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土地所有权发展的途径与特点_所有制论文

五代十国土地所有权发展的途径与特点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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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与宋代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了颇为丰厚的成果。但是,衔接唐宋两代的五代十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研究,则迄今论著甚为鲜见。这是唐宋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研究中的一大缺陷,亟待弥补和充实。本文拟就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和特点作些探索。

一、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

唐末,田连阡陌的贵族、官僚大地主,在黄巢农民大起义和接踵而至的各藩镇间的吞并战中,遭到惨重打击,或毙于锋镝,或亡逃他乡,许多规模庞大的地主田庄,“园亭扫地矣!”〔1〕衣冠士族丧亡殆尽,故而“自五季以来,取世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2〕一些地方豪强、中小地主亦遭同样的境遇。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被严重削弱。

但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衰落,只是暂时的现象,因为,土地私有化,大土地所有制的日益膨胀,在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唐后期已形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所以,当五代十国各割据政权相继建立,社会政局渐趋稳定后,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便随之由萧条迅速走向复苏、扩张,土地兼并又复炽热,其激烈程度与唐后期相比,毫无逊色,只是发展的途径和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和途径:

(一)占取国有荒闲无主土地

唐末,历经数十余年的战争,许多地区兵燹之余,人烟断绝,千里丘墟,荆榛蔽野,如东都洛阳地区,“白骨蔽地,荆榛弥望,居民不满百户”,河南府所属十八县,一片丘墟〔3〕。北方是如此, 南方亦然。江淮地区,“及经秦(彦)、毕(师铎)、孙(儒)、杨(行密)兵火之余,江淮之间,东西千里,扫地尽矣。”〔4〕两浙地区, 同样是十年间战火绵延,浙东甫平,浙西乱起。由于长期战争,人口大量亡佚,土地大量抛荒,荒闲无主土地的数量急剧增长。按封建社会的传统惯例,这些荒闲无主土地皆属封建国家所有。因此,五代十国初期,各国封建政府都掌握有大量的国有荒闲无主土地。在开发和利用这些土地的过程中,北方五朝,南方诸国,基本上都是采取招集流散,鼓励垦荒,劝课农桑的政策,使无地与少地的农民与国有荒闲无主土地相结合,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5〕

在各封建政府招集流民、鼓励耕垦之际,不仅只是无地与少地的农民耕垦占有荒闲无主土地,其中亦不乏有中小地主,乃至武将文僚参与占取,而且地主、官僚富有人力、物力、财力,占取荒闲无主土地的数量往往远高于一般农民。况且,当时各封建政府对开垦、占取荒闲无主土地,皆未有限额的规定,这便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机会。那些占田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亩的官僚大地主,其土地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通过恃势占取荒闲无主土地而获得。

(二)请射逃户土地和官庄土地

五代十国时期,尤其是在北方,由于五代更迭,契丹南扰,致使大量人户弃地逃亡,因而出现大量的逃户土地。对于逃户土地的处理,各封建政府采取的政策是,一方面招引逃户复业,一方面许民请射承佃。请射的土地,虽曰“承佃”,实质上,国家并非是将土地出佃给请射者,而是“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充为永业”〔6〕所以,请射逃户土地,成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条途径。

请射官庄土地,这是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又一重要途径。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六月诏,“止绝诸射系省店宅庄园”〔7〕这说明, 早在长兴二年六月以前,请射官庄土地的情况业已存在,而且比较频繁。封建政府正是为了保证官庄土地的稳定性,不致渐趋缩减,才有是诏。因为,凡被请射的官庄土地,一旦经户部批准之后,就可充为请射者的永业。虽有明宗此诏,但请射官庄土地的行为,在当时的政治局势下,是不可能由此而绝迹的。《金石萃编·续编》卷十三“广慈禅院庄地碑”所载后晋天福六年节度使安审琦请射官庄土地的事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迻录于下:

“晋昌军节度使安审琦奏:‘臣近于庄宅营田务请射到万年县春明门陈知温庄壹所,泾阳临泾教坊庄、孙藏用庄、王田让庄叁所营田,依例输纳夏秋省租。逐元庄不管园林桑枣树木牛具,只有沿庄旧管田土,一切见系庄宅司管属,欲割归县,久远承佃,供输两税’。”结果,户部批准安审琦的请射:

“前件庄可赐安审琦充为永业,宜令安审琦收管,依例供输差税,仍下三司指挥交割。

已牒晋昌军庄宅务,仰切详宣命指挥使交割与本道节度使讫,具逐庄所管荒熟顷亩数目、交割日月分析申上。”

碑文中涉及庄宅营田务、庄宅司、庄宅务,其中庄宅营田务即庄宅务。庄宅司、庄宅务所管辖的庄,自然是官庄。安审琦一次请射官庄中万年县陈知温庄等四所,被批准“充为永业”,这四所庄便由官庄转而成为安审琦的私庄。在这四所庄中,仅万年县陈知温庄壹所即有土地十七顷零三十四亩,泾阳县临泾教坊庄有土地四顷零三十六亩。由此可见,请射土地的数额之大。封建官僚通过一次请射,便成为拥有数千亩土地的官僚大地主。当然,能够请射到较大数量土地的,主要是那些功臣宿将等上层官僚,一般官僚及中小地主一次不可能请射到如此大数额的土地。不过,由于荒地、逃户土地的数量庞大,他们请射到土地的机会是相当多的。

(三)通过赐田获得土地

赏赐田宅是五代十国时期各国统治者笼络部将和臣僚的重要手段,因此赐田现象比较普遍。如后唐贞明末,同州节度使刘知俊叛梁,其族子刘嗣彬“率数骑奔于晋,具言朝廷军机得失,又以家世仇怨,将以报之。晋王深信之,即厚给田宅,仍赐锦衣玉带,军中目为‘刘二哥’。”〔8〕后唐同光元年八月,后梁将领康廷孝投奔后唐, “庄宗得之喜,解玉衣金带以赐之。翌日,赐田宅于邺,以为捧日军使兼南面招讨指挥使、检校司空、守博州刺史。”〔9〕后唐明宗时,郑珏“以老病耳 疾,不任中书事,四上章请,明宗惜之。久而方允,乃授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左仆射致仕,仍赐郑州庄一区。”〔10〕后周太祖广顺元年,诛杀刘铢、苏逢吉后,敕其家属,“诏赐(刘铢)妻陕州庄宅各一区”〔11〕,“诏就西京赐其子(苏逢吉之子)庄宅各一区”〔12〕。吴越宰相鲍君福,“有赐田在钱塘,今所谓‘鲍家田’是也”〔13〕南唐,曾对大臣徐铉“特降宣旨,为置庄田”〔14〕。楚将萧处钧弃楚降南唐后,南唐主“赐田百顷袁州之新喻”〔15〕,一次赐田的数额竟高达万亩,可见赐田的数量之大。在五代十国政权更迭,战争频仍的情况下,邀功请赏,获取赐田,是官僚尤其是将帅扩大其土地占有量的一种特殊方式。

(四)恃势强夺土地

倚仗军事、政治权力,强夺土地的现象在五代十国时期相当突出。后唐明宗时,谏议大夫、匦函使肖希甫奏言:“自兵乱相乘,王纲大坏,侵欺凌夺,有力者胜。凡略人之妻女,占人之田宅,奸脏之吏,刑狱之冤者,何可胜纪。而匦函一出,投诉必多,至于功臣贵戚,有不得绳之以法者。”〔16〕肖希甫之言不仅反映出夺人之田宅的事件繁多,不可胜纪,而且说明上至功臣贵戚下至有力者皆侵夺田宅,强夺土地的情况十分普遍。不仅一般百姓及中小地主的土地遭到强夺,就连将帅、官僚的土地亦有招致强夺的。如唐末任何南尹的张全义,在后唐时被封为齐王,仍镇守河南,“中官各领内司使务,或豪夺其田园居第”,后来张全义只好将其田园“悉録进纳”,奉献给皇帝,以免招致杀戮之祸〔17〕。后汉节度判官苏逢吉强夺前宰相李崧西京田宅和西洛别业,因李崧子弟“数出怨言”,结果苏逢吉诱人诬告李崧及其子弟,“遂族崧家”,招致满门抄斩〔18〕。

南方诸国中,强夺土地的情况亦十分严重。南唐,“庐州营田吏施汴,尝恃势夺民田数十顷,其主退为其耕夫”〔19〕。营田吏,仅仅是一名低级官吏,却能强夺民田数十顷,那些地位显赫的高级官僚、手握重兵的将帅强夺土地的严重程度自是不言而喻。后蜀,高祖孟知祥诸将,“事后主(孟昶)益骄蹇不法,务广第宅,夺人良田,发其坟墓〔20〕,将帅强夺土地的情况异常突出。

(五)低价强买土地

强买土地的情况,南北皆时有发生。后唐庄宗时,“条制:权豪强买人田宅,或陷害籍没,显有屈塞者,许人自理。”〔21〕这表明,权势豪强强买土地的情况必定为数不少,所以封建国家才会制定这样的“条制”。后蜀,检校太尉张业,“性豪侈,强市人田宅,藏匿亡命,又于私第置狱系负债者,或历年至于瘐死,蜀人大怨之。”〔22〕南唐,定远军节度使刘彦贞在寿州时,“州有安丰塘,溉田万顷”,为夺取民田,刘彦贞“讬以浚城壕,决水入壕中,民田皆涸,而督赋益急,皆卖田去。彦贞择尤膏腴者,以下价售之,乃复涨塘水如初,岁入不可胜纪。”〔23〕刘彦贞采取断绝水源涸民田和督赋的手段,逼迫民户卖田,从中以低价收买上等田地,实质乃是一种强买行为。

(六)正常购买土地

正常的土地买卖现象在五代十国时期始终存在。后唐同光二年八月敕:“……其所买卖田地,仍令御史台委本处巡按御史旋给与公凭,仍免税契”〔24〕,政府制有土地买卖的公凭并征收土地买卖交易税,说明土地买卖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购买土地者,自然主要是将帅、官僚及富豪之家。后晋刘景岩,“晋高祖即位,即拜景岩节度使。景岩从事熊皦,为人多智,阴察景岩跋扈难制,惧其有异心, 欲以利愚之,因语景岩,以谓边地不可以久安,为陈保名享利之策,言邠、泾多善田,其利百倍,宜多市田射利以自厚。景岩信之,岁余,其获甚多。”〔25〕刘景岩“良田甲第”甚盛,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土地是来自于购买。当时,连封建政府也参与土地买卖。后唐同光二年敕:“京城内诸坊曲,除见定园林池亭外,其余种莳及充菜园,并空闲土地,除本主量力自要修建外,并许人收买见定。已有居人诸坊曲内,有空闲田地及种莳并菜园等,如是临街堪盖店处,田地每一间破明间七椽,其每间地价,宜委河南府估价收买。”〔26〕前蜀时,政府曾出卖籍没土地,王建武成元年敕:“今年正月九日以前,应在府及州县镇军人百姓,先因侵欠官中钱物,或保累填赔,官中收没屋舍庄田,除已有指挥及有人经营收买外,余无人射买者……。”〔27〕由上可见,当时土地买卖的普遍,及封建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充分肯定和重视。

南方,在南唐后主李煜时,曾发生以大臣潘佑主持的复井田、退还买田的事件。马令《南唐书》载:

“(潘)佑既获用,……请复采井田之法,深抑豪民。民有买卖贫户田者,使即还之。……命行于下,急于星火,州县吏胥因以为奸,百姓大扰,聚而为乱。后主知立法之病,即罢之。佑复荐(李)平知尚书省,由是群情纷纷,以为坏法殃民者皆由平使。乃先取平下大理,使收佑。佑自刭,平缢于狱。”

以复井田之法,强行买田者归还土地,制止土地买卖,在土地私有制业已深化和稳固、土地买卖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早已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的情况下,这无疑是逆历史发展潮流而动,其结果必然是以彻底失败而告终。然而,无论引发这一事件的动机及结果如何,这一事件本身却反映出,南唐时期土地买卖十分频繁,以致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到后主时,已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而导致潘佑最后自杀身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遭到以“大臣与握兵者”为代表的官僚地主集团的激烈抵制与反对,“为众所排”〔28〕。这说明,潘佑抑制兼并,令买者归还土地,首先是触犯了官僚地主的利益,反之,在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中获得最大利益和起着主导作用的亦正是这些官僚地主。

以上所述,基本上概括了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主要途径。从这些途径可以看出,当时以将帅、官僚为首的地主集团兼并吞噬土地的对象,主要是以荒闲无主土地为主体的国有土地,而不是土地私有者之间的相互兼并。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唐末数十年的战争,由北而南,留下满目疮痍,人口锐减,土地大量荒芜,故而,国有荒闲无主土地便成为地主集团争夺的主要对象。

二、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特点

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唐代相较,显现出两个具有鲜明时代烙印的显著特点:

(一)以将帅军校为主体的军事地主集团成为大土地所有制的主体

唐代,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主体,主要是贵族、官僚士大夫阶层,而五代十国时期则主要是崛起于藩镇割据和社会大动荡中的以将帅军校为主体的军事地主集团。这是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个鲜明时代特点。这一特点与该历史时期社会政治舞台上由武人控制政治局面、掌握封建政权的状况是相统一的。

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军阀争霸,贵族、官僚士大夫们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势力急剧下跌,经济势力不断遭到涤荡。政治上的跌落,经济上的失势,使贵族、官僚士大夫昔日作为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主体的地位亦一泻千里,终五代十国而不复返;与此同时,一大批出身于寒微地主和地方豪强地主而发迹于战争的将帅军校的政治地位与政治势力扶摇直上,日益显赫。当政局相对稳定后,这些将帅军校或凭藉军功,或依仗权势,纷纷染指土地,通过各种渠道,广置田产,扩展自己的经济势力,从而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如后梁时,占据凤翔的歧王李茂贞,在“汧、陇之间,有田千顷,竹千亩”〔29〕。后梁忠武军节度使赵犫之子赵岩,起自军界,“连典禁军”,末帝朱友贞时迁为租庸使、守户部尚书,“岩自以有功于梁,又尚公主,闻唐驸马杜悰位至将相,自奉甚丰,耻其不及。乃占天下良田大宅,裒刻商旅,其门如市,租庸之物,半入其私,岩饮食必费万钱”〔30〕,其“天下良田美宅,可有千计”。〔31〕后晋延州节度使刘景岩,“良田甲第僮仆甚盛”〔32〕。历任梁、唐、晋、汉、周的武将宋彦筠,数任节度使,“累官至检校太尉”,“又性好货殖,能图什一之利,良田甲第,相望于郡国”,后周世宗显德四年,“将终,以伊、洛之间田庄十数区上进,并籍于官矣。”〔33〕由此可见,其占有土地的数量之巨大。后周历任刺史、团练使的王祚,“频领牧守,能殖货,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34〕楚国,衡山指挥使廖偃,与其季父节度巡官匡凝及彭师暠反叛马希崇,拥立马希萼为衡山王时,“帅庄户及乡人悉为兵(胡三省注曰:佃豪家之田而纳其租,谓之庄户)。”〔35〕这说明,当时廖偃所拥有的庄户数量是比较多的,他在衡山一带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应是相当大的。后蜀诸将“务广第宅,夺人良田”,其中“(李)仁罕及张业尤甚”〔36〕,通过掠夺土地而成为拥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这些起自戎伍,官阶累迁,至为将帅军校的武人,在五代十国时期广置田庄的情况十分普遍,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仅仅是占田区域的远近,土地的优劣,数额的高下,而依仗军功和权势暴发为大土地所有者的本质则是完全一致的。这些武入在任将帅军校以前,大多还不是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是因为官阶升迁,权势扩大,及其在当时政治舞台上的重要地位,才使他们发财致富,成为封建官僚大地主。政治上的显贵,必然带来经济上的富豪,这是封建社会具有规律性的普遍现象。

(二)以非经济手段占取土地成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主渠道

唐后期,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主渠道,是通过土地买卖来增置田产,所谓“庄园置后频移主,书画殊来亦卖钱”〔37〕,土地兼并的基本方式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而五代十国时期,虽然以经济手段即通过购买土地扩大土地占有量的方式,依然是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已不居主要地位,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主渠道,是凭藉和依仗军事或政治势力,通过或占或请或夺的方式来广置田庄,土地兼并的基本方式是以非经济手段为主。这种状况不仅与唐代后期不同,而且与其后的宋代“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38〕,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土地占有亦相异,这是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又一个鲜明时代特点。

之所以会形成和出现这一时代特点,是因为五代十国时期有着不同于前代和后代的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

从所有制的客体——土地来看,五代十国时期存在着大量的国有荒闲无主土地,封建政府又鼓励垦荒,所有荒田旷土“一任耕垦”、“取便开耕”,并允许请射官庄土地、逃户土地等;在国有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中,各封建政府又基本上都是推行无偿转化的政策,采取无偿转化的方式,这便为通过非经济手段发展大土地所有制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机遇。占取国有荒闲无主土地,不仅在时间上来的快捷,在空间上可以既集中又广袤,而且勿须支付地价,可以无偿占有。这与以经济手段积累和扩大地产的方式相较,在任何方面都更具有优越性和诱惑力。因此,这就必然驱使地主阶级在扩大土地占有规模的过程中,首先选择占取、请射国有土地的方式。在这样的客观社会条件下,必然形成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以非经济手段为主渠道的时代特点。

从所有制的主体——土地所有者来看,五代十国时期大土地所有者的主体主要是军事地主集团。这些发迹于战争、滋长于戎马生涯的将帅军校,自恃功高,骄横跋扈,久居沙场而养就的强悍、剽掠抢劫之作风必然浸润影响到经济生活中,因而在占取土地的方式上,他们通常是依仗权势通过强占、强夺乃至杀人夺田的非经济手段实现土地的占有。这又必然影响和带动地主阶级的其他阶层更多地采用非经济手段来拓展土地的占有规模,从而使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走向以非经济方式为主的道路,形成时代特点。这是从所有制主体进行剖析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五代十国封建政权的建立和稳固,皆仰仗和依赖于军事地主集团,强兵悍将左右着当时的政治局势,在社会政治舞台上起着主导作用。对此,南宋叶适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其言:

“自唐至德以后,节度专地而抗上令,喜怒叛服在于晷刻,而藩镇之祸,当时以为大论矣。然国擅于将,犹可言也。未几而将擅于兵,将之所为,惟兵之听,而遂以劫制朝廷。故国擅于将,人皆知之,将擅于兵,则不知也。大历、贞元之间,节度使固已为士卒所立,唐末尤甚。而五代接于本朝之初,人主之兴废,皆群卒为之,推戴一出,天下俯首听命而不敢较。而论者特以为其忧在于藩镇,岂不疏哉!”〔39〕

正因为“人主之兴废,皆群卒为之”,所以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对将帅军校恩宠有加,以大量赏赐土地作为笼络将帅军校的主要手段,所以赏赐、请射土地之风盛行。而对军事地主集团大肆侵占、强夺土地的行为则熟视无睹,不予限制和约束,从而助长了以非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占有土地和扩展土地占有规模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剧烈发展,呈现出该时期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鲜明时代特点。

当然,在这里,我们还必须看到南北之间的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北方,由于五代更迭,战争频繁,人口亡佚、土地荒芜的严重程度超过南方,因而,将帅文僚及地方豪富通过非经济手段扩大土地占有量的机遇和条件要比南方多。也正因为北方特殊的社会政治局势,土地易主的频繁、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亦超越南方;而南方,各割据政权建立后,国内的政治局势相对北方而言,要稳定的多,因此,以非经济手段为主兼并侵吞土地在各国前期表现的比较突出,而至各国后期,通过经济手段即购买土地日趋成为主要方式,这从前引南唐后主李煜时潘佑改制的事例,可见其一般。要言之,从总体来看,通过非经济手段发展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北方比南方更为突出,更为显著。

以上所述两个特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形成这样鲜明的时代特点,是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氛围所造就。

注释:

〔1〕《旧五代史》卷60《李敬义传》。

〔2〕《通志》卷25《氏族略》。

〔3〕《资治通鉴》卷257唐僖宗光启三年条。

〔4〕《资治通鉴》卷259唐昭宗景福元年条。

〔5〕关于五代十国时期国有荒闲无主土地的开发利用问题, 笔者另文撰述,此略。

〔6〕《五代会要》卷25《逃户》。

〔7〕《旧五代史》卷42《后唐明宗纪第八》。

〔8〕《旧五代史》卷13《刘知俊附嗣彬传》。

〔9〕《旧五代史》卷74《康延孝传》。

〔10〕《旧五代史》卷58《郑珏传》。

〔11〕《旧五代史》卷107《刘铢传》。

〔12〕《旧五代史》卷108《苏逢吉传》。

〔13〕《十国春秋》卷84《鲍君福传》。

〔14〕《全唐文》卷881徐铉《谢赐庄田表》。

〔15〕《武溪集》卷20《萧府君墓志铭》。

〔16〕《新五代史》卷28《肖希甫传》。

〔17〕《旧五代史》卷63《张全义传》。

〔18〕《旧五代史》卷108《苏逢吉传》;《新五代史》卷30 《苏逢吉传》。

〔19〕《稽神录》卷4。

〔20〕《十国春秋》卷51《李仁罕传》。

〔21〕《旧五代史》卷58《赵光胤传》。

〔22〕《十国春秋》卷51《张业传》。

〔23〕《十国春秋》卷22《刘彦贞传》;《玉壶清话》卷10《江南遗事》。

〔24〕《五代会要》卷26《街巷》。

〔25〕《新五代史》卷47《刘景岩传》。

〔26〕《五代会要》卷26《街巷》。

〔27〕《十国春秋》卷36《前蜀高祖本纪下》。

〔28〕《宋史》卷478《南唐世家》。

〔29〕《旧五代史》卷132《李茂贞传》。

〔30〕《旧五代史》卷14《赵犫附子赵岩传》;《新五代史》卷42《赵犫附子赵岩传》。

〔31〕《册府元龟》卷511《邦计部·贪污》。

〔32〕《新五代史》卷47《刘景岩传》。

〔33〕《旧五代史》卷123《宋彦筠传》。

〔34〕《宋史》卷249《王溥附父王祚传》。

〔35〕《资治通鉴》卷290后周太祖广顺元年条。

〔36〕《十国春秋》卷51《李仁罕传》。

〔37〕《后村大全集》卷1《故宅》。

〔38〕《袁氏世范》卷3《治家》。

〔39〕《水心别集》卷11《兵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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