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非个人化条件下生产者联合体成员的劳动投入行为(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体论文,生产者论文,条件下论文,之二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生产者联合成员的努力水平的决定
3.1 在努力程度可完全度量条件下成员的努力水平的决定
如上所述,一个成员向联合体总劳动量贡献的多少自己的劳动,不仅取决于他的劳动时间的长短,亦取决于他在劳动期间的工作努力程度的高低。因此,努力水平应该是分析产权非个人化条件下生产者联合体内部成员行为的一个基本变数。在本节中,我们专门探讨成员在工作期间内努力水平的决定。在继续我们的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规定“努力”这一概念。在式(12)中,我们已经把单个成员的劳动投入量定义为:l[,i]=e[,i]z[,i]。如果我们把成员i在工作期间z[,i] 内的“充分努力”定义为,(注: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实践中,要界定什么是“充分努力”是很困难的。这里,我们可以把ē理解为由工作性质所要求,以及由劳动者的平均体脑能力所能承受的“标准”努力水准。在本文第四节讨论生产者联合体成员的努力奕时,我们可以把ē看做是努力奕玩者所共同商定的工作努力水平。)可以得出下式:
1[,i]=e[,i]z[,i]=(f13k107.jpg}-θ[,i])z[,i]=(1-θ[,i])z[,i](22)
在式(22)中,θ[,i]表示成员i的偷懒程度。我们规定θ[,i]=
-e[,i]。由于θ[,i]∈(0,1),θ[,i]+e[,i]=1。
现在,让我们假定每个人的劳动时间z[,i]已经给定,首先来探讨一下在按需分配机制中成员的努力水平的决定。在此分配制度中,每个成员的工作努力与个人的收入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如果每个成员都是自己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者,且大部分成员还未达到较高的社会觉悟,一种普遍偷懒的态势将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努力水平是完全可测度、且每个人的收入与自己的工作努力直接相联系条件下成员的努力水平的决定。这是指当N=1,或者当N>1,但实行计件劳动报酬制度的情形。在N=1的情况下,即在单人生产体中,在给定z时间内, 该生产者的收入将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努力水平。在N>1,z[,i]=Z/N,以及每个成员的努力水平是完全可测度的情况下,单个成员在完全的按劳分配机制中的个人收入决定于:
l[,i] e[,i]z[,i]
y[,i]=y(e[,i])=───R(L)=──────R(L)
(23)
LL
给定式(24),如果我们仍然假定每个人在工作努力上仍然采取古
奈一纳斯行为,在完全的按劳分配机制中成员努力水平决定方面个人效
用的最大化问题就变成了:
e[,i]z[,i] e[,i]z[,i] R(L)
MRS[,i]=──────R′(Z)+(1-─────)───(24)
L
LL
很显然,这正是与式(17)相同的情形。如前所述,在此情况下,除非恰好L=L[*],式(24 )将会导致生产者联合体内部劳动配置上的帕累托次优。
为了进一步探讨产权非个人化条件下生产者联合体内部成员的工作努力行为模式,我们假定,在努力水平可完全测度以及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的情况下,单个成员的相对于个人的努力水平来说的效用函数有以下特殊形式:
U=u{y(e)}+v(e) (25)
式(25)表明,在努力水平可完全测度以及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的情况下,生产者联合体成员的努力——效用函数由两个方面所决定:其一是个人收入;其二是个人体力和脑力的效耗。式(26)的效用函数可以用图一直观地表示出来:
在图一中,曲线u{y(e)}表示单从个人收入方面来看的努力——效用关系。由于收入的边际效用变化的因素,曲线u{y(e)}表明,个人的效用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一个递减的速率上增大。曲线v(e)则表示单从劳动者个人的体脑消耗来考虑的努力——效用关系。在劳动者刚作出一点努力时,他可能会觉得是一种享受。因此,在较小的努力水平上,曲线v(e)的斜率可能是正的。但是,超过一定水平,即在图一中超过e′点后,如果劳动者再追加更多的努力,他会感到更加疲劳。因此,在超过e′点之后,追加努力会减少劳动者单就体力消耗方面来说的效用。并且,在超过e″点之后,如果该劳动者再增加努力, 则意味着他在体力消耗方面会增加负效用(disutility)。把曲线u{y(e)}和曲线v(e)叠加起来,劳动者应该具有一个努力——效用函数曲线U=u{y(e)}+v(e)。因为我们假定生产者联合体的每个成员都是自我效用的最大化追求者,从理论上来分析,他们会选择努力水平e[*]。在这个努力水平点,他可以达到努力——效用的最大化。比较式(22)和图一,我们应该直观地假定ē≤e[*]。否则的话,如果ē>e[*],每个成员会选择e[*]而不是ē来达到个人的效用最大化。然而,为了分析的方便,在本文以下的分析中,我们总是假定ē=e[*]。
3.2 工作努力的可测量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偷懒倾向
在上一小节的分析中,我们假定工作努力水平是完全可测度的。我们亦假定,每个成员的劳动报酬直接取决于个人在给定劳动时间内的努力水平。然而,在实践中,工作努力的测度问题,常常是能否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主要障碍。例如,由于劳动分工的不同,生产者联合体内部的劳动常常是异质的。有的工作需要消耗很多的体力和脑力;有的工作则需要较少的体力和脑力。在此情况下,要精确地比较每个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往往是很困难的。即使所有成员都做同一种工作,如果每个人的工作都是相互依赖的,要测度每个成员的努力程度,也往往是困难的。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经济学界较熟知的例子是阿钦和德姆赛茨(Alchian & Demsetz,1972,pp.305—307)在他们那篇著名的文章中所举的装卸工拾东西(loading)。而我认为,张五常(Cheung,1983,p.8)所举的中国古时拉纤的例子,可以更恰当地说明这一问题。
让我们看一下拉纤的例子。当一群纤夫拖着一只大船沿河行走的时候,很可能有一个纤夫腰弓得很低,拉纤的号子喊得也很响,但他并没有使出多大力气拉纤。在产权非个人化的生产者联合体的劳动中,也常常会有这种情形。在此情况下,每个成员将会有一个什么样的行为模式?从理论上来分析,每个成员作为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者,他会通过平衡个人偷懒的效用和由于个人偷懒造成的联合体总收益的降低所给自己带来的个人收入的减少的负效用来决定其努力水平(反过来说,偷懒程度)。在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而每个成员的努力水平又完全不能测度的情况下,一个成员的偷懒给他本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应由下面的公式来决定:
Z[,i]
W[L][,i]=───X (26)
Z
式(26)中,W[L][,i]表示成员i自己偷懒给个人所带来的收入减少;Z[,i]代表i的名义劳动时间投入量;Z联合体的总劳动时间;χ≡R(Z)-R(L)则表示由于成员偷懒所造成的联合体总收益的减少量。很显然,由于θ[,i]≤1,如果没人偷懒,即对所有成员i=1,2,…,n 来说,:θ[,i]=0,那么,,结果,R(Z )-R(L)=0,并且W[L][i]=0。
如果我们把成员i 单从个人体力消耗的角度所考虑的偷懒的效用定义为v(θ[,i]),并且假定v′(θ[,i])>0 (即每个人都喜欢少付出个人的努力);把单个成员个人偷懒所为自己带来的个人收入减少的负效用定义为u{W[L][,i](θ[,i])},并且假定u′{W[L][,i](θ[,i])}<0(即每个人都喜欢更多的收入);如果我们进一步假定所有成员在工作努力上都采取古奈——纳斯行为,那么,单个成员从偷懒方面所考虑的个人效用的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v′(θ[,i])-u′{W [L][,i](θ[,i])}=0 (27)
从式(27)所界定的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来看,如果N>1,成员i将会偷懒到一个程度θ[*][,i]来满足其效用最大化的一阶条件v/(θ[*][,i])-u′{W[L][,i](θ[,i])}=0。加之,当N→∞时,W[L][,i](θ[,i])→0。在此情况下,每个成员的效用就只取决于v(θ[,i])。由于假定v′(θ[,i])>0,当N→∞时,从理论上来说,成员都会偷懒到一个程度θ[*][,i]=(1-e′)。因此,结合图一和式(26)以及式(27),我们可以得出如以下结论:N越大,Z[,i]/Z的值越小,每个成员的偷懒倾向越强。
3.4
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在生产者联合体成员劳动投入上的应用
在6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心理家亚当斯(Adams,1963a,1963b,1965)在一系列文章中,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对生产的影响。基于亚当斯的公平理论,我们可以说,如果满足下述条件,在二人中就会有公平存在:
y[,a] y[,b]
───=───── (28)
l[,a]l[,b]
这里,y[,a]表示成员A的劳动报酬;y[,b]成员B的劳动报酬;l[,a]成员A的劳动投入;l[,b]成员B的劳动投入。同理,在下述条件下,则会出现“亚当斯非公平”:
y[,a] y[,b]
────<───── (29a)
l[,a] l[,b]
y[,a]y[,b]
─────>───── (29b)
l[,a]l[,b]
由于劳动投入l[,i]由劳动时间z[,i]和工作努力e[,i]所决定, 即l[,i]=z[,i]e[,i],式(28)可写成:
y[,a] y[,b]
─────=─────── (30)
e[,a]z[,a]e[,b]z[,b]
同样可以把式(29a)和式(29b)分别写为:
y[,a] y[,b]
─────<───── (31a)
e[,a]z[,a]e[,b]z[,b]
或者,
y[,a] y[,b]
─────>─────(31b)
e[,a]z[,a]
e[,b]z[,b]
如果假定y[,a]=y[,b]以及z[,a]=z[,b],或者假定所有y[,a],y[,b],z[,a]和z[,b]已给定,我们可以说,亚当斯非公平之所以出现,是由于e[,a]>e[,b]或者e[,a]<e[,b]。
一旦一个成员——例如A——察觉到e[,a]>e[,b],结果y[,a]/e[,a]z[,a]<y[,b]/e[,b]z[,b],他将采取什么战略来消除亚当斯非公平呢?A可能有如下的战略选择:
(1)A可能通过减少e[,a]来达到e[,a]=e[,b], 从而实现亚当斯公平y[,a]/e[,a]z[,a]=y[,b]/e[,b]z[,b]。(注:实际上,董和窦( Dong & Dow)用来解释1958—1961年间大跃进时期中国农业急剧减产的“报复性偷懒”(retaliatory shirking)模型,就是这一战略选择的展开。参见Dong,Xiao-Yuan & Gregory K.Dow,1993,pp.472-484。)
(2)A可能通过让B增加e[,b]来达到e[,a]=e[,b],从而实现y[,a]/e[,a]z[,a]=y[,b]/e[,b]z[,b]。
(3)A可能通过减少y[,b]来实现y[,a]/e[,a]z[,a]=y[,b]/e[,b]z[,b]。
(4)A可能通过增加y[,a]来实现y[,a]/e[,a]z[,a]=y[,b]/e[,b]z[,b]。
(5)A可能会退出,如辞职、转做其它工作或缺席。(注: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林毅夫曾把大跃进期间中国农业的失败,归结为政府禁止农民退让。从某些方面来说,林的这一见解与这一亚当斯选择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参见Lin,Justin Yifu,1990pp.1228-1252。)
(6)A可能强迫B退出。
(7)亚当斯指出,如果不能作出上述选择,A可能会改变比较对象,如他不再与B比,而与C比。
在上述所有七个战略选择中,如果A选择战略(2),(3),(4),或(6),可能会在联合体中引起一些争端和反对。而战略(5)和战略(7)又是A所不愿选择的。相比之下,战略(1 )是达到亚当斯公平的最容易的选择。结果,在生产者联合体中,一旦某个成员觉察到有亚当斯非公平存在,他会更倾向于选择报复性偷懒来达到比较性公平。
本文作者并不是一个心理学家。但是笔者在中国和澳洲社会的观察中发现,无论东方人还是西方人,在工作时都常常有一个错觉,即总觉得自己比别人出得力大,干得多。换句话说,在工作场地,大多数人都常常出于错觉而误认为他人是懒虫。把这一现象理论化,可以说,在e[,a]=e[,b]甚至e[,a]<e[,b]的情况下,成员A仍有时觉得e[,a]>e[,b]。结果,A总是有一种“报复偷懒”的倾向。如果在一个生产者联合体中大多数成员都有这样一种错觉,假如没有其它外在因素的影响,其内部成员的平均努力水平总是会呈一个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这是美国经济学家莱宾斯坦(Leibenstein,1976,pp.167—168,201—207)所提出的生产组织内部成员的“努力熵”现象的基本原因之一。
如果生产者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有这样一种“报复性偷懒”行为,就会形成一种“非合作努力(博)奕”的局面。
四、生产者联合体成员的努力奕
4.1 基本理论假定和博奕模型
在工作是相互依赖的情况下(如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中国古时候的拉纤),成员可以自我决定个人的努力水平而每个人的努力程度又难以测度。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形称之为工作努力奕。在本节中,我们将从博奕论的角度进一步分析生产者联合体成员的努力决定。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作出以下假定:
(1)我们首先假定只有两个人,即A和B在玩这种努力奕。 这两个劳动者——玩者的劳动时间已经给定,并且z[,a]=z[,b],因此, 对i=1,2来说,z[,i]/Z=1/N。我们还假定,两个玩者的劳动报酬只是取决于他们的劳动时间。因此,如果没有缺席、迟到或早退,y[,i]=(z[,i]/Z){R(L)}。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假定每个玩者都提供一个单位的劳动时间(可以是一天,一个星期、一个月或一年)。因此,每个人的报酬为:y[,i]=(1/2){R(L)}。由于我们假定每个人的工作努力都是不可测度的(我们假定每人都知道自己作出多大努力,但双方都不知道对方付出多少努力),每个人的任何努力水平的变动,都不会影响自己的相对劳动收入分额。在上述条件下,由于z/Z=1/N=1/2,这两个玩者的劳动投入的报酬总是相同的,即y[,a]=y[,b]。
(2)我们假定两个玩者有相同的冯·诺伊曼——摩根斯坦式(vonNeuman-Morgenstern)的效用函数:
U=u(y)-v(e)(32)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假定式(32)的效用函数是线性的,即有以下形式:
U[,i]=y[,i]-be[,i](32′)
我们进一步假定,每个玩者都只有两个战略选择:或者偷懒(即e[,i]=0.5,因而,θ[,i]=0.5,这意味着只出一半的努力);或者勤奋(e[,i]=1,因而,θ[,i]=0,这意味着在工作时间内总是尽力劳动)。为了让我们的分析尽可能得简单明了,我们假定这二人生产者联合体有这样一个生产函数:R=2L, 即一单位劳动可以创造两单位净收益(我们假定所有收益均在二人中均分掉),而L=l[,a]+l[,b]=e[,a]z[,a]+e[,b]z[,b]。
(3)我们最后假定,每个玩者都是自己直接效用的最大化者。 因此,每个人都只追求自己的眼前利益。
基于上述假定,我们可以建立矩阵——的工作努力博奕模型:
A的努力战略选择
S1
S2
e[,a] e[,a]=0.5e[,a]=1
e[,b]
B的努力 t1
e[,b]=0.5 1-0.5b,1-0.5b 1.5-b,1.5-0.5b
战略选择 t2
e[,b]=11.5-0.5b,1.5-b 2-b,2-b
矩阵一、玩者追求自己直接效用情况下的努力奕
从矩阵一,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努力奕的解取决于b的值(b很显然是努力的边际负效用,这里我们假定它是一个常数)。这里可能会有三种情形:
第一,如果b≤1,严格的纳斯均衡是(Nash equilibrium)为 S2-t2。在此情况下,玩者双方均会诚实地工作而没有人偷懒。 这意味着双方会共同固守帕累托最优均衡(Paretodominant equilibrium)S2-t2。
其次,如果1<b<2,一个囚犯困境就会出现。这意味着, 尽管如果双方都诚实的工作而没人偷懒,大家都会获益,但是,由于(1.5-0.5b)>(2-b),这会刺激让每个人都欺骗对方努力工作而自己偷懒。结果,一种大家都偷懒的局面就会出现,即双方会选择战略对s1-t1。
最后,如果b>2,任何努力对大家来说都只会产生负效用。因此,双方会一起退出这一工作努力奕。
很显然,矩阵一所表示的工作努力奕是建立在玩者双方都只是追求自己的直接最大效用这一假定之上的。因而,这一努力奕的解完全取决于b的值。然而,如果双方一方面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而另一方面又比较相互的努力——报酬来追求亚当斯公平,整个矩阵——的博奕模型就会发生完全变化。把本小节的理论假定与3.4分析结合起来, 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每个努力奕玩者的比较效用应取决于以下公式:U[,i]/e[,i]=(1/e[,i])(y[,i]-be[,i])。在此情况下, 二者的工作努力奕就会变成矩阵二的形式:
A的努力战略选择
S1 S2
e[,a]e[,a]=0.5e[,a]=1
e[,b]
B的努力t1
e[,b]=0.52-b,2-b1.5-b,3-b
战略选择
t2
e[,b]=1 3-b,1.5-b 2-b,2-b
矩阵二、玩者追逐亚当斯公平情况下的努力奕
矩阵二清楚地表明,如果玩者双方一方面追求自己的最大效用,而另一方面又比较双方的努力——效用,b 的值的大小对双方努力战略的选择就不再有多大影响。结果,只要b<2,S1-t1就会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这意味着偷懒的普遍化。
4.2 从合作博奕到非合作博奕
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假定1<b<2, 并且玩者双方都有一种亚当斯公平的比较行为。然后,我们进一步考察二者将如何玩这一工作努力奕。
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生产单位应是一个成员相互合作的组织。因此,我们应该从这两个劳动者——玩者的工作努力奕是合作型的这一假定上开始博奕分析。我们假定,在开始努力奕之前,两个玩者定出一个有约束性的协议,即大家在工作中都尽力劳动。按照这一协议,二者应选择战略对S2-t2。假如二者都诚实地恪守这一协议,即没人偷懒,这一体制就会运行正常而不会出任何问题。然而,假如一个玩者不遵守这一协议(例如,B选择了战略t1),事情将会如何?
很显然,在这一轮努力奕结束后,两个玩者必须均摊B 的偷懒所造成的收益减少的损失,即每人只能分配到1.5单位的报酬。在此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说B占了A的部分劳动成果的便宜(0.5 单位的劳动收入)。一旦A意识到B在这一轮博奕中占了他的劳动成果的便宜,他将如何反应?
4.3 非合作努力奕:是否双方会竞相减少自己的努力水平?
一旦A从劳动成果上知道B在上一轮努力奕中偷懒了,他会立即感到在他们二人中存在着亚当斯非公平。如上所述,这时,A 的一项选择是减少B的劳动报酬。这一选择可能会在二人中间引起一定的争执。 特别是在各人的努力程度很测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A 很可能不会采取这一战略。那么,他将如何做来消除这一亚当斯非公平呢? 由于A知道这次B通过偷懒占了他的劳动成果的便宜,在下一轮的博奕中, 他可能会采取一种以牙还牙的战略(a tit-for-tat strategy)。用董和窦(Dong & Dow,1993)的术语来说,在下一轮的博奕中,A可能会采取一种报复性的偷懒战略,即也选择战略sl(在实践中,A可能会只提供0.4,0.3,0.2甚至0努力水平)来求得亚当斯公平。
我们的上述分析实际上已涉及到了所谓的重复博奕问题。如果这两个玩者重复不断地玩这种努力奕,结果将如何?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克莱普斯(Kreps,1990,pp.505-506 )在他的那本著名的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所阐释的“无名氏定理”(Folk Theorem),如果两个人重复地玩囚犯困境的博奕,他们会产生合作。从我们上述的分析中,可以推导出,如果两个人在1≤b≤2情况下重复地玩矩阵一的努力奕, 博奕论中的无名氏定理可能会是适用的,即重复博奕会导致玩者的合作。然而,如果二人都有亚当斯公平的比较行为,即他们重复玩矩阵二的努力奕,无名氏定理在这里可能是无效的。那么,如果二人重复地玩矩阵二的努力奕,结果将是怎样的?在上一小节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尽管二人约定玩一种合作博奕,但结果可能一种非合作博奕。但是,故事不会到此为止。因为,如果二人均一方面追求自己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又都采取一种报复性的偷懒行为,他们的努力水平会不断降低。如果二人都把努力程度降到0,大家就会生产不出任何东西。结果, 尽管二人都提供一定的劳动时间,但二者却分配不到任何产品。因此,到了一定程度,他们双方都会痛感偷懒的损失。因此,他们会坐下来谈判,重新开始玩合作努力奕。但是,假如任何一方破坏了新的协约,可能会再次挑起对方的报复性偷懒行为,进而再次引起大家竞相偷懒。然后,他们又得重新坐下来谈判,再约定共同提高努力水平。因此,这一过程可能会循环往复地持续下去。(注:在大多数社会主义经济中,似乎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不管是大的工业企业,还是小的农业生产单位,总会有许许多多的“会议”和“政治学习”。许多人批评这一现象是浪费时间和人力资源;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行政控制经济中的一种官僚现象。但是,从我们的工作努力博奕的角度来分析,这些种种“会议”和“政治学习”是有其存在理由(raison d′etre)的。从理论上来看,这些“会议”和“政治学习”的实质是旨在恢复在生产者联合体成员在工作努力博奕上的合作。)
如果把二人努力奕扩展为n人博奕, 我们在上述分析中所发现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适用的。但是,根据式(17),我们可以直观地推导出,玩者n的人数越多,越难达到合作博奕,越有可能大家竞相偷懒, 结果可能是生产者联合体在劳动配置上离帕累托均衡越远。
4.4 一个成员在努力奕的宽恕行为能保持多久?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假定,如果一个玩者在努力奕中发现其对手有偷懒行为,他会采取一种报复性偷懒来“惩罚”对方,并以此来恢复亚当斯公平。现在,让我们分析另一种情形:因为A有较高的觉悟, 在他发现B偷懒后,并不采取报复性偷懒,而是继续诚实地工作, 希望能通过自己的“模范”行为来感动B,以保持合作努力奕。 按照克莱普斯(1990:523)的说法,A这时采取了一种“宽恕行为”。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在重复博奕中,一个成员能保持这种宽恕行为多久?
让我们仍然以矩阵——的例子说明问题,假如B在第一轮博奕中偷懒了,即采取了战略t1,但是A这次却没有偷懒,即采取了战略s2,因而,第一轮博奕的结果是t1-s2。在第二轮博奕中,A宽恕了B 在第一轮博奕中的偷懒行为,仍然选择战略s2,B将选择什么战略?如果B在第一轮博奕中的偷懒是因为身体不适或其它原因,在第二轮博奕中他可能会不再偷懒。尤其是当B发现A在第二轮博奕中仍然勤奋地工作,因而宽恕了他的偷懒,在第三轮中,他可能为A的行为所感动,因而回复勤奋。但是, 如果B的偷懒是经过他的仔细计算而有意作出的,他可能会保持偷懒, 继续占A的“便宜”。如果B在重复博奕中持续偷懒,A将如何反应?A可能会宽恕B的偷懒一次、两次、三次,但显然他不可能永远保持这种宽恕行为。可能在A发现B偷懒一两次之后,他会向B发出一个警告,告诉他不可再偷懒, 否则的话,大家都偷懒。如果B受到警告后不再偷懒,这一努力奕可以回复合作均衡。但是,如果B一再忽视A的警告,继续保持偷懒,A可能没有别的选择,最后也不得不采取报复性偷懒。 结果二人玩非合作努力奕,从而双方陷入囚犯困境。
4.5 生产者联合体成员能否永远保持一个合作努力奕?
现在,让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情形:B 在第一轮博奕中违背了大家的合作协定而采取了偷懒战略;尽管A知道B偷懒了,但他在第二轮博奕中采取了宽恕行为,仍然选择战略s2,并在第三轮博奕中仍然如此。如果B为A在两轮博奕的勤奋工作和在第二轮博奕中所表现出来的宽恕行为所感动,在第三轮博奕中,B不再偷懒, 即回复到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努力战略选择t2,从而二人的努力奕恢复为合作型的。假如大家都基本上有这么一种行为模式,在一个生产者联合体中,成员之间可大致保持一种合作工作努力奕。事实上,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整个理论框架(它假定生产者联合体成员有一种“同志式”的互相合作关系),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假定之上的。然而,从本文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大多数成员都只是个人效用的追求者而又没有较高的社会觉悟,他们会倾向于通过工作偷懒来达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生产者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工作努力奕,更有可能是一种非合作型的。这不仅仅只是我们理论上的推测。当代行政控制经济各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况且,如果把二人努力奕扩展为n人博奕,我们就会发现,玩者人n数量越多,越难保持合作努力奕。
五、结论
在一个产权非个人化而又实行按劳分配的生产者联合体中,每个成员向总劳动投入自己的个人劳动而占取自己的劳动报酬。个人的劳动投入量由两个方面来决定:一是劳动时间;一是工作努力程度。然而,由于测度工作努力常常是很困难的,劳动时间往往成了度量每个成员的劳动投入量的唯一尺度。在此情况下,如果每个成员没有较高的社会觉悟,他们会倾向于通过在工作时间内的偷懒来达到个人努力——效用的最大化。这是生产者联合体内部X——负效率(X-inefficiencies)(注:X- 负效率这一概念为美国哈佛大学的莱宾斯坦在七十年代所提出。其基本涵义是,在给定资源和技术条件下,一个生产组织内部的实际生产效率和技术可行性最高效率之差。如有读者要了解X-负效率的详细定义及发生机制, 请参见Leibenstein,H.& S.Maital,1994,251-268;以及笔者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所作的博士论文第9章(Weisen Lee,1995)。)存在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工作是相互依赖的情况下,每个成员可以任意变动自己的努力水平而测度其努力水平又很困难。这就在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工作努力博奕的局势。在本文第四节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如果生产者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追求者,特别是如果每个人都有一种亚当斯公平的比较行为,成员之间的工作努力奕很可能是非合作型的。因此,在生产者联合体中,有一种成员竞相偷懒的潜势。这是生产组织内部成员努力熵增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增进生产联合体内部的X-效率,必须在组织设置和操作规则上作些特别安排,以诱导成员相互合作,激励成员提高努力水平。在阻抗成员努力熵增的措施方面,可能有如下三条思路可供考虑:
第一,采取某种分配办法,增加每个成员努力水平的可测程度。很显然,努力水平的可测度越高,对每个成员努力工作的激励越强。如果成员的工作努力是百分之百地可测度的,成员偷懒的个人成本就会完全个量化了,成员的偷懒也会被减小到最低程度。例如,如果能够实行计件报酬制度,每个成员的劳动报酬可以完全准确地与其劳动贡献挂钩。但问题在于,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计件报酬制。
第二,尽量缩小生产组织的规模。从上述努力奕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努力奕玩者n的数目越小,越容易保持合作博奕。然而, 这一选择的问题是,尽管这种办法可以降低成员的偷懒水平,但却往往牺牲了生产的规模经济。
第三,设专人监督其他成员的劳动投入博奕。以本文第四节的努力奕的例子来说,我们可以设想让一位C来专门监督A和B工作努力奕,以确保二者诚实勤奋地工作。而这位C实际上就变成了一位管理者。 这里的问题是,在产权非个量化的条件下,谁又能保证C 会诚实勤奋地监督而没有管理偷懒?这无疑又回到阿钦和德姆塞茨(1972)所提出的团队生产中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老问题上来。(注:事实上,按照赫姆斯特朗(Holmstrom,1979)那篇关于团队理论的经典文献,最优的制度选择应该是,监督人本身必须是团队之外的人。赫氏的这一理论本身就意味着资产产权非个量化条件下的团队体制并不具有自动趋向帕累托最优的导向。因此,赫氏的这一理论本身就在深层的意义上蕴涵着对产权非个人化条件下的团队体制的可行性的否定。这一问题显然已超出本文所涵盖的范围。)另外,这一选择本身也意味着,在产权非个人化的生产者联合体中,没有所有劳动的“完全的社会觉悟”,是不可能实行每个成员自由投入劳动、自由占取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的。换句话说,在每个成员还是个人效用最大化者的条件下,产权非个人化本身就意味着生产者联合体内部劳动配置上的中心控制。笔者认为,这一微观经济单元内部劳动配置上中心控制的必然性,实际上蕴涵着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行政控制的最深层的发生机制。当然,我们必须意识到,从这种社会成员劳动供给上中心控制的最深层的发生机制,到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行政控制的形成,还有多层的复杂关联环节。理论上展开并在逻辑上再现这些层层经济机制,恰恰构成了行政控制经济实证分析的主要任务。
从这一点上来说,本文的抽象理论分析,即适用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改革前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前苏联的集体农庄Kolkhoz 和七八年中国农村改革前的生产队),亦适用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以及以色列的基布兹(Kibbutz)生产者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