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书中“形声”的不同理论_汉字六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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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六书”理论体系中“形声”和“假借”之间存在着名称条例相互错乱的矛盾:“六书”的“形声”在构词上应是动宾结构,与“象声”、“相形”、“象事”、“家意”是同构关系;而按传统的“六书”说理解,却是并列结构,即“形十声”,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形声”由此而误入歧途,错领了本该属于“假借”的条例,同时,“假借”只好削足适履地被错置于本是属于“形声”的条例之前。这种鹊占鸠巢,张冠李戴的错乱,造成了许慎“六书”内部以及它与刘歆、郑众“六书”外部之间的矛盾和混乱,致使“六书”理论在整体上与汉字孳乳的实际历程不相符,所以,必须对经典的“六号”理论进行逻辑上的修正和清理,只有还“形声”以本来面目,“六书”理论体系固有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才能得以呈现,这对我们正确认识汉字的属性是极为关键的。

关键词:文字学 汉字 六书 形声 假借 许慎

所谓“六书”,按照经典的解释,系指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它是传统文字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和支柱。任何人只要稍微涉猎一下中国文字学,便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这些概念,如同迈进大雄宝殿就会看到许多柱子一样。但是,“六书”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学术界并无定于一尊之论,从汉至今,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言人人殊,今后人大有治丝愈纷之慨。

也许,我们只能先从整体上评估一下“六书”。依作者粗浅的理解,“六书”是一个完整的文字理论系统的概括。六,不仅仅是个简单的自然数,它也反映了这个理论系统在结构序列上的规定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在“六书”理论的发展和完备的过程中承先启后者,以许慎之功最大。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说:“著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书、著,皆从“者”得声,与卒、褚为同源字[(1)],含有将某种图、符标志于物之意。著于竹帛,就是用与语词有某种特殊联系的视觉符号——文字的形式标志于特殊的书写材料之上。标志要传达的内容是什么呢?是言语中的词意,著于竹帛的目的,是将载存于听觉媒介——语音中的词意转换成视觉符号,标记在竹帛等书写材料之上,这样,就能在客观上使言语留于他时,传于异地,从而增加了言语在四维空间中的延伸度,扩大其交际功能。汉字就是由这些视觉符号组成的特殊的表达系统。“书者,如也”,“如”就是传达词意,也就是传写、转换、表达词的所指,这就是“书”的基本功能。

因此,“六书”一般被理解为“造字之本”,即创制视觉符号以传写词意的基本原理和具体方法,古今治小学者大都是以此为本而惨淡经营的。但是,清儒戴震,一鸣惊人,首倡“四体二用”之说,揭露了“六书”理论系统的内部矛盾,一石激起千重浪,由是,争端纷起,莫衷一是。究其根源,在于有昧于对“六书”各贡内容的切实理解,未能正确把握“六书”系统内部相互之间的真实关系。

“六书”性质,自然是“六书”理论的核心问题,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其他问题是无法澄清的,对“六书”各项内容理解上的误差,掩盖了混乱的根源,正本清源,大有必要。

“六书”消息,出自《周礼》:“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周礼》中“六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确切含意是什么?于史无证,后人不得其详,只是依“养国子”的需要而论,想必跟语文教学有关,或者是读书识字的窍门,或者是识字、记言的原则,这当然都和后来“造字之本”的“六书”有一致的地方,这是不用怀疑的。许慎认定自己所承传的“六书”,就是《周礼》中“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的“六书”,根据是什么?历代学者都打了一张暂付阙如的欠条(包括许慎本人)。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六书理论实质的理解。

“六书”源头,出自刘歆。在现有文献中,刘歆第一次在其所著《七略》中列出“六书”名目,并在整体上为之下了“造字之本”的断语。因刘歆“六书”是赖班固《汉书·艺文志》的转录引用而流传,所以“刘歆六书”又称“班固六书”,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不过要是以保护知识产权论,当以“刘歆六书”为确,它是汉文字学“六书”理论的实际源头。刘歆“六书”名称顺次是: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

刘歆以十二组词概括了“六书”的基本内容,扼要简明,一个“象”字,统领“形”、“事”、“意”、“声”四项内容,而统于“象”者,即是所“如”之对象,刘歆在“六书”名目之后,殿以“造字之本”一语,使得“六书”作为系统的文字理论体系而略具椎轮。“刘歆六书”在逻辑上是可以分别被扩写成“象形造字”、“象事造字”、“象意造字”、“象声造字”、“转注造字”和“假借造字”的。形、声、事、意,就是造字所“象”、所“如”的内容或对象,是词与文字符号得以联系的中介,造字写词的目的和任务就是将这些中介依既有的文化规定创制出特殊的视觉符号,象形、象事、象意、象声,是对等并列的造字写词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六书”更名,始于郑众。刘歆是有汉一代的著名学者,问道受业者甚众,而在学术上为后世公认的衣钵传人主要是贾徽和郑兴,郑众为郑兴之子。郑氏父传子受,遂将刘歆衣钵演为家学,郑众在注《周礼》时列出的“六书”名目次第为: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

郑众“六书”,渊源有自,是绝无疑问的,不过与刘歆“六书”相比,称名或异,次第错乱,值得注意。它将刘歆“六书”中的动词“象”一分为四,各有所施,“会意”取代了“象意”,“处事”取代了“象事”,“谐声”取代了“象声”,其实质在于使“象”的职能更加精确、具体化,形仍曰象,事而曰处,意乃曰会,声则曰谐,各得其宜,实较刘歆“六书”精致确切许多,大有后出转精之妙。但与此同时,“六书”之间的内在关系不明,丝毫看不出其系统结构上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有序性。也许,在郑众看来,六书名目本身的诠释、分化已经使得六书功能精确化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郑玄只在着重引用郑众六书名目,并未将六书视作一个理论系统,所以注文只列名目,信手拈来,不求次第。是故后人举例,只备一说,并不深究。

“六书”完备,功在许慎。许慎问学于贾徽之子贾逵,而其学术成就却是青胜于蓝,五经无双,他在《说文解字·序》中所列的“六书”称名较郑众“六书”有了更精当的修正,而且第一次明确地为“六书”的各个条目规定了具体的界说和例字,较刘、郑二家“六书”内容更翔实,名称条例完备,堪称大辂初成,奠定了“六书”系统理论的基础。

但《说文》原书早已不存,许慎“六书”,今天只能以后人的传本所载作为依据:

“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据传本所录,许慎“六书”,较之郑众,有两处不同:一是易“处事”为“指事”;二是代“谐声”以“形声”,至于次第排列,既不同于郑众,也不同于刘歆,显然是经过精心安排的,也是大有深意的,只是他没有说明,后人不易领会而已。

作为一个完整的传统文字学系统理论的概括,经典的“六书”名称次第,是斟酌、综合刘歆、郑众、许慎三家而成,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六书”,它是由南唐徐锴首倡并经后代学者集体认定的结果,是“六书”研究中的“普遍理性”、公理、定则,这个“六书”理论体系的基础框架是取刘歆的次第而用许慎的称名条例,其中的“会意”又合于郑众,故实际上包含了三家“六书”之精华:

象形: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指事: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会意: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形声: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转注,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假借: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当然,这是一种约定俗成,公论共识,至于不同意见,还是有的,清儒朱骏声在“六书”名称、条例上修正就极为大胆,他以“假借”名称冠之于“转注”条例,而改“转注”为“体不改造、引意相受,令、长是也”[(2)],见解不同凡响,很是引人注目,不过因其条例皆改,作为一家之言则可,欲从根本上改正六书则难。有一点值得肯定,朱氏是在发现“六书”名称条例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前提下才这样大刀阔斧进行调整的,这一点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

显而易见,现有的“六书”理论系统,概括了三家“六书”要义。三家“六书”之所以能被综合、概括、融汇,又是以三者同质为前提的,这是不言而喻的,即三家“六书”,在实质上是衣钵相传、一脉相承的,名稍异而实本同,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明确。这是我们讨论“六书”问题的出发点。

但是,伍华先生著文质疑,指出三家“六书”,或同或异,并以“先秦六书”、“东汉六书”分别之,称郑、许的“东汉六书”是移花接木之作,除转注、假借相同之外,很多地方原则上不同于刘歆的“先秦六书”。这一论点揭露了三家“六书”之间的内在矛盾,具体地说,是形、事、意、声四项内容之间的矛盾,这是一种新思路,不无启发。但是,把这种矛盾归结于许、郑的移花接木、欺世瞒人,似乎有点唐突先贤[(3)]。汉代极重师承,视违背师说为大逆不道,这样说,实际上就是陷许、郑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了,窃以为欠妥。因为当时的风尚是“儒者互相传习学问,非有师法,不足以名其学,亦不足以用于世。其不受师法者,同门相与攻击,朝廷亦不之用”[(4)]。不过这并不意味伍文全错,而是说其结论有欠妥当,其出发点是不错的,即三家“六书”,本不同实。其实,朱骏声也是发现“六书”系统互有杆格的前提下而进行修正、调整的,当然,看出毛病是一回事,诊断失误以至开错药方是另外一回事。

三家“六书”,确有矛盾,献疑如下:

如前所述,刘歆“六书”,最为简明,形、事、意、声,一统于“象”,遗憾的是,刘歆“六书”并无具体定义,“象形”一条,三家同一,并无异称,所以,以许慎定义释之,在逻辑上是行得通的。如果能以许慎“转注”、“假借”条例去释刘、郑“转注”、“假借”名称,那么,这一原则一定是可以适用于“象形”及其它条目的,尽管三家名称有异,但“转注”、“假借”同名同实,这是绝无疑问的。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以许慎“象形”之条例释刘歆“象形”之名称呢?学术界认可的刘歆次第、许慎条例之所以成立,不正是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下的吗?所以,以许之“象形”推求刘之“象形”,在逻辑上是成立的。象形,即“画成其物,随体诘诎”。“其”字何谓?根据文字的根本功能来看,它指的是语言中的词,这是确定的,按照索绪尔的说法,词由不可分离的两部分构成——“所指”与“能指”,所以,“其物”,当是词的所指,即被词所概括、指称的具体的物,它是先于文字,甚至先于语言就已存在了的。“象”,就是为语言中某些词的所指勾画出一种视觉形象(符号),用这种方式来具体地表达词意,这一原则便是象形造字。

可见,“象”是主观的行为,“形”是客观的对象,“象形”一词在汉语中,是典型的动宾结构,那么,“象事”、“象意”、“象声”在结构上与“象形”是相同的,都是动宾结构,事、意也都是所要表征的词的所指;而“象声”之“声”,则是指词的语音形象,即能指,从文字的根本属性上看,四“象”的对象都是言语中词的一部分,或者是其所指,或者是其能指,它们都还仅仅是以语言的形式存在的,象形、象事、象意、象声就是把这种语言形式转换成一种视觉符号的具体方式,是谓“造字之本”。

郑众“六书”,易“象声”为“谐声”,《说文·言部》:“谐,詥也”,仍然是动词。从语法结构上看,“谐声”与“象声”是同质同构的。至于“声”,完全不变,都是词的能指,即语言中词的音响形象,如果真是“郑、许之说内涵一致大抵可信”[(5)]的话,那么许慎“六书”中的“形声”在结构上也应与“谐声”、“象声”一样。很清楚,在刘、郑“六书”中,形、声、事、意之前皆冠以动词,形成动宾结构,彼此之间,是一种同构对称并举关系。

但是,依照经典的解释,许慎“六书”中的“形声”实际上是形符加声符,即“形+声”结构,这种经典式的理解以清儒段玉裁为代表:“以事为名,谓半义也;取譬相成,谓半声也。江河之字,以水为名,譬其声如工可,因取工可成其名”[(6)]。这样一来,“形声”就毫无疑义地变成了并列结构。因此,从结构上看,它与象形、指事、会意不是同构关系,所以也是不能并举对称的;这就是“象声”、“谐声”同“形声”之间的矛盾所在。“象声”也罢,“谐声”也好,都是毫无疑问的动宾结构,而“形声”依经典的理解却是并列结构。更重要的是,按段玉裁的解释,“形”指形符,“声”指声符,而“象声”、“谐声”中的“声”,如前所说,是语言中的音响形象,“声符”则已经是文字化了的符号形式,二者有本质的差异。

如果经典的理解就是许慎本意的话,那么,这个结论就是无可否认的:许慎在其“六书”理论中偷换了“声”的概念,确实干了移花接木的勾当!——这个结论与伍华先生的文章是不谋而合的。但是,我们却不能轻易相信这个结论,我们并不怀疑逻辑,我们怀疑前提,即以段玉裁为代表的小学家们对许慎“形声”的理解本身有问题,与许慎原意不符。

“象声”、“谐声”,都是以词的音响形象之“声”为对象,如果把一个词中的“声”(能指)转换成视觉符号形式,这当然也是造字,“象”与“谐”,都是对这一造字原则的概括和说明,这一原则的本质是通过对汉语中同音多关现象的积极利用,如“道是无晴却有晴”。汉语修辞中的“谐声”,就是从造字法的“谐声”中发展而来的,是对谐声造字原则的充分开发和极积利用的结果。二者的本质是一致的,就是通过提示能指的方式而达到表现所指的目的,即通过表现词的音响形象来指陈词的意义,这就是“依声托事”。“修辞上称为谐声,从文字语音的角度看,其实也是一种通假现象”[(8)]。

这样,“象声”、“谐声”,实质上就等同于所谓“依声托事”的“假借”,于是刘、郑“六书”中就有了两项假借,“六书”只剩“五书”了,这显然是荒唐的,绝对不可能。

把“形声”定义为“以事为名,取譬相成”,理解为“形符+声符”,确实大大有悖于“谐声”、“象声”的本义,不论是就结构还是就实际内容而言,从“象声”、“谐声”到“形声”(形+声),概念的确是被偷换了,这个结论的合理性是以“形声”的名称、义例相符一致为前提的,即以经典解释的合理性为前提,如果我们不接受这个结论,那么,就意味着对经典解释的质疑。

其实,单就“形声”二字而言,有两种结构可能,一为动宾结构,一为并列结构。《说文》:“形、象也”,“形声”即“象声”,很清楚,它本来是和“谐声”、“象声”一脉相承,本质一致的,但这种简单明确的解释因与既成的“形声”条例显然不合,于是,为迁就条例,“形声”只好改作并列结构理解,即当“形声”处于“六书”理论体系中,只有在受“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条例规定的时候,“形声”被理解成并列结构才是合理的,而当它不受条例规定时,它是与“象声”、“谐声”保持同一性的,如果我们对“形声”名称条例的绝对合理性怀疑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即“形声”所领条例,并非许慎“六书”的“原配”,而是后人挪移窜改的结果,这种偷换很可能又是不自觉的,源于以今律古的一念之差,而不是许慎为偷换概念才拟定义例。

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考察三家“六书”,大处着眼,先将许慎“六书”的名目与条例分割开来,以许之条例所确定的标准来对应刘、郑“六书”名目,并参照汉字演变的基本史实,使之相互匹配,其结果是会让人耳目一新的。现依许慎“六书”各条例顺次,与刘、郑“六书”的相关名目对照如下:

1、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

这条定义,所指较为宽泛,刘、郑“六书”名目之中,副此条者似有“象形”、“象事”、“处事”、“会意”等,而合其例者却只有“象事”、“处事”和“会意”。按照名目、条、例一致的原则,“象形”被排除;

2、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这一条很明确,所画对象是“物”,其依据是物之外形——体,刘、郑“六书”之中,唯有“象形”可与该条例具副,毫无疑义;

3、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

这一条明确强调字的结构是比、合所成,郑众“六书”中,“会意”者最与之副,条例皆然;而郑众的“会意”就是刘歆“六书”中的“象意”,所以,可将“会意”从上述(1)中排除;

4、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此条明确指出“江”、“河”之类的汉字是在“名”的基础上取增添某种标志而合成的,故其结构应是合体,合体字的“会意”已有恰当归宿,所以可排除与此条例匹配的可能性,因此能与此条例对应的,只在“转注”、“假借”、“象声”和“谐声”之中;

5、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此条定义,有些语焉不详,历来纷歧很多,但依“同意相受”看,其字由两部分组成,亦是合体字。因其两部分是“同意”而非“合谊”,所以它对应“会意”的可能性被排除,与上述(4)一样,只能在“转注”、“假借”、“象声”、“谐声”中存在对应关系;

6、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该条“依声”语意很明确,它是“托事”的手段、途径,与“谐声”、“象声”紧扣无疑;例字从结构上看,就是“会意”和“象形”,但此处是从其因声传义的作用上说的,就与“谐声”、“象声”相副了,这样,“象声”、“谐声”就被从(5)和(4)中排除出来了。

让我们将上述名目、条例的匹配关系再与许慎“六书”的条例、名目匹配关系作一个比较、就会发现一个十分趣的现象:

我们依2:1的原则进行确认,即三家名目中有两个以上相同者才能确认条例和名称的最终匹配关系(以郑众名称为代表):

1、三者皆“事”,排除“象意”,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处事;以此类推,则:

4、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假借;或转注

5、建类一首,同义相受,考老是也,——转注;三家一致,故4只能是假借;

6、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谐声。

这个结论与《说文》中条例名目的匹配关系是大相径庭的,《说文》的“形声”成了“假借”;而“假借”则成了“谐声”,如果说“谐声”=“形声”的话,“假借”就与“形声”可以划上等号,或者说“谐声”就是“假借”,“假借”亦是“谐声”,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从音韵学角度考虑,谐声跟假借是等值的”[(7)]。

但是“六书”中的“谐声”或“象声”绝不可能等同于“假借”,否则,只能是“五书”。上表(6)中,“假借”必须被排除,与(4)的“形声”比照一下,以“谐声”对应“以事为名,取譬相成”,不是后者外延过大,一半凿空,就是完全违背所谓“形声”(形+声)字形成的实际历史,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而只有以“假借”对应“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才是恰到好处,这两个词与此条对照,各有所指;而与“本无其字,依声托事”对应,则属削足适履,两个本是彼此独立的动词萎缩成一个复合动词,通观整个“六书”名称,皆系二词构成,而“假借”按经典的解释则只是一个词,显然是有些格格不入,与“谐声”的捉襟见肘,恰是一个鲜明的对照,惟有两相调换,才能各得其所。鹤颈凫足,各有所用,断之则伤,续之则悲,以喻“二书”,不亦宜乎?

从词意上看,“谐声”最多等同“假借”(按经典的理解),决不能包涵“假借”,而“假借”如果按两个独立动词理解,则完全可以包涵“谐声”。“谐声”在前,“假借”在后,二者不论是从词意上、逻辑上还是从汉字演变的实际历史上看,都是合理的。

如果我们将“形”按《说文》诠定的那样理解成“象”,那么,“形声”就是“谐声”,这就符合了“郑许六书大抵相同”的结论,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也明确地说:“形声即象声也”、“得其声之近似,故曰象声、曰形声,郑众作谐声”。由此可见,许慎“六书”中“形声”的实质也就是“依声托事”,所以真实的情况应该是:“三曰形声,形声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这样,原本错配在“形声”名下的条例实应归还到“假借”名下:“六曰假借,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假借”的本质并非是“同音替代”,而是在同音替代的基础上添加特别标记——形符,是造“形声字”的方法之一,即“形符+声符”造字法。何以见得?传统的理解,“假借”是一个复合动词,“假”就是“借”,“借”亦是“假”。而从汉字实际演变史来看,“假、“借”分别是对“形+声”字的不同阶段的概括,它们是两个词,而不是一个词,这恐怕才是六书“假借”的真正含意。其它“五书”的名称都是由两个词构成的,这是通例。

在先秦文献中,“假”有“代理”、“临时代用”之义,如睡虎地秦简的《秦律杂抄·除吏律》载:“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官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

这个“假”,就是代理。秦汉两代任命官吏,都有守官、假官制度,《史记·项羽本记》:“乃相与共立羽为假上将军”。《史记·淮阴侯列传》:“[信]使人言汉王,齐伪诈多变,反覆之国也,南过楚,不为假以镇之,其势不定,愿为假王使。”[(9)]裴骃集解引《楚汉春秋》:“会稽假守殷通”。张守节正义云:“言假者,兼摄也”。所谓兼摄,意即代理、非正式的,《论语》:“官事不摄”。

“六书”中假借之“假”,当取此义,才是本色当行,其具体内容就是“以事为名”,它是对“依声托事”换一个角度的说法,是就依声托事的结果而言,是“取譬相成”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依声托事”是就写词原理而言,“以事为名”则是就写词结果而言,“取譬相成”才是阐说新的造字原理,“名”者何谓?依许慎《说文》的解释是:“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

以口自名,说的是用言语来表达因天黑而不能直接诉诸视觉的东西,不就是“依声托事”吗?以事为名之“名”,就是“名实相副”之“名”,在语言中,它是指词的“能指”,即语音,即“以口自名”之“名”;而在文字中,它指的则是有特定音值的书写符号,即“书同名、车同轨”之“名”,“论书名,听声音”之“名”,这个“名”,即可以笼统地指称文字,象段玉裁所说的那样:“名即古曰名今曰字之名”;而更确切地细分则是指同意替代的表音字(传统文字学中的“假借字”),《周礼》“书名”并举,是有分别义的。这个“名”,依“假官”之例,可以叫作“假字”或“假文”,即同音代替的字,取本字之音,表另一个在意义上与本字不相干的词,就“本字”而言,是兼摄二词之义了,而就“本词”——即“本字”所表之词的同音词而言,这个字仅是代理而已,故曰“假”;就本字而言,并不涉其义,而只用其声,故曰“名”,“名”的确切含义在文字学中应是仅作记音符号的字,亦即独立的“声符”。

“取譬相成”是对“借”的阐述。取的对象,就是借的内容,而“譬”则是“借”的全部意义和目的所在,它是“假借”这一造字原则的核心内容,“假”是不可缺少的、前提和基础。《说文》:“譬,谕也”,就是晓示的意思,因为“名”是兼摄之字,代理之文,只能直接得声,无从直接见义,容易引起歧解,为了使所表之义清楚明白,所以借取某个意义相关的字来说明、补充,是为“譬”。喻就是以已知事物阐明、提示、标明未知事物,以有释无。事物自身不能说明自身,必须借助相关事物来说明,所以“借”是“譬”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所借之物,必用其实,这是“借”与“假”的不同之处,具体说来,“假”袭其名,而“借”则譬其实,两相结合,相辅相成,在具体的字中,名即声,实即意,这样,对“以事为名,取譬相成”的理解,就和段玉裁的说法相反了。

段玉裁的解释,以“名”为形,而取譬其声,显然是硬要和“形+声”的名称(并列结构的“形声”)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故而显得有些勉强,而且与汉字演变的实际情况不符,尤其是不合“形+声”结构型汉字生成的实际过程,从历时性的立场来看,“形声”字恰恰是按“声+形”的逻辑孳乳而成的,有的学者早已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取譬相成’者,实非声符,恰恰相反,正是形符那一部分。”[(10)]王凤阳在《汉文字学》中指出:“所谓‘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翻译过来就是找一个与事物名称的读音相同的字来标音,再根据事物的属性分类找一个字比并于旁边,两者共同组成一个字。……段玉裁把“名”解作表义类的字,我们把它解作名称、读音,这样形声的关系整个就颠倒了。习惯上所以把许慎的定义弄颠倒了,显昧于形声字以声为辅,以形为主的成见所致。其实许慎是更懂得形声字的主体是声,义符只起区别作用这个道理的。”[(11)]这是建立在对汉字形声字演变历史客观、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的真知灼见。至于是不是后人把许慎的定义弄颠倒了,我们下文再讨论,所谓“找一个与事物名称的读音相同的字来标音”,即“以事为名”,以名称事,这个标音称事的字就是“名”、“假字”。

说段玉裁把许慎的定义解释颠倒了,这当然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击中要害,是剔肤见骨之论;但段玉裁如果反驳,明明是“形声”,“形”前“声”后,哪里是颠倒?而正是释名为“声”、释“譬”为义(形符)才是颠倒——亦未尝没有道理。可见,如果二者是在同一个错误的前提下争论,那就难免是公亦有理,婆也有理。这个错误的前提就是“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是从“假借”名下被移花接木地安到了“形声”的名下,这样,动宾结构的“形声”本来容纳不了并列关系的假借造字的定义,所以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形声”的语法结构,因而也就暗中偷换了“声”的概念;而“假借”却正与“形声”相反,因为它本来是对“形声”的表音字的完善和补充,如前所述,它能包涵形声,“假字”或“名”本来就是“形声”的产物,所以当把本是“形声”的条例移到“假借”名下时,至少有一半是名副其实的,因此,以偏代全,便令人不易察觉,于是在无意中就把“假借”当作一个词,本是并列的两个词被误解、压缩成了一个复合词而偏安一隅了,完全是削足适履。

那么,“六书”理论体系内何以会出现这种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的错乱呢?换句话说,我们疑古的根据(可靠性)是什么呢?

我们疑古,并不是疑许,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六书”理论中的错乱、矛盾,正是后人疑许或者根本不了解许慎的真实思想而据意窜改、曲解的结果,这是我们的基本看法。

许慎《说文》,真本不传,所以其庐山真面目我们无从得见,但是我们认为许慎“六书”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有条理的理论体系。今天所见之《说文》,都是后人转展抄写的本子,最早的不过是宋初的大徐本,而就是这个大徐本,也是在诸多传本的基础上校刊而成的,很难说就是许慎原本的真实面目。典籍在传抄过程中,因为种种主观、客观原因,衍脱错乱是在所难免的,“鲁鱼帝虎”,“别风淮雨”,诸如此类,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由于“诸儒传释,亦非精究小学之徒”,《说文》传至唐代,失误之处颇多,因此,李阳冰作了一次全面的订正,不仅从字头形体上改写修正,对诠释内容也进行了增补删汰,这是说文流传历史上一次有较大影响的窜改——他一方面勘定说文、修正篆法,从字形上改正了前人传本中的诸多错误,但同时又因“自为臆说”而在新传本中增加了新的错误。有鉴于斯,宋初徐铉又进行了一次较彻底的“奉敕校定”,徐铉明确意识到“凡传写说文者皆非其人”,即多是不得许慎本意的人,所以“错乱遗脱不可以尽究”。在把握许慎说文真谤方面,徐铉确是高人一筹,经他重新勘定,《说文》大有拔云见日之新,这是大徐本得以流传的根本原因,我们今天也主要是通过大徐本来接近许慎说文的基本内容的。但是,即使在这样学术界公认的较为忠实的传本中,也还有不少与许慎原意不尽相合之处,清儒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指出“二徐校刊《说文》既不审古音之异于今音,而于相近之声全然不晓,故于‘从某,某声’之语,往往妄有刊落”[(13)],更有甚者,据意窜改,画蛇添足亦时有发生,如对麦字的解释,许慎原文是:麦,芒谷,秋深埋,故谓之麦。麦,金也,金王而生,火王而死。从“来”,有穗者,从“夂”。而徐铉则曰:“夂,足也,周受瑞麦来牟,如行来,故从夂。”这就近于臆说了。况且,历代传本中的讹误,徐铉不可能勘正无遗。大徐本中“指事”的定义原本是“察而可见”,是后来段玉裁根据其它五书的八字定义皆为韵语的通例而依颜氏艺文志注改为“察而见意”的,可见,自《说文》问世的那一天起,《说文》便是以许慎之名行而不断注进了传释者的理解甚至“创见”了,所谓“以师心之见,破先儒之祖述”,正是司空见惯的事。时至南宋,李焘撰《五音韵谱》,就曾依韵改易部中所列之字的次第;元代郑樵、戴侗等人,更是力图以“六书”统释文字而摆脱《说文》原有的部序[(14)],所有这些史实说明一个事实,我们今天所见的《说文》,是经过许慎之后的治《说文》者的修正、补充的,有的修正符合许慎原意,有的就未必了,甚至象徐铉这样的许学重镇都在无意中窜改增汰,更况“非精究小学之徒”乎?唐李改篆,宋李易序,徐铉易注,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自以为合于许慎原意的,但事实证明都是有出入的。那么,为什么就不会有人窜改条例呢?更何况,依照经典的观点,这种窜改被看作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至今很少有人发现、指出其中的错误,也正从反面说明这种窜改有其合乎逻辑的一面——可惜这种逻辑不是许慎的逻辑,更不是汉字发展演变中所固有的逻辑。

那么“形声”、“假借”二书条例互易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呢?其错误的根源何在?

错误的主要根源在于混淆了汉字写词原则概念和汉字构形模式之间的根本区别。

造字之法,就其实质而言,应是写词法,即视觉符号表达、传写语词的具体原则、途径和方法;而构形法,则是分析汉字内部构成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写词法反映的是文字符号与词之间的关系;而构形法则反映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符号的性质决于它与表之词的联系方式,而符号的结构则决定于符号之间的联系方式。当然,共同构成一个汉字的各符号的性质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构形法有时受写词法的影响,二者往往是相关的。

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形声”二字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写词法意义的,即动宾结构的“形声”,它是“六书”理论的“形声”,“形”是动词,即“喜形于色”之“形”,是六书“形声”的真实内容。

二、构形法概念,即并列结构的“形+声”,它是分析汉字结构时所用的概念,它可与“形+形”,“声+声”等结构模式对等并列,因而也是汉字形体分类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形声字”,就是用其结构模式的概念,并非指造字法概念即写词原则,它比“形声”造字法所造之字的外延要大得多,是“从某、某声”的概括或缩略。

三、符号性质概念,即“形声相益”中的“形声”,它表述的是为符号与语词的联系方式决定的文字的性质,相当于表音字和表形(意)字的总和,实际上是对基本汉字(母字)的性质划分,当符号与词的能指直接联系时,它就是声符;而与词的所指直接联系时,则是意符或曰形符。许慎用“形声相益”概括了所有合体字的孳乳方式,包括“形相益”、“声相益”和综合了表形(意)字和表音(声)字的“形声相益”,形相益就是会意,“声相益”后来少见,但先秦古文字中是有的如“”、“虖”、“秽”等。(有些联绵字就是声相益的结果。隋唐时期,在翻译佛经中创造的一些“反切”字亦是声相益原则的具体运用。)而“形声相益”就是“形+声”字了,它不是“形声”造字法所造之字(只有“声符”是由此而造的),也不仅仅是“假+借”造字法所造之字,还包括“转注”造字法所造之字!

“形声”所含的三项内容的性质是不同的,三者之间又是有联系的,具体说来,运用“形声”的原则写词,就造出了“表音字”,它是“声符”的来源;形声造字原则是“形+声”结构类型的字中“声”得以产生的方式,也是“形+声”结构赖以成立的基础。许慎在“六书”中所说的“形声”是造字法,在“形声相益”中的“形”与“声”说的则是符号性质。后来的人,不察许慎使用“形声”二字的具体区别,即六书的“形声”,是一个概念,“形声相益”的“形声”是两个概念,一概把“形声”当作构形概念使用,以构形模式取代了写词原则,一念之差,千里之失,在“六书”内部制造了混乱,以构形概念理解的“形声”当然无法与造字概念的“形声”义例相合,于是不惜窜改祖述,比附己意,造成了条例名称的错乱。这与徐铉改许慎对“察”字的解说是基于同样的心理:《说文》察,从宀,祭声。大徐不明古音,刊落一‘声’字,成了“从宀祭,祭祀必天质明,明,察也,故从祭”。还有前面提到的后人改“察而可见”为“察而见意”,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而对说文传本的修正,只不过后者改对了,而前者改错了,所谓改对了,就是得到学术界的公认,改错了,是有人发现“祭”声合理。同理,以“形声”领“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之条例这种错乱的结果之所以为学术界接受和认可,是因为按构形法的概念理解确实不错,尽管稍有不妥(名、譬之释),也强为之说,这是受了以果推因的蒙蔽,习而不察,误入歧途。

通过以上的观察、推理和分析,我们弄清了“形声”与“假借”之间名称条例互相错乱是因为混淆了“形”、“声”二字涵纳的三方面不同的内容,这对我们重新理解传统的“六书”理论是十分重要的:

一、“形声”与“谐声”、“象声”之间的统一关系得以重新揭示,三家“六书”的渊源关系、一致本质得以恢复和重现;

二、在许慎“六书”内部,由于还“形声”以动宾结构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与指事、会意、象形在结构完全统一,同构并列,自然形成对举关系,这样也就使得许慎“六书”与郑众、刘歆“六书”保持了逻辑上的一致,从而也就在根本上保证了“六书”理论系统的完整性、统一性;

三、使许慎“六书”系统理论与汉字演变的客观规律吻合。汉字真实的演变历史告诉我们,文字孳乳是一个动态的历时的过程,“同音代用”的“形声”写词法在前,在此基础之上,为了区别的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取譬相成”的“假+借”写词法在后,这样才与汉字孳乳进化的历时的动态过程相符;反之,依照传统的理解,“形+声”在前,而“同音代用”在后,则是完全颠倒了汉字演变的实际历史,而且,这也在根本上不符合许慎对文字发展史的总体认识水平,特别严重的是,不以“同音代用”为前奏的“形+声”造字,是一个共时的、静态的孳乳过程。因此,只有将被颠倒的历史再颠到过来,才能重视许慎“六书”的科学精神;

四、只有将“形声”、“假借”的条例互相调换才能解开为什么许慎“六书”中“形声”在前、“会意”在后这个谜,因为这才符合许慎的文字观,即依类象形,文生于前,形声相益,字成于后,从文字产生的总体逻辑上看,汉字生成是先简后繁,先文后字,由少而多,这与许慎的世界观有密切关系。从构形学上看,同音代用的“形声”字是独体的文(名),而“比类合谊”的“会意”则是合体的字,因“形相益”而生,所以许慎六书的序列是有他自己的逻辑的(至于正确与否另当别论),这个逻辑来源于他特有的世界观,完全符合他的文字生成观。而按传统的理解,“同音代替”(假借)殿“六书”之末,就根本无法看清许慎六书序列上的精要之处,有的学者指出,按许慎的文字观,列指事第一是合乎逻辑的,而对为何把“形声”置于“会意”之前,则如坠五里雾中,原因就于我们将形声和假借的实际关系弄得前后颠倒了,因此只好望而却步、不知所以然[(12)];

五、由于摆脱了“形+声”结构模式对“形声”的纠缠,使得“形声”从构形概念中解放出来、摆脱出来,恢复其写词原理的本来面目,因而也就自然澄清了“形声”与“转注”的关系,作为一种写词方法,“形声”不再包容“转注”,而是与之对立、并列。以前对转注解说上的分歧,大都是因为“考”属所谓“形+声”,所以往往与“形声”纠缠不清,由此误入歧途。现在,把“形+声”作为构形概念逐出“六书”,这就为探讨“转注”本义扫清了障碍,使得对“转注”本意的准确把握有了新的可能。(关于这一点,另文阐明。)

六、使“形声”与“象声”在逻辑上真正统一起来,从“书者如也”即写词的基本功能上看,它无疑是一种表音的写词方式。“形声”在许慎“六书”中处于承先启后的枢纽地位是恰如其分的,它是转注和假借的前奏和基础,在“形声”写词的基础上经过分化、补充,孳乳出大量的“形+声”结构型的汉字,这些字占了汉字总数的90%以上,决定了汉字的性质,因此,汉字在整体上属表音文字就是无可争辩事实了,这对我们正确认识汉字的性质至关重要。

我们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故作惊人之语,而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六书”理论与汉字演变的实际历程之间存在的矛盾,理顺《说文》“六书”内部之间以及它与刘、郑“六书”外部之间的关系。至于长期以来“假借”与“形声”互相颠倒的内涵,已经是约定俗成了,并且成了传统文字学的基础术语,并没有必要再来一次颠倒,就像汉字中“来”、“麦”不必互换一样,大可将“错”就“错”地用下去,我们无意“正名”,我们仅仅是想指出“六书”理系统的内部矛盾并力图尝试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使“六书”恢复其本来应有的科学性、严密性、合理性,至于我们的结论是否与汉字演变的实际历程相符、一致,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但愿不致坠为异端邪说——恨不能问许慎于地下,而幸可就教于方家。

注释:

(1)周萌:《古文字札记二则》,文载《汉字文化》1990年3月。

(2)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

(3)(5)伍华:《“六书”新论》,文载《中山大学学报》1990年4月。

(4)杜青山:《六书细目发微》,文载《南都学坛》1987年2月。

(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7)潘悟云:《谐声论》,文载《文字与文化》丛书,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12月。

(8)马复礼:《通假浅议》,文载《宁夏教育学院学刊》1984年3月。

(9)陈玉:《秦简词语札记》,文载《安徽师大学报》1985年1月。

(10)孟君:《许慎“形声说”献疑》,文载《湖南教育学院学报》1994年4月。

(11)王凤阳:《汉文字学》P340,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年12月,第一版。

(12)A:辛介夫《略谈六书的起源、书名及其它》,文载《银川师专学报》1987年3月。B:杜青山:《六书细目发微》,见注(4)。

(13)顾汉松:《评〈说文〉大徐注》,文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4月。

(14)A:蒋善国:《说文解字讲稿》,语文出版社,1988年9月,B:张舜徽:《说文解字导读》,巴蜀书社,199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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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书中“形声”的不同理论_汉字六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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