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主权财富基金的争议:是否需要一个国际监管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权论文,框架论文,财富论文,基金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以外资并购审核设限推动国际监管准则
综合美国财政部主要官员在不同场合的演讲,其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思路大致如下:
第一,从双边角度而言,美国迄今没有表示出采取专门立法,对流入美国的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监管的强烈要求。尽管一些美国议员声称如果对IMF的行为准则不满意的话,有可能在美国国内推动相关立法的进行。但目前看来,美国单方面对主权财富基金采取立法监管的可能性不大。在美国政府看来,迄今为止,主权基金并未给投资者带来任何麻烦,但其在规模和数量上的显著增长值得关注。
第二,从目前国际金融局势的不确定性背景下,美方认为,低风险、中长期的、基于商业利益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符合美国的当前利益。正如格林斯潘所表示的那样,反对中东及亚洲地区的财富基金在美国进行投资是不符合美国利益的,美国国内对主权财富基金的负面回应绝大部分是出于保护主义。
第三,尽管美国看起来不会对主权财富基金采取专门立法,但主权财富基金对美国的投资可能会受到来自投资审核委员会的抵触和严格审查。美国国会早已通过有关投资审议方面的法案,有权对投资并购案作出相关审议和决定。2007年美国的跨国并购案件大约2000例,国会专门审核的外资并购案有143例,差不多占到7%,进行审核的主要理由是判定并购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存在影响。此外,美国财政部也已成立了内部工作小组,起草预案并主要提交给作为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作为后者制定审核主权财富基金并购投资规则的基本素材。
第四,美国暂无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立法监管冲动,和其对通过多边机制推动某种国际监管准则或者框架的支持并不矛盾。美国财政部多次表达了期望IMF或者OECD等在此领域进行努力,既通过相关的准则避免保护主义在欧美的盛行,同时也期望这些准则能够使得主权财富基金基于单纯商业动机进行投资,和其他私人部门在市场间公平竞争,促进国际金融稳定以及尊重投资对象国的规章,等等。
欧盟:暂不推动单方面立法对多边行为准则兴趣浓厚
欧盟委员会也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密切关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但在欧盟内部,针对主权基金的监管依然存在分歧。
第一,欧盟委员会倾向于认为,主权财富基金存在已久且至今未对欧盟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只是新近主权财富基金的迅猛膨胀才使得对其监管成为一个热点议题。欧盟委员会指出,外国主权基金已经在欧盟内部市场存在了近50年,并未带来问题。由于主权基金的投资战略通常着眼于长远利益,因此其对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积极意义,尤其目前全球金融动荡格局下,更应对主权财富基金持积极态度,以缓解市场普遍存在的流动性趋紧问题。
第二,欧盟委员会倾向于认为,可取的做法是通过与主权基金及其所属国合作,确立一套基本原则,由主权基金自愿遵守,以保证主权基金投资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归责性。但是看起来,欧盟至今还未和主权财富基金的所属国央行有过更深入的直接接触。但是欧盟这种对双边机制的积极态度和美国有较为明显的差异。
第三,欧盟内部似乎对仿效美国,成立欧盟自己的所谓“外资审核委员会”并没有太多兴趣,也对在欧盟建立一套类似美国的、覆盖欧盟的外资审查机制持怀疑态度。尽管德法和部分欧洲内陆国家对此有一定兴趣,但是欧盟委员会坚持认为,这些外资审核做法并不可取,它们有违欧盟致力于投资自由化的努力,只会招致主权财富基金所属国的各种抵制。此外,在欧盟及成员国这两个层面上已有的各种法律制度,已足以抵消对主权基金可能带来各种负面影响的忧虑。
第四,包括英国在内的欧盟国家均对建立一个多边的行为准则表示出浓厚的兴趣。这种兴趣可能与欧盟具有自上而下思维模式的传统相关。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应当积极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在进行的努力,为主权基金制定一套全球性的自律守则。更令人关注的是,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曾表示,如果国际性的自律守则行不通,那么欧盟仍会考虑单方面立法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监管的可能性。
综合美国和欧盟的态度,目前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疑虑和保护主义的抬头之势显而易见,另外,也的确存在依托IMF、OECD或者G7建立一套行为准则、要求各主权财富基金自律接受的诉求,如果这种诉求未能实现,那么美国和欧盟也存在运用国内已有立法和通过新立法来约束主权财富基金在欧美投资的可能性。
IMF的初步尝试: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行为准则
第一,IMF正在考虑拟定的,不是有约束力的条例(rules),而是一套好的行为准则(a set of good practices)。IMF首席经济学家西蒙·约翰逊(Simon Johnson)透露,IMF目前正与阿联酋的阿布扎比投资局(ADIA)、挪威的政府养老金(NBIM)、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GIC)对话,以制定出这套让主权财富基金国自愿执行的最佳范例。
第二,IMF的这套行为准则中,将主要围绕主权财富基金的企业结构、组织管理、风险管理、透明度以及责任度来展开,其中较为重要的是透明度及信息披露标准。美国副财长麦考米克(David Mccormick)指出,IMF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有可能参照IMF现有的外汇储备管理指导方案为基础来制定。学术界则认为,这种透明度应该有适宜的尺度,并且考虑到主权财富基金是该国的国民财富,因此,比IMF最佳行为准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主权财富基金的政府应当向本国国民披露适宜的信息。
第三,IMF制定最佳行为准则的动机,据称是期望主权财富基金自愿遵守一些行为准则,以减少广泛存在于欧美的保护主义倾向。考虑到主权财富基金被置于政府管理之下,因此IMF制定的相关行为准则只能是一套建议,有待于主权财富基金国的自愿遵守。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IMF和欧盟一些成员国都声称,该自律准则有助于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范围内避免遭遇保护主义的歧视,但是尝试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多边或者双边约束,却正是保护主义者所期待的事情。
第四,目前OECD内部正由投资委员会牵头研究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并向OECD成员国提出审核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最佳政策。OECD的工会咨询委员会则认为,为了防止对主权财富基金实行双重监管标准,OECD不应该只约束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而应该对所有的跨境投资一视同仁。
总体而言,IMF或者OECD在尝试的工作,看起来不是为了避免保护主义,因为它本身就把主权财富基金和其他外资并购区分开来差别对待,也是在欧美已经有各种限制外资投资并购的国内立法基础之上再次设置的一条防线,这必然会带来主权财富基金国的不满。
主权财富基金的辩白:SWF只是长期的、被动的财务投资者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逾30家大型银行及券商已累计冲减了高达1630亿美元的资产损失。而主权财富基金在过去10个月里,向美欧金融机构注入了690亿美元的流动性,大大稳定了市场气氛。看起来主权财富基金更象纯粹基于商业目的的、长期的、被动的财务投资者。
第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表示,对一个全球性的行为准则持开放态度。GIC认为目前主权基金寻求投资时的确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GIC愿意参与制定一系列原则及行为规范。新加坡和挪威也是为数不多的表示欢迎和参与行为准则制定的国家。
第二,科威特投资局的管理者也坚持认为,目前对于主权基金的担忧在事实上毫无依据。科威特投资局早在1969年和1986年就先后成为德国戴姆勒汽车公司(Daimler)和英国石油公司(BP)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只是坚持长期持有的被动投资者,驱动其投资的惟一动力,就是为本国的过剩资金获得较好回报。
第三,中投公司的汪建熙认为,主权财富基金已经存在了50多年,事实证明其稳定了全球金融市场。一个国家运用主权财富基金在国外实现某种战略和目的的做法,可能招致过多审查和始料未及的批评。有关主权财富基金可能对他国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显而易见的是,迄今尚未有证据显示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引发了任何国家安全问题,此外,国际金融体系的透明度也不仅仅是主权财富基金的事,各种私募类型的基金都同样存在问题。考虑到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欧美,如果欧美倾向于推动多边行为准则,那么这种姿态必然会在未来给以中东和东亚为主的主权财富基金运作带来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