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及民工荒:基于湖北汉川的农户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川论文,家庭论文,剩余劳动力论文,湖北论文,农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假设A村庄有100家农户,每户有土地8亩、劳动力2个,其中一个劳动力外出打工,另一劳动力在家种地并照顾小孩。从单个家庭来看,该村已经没有剩余劳动力。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说该村整体上已经没有剩余劳动力了呢?答案并不确定,这依赖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弹性。进一步假设由于某种原因,其中50家农户举家迁移,并将其拥有的土地转让给其余50家农户,使每户土地种植面积达到16亩。由于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留守的50家农户在保持一个劳动力务农的情况下,其农业纯收入总值大于或近似等于原来100家农户的农业纯收入总值,且其农业生产投入总值也近似等于原来100家农户的农业投入总值。那么,我们可以认为A村庄100户家庭中实际上有50户是“剩余家庭”。尽管从单个家庭来看,A村庄似乎已没有剩余劳动力,但整体来看,A村庄有50户“剩余家庭”,即50%的现有劳动力是剩余劳动力。
本文对农村的“剩余家庭”界定如下:在不增加要素总投入的前提下,如果部分农户家庭不从事农业生产,并把其拥有的土地资源转让给另一些农户进行有规模的生产经营,总的农业纯收入同分散经营相比没有明显下降,或者总的农业纯收入提高了,那么这部分农户家庭就是“剩余家庭”。由此,农村剩余劳动力就有2种可能的存在形式:一是剩余劳动力分散在单个农户家庭中,这些劳动力在家中务农对农户家庭的总效用无明显提高,只要找到打工机会且这些打工机会能够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工资,他们就愿意外出打工,例如农户家庭中的一些成年未婚的子女,我们称之为“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传统定义基本一致。二是单个家庭内部已经没有剩余劳动力,但农村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家庭”,同前述的A村庄相似,我们称之为“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家庭内部剩余劳动力,我们是以“家庭总效用”而不是家庭纯收入为衡量标准,因为对于单个家庭,家庭劳动力的转移行为不只是考虑家庭货币收入,还要考虑照顾子女、夫妻团聚等情感因素。①根据定义,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以单身农民为主,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以已婚农民为主。
我们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存在的形式进行区分,对研究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中国城市化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剩余劳动力主要存在于家庭内部,那么不需要农户举家转移,只需每个家庭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宏观上就可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反之,如果农户家庭内部已经没有剩余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以家庭外部的“剩余家庭”形式存在,那么除非采取农户举家转移的模式或给予很高的工资补偿,否则很难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将引发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民工荒”并存的现象。然而,现有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转移途径,而对其存在形式的研究却近乎空白。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并通过对湖北汉川的农户调查数据的经验研究,发现家庭外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存在形式。家庭外部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助于解释中国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民工荒”并存的现象。
下文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是两种形式剩余劳动力的判断及本文的农户调查,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经验分析方法,第四部分是经验分析结果,第五部分是根据经验分析结果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存在形式和民工荒问题的分析,第六部分总结全文,并指出本文的缺陷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 两种形式剩余劳动力的判断及本文的农户调查
(一)对两种形式剩余劳动力的判断
判断一个农户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内部剩余劳动力的简单且有效的标准是,在现有条件下,这个农户家庭中是否有愿意出去打工的劳动力。只要存在这种愿意外出打工但还没有外出打工的劳动力,不论是因为找不到工作机会,还是暂时在家休息,都代表该农户有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如果一个家庭没有愿意外出打工的劳动力,无论是因为需要在家照顾子女、老人、种植家里的土地,还是因为年龄较大眷念家庭团聚的生活方式,都表明这个家庭已经没有了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
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三种形式:一是外出务工的异地转移(离土又离乡);二是在本地实现非农就业的就地转移(离土不离乡);三是兼业型农民,在本地务农的同时还从事一些非农产业活动(不离土也不离乡)。本文认为前两者是已经实现转移的劳动力;兼业型农民如果常年从事农业劳动,本文将他们作为有待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是,兼业型农民是家庭内部还是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如果兼业型农民留在家中对提高其家庭总效用(无论是农业收入还是包括情感因素在内的其他形式收益)有着明显贡献,因此不愿外出打工,他们就不是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如果常年从事农业劳动的兼业型农民对提高其家庭的总效用是重要的,但是对提高整个村落的农业收入是无益的,他们就应该是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
根据前文的定义,农业生产存在规模报酬并不是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存在的必要条件。例如,A、B两户农民各有10亩,中间投入各0.5万元,农业纯收入各1万元,如果A农户种植两户的20亩土地,在中间投入没有超过1万元的情况下,农业纯收入达到了2万元,或者略低于2万元,就可以说其中的B农民是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即“剩余家庭”。A农户的土地规模增加了1倍,虽然其家庭的劳动力数量不变,但每个劳动力的劳动强度、劳动日投入必然增加,实现农业纯收入增加1倍这一结果,并不一定要求农业生产具有规模报酬。
上述例子中,B农户定义为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土地合并后,总的农业纯收入得以增加或维持;第二,土地合并后,总的农业纯收入的增加或维持不依赖于增加A农户自身劳动以外的其他投入,否则我们就不能称B农户为剩余劳动力,因为发生了其他投入对劳动力的替代。例如,上述例子中,如果A农户种植两户的20亩土地,农业纯收入2万元,但中间投入显著超过1万元,我们就不能称B农户为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因此,为了判断是否存在家庭外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我们既要研究农业收入的土地弹性,还要研究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如果某地区,农户农业净收入的土地弹性大于或等于1,且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小于或等于1,则该地区存在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在下面的分析中,本文将采用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农户农业净收入和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以判断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性。
(二)本文的农户调查
现有采用农户调查数据进行的有关农业生产的经验研究,其调查范围一般覆盖较大的区域。李功奎和钟甫宁(2006)选取了江苏欠发达地区4个县的8个乡镇的436家农户为样本,Wan和Cheng(2001)选取了吉林、山东、江西、四川和广东等5省的数百家农户为样本。样本分布地区较大,虽然更具代表性,但相对于本文的研究目的而言,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农业生产深受土壤质量、气候条件、交通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即使同一乡镇同一行政村但不同自然村的农户之间,由于交通条件和达到乡村市场的便利性不同,也会使其农业生产收益受到显著影响,更不用说不同的气候条件和土壤质量。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农户的土壤条件、气候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相同土地面积的农户的农业生产收益实际不具有很好的可比性,因此,应选取分布较集中的样本来提高可比性。此外,交通条件较好的自然村农户密度较大,土地种植规模较小,若不控制这些地理因素,在计量分析中会造成严重的内生性问题。另外一个重要的缺点是,分布地区越广大,农户调查成本越高。
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农户调查成本的考虑,本文农户调查的区域是湖北汉川市下属的中洲农场和二河镇的一些村庄,本文将以这些村庄为案例,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形式。湖北汉川市地处江汉平原腹地,适宜种植水稻、棉花、小麦、西瓜等多种农作物。汉川市中洲农场原是湖北省农垦局下属的国有农场,2006年改为汉川市管辖。中洲农场的农户在土地种植面积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农户间土地种植面积差距较大,有的农户种植面积达到五十多亩,甚至上百亩,也有农户土地种植面积只有十几亩;二是平均来讲,中洲农场的农户种植面积同汉川其他乡镇相比要大得多。二河镇紧邻中洲农场,其中,二河镇的陡阜村(一个行政村)与中洲农场的双福村只有一条浅沟作为象征性的分界线。但是,二河镇陡阜村农户的平均土地种植面积却远远低于中洲农场双福村的农户。因此,湖北汉川市的中洲农场和二河镇是研究土地种植规模和农户农业收入之间关系的天然实验场。选择中洲农场和二河镇作为调查区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中洲农场是本文作者之一的家乡,这为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获得可靠的数据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我们分别在中洲农场的双福、瑞丰、赤壁等行政村的6个自然村、二河镇的陡阜、高家咀、龚家咀、白果树等行政村的8个自然村进行了随机的农户访谈调查。为了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我们聘请了当地的农业技术人员为调查顾问进行了预调查,根据预调查的结果对调查问卷进行了修改完善。②
调查获得有效问卷189份,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家庭的农业生产劳动力组成是一样的,即农户夫妻两人共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成年子女外出打工、上大学、或成家另过,未成年子女上中、小学。我们可以把夫妻两人共同务农的农户家庭称为代表性家庭,其他为非代表性农户家庭。在189份有效问卷中,非代表性农户家庭共有17户。调查问卷设计有“农户家庭成员是否常年从事农业劳动、有何兼业、兼业收入多少”等问题,发现大多数兼业农民的兼业收入较低,兼业工作大多不稳定,如捕鱼摸虾、搬运、农闲时的建筑工、摘棉花、小买卖等。因此,凡是常年从事农业劳动的兼业农民本文仍将其作为未实现转移的农业劳动力。
三 土地约束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模型和本文的研究方法
(一)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现有的研究均采用Cobb-Douglas函数(CD函数)来描述中国的农业生产,并进行经验研究。Lin(1992)和Fan(1991)用CD函数分别研究了技术变化和制度变革对中国农业增长的影响,但这两个研究均使用省一级的加总数据,并不适于研究中国农户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状况(Wan and Cheng,2001)。
Wan和Cheng(2001)、Nguyen等(1996)分别采用农户调查的数据,研究了中国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问题。尽管使用的数据不同,但两个研究采用的农户家庭农业生产模型和经验分析方法却基本一致,其模型设定如下:
与模型(1)不同,模型(2)的被解释变量I是农户家庭的农业纯收入,而非农产品产量;模型(2)其他变量与模型(1)相同。李功奎和钟甫宁(2006)估计了生产函数,但他们没有对规模经济问题进行分析。
那么,模型(1)和模型(2)哪一个能更好地描述中国农户家庭农业生产行为?我们的农户调查发现,虽然在理论上,模型(1)似乎是合理的,但在经验分析中,模型(1)却面临两个难以克服的困难,使其难以正确描述中国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
一方面,各种农产品的中间投入存在统计上的困难。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户家庭通常种植一种以上的农产品。对于农业生产的投入品支出,如化肥、农药、机耕等支出,农民通常只记录一个总数,很难分清具体有多少支出投入到某种农作物上。即使农户能给出一个大概的数据,也不太准确,这使得采用模型(1)很难准确地分别估计各种农产品的生产函数。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由于种植方式不同,不同农户的同种农产品在产量上的可比性较差。例如,我们的农户调查发现,湖北汉川的农户种植棉花的方式主要有6种,包括:(1)只种棉花;(2)棉花中套种西瓜;(3)收了小麦后种棉花;(4)小麦里套种棉花;(5)棉花里套种黄豆;(6)收了油菜后种植棉花。除了这6种主要方式外,还有其他一些棉花种植方式。农民一般根据土地的自然种植条件、土地的规模和区位条件、农民自身素质和经验、家庭农机条件、往年的价格等多种因素选择不同的棉花种植方式。对于相同的种植面积,若种植方式不同,则棉花的产量、质量、中间投入支出会存在很大的差别。换言之,由于采取了不同种植方式,农户A生产的500斤棉花与农户B生产的500斤棉花并不具有可比性。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对于同一种农作物,农户常常在不同部分农田中采用不同种植方式,这进一步降低了农户之间的农产品产量的可比性。因此,采用模型(1)很难准确地分别估计出农户的玉米、小麦、棉花等多种农产品的生产函数。
农户之间的各种农产品产量缺乏可比性,会进而导致农户之间的总收入也缺乏可比性。然而,农户之问的农业纯收入却是可比的,也是农户最容易准确给出的数据,这是用模型(2)来描述农户农业生产行为的显著优点。因此,相比于模型(1),采用模型(2)可以更好地对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进行研究。
(二)在土地约束条件下的土地弹性估算方法
1.土地种植面积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关系。农户土地种植规模与其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可能有着紧密的联系,这里有3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是在土地面积较小的情况下,农户会精耕细作,以期在单位土地面积上赚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土地面积较小时,单位面积的农业纯收入较大;第二种是在面积较大时,农户更有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单位土地的农业纯收入可能更大;第三种是当土地面积很大时,农户对土地经营比较粗放,单位土地的农业纯收入较少。由于中国农村普遍土地面积较小,第三种可能存在的概率不大。图1是农户种植面积和农业纯收入关系散点图,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同其他农户相比,对于土地面积小于19亩的农户,其农业纯收入与土地面积拟合直线的斜率要稍微高一点,但这一观察有待检验。我们在下面的经验分析中将考虑土地面积对土地弹性可能的影响。
Wan和Cheng(2001)、Nguyen等(1996)、李功奎和钟甫宁(2006)通常假设土地的弹性是常数,但根据土地种植面积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关系分析,这种假设并不一定成立。本文放弃了农业收入的土地弹性是常数的这一假设,在模型中,用虚拟变量控制土地种植面积小于和大于19亩农户之间的农业收入土地弹性的差异,在式(3)中用β(M)表示农业收入土地弹性与土地种植面积的取值范围有关。
根据式(3)改写的计量模型如式(4)所示,可以用来估计农业纯收入的规模经济参数,但并不能正确地估计土地种植规模对农户家庭农业纯收入的综合影响。
根据式(4)估计的农业收入的土地弹性,是假设农业生产的中间投入不变情况下的土地弹性,但这种假设在中国实际的农业生产中并不成立。
中国农村土地资源十分短缺,农民普遍面临着非常“紧”的土地约束。在紧的土地约束条件下,农户土地种植面积对其农业生产的中间投入如化肥、农药、农机租用等有着决定性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劳动日投入也有着决定性影响,用含有误差项的计量模型(不是确定性的数理模型)可表示如下:
式(5)和式(6)成立的理论基础是,在存在土地约束和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单个要素边际收益递减。
首先,在其他农业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为了应对土地的边际收益递减,理性的农民必然会随着土地种植面积的增加而增加化肥、农药、农机、劳动日等生产性投入。例如,若一个农民种植5亩土地用10公斤化肥,且不需要租用农机,那么他种植50亩土地,就必须使用更多的化肥,并且也必须租用农机。因为农户的行为受“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支配,土地种植面积增加,不增加中间投入,土地收益将无法实现最大化。
其次,土地面积不变,其他农业投入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例如,一个农民种植5亩土地最好用5公斤化肥,他决不会使用10公斤化肥,因为过度使用化肥可能得不偿失。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也不会过度使用化肥、农药、农机等其他投入。所以,在中国农村普遍土地约束的条件下,土地种植面积对农业生产的中间投入有着决定性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劳动日投入也有着决定性影响。我们的调查也发现,农户农业生产的中间投入的自然对数值与其土地种植面积的自然对数值相关系数高达0.87,中间投入对其土地种植面积做对数线性模型回归,回归的为0.79。
综上,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土地约束的条件下,土地面积对家庭农业收入的影响有3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土地面积自身对农业收入的影响,可用式(4)的土地弹性表示;第二条渠道是土地面积通过影响农业中间投入来影响农业收入;第三条渠道是土地面积通过影响劳动日投入来影响农业收入。要正确估计土地种植面积对农户农业收入的综合影响,应当将式(4)、(5)、(6)结合起来,得到公式(7):
为了区别于式(4)计算的土地弹性,本文定义根据式(7)计算的土地弹性为土地约束条件下的综合土地弹性。下面我们将根据式(7)和式(5),分别对农业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和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进行估计。
四 对农业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和农业投入的土地弹性的估计
(一)变量的界定
1.对农业纯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的经验分析模型。本文对农业纯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进行经验分析的计量模型可用式(8)表示:
其中,lnI表示农户农业生产纯收入的自然对数。S是农户土地种植面积,本次调查样本S在4和68亩之间。lnS表示S的自然对数。
Ms表示M12、M23、M4等三个虚拟变量之一,M12取值为1时表示土地种植面积在4~19亩的农户、M23取值为1时表示土地种植面积在19~30亩的农户、M4取值为1时表示土地种植面积大于50亩的农户。在计量模型中分别加入这些变量和lnS的交乘项,是为了研究农业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是否随土地规模变化。
La表示农户家庭常年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La和式(6)中L的不一样,后者表示劳动日投入,而La的定义如下:夫妻两人常年参加农业劳动的代表性农户家庭劳动力数量为2;一人常年打工、一人在家务农的农户农业劳动力数量为1;儿子、女儿或儿媳在家常年参加农业劳动,可算做一个劳动力;户主的父亲或母亲没有超过60岁,且常年参加劳动算做一个农业劳动力,如果超过60岁且常年参加劳动,算做半个劳动力。需要说明的是,家庭劳动力数量和家庭农业生产劳动日投入的经济含义不同,家庭劳动力数量与土地种植规模没有联系,而土地种植面积对家庭农业生产的劳动日投入有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式(6)和式(7),式(8)中没有家庭劳动日投入变量,这里加入家庭劳动力变量,是为了分析家庭边际劳动力对收入的影响(不是劳动日投入的影响)。
X是由X1、X2、X3……X13等虚拟变量组成的向量,分别表示13个自然村,其取值是1或0。在经验分析中,X1~X13的13个虚拟变量实际上控制了14个自然村的自然条件对农户农业收入的可能影响,如交通、灌溉以及到达乡村市场的便利性。
N是由一些控制变量组成的向量,包括ED、EXP和TR1、TR2、TR3、TR4。其中,ED和EXP是两个基本控制变量。ED表示户主学历,0表示小学,1表示初中,2表示高中。样本中没有户主学历是文盲或是大专以上的情形。EXP是虚拟变量,取值为1表示曾经出外打过工、当过兵或者有过其他经历,没有外出经历者取值为0。TR1~TR4是表示农户拥有农机类型的一组虚拟变量,TR1等于1表示拥有价值5万元以上大型农机的农户,TR2等于1表示拥有价值2~5万元的大中型农机的农户,TR3等于1表示拥有价值0.5~2万元的中型农机的农户,TR4等于1表示拥有价值小于0.5万元小型农机的农户。
图2 农户土地种植面积和家庭农机拥有情况的散点图
说明:①横坐标S表示土地种植面积,单位是亩,纵坐标TR表示家庭农机拥有类型;②TR=1表示拥有价值5万以上大型农机的农户,TR=2表示拥有价值2到5万的大中型农机的农户,TR=3表示拥有价值0.5到2万的中型农机的农户,TR=4表示拥有价值0.5万小型农机的农户,TR=5表示没有农机的农户。
农机是农户家庭的一项重要资产,但由于购买年代不一,相同农机的资本存量是多少并不清楚。更重要的是,我们调查发现大多拥有大型和大中型农机的农户,主要不是用于自家的农业生产,而是为了帮助其他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挣取农机租用费。图2是农户土地种植面积和家庭农机拥有情况的散点图,仔细观察可知,各种农机的拥有与种植面积关系不大,尤其是拥有大中型以上农机的农户并不是种地最多的农户,拥有中型以上农机的农户在被调查农户的土地种植面积范围内十分分散。这进一步证明农户购买大中型以上农机主要不是用于自家农业生产,而是挣取服务费的调查结论,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机的资本存量直接放入式(8)中。借鉴Wan和Cheng(2001)、Nguyen等(1996)、李功奎和钟甫宁(2006)的处理方式,式(8)中没有用农户资本存量,只包括中间投入。在农机投资主要用于挣取农业服务费的情况下,整个调查样本的农机投资信息和农机使用信息,实际上可以从中间投入中基本得到反映,因为中间投入包含了对农机使用的需求量。与现有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在计量模型中加入了反映农户农机拥有类型的虚拟变量(TR),以期更好地控制拥有农机情况对农户农业纯收入的影响。
2.对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的经验分析模型。本文对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的经验分析模型可用式(9)表示:
其中变量K是农户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总支出,包括化肥、农药、农机租用等所有农业生产支出,lnK表示K的自然对数,式(9)中其他变量的含义与式(8)相同。
(二)对农业纯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的分析结果
表1模型Ⅰ、Ⅱ、Ⅲ给出了对式(8)表示的计量模型的OLS分析结果。模型Ⅰ中La是指农户家庭劳动力数量,而不是劳动日投入。根据式(6),农户农业生产的劳动日投入是由农户土地种植规模决定的,所以考虑了这一影响的式(7)和式(8)消除了劳动日投入变量(L),而农户家庭劳动力数量主要是由农户生育需求、生育成本、外部劳动力需求等外生条件决定的。式(8)和表1模型Ⅰ中加入农户家庭劳动力数量La,是为了分析农户家庭边际劳动力对收入的影响,如果La的系数不显著,就说明在不考虑情感因素的条件下,农户家庭边际劳动力是剩余劳动力;如果La的系数显著为正,就说明农户家庭的边际劳动力不是剩余劳动力。
经验分析发现,表1中模型Ⅰ的La系数也不显著,这一结果与Wan和Cheng(2001)、Nguyen等(1996)的研究一致,其中Wan和Cheng(2001)的回归分析发现劳动力系数是不显著的负值,这与本文的结果相同。在本文的189个样本中,172个样本有夫妻两个劳动力,La等于2;7户家庭有户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参加农业劳动,La大于2。La的系数不显著说明农户家庭边际劳动力对农户的农业收入没有明显影响,农户在家的成年子女实际上是剩余劳动力,根据前文的定义,如果不考虑情感因素,他们应该是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但由于只有7户家庭有大于2的劳动力数量,所以在本文的调查样本中,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很少。
模型Ⅰ中TR1、TR2、TR3、TR4均不显著,这进一步证明拥有农机的类型对农户的农业纯收入没有影响,农户购买中型以上农机主要是为了挣取农机租用费。一些表示自然村的虚拟变量高度显著,证明即使同一乡镇同一行政村但不同自然村的农户之间,由于到达乡村市场的便利性和交通条件的差异,其农业生产收益有着显著不同。
lnS和M12lnS在模型Ⅰ、Ⅱ、Ⅲ中都显著,其他虚拟变量与lnS的交乘项均不显著,这说明同土地种植规模较大的农户相比,土地种植规模小于20亩的农户倾向于精耕细作,其农业纯收入的土地弹性要略大一点。但由于M12lnS的系数很小,经过线性约束的F检验,对于土地种植面积不同的农户,其农业收入的土地弹性与1都没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可以认为农户农业纯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等于1。
根据F检验,La、M23lnS、M4lnS、EXP、TR1、TR2、TR3、TR4联合不显著,所以,我们将采用表1模型III进行下面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存在形式分析。
(三)对农业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的分析结果
表1模型Ⅳ给出了对式(9)所表示的计量模型的OLS分析结果。计量分析发现,农户教育水平、经历、拥有的农机类型以及家庭劳动力数量对农户农业生产的投入均无影响。土地规模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主要因素,lnS的系数高度显著,并略小于1,经过t检验,农业投入的土地弹性与1没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可以认为农户农业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近似等于1。
结合前文计算的农户农业纯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也等于1,可以推论农户的农业毛收入(或称总收入)规模报酬不变,这一结果与Wan和Cheng(2001)、Nguyen等(1996)的研究结果一致,后者发现中国农户的农业生产总产量是规模报酬不变的。
五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形式和民工荒问题的分析
农户农业纯收入的综合土地弹性和农业生产中间投入的土地弹性均等于1,这一结论的重要含义是,土地分散经营的农户合并土地后,总的农业纯收入和中间投入不会明显变化。例如,A、B两农户各种植10亩土地,如果能够合并经营,使得A农户种植两户的20亩土地,那么同分散经营相比,总的农业纯收入将不会下降,而总的农业投入也将不会明显提高。换言之,在没有发生其他投入对劳动力的替代的情况下,A农户取得了原来两户农民种植土地的总的纯收入,这意味着B农户是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
我们在湖北汉川的中洲农场和二河镇调查样本的土地种植面积范围为4~68亩,其中,在湖北汉川二河镇的农户调查共111个有效样本,他们共种植土地1767亩,平均每家种植面积16亩,但其中69家农户种植面积小于15亩,总的农业纯收入为113.6万元。由于二河镇农户的土地种植面积更接近一般的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我们以二河镇的调查样本为例,分析“剩余家庭”存在的规模。
根据表1模型Ⅲ,可以将农业纯收入随土地规模变化的预测模型表示如下:
式(10)中0.068是ED的系数,这里ED取值为1,代表了绝大多数农户的初中学历。我们将利用式(10)对二河镇农村“剩余家庭”的存在规模进行分析。46亩的土地种植面积是本次调查样本的第90百分位数,二河镇111户被调查农户共计1767亩的土地可容纳38个种植面积为46亩农户家庭,根据式(10),38个种植面积为46亩的农户农业纯收入的总值为116.1万元,略高于111家农户分散经营的农业纯收入113.6万元。这表明在二河镇,大量的农户家庭是“剩余家庭”。换言之,二河镇存在大量的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
然而,如果土地经营存在着单位规模收益,那么为什么农户之间没有进行合作?比如将两户的土地合并到一起经营,然后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考虑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劳动。假设一个家庭有3个劳动力,其中一个劳动力是剩余劳动力,他的存在并没能增加该家庭的总收入。但是这个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却能实实在在地减少其他两个劳动力的劳动力投入。换言之,如果没有第3个劳动力,其他的两个劳动力必须满负荷劳动,其劳动投入各是1个。有了第3个剩余劳动力,其他两个劳动力不用满负荷劳动,3个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各是2/3个,3个劳动力都处于1/3的失业状态(或剩余状态)。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第3个劳动力减少了其他两个劳动力的实际劳动负荷,就否认第3个劳动力是剩余劳动力,我们只是根据“第3个劳动力的存在是否能增加家庭总收入”这一标准来判断他是否是剩余劳动力。
理解了上述问题,我们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土地经营具有单位规模收益,但农户没有自行进行土地合并”的问题。道理同上,因为两户农民家庭各经营一份土地,同一户农民家庭经营两份土地相比,尽管在总收入上没有显著增加,但一户农民经营两份土地可能必须满负荷劳动。假设A、B两农户各经营一份土地,其农业收入各是1万元,A农户经营两份土地农业总收入是2.1万元。他们是否会自行合并土地呢?比如,由A农户经营两分土地,然后给B农户1万元。当然不会,因为农户B没有付出任何劳动,而A农户必须满负荷劳动。
假如有了非农产业的工作机会,B农户全体转移出来,B农户一般愿意把土地租给A农户经营。但是,如果没有非农产业的工作机会,B农户更愿意从事农业劳动,以利用其剩余的无处使用的劳动力。这比把土地租给A农户得到的收入更多。
更大的困难在于,剩余家庭B农户全体转移出来的成本比家庭内部单个劳动力转移出来的成本要大得多。如子女上学、住房成本等等,这些成本对于家庭内部的单个劳动力转移基本可以不考虑。这正是本文提出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的意义所在。它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中国,民工荒和剩余劳动力会同时存在”。
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分析,市场选择的结果应该会根据边际法则,使家庭内部和外部的剩余劳动力最后形成一个均衡,包括劳动力转移数量、农民工工资等。这个均衡的实现,需要厂商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已经在工厂工作的农民工的工资,这个成本对厂商而言太大了。因为许多成本是应该由社会负担的,如子女上学、部分住房成本、社会保障成本等等。从家庭内部劳动力的转移成本到家庭外部劳动力的转移成本,不是逐渐提高的,而是突然显著提高的,厂商难以承受,尤其是本该部分由社会承担的子女上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成本。这是造成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和“民工荒”可能同时存在的主要原因。
由于农户土地种植面积小、举家转移成本高是中国农村的一个普遍的共性问题,我们不妨用式(10)对全国的“剩余家庭”做个很粗略的估算。③根据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中国2007年底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耕地面积2.16亩,每户平均3.27人,由此可知中国农村居民每户平均土地种植面积为7亩。根据式(10),种植20亩土地的农户农业纯收入是17 112元,种植7亩土地的农户农业纯收入是5 704元,前者相当于后者的三倍。换言之,将中国农村2/3的农户家庭迁移出去,使剩下农户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农业纯收入总值基本不变。所以,整体而言中国农村大量的农户家庭是“剩余家庭”,中国农村存在大量家庭外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我们的问卷调查专门设计了一个问题即在家劳动力未出去打工的原因。该问题列出了9个可供选择的原因,包括(1)外出找不到工作,(2)年龄过大,不愿出去,(3)家里的土地需要耕种,(4)家里的小孩需要照顾,(5)外出打工收入并不必守在家乡高多少,(6)打工太累,不愿出去,(7)身体不好,不适合出去,(8)在家乡找到了工作,(9)家里的老人需要照顾。每个被调查者最多可以选择3项。如果某个被调查者选择了“外出找不到工作”,说明他是愿意外出打工但缺乏工作机会的家庭内部剩余劳动力,同时也说明他寻找工作的能力可能不高。
在189份有效问卷中,选择一项的有180人,选择两项的有78人,选择三项的有8人,总计266次选择。其中,选择“年龄过大,不愿出去”者73次,选择“家里的土地需要耕种”者56次,选择“家里的小孩需要照顾”者55次,选择“外出找不到工作”者34次,选择“外出打工收入并不必守在家乡高多少”者22次,其他选择选次过少,不予报告。这一结果表明,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很少,因为在总共266次选择中,选择“外出找不到工作”者只占12.7%,在家劳动力没有外出打工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的原因,选择家里的土地需要耕种和小孩需要照顾者占总选择次数的41.7%。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年龄过大,不愿出去”,占总选择次数的27%。进一步询问发现,“年龄过大,不愿出去”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对熟悉的生活环境和夫妻团聚的家庭生活的眷念,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家庭因素。这进一步证明,在我们调查的农村中,家庭内部剩余劳动力很少,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是农村中剩余劳动力存在的主要形式。
本文农户调查于2008年7月进行,当时中国2003年开始出现的“民工荒”还没有完全结束。根据相关新闻调查,2003-2007年的“民工荒”主要是“普工荒”。④2009年第四季度和2010年初,在中国经济经过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企稳回暖的时候,中国东部大多数地区和中部一些地区又出现“民工荒”问题。我们的研究结论有助于增进我们对“民工荒”现象的理解。
钟甫宁和何军(2004)以城乡居民收人大体相等为衡量标准进行估算,发现在目前条件下中国需要转移近2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从目前状况到达到发达国家或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一共要转移3.5亿农村劳动力。蔡昉(2007)、蔡昉和王美艳(2007)采取农村劳动力总量减去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和已经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劳动力数量的方法,来估算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发现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0.25~1.06亿之间。尽管不同的方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的估算得到了大相径庭的结果,但现有研究都不否认中国农村还有数千万剩余劳动力。然而,当用这些研究结果来解释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民工荒”并存现象时,却遇到了不小的困难。樊刚(2005)认为,在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二元经济条件下,“民工荒”只能是短期的、结构性的、暂时的,不可能是真正的劳动力总量供给不足。蔡昉(2007)、蔡昉和王美艳(2007)却提出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造成“民工荒”的主要原因,是经过30年的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中国农村已经不存在大规模和高比例的剩余劳动力了。然而,蔡昉和王美艳(2007)的估算也发现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0.25~1.06亿之间,这一数量不能说是小规模的,数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民工荒”共存的现象仍然令人费解。
我们的研究表明造成“民工荒”的原因,主要不是因为农村已经没有了剩余劳动力,而是因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剩余家庭”的形式存在于家庭的外部。同家庭内部的主要以未婚青年农民为主的剩余劳动力相比,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主要以已婚农民为主,他们外出打工的成本很高。除非他们能够低成本的举家迁移或者足够高的打工工资,否则他们不愿外出打工。因此,我们的研究结论增进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民工荒”并存现象的认识和理解。
六 结论及本文的缺陷
农村剩余劳动力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存在于单个农户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以单身农民为主,另一种是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以已婚农民为主。在对湖北汉川的农户调查时发现,当地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已经很少,但对于整个乡村而言,还存在大量的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如果能把这些“剩余家庭”转移出去,使剩下的农户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农业纯收入的总值同分散经营相比并不会下降。
同以单身青年农民为主的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相比,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以已婚农民为主,他们外出打工的成本非常高,如子女上学成本、住房成本、子女抚养成本等等。这些成本对于家庭内部的单个劳动力转移基本可以不考虑。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退出或不参与城市劳动力市场可能是导致2003年开始至2008年第3季度结束而目前重新出现的“民工荒”的重要原因。
年轻的农民,随着年龄的增加,结婚、生子,他们组建的家庭就可能成为农村新的“剩余家庭”,他们也因此由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转变为家庭外部的剩余劳动力,从而增加他们外出打工的成本,他们也可能退出城市劳动力市场。
本文的主要缺陷在于仅仅对湖北汉川县的农户做了调查。尽管由于农户土地种植面积小、举家转移的成本很大是中国广大农村极为普遍的一个共性问题(导致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因而,本文的调查和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存在的主要形式等结论,可能反映了中国农村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农村的普遍事实,但对全国而言本文的结论仍然只是初步的,需要更广泛的农户调查数据加以论证。例如,在多个不同的省份选择临近的乡镇进行农户调查,以控制气候、交通条件,对各个临近乡镇的农户调查数据分别进行经验分析(如前所述,不相邻乡镇的农业生产收益的可比性较差),从而进一步验证本文的结论,这将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研究方向。
感谢暨南大学区域经济研究所陈安平、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汪小勤在本文研究过程中的帮助。
(截稿:2010年9月)
注释:
①例如,农户家庭夫妻两个劳动力种植10亩土地,或一个劳动力种植10亩土地(另一个外出打工),都能赚取约7千元的农业纯收入,后者单个劳动力农业纯收入约是前者的两倍,但前者夫妻得以团聚,老人和孩子得以照顾,单个劳动力的劳动强度小,还可以打零工,家庭总效用不一定比后者差。
②为了表达调查诚意并取得被调查农户的信任,我们赠送每一个被调查农户一份小礼物。
③大多数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估算都十分粗略,以至于不同的学者对剩余劳动力的估算结果相差很大。如钟甫宁和何军(2004)估算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2.5~3.5亿之间,而蔡昉和王美艳(2007)估算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0.25~1.06亿之间。
④见“‘民工荒’困扰珠三角”,《经济参考报》,2004年8月2日;“民工荒到底‘荒’什么”,《中山商报》,2005年3月4日;“民工荒为‘中国结构’敲响警钟”,中国服装协会网站,200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