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_法律论文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_法律论文

中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物流论文,法律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2009年3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现实意义。

2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1]。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所有社会关系,这是物流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标志。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物流法的表现形式是由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有关物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物流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有关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规有直接规范物流活动法规及规范与物流活动有关事项的法规。属于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涉及其他行业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和《航道管理条例》等由国务院制定或颁布的决定、命令、通知、规定和意见等。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它只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有效。

(5)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与物流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条约只有经过我国政府签署、批准或加入,才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成为我国物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上因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为,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惯例作为物流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弥补我国国内立法、国际条约规范的不足。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与物流相关的技术规范。与物流相关的技术规范是国家和行业主管机关就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进行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

3 物流法的特征

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等各个方面,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等不同的层次。另外物流活动自身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并且物流活动日益国际化,所以与一般的经营活动相比较,上述因素决定了物流法具有以下特征。

(1)广泛性。现代物流涉及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物流法要对所有这些环节中产生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物流法从内容上看是十分广泛的。物流法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物流法形式的多样性。物流每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这些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在物流的各个环节的活动中都有可能被适用到。另外,物流活动有众多的参与者,其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物流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也要受到物流法的约束。

(2)复杂性。物流法律法规中既有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又有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还包括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这就使得物流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内容上更为复杂。另外,即使在相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因物流活动所涉及的领域繁多,涵盖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等环节,各环节中的运行方式又有所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亦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就需要综合所有这些物流环节涉及的法律,所以物流法的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此外,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各国规范物流法律的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更使得物流法在地域问题上呈现出复杂性。

(3)技术性。物流法是与物流技术、物流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在现代物流中,整个物流活动都需要有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等高技术含量的活动来支持,尤其是物流活动由运输、包装、仓储和装卸等技术性较强的多个物流环节合成。相应的,整个物流法作为调整物流活动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必然要涉及大量的与物流技术和物流业务紧密联系的规范,例如运输中涉及货物的配载积载、包装中涉及包装材料、方法的标准化;装卸搬运中涉及装卸机械作业;仓储中涉及仓库设置、货物分拣等。所以物流法当然地含有物流活动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设备标准以及设备操作规程等规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4)国际性。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国际物流的发展,使物流超过了国家和区域的界限,走向国际化。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需要,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互相协作,在物流领域建立了一些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包括托盘、货架、装卸机具、车辆、集装箱的尺度规格、条形码、自动扫描等技术标准以及物流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等。这些国际标准和国际条约等使得物流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色。

4 我国现行物流立法的主要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物流立法工作还比较落后,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的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2)现有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这些规章和地方法规的部门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立法的部门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缺乏全局价值,更无系统效应可言。

(3)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4)现有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现有的许多涉及运输的法律、法规与WTO基本原则、GATS规定不相符合,应考虑作出修改。税收方面给予外商投资的运输业的基础设施特殊优惠,就有悖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5 构建与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思路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要求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鉴于我国诸多物流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规范,重复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规重复交叉,所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

5.1 构建物流法体系框架

研究物流法体系,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物流法体系的需要,有利于从整体上掌握物流法的内容及内在联系。物流活动涉及众多的方面,既有国家对物流业和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纵向关系,也有物流企业运作和内部管理,以及物流企业与物流需求方按照市场供需关系进行经营所发生的横向关系等。与此相应,就物流法的范畴而言,从内容上讲,它应当是涵盖整个物流活动和环节的法律规范的总体,物流的每个环节均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在形式上,由于性质不同的关系由不同属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所以决定了物流法又不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法律。当规范物流主体进入市场依据市场规律运营时,即可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无需另行立法。但在对物流业和物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时,需要有针对物流业的特点制定的专门的行政法律和法规,如物流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物流行业的公平竞争规则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物流法体系是指由规范物流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所结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我国物流法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制化的产物。三是物流市场秩序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

5.2 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

我国目前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反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关系,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它们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和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统一整体,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快速发展。因而,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对我国已有的对各种物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进行清理,消除反映部门、地方利益的内容,建立相对统一、协调的物流法律体系。通过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的清理、修改、补充和整合,理清脉络,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以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利用WTO规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提出具体的立法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物流立法。从我国目前的物流发展的实际来看,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应主要从物流主体法、物流行为法、物流宏观调控法和物流标准法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物流主体法律制度。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包括物流企业设立的条件、经营许可、物流企业设立程序和开展经营活动条件等内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加快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第二,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即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包括物流活动,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方面;虽然大多数的物流行为是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调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综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第三,物流秩序法律制度。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及物流主体之间特殊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主管机关对物流管理的职责,物流产业政策的制定、政府作用的发挥和对物流业发展的扶持等。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规划、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业、市场流通促进等。市场秩序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等。健康的市场秩序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的组织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

第四,物流标准法律制度。即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我国物流技术与管理标准法规,主要是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物流运行中的技术标准,物流的技术规范较多地体现为包装、搬运和装卸等物流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化是现代化生产和流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构成物流法的内容。物流标准化是流通现代化的基础。根据目前我国物流标准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国际物流标准化的发展方向,要加强物流术语、计量标准、技术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基础标准的建设。把重点放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行上,对通用性较强的物流设施和装备的标准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并形成系统的标准法规体系。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物流规范标准的缺失,已成为物流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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