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

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

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田 炜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

摘 要: 网络代驾的兴起,是互联网与传统代驾服务的有机结合,满足了不同群体的需求,具有便捷经济等显著优势。与此同时,网络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却面临难题。通过对网络代驾中各方主体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的探究,针对性地分析了具体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期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网络代驾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代驾,是当机动车驾驶人因各种原因不适宜进行驾驶行为时,通过购买服务,由他人代为驾驶以确保驾驶安全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代驾行业与网络对接,形成了依托网络平台而连接车主与代驾司机的网络代驾模式。网络代驾平台为代驾需求与供给双方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更为直接、便捷,因此也受到了公众青睐。但网络代驾与传统代驾模式有差异,涉及到的主体较为复杂,一旦因网络代驾而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也随之成为各方主体都关心的问题。在网络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以及网络平台的关系如何界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由哪一方主体来承担责任?因网络代驾而起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如何确定?上述问题都有待解决。

一、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

(一)责任主体

网络代驾中,被代驾人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独立驾驶机动车,因此通过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求“代驾”的信息。代驾人则通过网络平台获取这一信息,随之与被代驾人沟通,提供代驾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机动车主、代驾司机、网络平台这三方主体,因代驾行为而产生关联。明确各方主体不同的法律定位与法律地位,方能为下一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提供帮助支持。

(二)法律关系

在网络代驾中,网络平台是代驾信息的发布载体,是将代驾人与被代驾人连接起来的“中介”。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都是属于“服务方”,是为被代驾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车主而言,其寻求代驾服务时,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在确定有代驾人“接单”后,车主就顺利地与网络平台形成了代驾服务合同。网络平台“派单”,为车主安排特定的代驾司机提供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代驾服务一方与车主就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由代驾司机这一“承揽人”独立地为车主提供服务,来满足车主的代驾需求。

收集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血压[舒张 压 (DBP)、 收 缩 压 (SBP)]、BMI、 血 糖 (2 hPG、FBG、HbA1c、2 hCP、FCP)、血脂(TC、HDL-C、TG、LDL-C)、肝功能(AST、ALT、GGT)。比较两组颈动脉内膜中层厚度(IMT)和动脉狭窄、硬化以及斑块形成发生情况。

从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的层面来看,双方关系的认定,对于最终责任的承担也会直接产生影响。实务中有相关的案例,法官是倾向于将双方认定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认为网络平台是雇佣了代驾司机,进而要求代驾司机依照平台分配的任务来完成具体工作。基于雇佣关系的认定,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雇主,也就是网络平台的责任。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网络平台仅仅是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是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和载体,实质上依然是由代驾服务的交易双方自主完成交易活动的。因此,网络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与代驾司机的关系更适宜被认定为居间关系。这样的观点更受到网络平台的认可,实务中多数平台也倾向于将自身的身份定位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人”,如此一来,在民事责任承担上的压力更轻。事实上,这样的认定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的实现。在代驾过程中,网络代驾平台所完成的工作并不仅仅是提供信息等简单服务,而是包括了对代价司机资质的审查筛选,明确收费标准,对代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对代驾服务进行评价,甚至是对代驾司机的行为有所奖惩。可见,将平台与司机的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更为科学合理,也更利于督促平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审查好司机的资质,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各方利益。

二、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

实务中,因不同的原因而导致网络代驾交通事故并不罕见。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难题。结合网络代驾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可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网络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关系理应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平台首先应该承担的是“雇主”责任。与单一的个体的代驾司机相比,网络平台的信息获取更全面、经济实力更强,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作为雇主,无论网络代驾平台是否存在过错,都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雇主责任的。明确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害者一方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也是有益的。

(一)保险先陪——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在平台承担了雇主责任之后,如果代驾司机一方存在明显的故意的重大的过错,平台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以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实务中,部分代驾司机无视法律的规定,不遵守平台的要求,出现了一些不法不当的驾驶行为,最终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此时,代驾司机是理应承担责任的。在平台积极承担了雇主责任后,也可进一步对存在过错的代驾司机一方追偿,以此来减轻自身的责任,以及对代驾司机形成约束和惩戒。当然,如果代驾司机出现的过错并非故意,程度较轻,此时不宜允许平台追偿。网络代驾平台作为经营者,在雇佣了代驾司机后,应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经营的风险。如果代驾司机并无重大的故意的过错,就意味着平台理应承担起责任,这也是其雇佣代驾司机所必须要承担起的基本的成本。

(二)服务主体责任——网络代驾平台及代驾司机的责任承担

生产教育是1930年代初,尤其是1931年全国性大水灾及“九·一八”事变后内忧外患背景下,政府当局与教育界上下呼应、合力提倡的教育主张,意在通过教育授予受教者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事业提供技术人才,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教育史家舒新城认为,此时期中国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已“由治术教育转变到生产教育”[1]。教育界关于生产教育的讨论中,围绕“生产”究竟是以农业生产还是工业生产为主,先后形成“农业为主”论、“工业为主”论以及“农工并重”论等三派观点。

因网络代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样属于普遍意义上的交通事故,理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规定,应该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基于此,构建完善的保险体系也就成为必需。在网络代驾中,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都是应该先行赔付受害者损失的,通过保险作用的发挥,也能有效减轻其他各主体的责任,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实现。

(三)服务对象的责任——被代驾人的责任承担

网络代驾中,导致最终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车辆本身、车主方面的原因等,也是在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承担上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如果被代驾人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此时不能忽视其责任的承担。一般而言,如果被代驾人明知车辆有问题,不适宜在道路上行驶而未告知代驾方,且最终因车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责任;如果被代驾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代驾司机进行不当的指挥,导致事故发生,则也应该要求被代驾人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被代驾人一方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代驾司机的资质等缺乏基本的审查,或是没有判断代驾司机是不是本人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也应该要求其承担责任。通过明确被代驾人一方的责任承担,来对被代驾人一方形成约束,更好地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实务中,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为便于其维权,一般允许受害者首先向平台求偿,进而平台方可以依据代驾司机、被代驾人等各方存在的过错情况,进行下一步的追偿。

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和内在要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点所在。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思想政治教育只有在不断创新中才能得到加强和改进,才能永葆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

三、结语

网络代驾的出现,对于满足机动车主对代驾服务的需求,提供更多的代驾岗位,确保道路交通运行的安全有着积极意义。因网络代驾的便捷、经济、服务优质多元等优势,网络代驾也迎来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网络代驾相关的各类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网络代驾中,涉及到了代驾人、被代驾人、网络平台等多方主体,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同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同,如何清晰界定成为难题。立法的滞后,使得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面临难题,不利于实现对受害者一方权益的保障,更不利于行业长远规范发展。通过对网络代驾中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的厘清,探讨因网络代驾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具体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以期更好地保障不同主体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实现道路交通安全。

[ 参 考 文 献 ]

[1]候佳慧.网络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机制研究[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2).

[2]王英.论网络代驾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21).

[3]柏亭羽.“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5).

中图分类号: D92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119-02

作者简介: 田炜(1984- ),男,福建三明人,任职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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