,配件短少、以翻新充全新的现象层出不穷,逼得清廷不得不高度重视验收环节,甚至为保证质量改抽检为全检。光绪十年盛宣怀署理津海关道期间,先后同上海德商泰来洋行订购了两批军火,八月订购第一批,计九个生的密达克虏伯后膛钢炮102尊及开花子等项,前文已述。九月再行订购第二批,“光绪十年九月经署津海关盛道定购克虏伯八个生的密达陆路后膛钢炮三十尊,开花子三百颗,子母弹一百颗,拉火四百枝,药袋四百个,以上共厂价三万六千七百五十两,业付规银一万六千七百五十两,原限本年十二月运到上海,议俟运到时找付规银二万两,水脚保险行用装箱等费共需规银一千二百二十五两”。(54)下文专门分析盛宣怀署津海关道时亲自经手购进的第二批军火,到沪关及抵津关验收时出现质量问题之处理过程,涉及六封函件,从中能了解军火验收机构的设置、验收与转运的衔接过程以及验收出现问题后的追责及补配程序等环节。

第一封。光绪十一年六月初五日,上海泰来洋行福克致函盛宣怀,“前承委办之四十八尊炮现到新加坡,敝行业有电信去嘱经手人,尽三四个礼拜运至沪上,一俟有回音来申,再行禀覆”。(55)48尊系包括北洋海防事宜吴会办所购炮位18尊,该批军火因法国阻挠交货时间由光绪十年底延至十一年中。此时尚未涉及军火验收问题。

第二封。九月十三日天津军械局对由沪抵津军火进行查验,十一月初八日,北洋海防军械总局致函盛宣怀谈及,“奉北洋大臣李批开,据禀验收盛道经购泰来洋行八生脱陆路后膛钢炮三十尊,查看炮身尚属完好可用,惟原来炮架子药箱车均系旧式,间有糟朽不合操驾,应札饬营制造局按照现时新式,赶紧配造以备各军领用,原来车架应即另行妥存留备,有事时拉运子药及炮台边炮更换车架之用,勿稍损坏废弃。其炮上短少零件既经该所查明连同短数不堪用子弹等项,开单咨会盛道饬令该商照补更换”。(56)盛宣怀作为直隶总督李鸿章的红人且系前署津关道,军械局不敢轻易得罪,该函对验收所出问题明显避重就轻。

第三封。十一月二十八日,盛宣怀就零件补配事宜致泰来洋行照会,“北洋海防军械总局咨开本年九月十三日云云更换等因,同日又准咨开本局云云查照等因。准此所有短少零件及不堪用子弹等件,相应照单抄粘照会贵行,希即查照单内所开短少及损坏各件数目,即于明年开河时照补更换,以清经手,勿稍迟缓”。(57)从中可以看出,盛宣怀希望泰来洋行尽快补配零件,以便早日了结自己经手的这批军火。

第四封。十二月初五日,泰来洋行李德致函盛宣怀进行辩解,“前承委购炮位四十八尊,合同早经订明旧炮,随炮零件装运来华,其价值较新炮实减三倍,后因法人阻碍海口,延迟数月,其往返费用,小行赔认不少,前炮队教习德弁李曼、洋商满德(天津泰来洋行职员)在津时查验后知零件未尽周全,间有损坏……随即照单抄出函致外洋,嘱其逐件配新货……至宪台开来零件应配之单非小行不愿报效,实难赔购如此奇多,乞宪台逾格垂怜,并祈转禀中堂大人(盛宣怀批:咨复军械所)”。(58)从此函中可以推测,盛宣怀抓住泰来洋行违反合同的机会,要求该行配全所有缺损零件子弹,然而,泰来洋行只赔认部分零件,并未同意补配不堪用子弹等件。

第五封。光绪十二年六月,盛宣怀被保荐为山东登莱青兵备兼烟台东海关监督,而前项所补零件原定开河运津,却迟至年底方由外洋运送到沪,而且补配零件验收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十二月初五日,北洋海防军械总局致函盛宣怀汇报验收事宜,“前项八生脱口径车炮均系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七年所造,炮身及膛内来复线并后闩钢饼钢圈尚属完好可用,炮架与子药箱车亦系十八年(1868)以前旧式,轮辐间有糟朽不合驾马之用,但当时原购本属旧炮旧架,只可照收。……兹据泰来洋行商人李德来(电)称,前项德弁李曼查验短少零件与满德订明照补之件运送到埠,禀明盛道台,谕请烦为会同验收运津前来……查单开之木盒每尊一个;皮药袋每尊五个,今只二个,尚缺三个;铁斧用皮带每尊一条均未照补,其余照单点验相符,其件亦均一律新造。……所有现在补到各件分装八箱件装交海定轮船运津,该船即于十月十六日开行起程”。(59)军械局不仅将光绪十一年所验收旧炮的具体生产年限交待清楚,而且把泰来洋行补运零件初步点验情况,以及零件启程运津情形都做了简单说明,同时对盛宣怀答应泰来洋行免予补交部分军火略有微词。

第六封。同日,北洋海防军械总局就在津关进一步详细查验所补零件情况,再次致函盛宣怀,“奉北洋大臣李批饬盛道经购泰来洋行车炮吴会办及本大臣饬购之四十二尊炮身车架等件妥速运津交军械所收存,仍严催洋行零件补到即行解津以资配用等因。……各项零件均已照单点收分装十三箱报装海定轮船运赴天津,该船即于十月十六日开行起程”。(60)随船来津补配零件中有《泰来洋行补至北洋所购炮需件数目清单》,系按42尊炮(盛宣怀22尊,吴大澂20尊)之零件补配,缺损情况依然较为严重,如下表。

此批军火定购于光绪十年八月,十一年中由江海关运抵天津,天津军械局派德弁及泰来洋行职员验收时,发现炮架、子药车不合用,但合同定明为旧炮只能照收,而且配件不全并有损坏。在盛宣怀要求下,泰来洋行进行补配并于光绪十二年十二月运津,经查验,此批零件内仍有大批质量不合格及遗漏之件。至于第五函与第六函存在炮位“四十八尊”与“四十二尊”、零件“八箱”与“十三箱”数字之别,笔者推测第二函所提李德译呈上海泰来洋行的清单中应已写明42尊需要补配零件(其余6尊零件齐全)。其他人并不了解应补清单中具体数字,因此,第二到第五函均笼统述及48尊炮位所缺零件。直到负责起草第六函的文案发现抵津零件中有为42尊炮位补配零件清单,及零件箱数之后,才按照实际数字进行更改(由档案顺序也可知先有清单后有第六函),以便说明点验时物品与数量相符。盛宣怀署津海关道时,曾因挪矿股以济电线之需而被朝廷降级处理,随之出现所购军火验收不过关、补配零件缺损等问题,所涉金额为巨,按说其应被查办。奇怪的是,同期盛档中并未发现朝廷对其进行深入追责的资料,后来从登莱兵备道回任津海关道,仕途也丝毫未受影响,除李鸿章大加庇护外,与朝廷对其才干极为欣赏和依赖可能也有紧密关系。

(二)协调进口转运

一般情况下,外洋军火运抵上海、天津等关后,都由各省驻海关转运局验收并派民船走水路或雇民夫走陆路进行转运。为本防区或他省安排军火转运系海关监督的分内职责所在,受清陆军部及各省督抚关注,自然不能怠慢。从盛档中还可看出,清廷进口外洋军火的主要转运中心为上海、天津,大陆地区之外主要有香港、新加坡等地。

1.主要军火转运中心

上海:河南军械采办委员严信厚曾致函盛宣怀谈及军火转运事,“蒙督办天津粮台胡芸楣方伯委办上海转运局务,因外洋所购军火及各路饷械均以上海为之汇之区,刻下津河冰冻须从陆路转运,因就上海镇江清江徐州东平德州等处设立转运分局,以资接运”。(62)光绪十九年五月,德国瑞生洋行补海师岱与朱锡康联合向天津海关道盛宣怀呈送枪炮清折,“敢求宪台发电上海道台准将该枪二千二百枝准放出口运津,实为公便”。(63)光绪二十年,天津泰来洋行福克、李德致函盛宣怀,谈及军火到华事宜,“所有一百零两尊过山炮已经抵沪,起机开箱检看无异新造”。(64)

天津:光绪十九年正月,候选通判黄秉璋代上海礼和洋行致津海关道盛宣怀函,“敝行现有新到德国格鲁森厂创制行动图筒,铁甲钢罩炮架一座,前经傅相谕令由德国装运赴津演放阅看”。(65)光绪二十年八月,天津军械局顾元爵致盛宣怀函,“上海公茂(洋行)龚琅甫来函有炸药数万吨,洋人在沪经手可以包运到津”。(66)九月,德国瑞生洋行补海师岱与朱锡康联合向津海关道盛宣怀呈送枪炮清折,“日前奉钧谕,以紫铜价每担银十八两五钱,运送天津交货”。(67)

烟台:光绪十五年四月,上海德商信义洋行买办李德致函东海关道盛宣怀,谈到洋人司纳尔招揽军火生意事,“兹有旅顺口洋人名司纳尔,奉北洋大臣命购炮套九件,称弹用洋称两架,嘱德(李德)向外洋转购等因。兹已购就运到,共计炮套九件、洋称两架,分装六箱,据司纳尔称,须由尊处转交旅顺口”。(68)

旅顺:光绪二十一年七月,盛宣怀回电驻德公司法李凤苞,“俭海部允售之克卜二十一,连台架七个,八生车炮二十八,如非双闩老样可要,均带子仍照啸电连巨艇荷炮专雇轮船送旅,愈速愈妙,炮价确数电示照汇”。(69)

威海:光绪十三年,盛档中有克虏伯、阿姆斯特朗炮从外洋运至威海的水脚保险等费情况,克虏伯新式后膛钢炮并炮子,每100马克加水脚保险一切费用在内计11马克;阿姆斯特朗新式钢炮并炮子,每100镑加13镑水脚铁路保险等费,包运至威海及靠近海口由买主自起。(70)

广东:光绪二十年七月,上海老公茂洋行龚琳致函盛宣怀,“至前开呈之单计炮数十尊,枪数千枝,系另一西人之物,亦经往返电商数次,今早接回电只能运到广东或由官派兵船去取或用民船去运”。(71)

香港:光绪十八年九月,德国瑞生洋行补海师岱与朱锡康联合向津海关道盛宣怀呈送枪炮清折,“小铜帽三百万颗,查香港现存五百万颗,遵即分运二百万颗以奉宪储”。(72)光绪二十年六月,上海英国老公茂洋行买办龚琳致函盛宣怀,“兹有现成军装存在澳门香港近处,谨将数目价目另开清单呈请钧电”。(73)

新加坡:外洋军火由国外长途运至中国,常常需要找到中间停靠点,新加坡作为转运点曾出现于盛档中多处。见前文所述盛宣怀署津海关道时购进第二批军火验收问题六封函件之第一封。

2.水运、陆运两种转运方式

在转运军火途径选择上,无非陆路、水路两种。从海关到内陆各省的陆路运输,铁路通达地稀少且费用较昂,纯粹的雇夫抬运需费更巨,且易被拦路抢夺;水路运输较为便捷便宜,但受江河通达限制,且因水情复杂,常有沉失。光绪十九年二月,烟台守将、汉中镇总兵孙金彪致函盛宣怀谈及购买枪炮事,“敝处炮位到期,应在来春三月,届时不识能否来埠,迟至四五月间尚可起驳,因烟屿炮台北向秋冬北风较多,宜在春夏起运,若迟至秋冬即难起驳”。(74)二十一年十月,盛宣怀接函,“查爱仁所运十二生快炮及五十七密里快炮早经奉准,寄存沽坞暨沽栈两处,……现在又有士开得轮船由洋运到快炮,奉准在于唐沽起卸,因此炮必须由火车转装来津也”。(75)

(三)参与经费支销

清朝军费支销与户、工、兵三部都有关系,《户部军需则例》包括俸赏行装、盐菜口粮、骑驼马驼、运送脚价(专有运送军装物料脚价项)、整装安家工食口粮、采买办解、折价抵支、杂支、车马人夫等项。《兵部军需则例》包括夫马工料、军功、阵亡抚恤、土司等项。《工部军需则例》包括配置火药、制造铅弹、制造火绳、铸造炮位炮子、军装器械、制造地雷火弹等项。(76)晚清时期基本延续成例,不过,外洋军火经费支销绝大部分不会就进口军火部分单独上奏,而是一纸奏折中户工二部需要支销的费用做一区分,同时抄报兵部。清政府财政管理不善,外洋赔款为数甚巨,军饷开支奇绌,持续数十年的外洋军火进口贸易,在经费支销上却并无专款,主要来源有洋税、协饷、捐输、厘金、借款、挪垫等项。海关监督常有协助有关抚台向户、兵(陆军)等部奏报军火进口经费开支情形的责任。

1.军贸经费支销个案

盛宣怀就任东海关监督期间,管理东海关练军及泰安轮船之军火进口为其分内职责之一。山东巡抚张矅、福润先后上奏光绪十四、十五、十八年山东泰安轮船及东海关练军采制军火用银,其中十四年用款24271.0543875两,十五年用款24353.144831两,十八年用款13761.08025两,均称“遵照新章派员按册查核,所开价值银数均与历办成案相符”。(77)不过,光绪十八年为泰安轮船改装炮位之经费却不包含在内,也说明晚清军贸经费的奏报不够规范。(78)

2.军贸经费来源之一:洋税与厘金

光绪元年清廷同意总理衙门和户部奏请,由洋税和厘金项下拨解南北洋海防经费。(79)然而,不仅厘金总被挪用,指拨洋税也并未真正到位。光绪六年三月,李鸿章在《请拨海防经费折》中委屈地说过,“臣添购利器添练劲旅之志,寝馈不忘,终因款不应手,多成画饼。论者独谓臣岁糜巨帑,不克振作有为。岂知户部所拨之额饷,并非臣处所得之实饷,虽欲振作而未由”。盛宣怀十年海关道生涯均在直隶京畿重地,加上丰裕的北洋军饷,其所经手的军贸经费支销较他省更为宽裕,但离任海关道之后,则屡屡感到款不应手。光绪二十五年底上奏《筹饷渠清单》,“咸丰同治以后增益洋税厘金两大宗,岁入八千余万而财用不足,局外不知所以然。多滋疑议,大约厘金抵充防军饷项,洋税抵充洋务经费,……此皆出于臆度无能知其详者。近年骤增洋债,前有借款剩余及昭信股票敷衍过去,来年未知如何撑持,今议练兵更必艰于措置”。(80)太平军兴起之后,军需浩繁,清廷采纳创设值百抽一厘税的建议补充军饷,后来又由百货厘发展出盐厘、洋药厘、土药厘等税种。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厘金收入日渐减少。浙海关道薛福成致盛宣怀信中说,“常税益绌,较之法船滋扰之时不过八折,缘刘爵帅创办厘捐与商民相持不下,厘糖竟无一船来甬也,如何手泐”;“近又接傅相来函以东三省购备利器,醇邸劝令各关道捐助阖,津沪两关已各认捐二万两,更多周折矣”。(81)

3.军贸经费来源之二:协饷

协饷是中央政府为调剂地区间贫富差别和应付急需而在省区之间进行的财政划拨方式,最初主要由九省接受协饷,其中有五省在接受协饷的同时也为他省提供协饷。清代协饷中关于军购方面,1875年开始的海军协饷最为庞大。中法战争之后,每年400万海防经费专款统一拨归海军衙门作为常年经费。1875年到1894年北洋海防协饷总数达到2135万两,实际用于海防事业的达到1875万两,占总数的36.1%,占实际应用总数的41.1%。(82)此一时期,北洋总经费为3631万余两,(83)其中船舰支出724万两,占20%,其他军械支出488万两,占13.5%。直隶练军的武器主要购自英国,(84)包括军购经费在内,每月需协饷8万余两,其中来自户部拨银4万两、江海关3万两、长芦盐政拨1.1万两。(85)甲午之后,户部又指定各省、关每年应协直隶练饷90万两,其中山东、河南、山西等八省每年各负责6万两,广东每年12万两,共60万两,其他由江海关负责。这些饷银中,购买外洋军械用款占据较大部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户部奏议直隶军务需款浩繁,请各省督抚协济一折,盛档中谈到川省协济直隶保定头批军饷银两情形:“自天津夷氛不靖,添募营勇及调集各路防剿之师,一切军需待用孔殷,而郡城失守司关道局各处库款荡然无存,不能不赖各省协拨以济急需”。(86)由于京饷、朝廷工程用银、赔款等协饷不容拖延,而一省财力本就支绌,还要应付本省新军编练,朝廷规定需要协济他省的军饷往往一拖再拖,甚至一再上奏要求免解。

4.军贸经费来源之三:捐输

捐输本是清政府应付财政短缺的一个权宜之计,虽一再应大臣奏请停止捐输,却又由于财政亏空、军需浩繁等原因,一再实行。咸丰十一年十月,监察御史魏睦严上奏提出,在购买西洋火器轮船时,“沿海绅商亦许捐购,从优奖励”。(87)到了同治年间,太平军兴起之后,清廷将捐输之权授予各省总督、巡抚或主兵大员,不过,捐纳所占财政收入比例也越来越小。同治十二年十一月,边本钧移送时任会办皖南捐输布政,使衔直隶候补道盛宣怀公牍中记载,“洋枪价款急待捐输拨发势难迁延,素仰贵道于皖南一带地方颇形熟悉,应即移请办理藉资要款而广招徕”。(88)光绪五年,谕令停捐。光绪九年,各地以赈灾和兴办洋务为名,要求再办捐输。19世纪70年代后,日本侵略台湾、吞并琉球,法国占据越南。清政府危机四伏,李鸿章奏称,“与洋人争衡,尤以购备西洋精利军器为第一要着”,顺势提出“伏查咸丰初年,军兴以后,饷源不足,迭开捐例以资协济,成效可观”,请准予北洋暂开军器捐输。(89)

5.军贸经费来源之四:借款与挪垫

清政府为军务而进行的借款自同治初年就开始了,先是左宗棠筹借西征军费,其中大笔钱款用来购买西洋枪械,后则借款购买船炮。光绪二十年七月,盛宣怀和罗丰禄接受了怡和洋行供应克虏伯、阿姆斯特朗两厂武器的条件(怡和提出年息六厘)。同期,天津的德国人也提出一笔以提供武器为条件的英镑借款。(90)对于财源枯竭的清政府来说,“移缓就急”“挪东垫西”是最常见的经费支销途径。光绪十三年十二月,北洋大臣李鸿章致盛宣怀,“查天津机器局制造各项军火,实为北洋水陆各军取给之源,东三省热河察哈尔等处又时须协拨皆关紧要,若因经费短绌停造则各军利器皆归无用。前以海军衙门奏奉懿旨,准由户部岁拨洋药税厘十万两尚未拨到,该局年内外需用银十余万两无从罗掘,不得已将此项出使经费银七万九千余两暂行借用应急,仍俟洋药税厘拨到陆续归还”(91)。

三 协助有关部门查稽走私

军火贸易的巨大利润,除了各大军火商争相招揽外,不少混迹中国的洋人也想通过走私而从中争利;个别沿海百姓因生计艰难,也有铤而走险贩运军火的情况,清廷和外洋基于各自的考虑,均要求各海关监督加大查禁的力度。

(一)查处洋商私贩

个别洋人的军火走私会损害大型军火商的利润,搅乱对华军火市场。为此,列强常胁迫清廷严查军火走私,对个别洋人走私绝不轻易放过。光绪十二年八月,赫德致函盛宣怀,“(铜帽一百五十盒送呈)二十七日英国阿兴顿轮船进口,本关拿获违禁之放枪铜帽一百五十盒”。(92)光绪十七年八月,谢家福致函盛宣怀,“请通饬各船严查夹带军火,如不自查出,为关查出,此买办或撤或调以吓之”。(93)光绪十七年九月,招商局会办马建忠致李鸿章函称,“香港英督已悬禁令自本年八月二十九日即西历一八九一年十月一号起,六个月内除经领有执照外所有军装器械一概不准载运出口,亦不准私行携带,违则拿究重惩等因。然于购运军火之匪类,如由轮船往来究应如何稽查始严密而不扰累地方之巡保防范与租界之照会,探捕皆无所施。……诚以货物漏税有损军国饷需而匪徒漏网有碍通商地面,乃不一月间,于沪关镇关津关,搜获私运军火炸药,由洋人从中勾串,同恶相济,及今就各口往来华洋轮船筹弭患祛弊之法,惟有于各口岸在海关左近或商局或公司行左近,由商局知会各关道,设立中外商轮售票稽查局刊印华洋文编号联票”。(94)甲午战时,清廷对军火走私更为警惕,严格航道管理,以杜漏卮。光绪二十年盛宣怀称,“日本来一兵船运煤,经罗镇台(罗荣光)扣住不准卖给煤斤,现驶赴口外,无煤不得行驶,若大人函致罗镇台或用炮打沉或扣以为质,将来为对换操江兵轮地步,似为一策”。(95)同年七月初十日,“查大沽口排系软木筏,昼启夕闭,兵船各轮夜晚不得进出海口……相应函致贵税司查照,希即转饬各国兵商轮船一体知照,今晚六点钟即恤关合木筏,勿再出口为要”。(96)十一日,“兹由南洋大臣刘岘帅札,饬江海关道黄观察与张统领商定,函请税务司雇一西人管理查船之事。凡轮船之由江阴驶过者,须认明旗号唤令停轮,会同委员查明并无混冒等情,始准开行前去,所以杜敌人之窥伺而严要隘之防”。(97)二十一年四月,张之洞上奏为甲午前线转运兵员军械购买租用轮船事宜,“前因南洋海防戒严,江南各兵轮船蚊船均经分泊要隘以备战守之用,所有吴淞口巡察海面稽查入口外国兵商各船”。(98)

(二)追剿华人走私

沿海华人民众迫于生计,在洋人的怂恿下向内地走私小笔军火的情况屡见不鲜,清廷延续禁止民间私藏军械的一贯做法,查禁较严。盛档中记载有南昌轮船贩运军火水手头等供词讯问笔录(日期不详),“才财荣供:小的年四十一岁,是浙江定海县人,在南昌轮船当水手头两年了。所有洋关扦子手查获枪枝枪子,系船上广东木匠谭姓先合二水手头叶北仁商明,又向小的并支更人李阿传商明,运装船上至天津出售分利。船上洋人并不知情,至谭木匠在香港运来枪枝枪子,究竟货主是谁,并向何行何店购买及至天津售归何人?小的实不能指出,求提谭木匠讯问。……至硫磺是杨安生们所带,与小的无干,只求恩典是实。杨安生供:小的年四十三岁,是浙江宁波海县人,在南昌轮船当火头五年有余,洋关扦手拿获枪枝枪子,小的并不知情,至拿获硫磺,有小的十包,二火头王兴来二十包,三火头毛钱良十包,又有扒煤人阿宝阿狗等共十余人全都携带,拟至天津卖给收买小货之人赚钱瓜分。所有此项硫磺在香港系轮船停住油底时泊至对岸,由舢板上贩买来的。至叶北仁阿宝阿狗三人系在扦手查出枪磺时上岸逃跑的,现经才财荣赴宁波各店查询并无下落,想已随轮出口,未在天津,再谭木匠现在南昌船上,于前天随船走了,今蒙审讯只求恩典,所供是实”。(99)

四 小结

19世纪60年代开始,大批西洋武器进入中国,一些大型海关的海关监督在其中担任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近代华洋军火贸易,在迅速提升中国军队武器装备水平的同时,又由于财政困难等种种因素,西洋武器引进的质与量都远未达到预期目标,效费比极低。盛宣怀在任海关道期间参与了多年华洋军火贸易。不过,凭借工于算计、善与洋商角力的他,虽然也购到诸多物美价廉的西洋利器,却没能从根本上改变敌强我弱的态势。或许因购买军火而深感军费之捉襟见肘,也从侧面给了盛宣怀发展实业的一个内在动机。甲午战后,盛宣怀长期致力于铁矿等实业,常以中国铁厂强于日本引以为傲。光绪三十四年,盛宣怀致函伦贝子谈及日本铁厂情况:“钢铁实为富强第一关系,该国制铁所系属官办专供陆军部之用,规模虽大所出钢铁不过与我相符……每年购买欧洲钢铁岁数千万,其甚赞汉钢精美愿购我钢货。……中国地大物博,而实业程度太低,当此国困民穷,舍实业何以裕,国用何以养,民生所冀。”(100)晚清历史发展的事实告诉人们,不积极推进工农商诸实业以打牢发展基础,靠单纯购买不断更新的西洋军械来饮鸩止渴,只是舍本逐末的短期行为,不仅御外侮乏力,平内患无方,先进的外洋军火甚至成了自我埋葬的最佳武器。

①《税务处改订枪弹进口新章》,抄本,上海图书馆藏,索引号:554261。

②清末进口军火最重要的转运中心为津海关与江海关,江海关自1859年设置道台,津海关自1870年设置道台。从海关道任职过后的提升比例来看,上海海关道、天津海关道、登莱兵备道兼东海关监督分别为70.6%、42.9%、29.4%,位列前三甲(南京盐法道台虽为50.0%,却与海关无涉)。盛宣怀在清代最重要的两个海关道职位上连续任职11年的经历比较罕见,对研究海关监督的行为有较大价值。详见梁元生:《上海道台研究》,陈同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0、159—160页;姜铎:《晚清海关与洋务运动》,《学术月刊》1996年第12期。

③曾志文:《论盛宣怀军务工作及其练兵思想》,《兰台世界》2012年第12期;齐国华:《记盛宣怀在中法战争期间的几件事》,《历史教学》1983年第11期;李强:《盛宣怀与甲午战争中的电报通讯保障》,《兰台世界》2011年第28期。均未深入论述盛宣怀参与华洋军火贸易情况。

④“盛宣怀档案”主要收藏于上海图书馆及香港中文大学,尚有大量档案没有对外公布。盛档中关于外洋军火度量单位说明:1.“生”“生的”或“生脱”,为“生的米突”之简称,即英文centimeter,“厘米”之译义。火炮之口径,如“三十生半”克虏伯炮即指“305毫米口径”克虏伯炮。每1生的合中国0.315尺。2.密里、密达,为英文millimeter,即毫米之译义,指枪支口径,如“六密里八”毛瑟步枪即“6.8毫米口径”毛瑟步枪之意。每10密达为1生。3.启罗,为英文kilogramme,即千克之译义。表示外洋枪弹重量,如弹重“二十启罗”即“20千克”。每1启罗合英制2.2046磅。4.马克、分尼为德国等国货币,每100分尼为1马克。5.镑、先令,为英国等国货币,每20先令为1英镑。本文将从外洋进口之武器成品及军工物料均归为军火。

⑤《盛宣怀详李鸿章文》,盛档,上海图书馆藏(以下简称“上图藏”),档号:033515—1。

⑥《李鸿章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515—2。

⑦《为北洋水师订购阿摩士庄厂之通管轮轴事札》,津海关档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w1-9-3090。

⑧《胶州澳地势设帖》,盛档,上图藏,档号:040467。

⑨《谨将应购备用各项军火开呈宪核》,盛档,上图藏,档号:033207、033306。

⑩《□致□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88027。

(11)《盛宣怀来电存稿(第三十册)》,第235页,盛档,上图藏,档号:003630。

(12)《补海师岱、朱锡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41601。

(13)《发放军火清单》,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92。

(14)《丁汝昌海军函稿·致龚鲁卿》(光绪二十年六月初一、初六、十三日),《北洋海军资料汇编》上册,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4年版,第500、504、515页。

(15)《寄旅顺丁提督龚道》(光绪二十年九月初六、初八日),《李鸿章全集·电稿》第3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3页。

(16)《顾元爵致赵筱川电》,盛档,上图藏,档号:056594—1、056594—2。

(17)《顾元爵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89022、033343。

(18)《上海轮船招商总局致黄建笎电》,盛档,上图藏,档号:060848—2。

(19)《陆维祺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57509—1。

(20)《顾元爵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57433。

(21)《寄旅顺丁提督龚道》(光绪二十年九月初六日),《李鸿章全集·电稿》第3册,第16页。

(22)《丁汝昌海军函稿·复德(璀琳)税司、致龚鲁卿、复江海关税司贺壁理》(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北洋海军资料汇编》上册,第558—562页。

(23)《蒋正元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74179。

(24)《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55。

(25)《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40311。

(26)《机器局制造及试验子弹器具数目清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51。

(27)《笪栋禀盛宣怀文》,盛档,上图藏,档号:001921。

(28)《德国格鲁森炮节略》,盛档,上图藏,档号:040585。

(29)《费烟陈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31—1。

(30)《军火广告帖》,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31—3。

(31)《大炮照片》,盛档,上图藏,档号:029177。

(32)《克虏伯炮及弹药价目清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42—2。

(33)《补海师岱、朱锡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49。

(34)《李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564。

(35)《格鲁森厂制造各种炮架、子弹价值清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40。

(36)《驹良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493—1。

(37)《承办北洋快炮原稿》,盛档,上图藏,档号:033205—2。

(38)《龚琳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57514。

(39)《龚琳致朱宝奎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40401—2。

(40)天津市档案馆、天津海关:《津海关秘档解译》,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41)《龚照瑗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476。

(42)《盛宣怀来电存稿(第30册)》,第139页,盛档,上图藏,档号:003630。

(43)《蒋堃禀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85。

(44)王尔敏等:《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版,第9—11页。

(45)《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三:甲午中日战争》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6页。

(46)《上游去电》,盛档,上图藏,档号:027180。

(47)《克虏伯等炮由外洋运到威海水脚保费清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40555。

(48)王垂芳:《洋商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49)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的洋行与买办》,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页。

(50)中国史学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68—469页。

(51)《盛宣怀亲笔函稿不分卷》,第150页,上图藏,索引号:430853—60。

(52)《李德与聂缉槼订购枪炮合同》,盛档,上图藏,档号:040404。

(53)《承办北洋快炮原稿》,盛档,上图藏,档号:033205—2。

(54)《津海关定购炮清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33530。

(55)《福克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90。

(56)《北洋海防军械总局咨盛宣怀文》,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87。

(57)《盛宣怀致泰来洋行照会》,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88。

(58)《李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89。

(59)《北洋海防军械总局咨盛宣怀文》,盛档,上图藏,档号:033554。

(60)《北洋海防军械总局咨盛宣怀文》,盛档,上图藏,档号:033557—2。

(61)《泰来洋行补至北洋所购炮零件数目清单》,盛档,上图藏,档号:033557—1。

(62)《严信厚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88988。

(63)《补海师岱、朱锡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22。

(64)《福克、李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40317。

(65)《黄秉璋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208。

(66)《顾元爵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57433。

(67)《补海师岱、朱锡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74283。

(68)《李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67。

(69)《李凤苞致盛宣怀电》,盛档,上图藏,档号:033399。

(70)《克虏伯等炮由外洋运到威海水脚保费清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40555。

(71)《龚琳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57514。

(72)《补海师岱、朱锡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491。

(73)《龚琳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0015。

(74)《孙金彪致盛宣怀函》、《购买枪炮清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40409、040410。

(75)《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40311。

(76)《续修四库全书》第857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113、152页。

(77)《抄工部核销练军采办外洋军火用银奏折》、《核销山东泰安轮船采制军火用银折》、《核销山东省东海关练军并采制军火用过银两折》,盛档,上图藏,档号:073923—5、033119、033750。

(78)《补海师岱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486。

(79)吴廷燮:《清财政考略》,民国三年(1914)铅印本,第15—16页。

(80)《筹饷清单》,盛档,上图藏,档号:032226。

(81)王尔敏等:《近代名人手札真迹:盛宣怀珍藏书牍初编》(三),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2—1113、1119页。

(82)梁义群:《近代中国的财政与军事》,国防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83)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8页。

(84)中国史学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3册,第447页。

(85)顾廷龙:《李鸿章全集》,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865页。

(86)《奎俊咨户部文》,盛档,上图藏,档号:108624—1。

(87)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61页。

(88)《边本钧移盛宣怀文》,盛档,上图藏,档号:043654。“□”为原档残缺之字。

(89)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下),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622—623页。

(90)[英]勒费窝:《怡和洋行:1842-1895年在华活动概述》,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13页。

(91)《北洋大臣李鸿章札文》,盛档,上图藏,档号:072333。

(92)《赫德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33681。

(93)《谢家福致盛宣怀电》,盛档,上图藏,档号:113406。

(94)《致李鸿章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96359。

(95)《□振鹏致盛宣怀函》,盛档,上图藏,档号:057315—1。

(96)《盛宣怀为兵商轮船勿进出大沽口事致德璀琳函》,“海关档案与甲午战争”全宗,天津档案网电子档案http://www.tjdag.gov.cn/tjdag/luc_query.action?DocumentID=DA_NEWS_ZTDA603。

(97)《盛宣怀为稽查轮船事致德璀琳函》,“海关档案与甲午战争”全宗,天津档案网电子档案http://www.tjdag.gov.cn/tjdag/luc_searchIndex.action。

(98)《购买租用大小轮船转运兵械札》,盛档,上图藏,档号:031369—17。

(99)《谨将讯问南昌轮船贩运军火水手头等供词缮折恭呈宪鉴》,盛档,上图藏,档号:109156。

(100)《盛宣怀亲笔函稿不分卷》,第551、562、566、569页,上图藏,索引号:4308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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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在现代华阳武器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以盛宣怀为例_盛宣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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