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缺失与金融扶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缺失论文,农村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发展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对中国农村经济而言,来自金融体系的有力扶持还有特殊的重要性:它不仅能保证农业部门获得更快的发展,迈向现代农业;同时,金融力量的深入还有助于加快农村经济形态由传统向现代转轨的过程。但在我国目前农村经济中,金融扶持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一方面,官方合法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投资重点转向城市和城镇,而在农村中的业务不断萎缩,造成了农村的“贷款难”;与此同时,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在不少地方却大行其道,流弊甚多。这种现状已为许多学者所察觉[1][2](注:温铁军,2000,“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见中评网:www.China-review.com)。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已反映出这一市场本身的孱弱与混乱。这种不足甚至已成为制约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能否重新构建健康有序的农村金融市场将是确保农业乃至农村经济获得长久发展的保证。
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首先分析造成农村金融扶持缺失的形成机理及其效应;其次,我们将从对形成机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出发,探讨现行的农村金融市场治理思路,并提出看法。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一个简明的小结。
二、农村金融扶持缺失:形成机理的一种解释
所谓农村金融扶持缺失,并不意味着农村中金融机构的缺失,而是指金融机构难以保证农业部门及农民生产和发展所需的资金和相关金融服务这一情形。该问题其实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就目前而言,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多集中在下面两种观点上: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农村现存的小农经济的运行制度所导致的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是造成当前农村中官方金融网点收缩,金融业务萎缩的关键所在(这可称之为“目标差异”说);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指出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统制过死也是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活力,从而难以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足够扶持的重要原因(这可称之为“政府金融压制”说)。
尽管以上的分析都十分肯綮,但如将二者联系起来看,则有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我们深思。由观点一,我们似乎能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农村业务是不合时宜的,农村金融将是小额借贷的天下。然而,如果这一论点能够成立,那推论就是国家应当不会对这种小额借贷中的“蝇头小利”趋势以求之,而应让更多的小型金融机构活跃其中。但现实却恰恰相反,国家在净化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的思想主导下,对农村中的地下金融活动(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和半官方的基金会、农经会等组织都进行了严格的整顿。目前农村中除了4家合法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外,已没有其他的金融组织的容身之所。这样一来,我们就面临一个难题:国家为什么要管制一个似乎无利可图又并不重视的领域?所以,我们认为,造成农村金融扶持缺失还另有解释。
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到,尽管农村居民的人均货币收入比较低,但农民的储蓄倾向却非常强(注:农民之所以会有高储蓄倾向,除了受到习惯上的勤俭节约的影响外,主要还是由于收入低,货币的相对价值就高,拥有一定量的存款可以视为对个人和家庭风险的有效防范手段。)。而且,目前条件下,中国农民日常生活的自给性也较强,其日常的货币开支非常小,这使得农村领域的储蓄形成率非常高。改革以来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按不变价格计算,农民收入大约增长了4倍(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而宋宏谋、陈鸿泉和刘勇[3]的研究则揭示,仅以农业信用社的存款来统计,1979—2000年间,全国农信社的存款余额就增长了69倍,而且农信社存款余额中,储蓄存款所占比例在1985年后均在70%以上。这告诉我们,来自农村居民的储蓄贡献已成为农村金融资本形成的主体。
其次,还需进一步明确的是,虽然农民的储蓄形成率很高,但人均储蓄额并不高,按《中国金融年鉴(2001)》的统计,200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存款额为1530.03元。即便这一储蓄水平是真实的,它也不能满足农民对生产和生活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因为对农民而言,在资金使用上多具有一次性、数额大的特征(如生产方面的购置农业机械的费用,添办种子、种苗的费用;又如生活方面的建房开支,红白喜事开支,医药住院开支和子女教育费用等)(注:可参见张友俊,文良旭(2002)[4]对农村民间信贷所做的一个实证调查。);而大多数农民在面对这种大的资金流时,多难以做到应付自如,而必须仰仗外部金融帮助。
虽然农民很需要金融扶持,但现实却是金融机构从农村吸纳的金融资本大量地流出了农村领域。对于这一现象,简单的解释是认为对非农业部门的投资可以给金融机构带来更高的利润。但持有这一观点的人恰恰忘了,农村中盛行的高利贷其利率却远比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利率还高。虽然高利贷并不合法,但其高居不下的利率水平不正暗示出农村金融中有利可图吗?有人又会以农业领域贷款风险大来解释为什么金融机构在农村中的业务会萎缩。一些学者认为农民没有多少财产抵押,农业生产经营中不确定性又很大,因此,农民一旦亏损后,多半会赖账。但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却忽视了信誉制度——这一非正规制度对农民的约束。实际上,在农村中,个人的信誉是非常被看重的,因为信誉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村民在整个村社结构中的地位。对此,温铁军也在其一篇文章中予以了证实。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强烈的,农民也并非无赖。那么为什么金融机构不能提供给农民所需要的服务呢?我们的答案是:工业化进程中,分权体制下国家与地方为了争夺金融资源而进行的博弈是造成农村金融扶持乏力的关键。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作为本国资本形成重要一环的农业领域中的存款结余,一直是国家工业化的重要的资金来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压减农业剩余来达到以农补工的目的。而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直接控制的放松,农民以及农业部门剩余日渐增加,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也在快速增加,但在所有金融机构均为国有的情况下,农村领域中的资金转化为工业投资的体制条件仍然畅通。因为国家仍可通过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拨来增加其在工业领域内的投资。事实也是如此。分析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了国家倾向性的工业化政策对农业部门资金的侵蚀。我们认为,这种倾向性的发展战略是造成农业领域资金不足从而支持乏力的基要因素。
与此同时,另一事实就是:在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也是许多经济行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参与者。对80年代中期的地方官员而言,非农业领域的投资成功除了有可观的预期利润可资回报,提高地方财力外(注:因为改革早期,市场还处于卖方市场阶段,这一时期成立的乡镇企业一般都会有较满意的利润回报,这也会使地方政府的决策者对于非农业领域内的投资回报多抱有较乐观的态度。),它还具有另一种显著功效:即快速发展的地区工业化水平,可以作为一种信号显示,让上级观测到下级的能力,从而会提高地方官员政治升迁的可能性。在物质和政治的双重刺激下,地方政府有很强的动机来调动本地金融资源,从事非农业领域的投资;而中国转轨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行政性分权。中央在改革伊始就实行的放权让利的改革策略,在调动了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使地方的经济控制权增强。这种控制权的增长和地方政府对发展非农产业的意图结合在一起,便会形成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资源的支配的意愿。农村在8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各种各样半官方的金融机构(农基会、农经社)就是地方政府这种意愿的明示。
这样一来,在农村金融领域,国家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形成了竞争之势。在这场争夺中,地方政府的金融机构为了能够获得资金来源,往往会以远高出正常利率的利息来揽储;而在投资方面,地方政府又会出面以担保或行政压力的手段要求地方金融机构将吸纳的资金广泛的投资到乡镇工业上,由于地方政府的出面,这些半官方的金融机构多半会俯首听命。这一后果便是地方半官方的金融机构对本地乡镇企业贷款比例畸重。但这一行动却制造了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序的隐忧。
1.由于地方半官方的金融机构以高息揽储,这实际上是提高了国家金融机构在农村中的融资成本。而这些机构所受的利率管制又使得它在面对地方半官方的金融机构的利率竞争手段时,难有作为。这样,其在农村的存款便会出现流失。融资成本的提高和存款的流出,意味着这些机构在农村领域中资金运营的成本在上升。为抵消成本上升的影响,就需要贷款的实际利率上升。但提高的贷款利率和官办金融机构繁琐复杂的贷款程序又会使潜在的客户望而却步。这样,官方的金融机构就陷入了一个农村金融无利可图的怪圈。如此造成官方金融机构收缩在农村领域的业务,从而导致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
2.地方政府对地方的金融机构放款业务的干涉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地方政府干预这些金融机构贷款安排时,出发点是政府行政官员的个人收益最大化,而非金融机构的收益最大化。因此,若想确保这些金融机构能够盈利,前提条件就是他们所放款的乡镇企业能够确保盈利。但实际上,撇开乡镇企业自身产权结构的缺陷不谈,仅从80年代后市场结构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乡镇企业的竞争环境已日益残酷这一现实来看,要想确保这些乡镇企业能够盈利,远非易事。而一旦这些企业不能盈利,构建在高利率基础上的本地半官方的金融机构就难以逃脱收不抵支,负债攀升,资产恶化的命运。要摆脱这一情形,又似乎只有寄希望于以更高的利率贷出手中的资金。这样,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就会更多的转向那些承诺能给他们高额利息回报的非农业部门。与此同时,那些乡镇企业在难以通过经营获得维持企业运营的资金流时,还会通过地方政府向贷款机构“倒逼”出新贷款来维持生存。因此,对地方金融机构而言,这种资金流出的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对农业与农民的服务将会变得更少甚至完全没有。而农村中的正规金融服务变得越发稀少,这无疑也为地下金融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3.这些地方金融机构在“双高”(高存款利息,高贷款利息)之间的游走将会由于其资产的恶化而成为一场危险的游戏,甚至还会造成局部的金融震荡。而这种金融恶化的局面实际上在90年代中期之后已显现无疑,90年代末中央对农村中的农基会的整顿则是对地方金融失控的必然反应。但是国家对农村市场的进一步规制固然有稳定金融形势,净化金融环境的功效,但这种规制也不可避免的会损害农村金融市场中的竞争性力量,使得农村中的金融机构日趋单一,并成为一人具有很强进入壁垒的领域。这种垄断局面的形成显然也是不利于农民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的。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农村金融扶持缺失的根本原因也许不在于农业与农民本身,而是在于国家偏向性的发展战略以及地方政府在争夺金融资源时的恶性竞争所致。得出这一结论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金融扶持:目标定位与体制突破
认识到造成我国农村领域金融扶持缺失的原因后,我们就可以较为方便的来分析改进这一缺陷的方式和途径。这种改进,从目标上来讲,就是要确定一种更为合理的经济发展战略;而从体制方面而言,就是要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种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
我们看到,对于倾向于工业化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而言,在资本稀缺时,适当地从农村和农业领域转移部分资金来加快工业部门的发展本无可厚非,但若将这一战略固化而持续的从农村领域中转移资金,则毫无疑问会造成农业部门的发展滞后。这又会最终损害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强调和重视对农村领域的金融扶持不应当视为是在资金方面对工业部门发展构成了威胁和竞争;相反,当工业化水平已到一定程度时,农业部门的进一步发展反而会对工业化提供积极的促进功能。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快速工业化,我国的整体工业化水平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业和农村发展水平却不尽如人意,由此而造成的农民购买力低下成为当下工业化进一步发展的一种关键性制约条件。所以,尽快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成必然。
从目前的资金分布来看,大量资金由于在城市经济中找不到新的投资机会而闲置在银行;而农村中又处于一种资金饥渴的状态。这种资金分布上的严重不对称实际上已昭示出国家应该也完全可以改变经济发展战略:即通过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注入来改变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净流出现状,或者至少应当保证农业领域内的资本能够在农业体系内合理循环而不溢出[2]。这就要求国家能够重新明确现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资金流向。
规范和明确现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资金流向,是属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一环。就目前而言,首当其冲的是要约束和规范农信社的职责。农信社作为农村中实际上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它是目前农民获得正规贷款的基本渠道;因此,明确它的职责和经营取向对于贯彻国家重视和发展农业的基本政策有决定性影响。对于农信社,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其中主要集中在要求农信社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应当以小额信贷为其主要业务,全力服务于农村经济。这些建议无疑正是农信社下一步改革的主要方向。
而对于其他的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显然也应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扶持的力度。如农业银行,虽然其经营重点现已转入城市,但它在农村一些地方还拥有营业网点,而且农业银行目前还承担着部分政策性对农贷款的任务。所以,对农行而言,由国家规定它从农村领域吸收的存款总额中对农贷款的比例留成应当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3],同时,提高它目前所承担的政策性贷款的额度也是有必要的。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一家农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加大对其资本注入额和扩大在农业领域的经营范围也应当可以考虑。至于邮政储蓄,作为一家只存不贷的金融机构,它扮演着农村资金抽取者的角色,因此有必要将农村存款划归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信社或农发行),转存利息可考虑由央行和受款行来共同贴补,并支付给邮政储蓄部门,以实现农业资金的回流(注:我们这一设想受到了杜晓山(2002)[2]的观点的启发。)。
规范农村金融市场除了明确官方金融机构职责和资金使用流向外,还有更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造就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有效竞争氛围。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上,是难以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而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恰恰是近乎于官方垄断。在这种垄断格局中,国家严格管制了除上述4家金融机构外的其他金融组织在农村中的活动。其理由是预防不规范运行对农村经济和农民造成的冲击。但这种垄断的农村金融结构注定是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和农业的融资需求的。而且,管制得越厉害,在国家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者供给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市场扭曲也会越厉害。所以,我们认为,国家应当改变目前对农村经济中其他金融组织的态度,应当允许农村中有自发性的金融组织和公益性的金融组织来给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注:一些观察者所做的实证调查都证明了农村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正在日益扩大(见张胜林等(2002)[5],杜晓山(2002)[2]),这也表明民间自发性的金融服务的兴起有不可扭转的趋势。)。也就是讲,国家应当承认和允许民间性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存在。事实上,承认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性对民间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也许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困难,关键在于确定准入标准和加强监管上。只要确定的标准适度并加上严格监管,民间金融组织完全可以和官方的金融机构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
当然,在我们的讨论中,并未深入涉及到农村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组织的微观架构(如产权关系、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设计的问题,也未涉及到现在许多学者所讨论的农村金融机构运行中诸如人员的素质提高对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作用等具体问题,这并不表示我们有意忽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相反,我们认为这些方面也很重要,只有这些方面都得到了完善和提高,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才有可能更健康。
四、结语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谈到了农村金融扶持之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扶持缺失的窘境,与其他学者的观点不同,我们在分析农村金融扶持缺失的原因时提出了两个观点:其一,国家实行的倾向性的发展战略是造成农村金融资源缺乏,金融扶持水平低下的基要因素;其二,始于80年代中期以来的地方政府与国家在金融资源上的恶性竞争则是加剧了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因此,对于改变这一现象的对策,我们也提出了应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重新定位与寻求现行农村金融体制突破两方面着手。所谓国家发展战略的重新定位,即突出和重视农业部门对发展资金的需求,并在这一战略下,确保农业部门发展所需资金。而在农村体制新突破上,我们提出应当重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以期让它能和官方的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竞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