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1起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分析论文_段明

对11起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分析论文_段明

河南省罗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信阳市罗山县 464200

摘要:作者通过对罗山县卫生局对11起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过程进行剖析,以及卫生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为有利惩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借鉴和建议,避免因不及时移交刑事案件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被追责的风险。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移送;不予受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可以明确看出,只有个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个体。

与此同时,按照最高法解释二条第(四)项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这里应当解读为个人被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材料与类别

1.1 材料来源

选取罗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2014年10月移送的11起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

1.2 移送案件类别

11起案件均为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2、案情介绍

2.1 案件来源:11起非法行医案件来源均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2.2 被移送对象基本情况

11起案件的主体8人提供了身份证明,占72.7%;3人信息由罗山县公安局从常住人口信息网中调出,占27.3%。11起违法主体均为罗山县城关镇常住人口,每起案件当事人只有一个。

2.3 无证行医者年龄结构

31—35岁3人,占27.2%;36—40岁4人,占36.4%;43—53岁4人,占36.4%。

2.4 无证行医者性别比例

男8人,占72.7%;女3人,占27.3%。

2.5 对无证行医者处罚年份

11起涉嫌非法行医案件共作行政处罚决定22次,其中2008年10月处罚1次,占4.5%;2013年6月3次,占13.6%;2013年8月7次,占31.8%;2014年4月5次,占22.7%;2014年9月6次,占27.2%。

2.6 非法行医者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年份

11起非法行医者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4人于2014年10月再次非法行医,占36.4%,7人于2014年11月再次非法行医,占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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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非法行医者实施两次处罚程序

在发现非法行医案源后,首先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组织讨论、合议、法律审核、行政审批、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移送后公安机关审查结果

3.1 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文书

11起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共移交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处罚案卷22卷,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现场检查笔录1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1份,现场照片36张。

3.2 审查结果

22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引用法律条文不严谨1份,占4.54%;未告知被处罚人听证权利13份,占59.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签收处当事人未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22份,占100%;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填写错误1份,占4.54%。

3.3 审查结论

此次贵局移送非法行医案件多,社会影响面广,假如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鉴于本次移送的11起案件由于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效力大打折扣,不能作为刑事立案的依据,故将11起案件退回贵局。

4、不能成功移送卫生监督人员的风险和风险控制

4.1 风险特点

随着国家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日益加大,多级检察机关明显加大了对执法监督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医疗执法监督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发生在履职过程中;二是涉及罪名较为集中,前三位分别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三是基层卫生执法监督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较多。

4.2 工作措施

在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内,掌握辖区内公开场合无证行医机构的分布情况和执业规律,达到规定的监督覆盖率和查处频次;建立无证医疗机构底册,能够体现巡查和查处等动态情况,并做到与执法文书、影像资料、收缴物品等对应。对无证医疗机构要严打严惩,出重拳,用重典,彻底根治危害群众的“顽疾”和“毒瘤”,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取缔时应扣押从事无证行医活动的药品和器械;查封无证行医场所;公告无证行医活动违法,明令予以禁止。

4.3 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沟通衔接配合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行医案件要及时启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按照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作者简介:段明(1965—)男 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法制科科长

论文作者:段明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5年10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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