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改革发展中始终需要把握和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追溯过去近30年来改革的实践轨迹与理论进程,公平与效率似乎应当算作为数不多的几个被反复提起的话题之一,并且受到经济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学者的共同关注。尤其是在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公平与效率问题往往成为理论热点问题之一。改革初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出,为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提供了理论支撑;而近几年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的深化及“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理念的形成,则与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现实背景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有着内在的联系。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强调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提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还特别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是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但是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要结合点。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改革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试图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样一个视角,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思考。
一、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权利的实现是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前提和基础。2001年全球就业论坛通过的《全球就业议程》指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问题”①。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当然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政策目标。
对就业而言,公平的核心问题是就业权利的平等。为社会成员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目前,社会上对就业歧视②问题关注较多,这反映出我们在促进就业公平方面还存在差距,亟待进一步加大反就业歧视的力度。一般而言,就业歧视是指在获得职业的过程中求职者由于个人与工作岗位性质没有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因素而受到的歧视。广义的就业歧视除了就业录用环节的歧视现象外,还包括工资收入等待遇方面的歧视。从现实来看,这种就业歧视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针对这种现象,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相关条款还就如何落实平等就业权利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应当说,这是就业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为消除就业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徒法不能以自行”,为了保证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还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包括: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平等就业观念,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对职业招聘中的就业歧视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在关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同时,要更加关注就业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消除就业歧视只能解决既定劳动力需求条件下的机会公平问题,并不能完全解决就业权利的实现问题。机会公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结果公平;而结果公平即就业权利的实现,则依赖于就业岗位的创造,归根到底取决于发展。没有足够的就业岗位,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即使做到就业机会均等,那也同样意味着有大量劳动者将不得不面对结果的不公平,不得不承受失业的痛苦。根据预测,今后几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每年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新增岗位和补充自然减员只有1200万人,供求缺口在1200万人左右(田成平,2007),矛盾十分尖锐。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就业岗位不足有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格局,助长了职业招聘中的种种歧视行为和人才浪费现象。笔者提出这样的观点,丝毫没有淡化反就业歧视的意思,只是认为,在促进就业公平问题上,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就业歧视这一点上,视野应当更宽一些,应当着眼于整个就业过程来梳理思路。也就是说,除了消除就业歧视之外,还要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一)努力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通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来保障就业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这与过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提法相比,显然定位更高、目标更高、工作要求也更高。笔者理解,这一新的要求,是基于对就业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准确把握提出来的,同时也是建立在对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就业形势科学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的。只有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才能有效保障公民就业权利的落实,从而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就业机会公平和真正意义上的结果公平。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要靠发展;就业机会要靠创业来创造。必须按照“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与此同时,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使既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带动更多的就业,以不断扩大就业规模(信长星,2007)。
(二)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十七大”报告在论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时强调,“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这一基本原则无疑涵盖公共就业服务在内,因为就业服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而劳动力流动则是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的重要方面。与改革开放以来总量性失业为主的格局有所不同的是,今后一个时期,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而对付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作为公共服务范畴的就业服务,其对象自然也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确定,而不宜仅限定在某些特定人员上。从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理念和要求出发,失业人员不论其原来的身份、失业原因,只要其具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就有权利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而从政府的职责和实现扩大就业目标的内在要求看,也只有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和就业扶持政策“普惠化”,帮助所有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才能更好地达到促进社会就业的目标。
曾经一个时期我们的许多扶持政策更多的是仅限于国有企业,这是受当时的财力限制或配合当时的工作重点不得已而为之,那么,今后的改革就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把公平性放在突出位置。我们不能一方面倡导劳动者要打破身份界限,摈弃传统就业观念,另一方面却又在某些政策上不断强化身份之间的区别,这是不利于扩大就业和维护社会公平的(信长星,2007)。笔者认为,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至少应包括3个层面:(1)区域之间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的均等化;(2)城乡之间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体化;(3)各类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权利上的公平化。
(三)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
一般而言,就业政策的公平性体现在一视同仁上,那么,对待就业困难群众这个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的公平性恰恰要求实行特殊扶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设想,未来社会一方面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另一方面要通过社会“扣除”设立基金,用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③。虽然马克思在这里分析的是分配问题,但其原则无疑也适用于就业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默认“天然特权”的同时,就更需要对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和扶持,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实现结果公平的必由之路。因为与机会公平不同,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
尽管从一般意义上讲就业机会的增加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结构,但就残疾人员、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而言,其就业问题并不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甚至有的国家在劳动力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也同样存在一部分长期失业人员被“边缘化”的现象。所以,为了促进充分就业和社会公平,对这部分劳动者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就成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普遍选择。
中国自2002年以来实施的就业扶持政策,对于帮助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5年来,共帮助2500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④。随着国有企业大规模下岗分流高峰的过去,现在有必要对就业扶持政策做出适当调整。调整的基本方向,就是“普惠制”,即从主要面向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转变为“面向所有困难群众”,不再按“身份”划线,而按失业人员失业状况划线,只要属于就业困难群体,就有资格享受,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促进社会就业的目标。当前的重点是帮助长期失业人员、青年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特别是要建立解决“零就业家庭”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
尽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涉及公民经济社会权利的各个方面,理论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拓宽,但焦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这并不奇怪,因为收入差距毕竟是衡量社会公平状况的一个重要尺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而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焦点又进一步集中在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关系上。“十七大”报告的一个重要理论创新,就在于首次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一种扬弃和发展,是理论上的一大飞跃。
作为较早研究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研究人员之一,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也曾撰文主张强化市场机制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以提高效率,通过强化政府在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以促进公平。现在看来,这种认识的缺陷在于过分强调和倚重再分配手段对促进公平的调节,而相对忽视了初次分配环节的基础性作用。再分配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对收入差距的一种事后调节和弥补,是建立在初次分配基础上的。如果初次分配只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单纯依靠再分配环节来修正和调节,是很难达到理想的公平状态的。近年来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事实上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问题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初次分配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或者说初次分配如何体现公平。“十七大”报告在强调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一是要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是调整和改善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部署,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两个比重”的逐年下降,已经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改革以来最高时的56%下降到45%,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由最高时的17%下降为11%⑤;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则是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连年大幅度增长。这说明在初次分配中,并没有真正实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资本挤占劳动所得,利润侵蚀工资。只有逐步扭转这种状况,提高“两个比重”,才能为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奠定基础,并为扩大内需提供支撑。
二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居民收入水平。这是提高“两个比重”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人工成本低固然是一种优势,但人为压低人工成本也会带来副作用,它会抑制劳动者的消费水平,不利于扩大内需,应当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当前的重点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三是“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的关键措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有赖于投资渠道的拓宽、资本市场容量的扩大。
四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同时,要规范和调控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关键是要打破垄断或缩小垄断范围,消除市场“壁垒”,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作用,抑制垄断行业收入的快速增长,逐步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
在处理好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础上,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政府的角色是不同的。在初次分配环节,政府的角色是规则制定者,工资决定本身是市场的事,由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谈判协商决定,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中。在这里,影响和决定工资水平的主要是劳动力供求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经营状况。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集体谈判规则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增长、物价、劳动力供求等因素提出行业工资水平指导线以供企业和职工在集体谈判时参考。只有在企业和职工集体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政府才有必要介入其中,进行调解或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仲裁;只有在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政府才有必要采取行政的手段直接干预工资增长(如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危机时期宣布冻结工资)。而在再分配环节,政府的作用则要直接得多。
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弥补,其第一位的目标是促进公平。而且这种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以英国为例,1994~1995年,英国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五等分划分,最上层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与最下层次20%家庭相比,两者的收入差距是19.8倍(以下层为1),但在加上家庭的货币福利收入以后,两者的税前毛收入的收入差距缩小到6.2倍,在减去收入税、国家保险税和地方税以后,两者的可支配收入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到5.4倍,最后再加上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各种实物津贴和补助以后,两者的最终收入差距为3.7倍(张峰,2007)。由此可见,再分配环节的每一次调节,都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相比之下,中国再分配环节的调节作用还发挥得不够充分,应当着力加以强化。
再分配主要有两个工具:一个是税收和转移支付,一个是社会保障。税收的功能主要是调高,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主要是保低。当然,税收同时又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之一,社会保障同时也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税收上可以研究采取的一项措施,是对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务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也采取累进税率。社会保障则更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为第一目标,在这一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效率。在以往的讨论中,曾经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也要把效率放在首位,笔者认为这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一种误读,也是对社会保障功能的一种曲解。按照这种思路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必然造成社会保障职能的扭曲。
三、待遇差距与制度安排
从公平性的视角看,社会保障方面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待遇差距,二是制度安排。
近年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日趋严重。对解决这一问题,中央已经做出安排,在过去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基础上(经过调整,2007年企业人均养老金将提高到963元),从2008年起,再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而且提高的幅度会高于前三年。这一重要决策得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衷心拥护。随着下一步的逐步落实,这一矛盾有望逐步缓解。从长远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衔接。
这里想重点分析的是制度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重大进展,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分别达到2亿人和1.8亿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分别达到11473万人、11530万人和7327万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了2240多万人的基本生活,在农村已有2900多万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到全国86%的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7.3亿人。此外,有5400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⑥。然而,也要看到,一方面由于制度设计尚未覆盖到城乡全体居民,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群体尚有部分人员没有参保,致使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权利。笔者认为,相对于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待遇差距问题,制度缺失带来的相当一部分人群无法享受社会保障问题,是更严重的不公平。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改革初期及后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推进的,当时的思路更多的是考虑均衡企业负担、为老企业卸“包袱”、保障待遇支付,而不是优先考虑社会公平。其改革的基本脉络是“跟进”,往往是企业改革进行到哪里,社会保障改革就跟进到哪里。比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推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其主要目的是平衡企业负担;80年代中期建立“待业保险”制度,目的是配合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出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加快,背景在于配合一度如火如荼的所谓“破三铁”,即打破铁饭碗、铁交椅和铁工资;90年代后期“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⑦的制度设计,则主要是为了配合当时国有企业战略重组过程中大规模的下岗分流、减员增效。
作为这一改革过程的亲历者,笔者当然无意否定这些改革措施在当时条件下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只是想说明,由于受当时改革的复杂性、财力紧缺等因素制约,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着眼点不能不更多地集中在国有企业职工上,这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由此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相当长的时期内对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单位从业人员之外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大量的农民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国外一般称之为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后来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但也带有明显的制度分割痕迹,往往以所有制、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来划定界限、确定对象、规定待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则起步更晚,低保制度尚未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在试点,农村养老保险缺乏制度安排。相对于待遇差距而言,制度缺失所导致的部分人员社会保障权利的悬空和虚置。制度覆盖范围内不合理的待遇差距固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但它毕竟只是高与低的关系,而制度缺失所造成的不公平则是有与无的关系,更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公平。其重点是:(1)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社会保险,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覆盖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和居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到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到城镇所有居民。(2)要适应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趋势,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既符合农民工的特点、将来又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为该群体提供基本保障。(3)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继续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状况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四、制度模式与市场活力
研究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不能不谈到如何防止“高福利病”或“福利陷阱”。在这一问题上,有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加以分析。有的文章谈到“高福利病”时往往望文生义,认为高福利就是一种社会病态,就意味着没有活力。其实,高福利并不是低效率的充分条件,只有在缺乏制度制约和激励措施、产生对社会福利的过度依赖以至造成“养懒汉”的情况下,它才是一种“病”,才会导致低效率。这种福利病现象曾在福利国家出现过,但经过一个时期以来的福利改革,相当多的国家已经成功摆脱了福利病。而这种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削减福利,而是改进制度设计,其核心是“从救济到工作”,即更加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更加注重对享受待遇的约束和激励。今天的北欧,社会居民依然享受着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同时其经济的发展也依然保持着旺盛的活力。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活力和效率不仅与福利制度相关,还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相关。笔者去年在英国访问时,牛津大学社会保障问题专家曾介绍了他们的一项研究成果。这项研究将欧洲福利制度分为北欧、英国、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模式,并加以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北欧模式和英国模式具有可持续性,而大陆模式和地中海模式则难以持续。原因在于,尽管在降低贫困、促进公平这一目标上,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并不比英国模式和北欧模式逊色,但在刺激效率这一目标上,大陆模式和地中海模式远不如北欧模式和英国模式。虽然北欧国家和英国的福利水平比较高,但法律上对企业解雇工人的限制较少,劳动力市场比较灵活;而大陆国家在实行慷慨的社会福利的同时,实行严格的劳动法律保护,企业很难解雇工人,人工成本高,不利于扩大就业。德国过去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修改劳动法律,试图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但成效不大,法国最新一次尝试亦告失败⑧。至于地中海模式,因其限制解雇工人,失业救济标准又低,所以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缺乏效率。基于上述分析,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一是中国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和公平性,同时要关注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在制度起步时要借鉴一些国家福利改革的经验。避免走弯路。效率虽然不是社会保障第一位的目标,但又确实是一个不可不兼顾的目标,两者的结合点在于激励和约束。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起到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的作用,比如,与缴费挂钩的待遇标准能够鼓励个人缴费而减轻财政负担⑨,待遇递减的救济金发放办法能够激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和补贴办法能够鼓励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减少裁员,将积极求职和参加培训作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前提条件则可以约束失业人员不要躺在失业保险上。这些都是大有文章可作的地方。
二是既要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活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没有一个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可持续性就会逐步丧失。在这方面,不仅欧洲模式可以比较借鉴,印度由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过于僵硬而带来的劳动力市场缺乏活力、投资吸引力不足等问题也值得引以为戒。过度的社会保护并不是劳动者的福音,相反它会因为伤及市场的活力而最终伤害劳动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当然,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需要更加关注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培育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在强调解决一个方面问题的同时,注意预防另一方面问题的发生,还是有必要的。
注释:
①转引自姚裕群:《走向市场的中国就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②1958年6月25日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一条对就业歧视的定义是: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2)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组织)及其他组织协商后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特惠。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视为歧视。中国已于2006年1月12日正式批准该公约。
③《马列著作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214~216页。
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统计数据计算。
⑤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有关数据计算。
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综合得到。
⑦“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⑧为解决青年失业问题,2006年初法国政府出台《初次就业法案》,允许有22名以上雇员的企业,可以在两年内随时解雇初次雇用的年龄在26岁以下的雇员,而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由此引发学生罢课和工人罢工,政府最后不得不修改了上述条款。
⑨引入个人缴费是许多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共同趋势。亚当·斯密早就提出过,依托人们的自我利益去实现共同福利比依托人们的公共物品观念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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