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性论文,制度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正是大学制度的灵魂,公正性是大学制度的根本属性。很难想象,不公正的大学制度能够保证大学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能够维持学术活动的正常秩序、能够营造健康有序的学术发展环境、能够促进大学学术事业的繁荣。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在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中还是在管理实践中,人们似乎都认为公正性与大学制度是同生同在的,所以对之缺少应有的重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大学制度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公正问题,它已经影响到我国大学办学的有效性以及办学水平的提高。因此,关注大学制度的公正问题是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所不能回避的课题。如果我们不能对公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那我们所为之奋斗的现代大学制度就只会成为一套没有灵魂的原则和程序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大学制度的公正问题展开理论探讨,以期能对大学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大学制度的根本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大学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组织。大学的正常运行既有赖于大学人的道德水平和品格修养,又有赖于制度的规范与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规范与要求更具有可靠性。人的道德水平和品格修养能够保证个人独善其身,能够使个人在考虑涉及自身利益问题的时候弃小我而顾大我,能够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时候兼顾他人利益。但复杂的大学不只是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大学中,各级各类单位之间、各类人群之间、各种功能性活动与非功能性活动之间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双边与多边关系。学校的正常运行以及教学、研究、行政管理良好秩序的建立等,都不是个人的道德水平和品格修养所能做到的。可以说,大学需要人们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具有良好的品格修养,这是大学实现其教育功能、履行其学术使命所不可缺少的。但与此同时,大学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必须用制度来指导、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调节各种机构、单位和部门的活动,激励和保证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心,规避不端行为,保障大学的利益免受侵害。
大学制度并非大学的目的,而是大学办学不可或缺的手段。但大学办学的有效性和办学水平的高低不但取决于是否建立了制度,而且还取决于建立了什么样的制度。不同的大学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有的制度只有一些原则性要求,缺乏程序上的规定,难以为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遵从;有的制度虽然在形式上非常完善、程序要求十分明确,但其内容要求却与学术精神和规律相背离,因而尽管这样的制度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执行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达到建立制度的初衷;有的制度虽然立意很好、立足于解决大学学术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但制度形式却不完善、执行效果也不理想。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制度是大学所需要的呢?大学制度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呢?
大学制度既包括正式的书面规范又包括非正式的惯例或习惯。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大学制度都应当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大学制度的形式与内容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形式服从于内容并服务于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并通过形式发挥特定的影响力。因此,大学制度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作为工具性媒介,它在大学活动与功能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沟通作用。大学制度的这种沟通作用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正向的沟通有利于保证或促进大学活动功能的实现;而负向的沟通则可能迟滞或阻碍大学活动功能的实现。大学制度正向沟通作用和负向沟通作用的发挥,受制于大学制度形式与内容的吻合度。
大学制度的形式与内容的吻合度所反映的,是大学制度的社会属性。任何一种大学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多种社会力量作用的产物。社会力量影响大学及其功能的方式或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制定代表其利益与要求的大学制度”是一种主要途径。这样一来,大学制度便成为了一些社会力量的利益载体,或者说,社会力量通过大学制度来表达或影响大学,使大学发挥某种社会功能。因此,大学制度的社会属性所表达的,正是大学制度的形式与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相关性与吻合度。
既然大学制度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产物,那么,各种社会力量不同的博弈结果必然导致大学制度社会属性的差异,同时也可能使大学制度具有多种社会属性。与其他社会制度一样,大学制度也是为了调解大学内外人们在其功能活动中的利益关系而制定或形成的各种规范、标准和要求。这种利益关系既表现为大学内部师生员工之间各种相同和不同的利益关系,也表现为与大学功能及其相关活动有关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了维护大学功能活动及相关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障各种利益关系主体在大学利益分享上的平衡关系,实现大学的使命,大学制度必须具有公正性。而且公正性是大学制度的根本属性。我们知道,公正是一种基本的、正当的社会价值,公正性是人类社会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的之一。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①
大学制度的公正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一方面,任何大学制度都必须具有公正性,这是一种普遍性要求。非公正的大学制度不可能在大学或社会找到立足之地。事实上,所有的大学制度也都是标榜其具有公平、正义属性的。公正是解决大学内外双重或多重利益关系冲突与矛盾的最佳选择。只有公正,才能使大学制度被人们所接受并被人们所遵循。公正也是人们对大学制度的价值期待。在任何一项大学制度的酝酿和制定过程中,在有关各方的利益表达与博弈中,公正是决定制度形式与内容的主要准则。另一方面,大学制度的公正也是相对的。也就是说,这种公正是有条件的,是有其适用范围和时限的。任何一项大学制度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制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公正的制度,放到其他条件下的时候便不一定还是公正的。比如,关于同一个问题的大学制度,在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院校,其表达方式和要求可能就是不同的。大学制度也有其人群的适应性。大学人的构成是复杂的,师生员工不仅有着差异显著的思维方式、利益诉求,而且他们在大学的作用和影响也是很不相同的。所以,相关的制度也是存在差别的。被行政管理人员视为公正的制度,对教师来讲可能是欠公正的;同理,对教师来讲是公正的制度,对学生而言可能也是欠公正的。这种相对的公正性有利于增强大学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大学制度的公正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大学制度的公正性表现在:在其适用范围内,制度具有无限的影响力,在制度没有修订或废除之前,它不会因为所涉及的对象或具体的情境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在制度没有改变之前,其效力是一贯的,其公正性不应受到人为的侵犯。比如,大学教师职务晋升制度对全校教师有着同等的效力,在教师职务晋升过程中,制度对任何人都应当是一视同仁的,不应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制度,除非制度规定了例外情况。无限性是大学制度公正性的表征,如果大学制度公正的无限性得不到保证的话,那就不可能保证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大学制度也就不可能发挥效力。在这种时候,制度往往是无能的或者成为掩人耳目的借口,此时的大学徒有制度之虚名。与大学制度公正的无限性相对应的是其有限性。有限性表现在:大学制度从制定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正是这种限制而使大学制度的公正常常是一种有限公正。大学制度公正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大学制度的时空效力是有限的。从时间上讲,大学制度常常是针对一定时期大学所面临的问题而言的。比如,美国大学出现的“教授终身职后评议制度”便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才受到重视的制度,它是针对美国大学终身教授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从空间上讲,在一定情境下表现为公正的制度到了另一种情境下其公正性便发生改变、甚至不复存在。比如,行政干部职务竞聘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是科级、副处级或处级等各层次的行政管理人员,其限度在什么地方则完全取决于各大学的具体规定。大学制度公正的有限性要求我们,要敏锐地把握大学制度的时空效力问题、适时修订或废除已经不能发挥作用的制度,使大学制度与时俱进,在大学改革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效力。
绝对性与相对性、无限性与有限性是两对相互矛盾的范畴,但它们却能够统一于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之中,反映了大学制度公正内涵与外延的复杂性。
二、大学制度应当追求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制定大学制度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效率、秩序、质量、人性、公正、自由等各种目的。因此,大学制度的价值是多样的,评价大学制度的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大学制度的多种价值中,公正既是一种根本的价值也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如果大学制度不具有公正性,其存在的合法性遭到人们的质疑,那么,就难以设想它还能实现效率、秩序、质量等其他价值。
大学制度是为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大学办学目的而制定的,其公正性就是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确定下来的。大学制度的公正既表现在制度的形式上,即大学制度具有程序公正性;它又表现在制度的内容上,即大学制度具有实质公正性。大学制度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程序公正是大学制度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既体现在大学制度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又体现在其表达方式上。程序公正是大学制度合法性的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真正合法的权威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之上的权威”,“一切不民主的制度都是非法的制度”。② 程序公正的大学制度具有较高的信度,其执行的结果容易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在大学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制度主题所涉及的利益各方是否都享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有关各方的主张是否都得到了尊重、各方是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都对制度的公正性有着重要影响。在大学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是否自始至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是否能够排除各种客观的和人为的因素的干扰、尊重制度的严肃性,都是保证制度公正性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制度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是两个动态的环节,其中的干扰因素众多,极容易影响到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就制度的表达方式而言,它对大学制度公正性的影响并不亚于制定和执行两个过程。制度的表达方式一般有罗列与概述、定性与定量、明确与模糊、抽象与具体等,各种表达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应性。在什么情况下运用什么表达方式,既应当是利益相关各方在充分协商后确定的,又应当充分尊重制度所涉及问题的性质。表达方式的不同对大学制度公正有着显著的影响。
实质公正是针对大学制度的内容和结果而言的。内容和结果的公正性不仅反映大学制度的目标导向,而且还反映大学制度有关各方的利益分配方式。实质公正是大学制度合理性的体现。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大学不单纯是一个社会利益组织,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学术组织。尽管大学人之间有着不容忽视的利益关系,但这种利益关系是建立在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的基础之上。作为社会的学术组织,大学担负着特殊的学术使命,包括传承人类文化、培养专门人才、创新科学技术、促进社会文明等。美国著名教育家、曾经担任过纽约州立大学校长和美国联邦教育署长的博耶认为,大学学术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基本方面:首先是探究的学术,大学应当通过科学研究来发展新的知识、拓展人类的知识领域。其次是整合的学术,当前学术界急迫需把科学发现置于一个更大的背景之下,促进更多的跨学科交流与对话,发挥相邻学科的综合优势。第三是传播知识的学术。从事研究和出版工作意味着把自己所知道的东西教给别人。为了确保学术之火不断燃烧,学术必须持续不断地交流,而且要与教室里的未来学者进行交流。第四是应用知识的学术,即便是最形而上的哲学和宗教也可以通过知识的应用而变成个人的内在的洞察力。毫无疑问,大学所担负的这些使命是社会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或者是不完全具有的。实现大学的学术使命不仅是大学全部活动的目标,而且还是大学各项制度的最终目的。不论一项制度在程序上多么公正,只要它无助于大学学术使命的实现,它就是不合理的,也就不具有实质的公正性。
因此,大学制度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必须是统一的,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分离、偏废或畸轻畸重都会损害大学制度的有效性,影响大学制度价值的全面实现。只有程序公正而不能做到实质公正,这种大学制度就偏离了学术性要求,不可能对大学的学术繁荣产生积极的作用;只有实质公正而不具有程序公正,这种大学制度就缺乏必要的信度,也难以在现实中被人们所遵循。这就要求大学制度要以促进学术发展、增进学术繁荣为最终目的;要求大学制度不能阻碍学术发展,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学术价值、规范学术秩序、激发学术动力、增强学术生产力。
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是大学制度效度的表现,它们共同保证大学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程序公正具有工具性意义,它从“纯粹”规则意义上体现大学制度的公正价值,保证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享有正当的权利,维护他们正当的利益诉求,限制有关优势利益方对大学功能性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扰,减少大学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使大学制度有效地服务于健康有序的办学秩序。实质公正则具有目的性意义,它不但自身就是目的,而且还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在大学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要追求程序公正,又要追求实质公正。只有二者的高度统一,大学制度才具有较高的质量,才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学学术的发展。虽然如此,“程序规则的公正性完全取决于由这些规则是否总的来说有助于产生公正的结果,但是,即使在最严格地遵循规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保证在每一特定的案例中都会产生公正的结果”③。
三、我国现行大学制度公正性问题透视
尽管大学制度的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是不可分割的,但二者所依据的逻辑却并非是相同的。因此,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程序公正所依据的主要是政治逻辑,即尊重有关各方的利益和权利,在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权利和利益平衡关系。而实质公正所依据的主要是学术逻辑,即遵循大学发展规律,大学资源与活动应当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学术发展的要求、服务于提高学术生产力和学术发展水平。正因为如此,在大学办学实践中,协调制度的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的矛盾并使其达到统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学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往往由此而生。
我国大学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不但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推动着大学运行模式的转变,而且高等教育大众化也促使大学从质和量两个维度进行着转型。因此,我国现行的大学制度具有旧制度与新制度同时存在并共同发挥影响的特点。所谓旧制度,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还没有能够加以改革的制度;所谓新制度,是指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制度。由于大学制度公正性的内在矛盾,因而新制度和旧制度都存在一些问题,值得予以关注和重视。
首先,大学利益群体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代表性不足,部分利益群体的要求体现不够或没有得到体现。大学是一个由多种利益群体组成的组织,教师、学生和行政管理人员是大学的主要组成人员,在大学功能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三大群体在大学的利益既有交叉重合之处也有重要差别之处,且他们相互之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制定涉及这些群体利益的相关制度的时候,都应当有这些群体的相关代表参与并应当尊重他们的利益与要求。只有这样,才可能制定出程序公正的制度。但在现时当中,许多涉及教师和学生的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极少有教师和学生参与。比如,关于教师职务评定与任用制度,往往是由大学人事部门起草、学校领导会议审批便付诸实施的,教师根本不能参与到制定过程中去,他们所能做的就是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材料、接受考核。再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关于学生违纪处理的制度都极少有征询学生意见的,甚至连各种教学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都不听取学生的意见,学生只能被动地执行这些制度。即便行政管理人员的各种任用制度也都由有关负责部门“全权”负责拿出方案,行政管理人员作为一个利益相关群体很少有利益表达的机会。总的来讲,现行的大学制度的制定完全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专有权,只有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才有权制定各种制度,其他各利益群体因为都是“被制度所约束的对象”而不能享有参与制度制定的权利。这种做法在计划体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市场体制下,其合理性是难以成立的,其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其次,在大学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关利益群体或个人的参与性没有得到保证,导致制度执行的公正性不高。大学制度只有被有关各方人员所践行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然而,由于很多大学制度不重视执行程序往往只有原则性要求,这就给执行过程留下了很大的机动空间。但这种机动空间并非人人平等,只有掌握了权力和资源的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主管领导才拥有完全的机动权,甚至这种机动权很多时候不受任何约束。因此,这些制度的执行往往就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事,在不少情况下甚至就是领导的事,普通师生员工是参与不进去的。在处理涉及有关师生员工的问题时,由于制度上没有相关人员参与其中的规定,所以常常是有关部门拿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决议后通知有关人员,有的甚至连通知都是采取“广而告之”的方式发一个文了事。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大学生状告学校处理不公的案件,大多是由此引发的。这表明,大学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漏洞。
第三,大学制度不尊重学术发展的逻辑,导致学术平庸与没落。不尊重学术发展的逻辑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不懂得学术发展逻辑,简单化地生搬硬套其他组织制度,导致大学学术发展失灵;另一个是迁就程序公正,无视学术发展逻辑,导致学术平庸。学术在我国大学长期没有地位、不受尊重,因而很多人的心目中始终没有学术的概念,尤其是在许多领导者的思想中。他们的惯性思维是,上级主管部门怎么要求自己就怎么做,这样“保险”、不会犯错误,至于学校办成什么样子倒不是他们特别关心的问题。因此,一些大学很少研究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也不探讨大学精神,很多大学的领导者所看重的是政府部门在做什么、企业部门在做什么。所以,在大学制度改革中,很多大学都制定出了有政府特色、企业特色但缺乏大学特色的制度,似乎办大学没有规律、大学没有其自身的运行逻辑、大学也没有自己的制度。比如,在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制度中,大都把“发了多少篇文章、发表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获得了多少课题、它们都是什么级别的课题、获得了多少研究经费、这些经费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得到了什么奖励、发奖单位是什么级别的”等等看成代表学术水平的“硬杠杠”。要是以这种标准评聘教师职务,那就根本不需要专家学者来参与,只要申请者能够根据制度规定提交材料、评审者根据制度规定的“硬杠杠”对号入座即可评出教授、副教授人选。水平高者如达不到“硬杠杠”要求,根本没有资格申报;达到了“硬杠杠”要求的申报者,评审者没有理由否决其条件。这样一来,一个小学生就可以胜任大学教授、副教授的评审。很多学校虽然如此评了很多的教授、副教授,但其学术却未见什么长进。这无异于对大学的一大讽刺。这种评审貌似公正,实则是对大学学术的亵渎!
四、坚持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进入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大学担负了前所未有的使命。大学的求学者日益众多,办学层次和类别越来越复杂多样,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趋紧密,大学成为一种超大型的、功能多样的、结构复杂的社会组织。毫无疑问,这种组织特征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将其固化下来,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新的办学模式。唯有如此,大学才可能有效地适应社会变革与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新时代大学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现代大学制度应当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是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逻辑的制度。我国高教界曾经为此进行了长期而艰苦的探索,今天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既是人们长期探索的继续,又是新形势下大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维护大学有关利益主体的权益。我国大学的办学环境已经且仍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市场体制已经进入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对各类社会组织产生了重要影响。市场体制对大学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大学内部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维权要求日益强烈。那种单纯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者制定制度并集权决断的做法已经过时了,尽管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在起作用,但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比如,在很长一个时期里,我国大学是没有章程的。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基本制度,致使大学的运行与管理存在诸多违背程序公正要求的情况。有鉴于此,一些大学开始尝试制定章程,有些学校在升格、改制、更名中也提交了章程,但这些章程的制定大都是“闭门造车”的结果,罕有经过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讨论协商来制定的。显然,这种做法无助于大学章程应有作用的发挥。为了保证大学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中必须依循程序公正原则,广泛吸纳师生员工及相关社会利益主体的参与并给予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尤其要重视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利益诉求,使大学章程成为维护各有关利益主体权益的根本制度。再如,一些大学的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出现一些超出有关教师职务评聘条例的情况,使有关制度执行的公正性遭到践踏。为了保证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信度和效度,应当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下严格执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条例的规定,坚决杜绝超越规定办事的情况,尤其是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维护大学制度的严肃性,以营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按制度办事的良好风气。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遵循实质公正原则、践行大学发展的逻辑,促进学术繁荣。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地方就在于其“学术”二字,没有学术的大学不能称其为大学,学术水平不高的大学是平庸的大学,学术水平滑坡的大学是没落的大学。学术的精髓在于学科专业,每一个学科专业都有其自身的逻辑体系,都有其建设与发展的规律。要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做到实质公正,就必须遵循各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律也就是学术发展的逻辑,而不能采取简单化的办法张冠李戴,用工科的办法来要求理科和文科,用文科的办法来领导工科,更不能简单地用经济的办法、行政的办法来要求学术。这种办法无异于削足适履。比如,在教师工作量制度中,有的大学对所有教师都提出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的要求,有的学校还硬性规定每一名教师“年度到校研究经费”的数量,导致一些教师违心地想出一些歪点子来对付。如有的教授自立项目、自垫经费;还有的教师先在校外单位立项并使课题经费在学校打个转后,教师自己垫付学校扣除的管理费后再交给立项单位。很明显,简单化、一刀切的管理办法不适合于大学各学科专业。每一个学科专业都有其自身的学术发展规律,有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并不一定都要在校外立项才能进行。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那些“一定要获得什么级别的研究项目、一定要获得什么级别的奖励、一定要得到了多少研究经费、一定要在什么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了几篇文章”的规定都不符合学术质量的评判要求。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遵循学术发展规律,必须剔除有关制度中将学术要求简单地转换成经济性、行政性要求的做法,还大学学术制度以本来面目。遵循学术发展规律办学是我国大学在新的历史时期成就学术辉煌的必由之路。为此,大学制度必须调整价值导向、尊重学术价值,将学术标准植入大学的每一项工作之中,用学术标准要求全体大学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用学术标准衡量师生员工的工作绩效,从而使大学制度成为大学学术繁荣的可靠保障。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以大学使命的实现为本位,以创建和谐校园为手段,全面提高学术生产力。制度不但具有工具意义,而且还具有价值意义。坚持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就是要使大学制度的工具意义与价值意义统一起来、保证大学制度的有效性。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不是简单地各取其半的统一,而是一种有机的统一、是一种以实现大学使命为根本目的的统一。任何一种制度,无论其形式多么完备、程序多么公正,只要它无助于大学使命的实现,那就是一种无效的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应当是合法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而且其合法性应当建立在其合规律性的基础之上。惟其如此,才能建立起符合大学学术发展要求的制度,才能使制度服从并服务于大学的目的,而不是大学屈从于制度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校园的真正和谐,才能全面提高学术生产力,才能建立起大学学术繁荣的内生机制。
注释:
①[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②李强.自由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05~206.
③[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