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消费物价指数编制方法的几点看法_同比和环比的区别论文

对我国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一点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指数论文,看法论文,我国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货膨胀是涉及社会每个成员的一项重要宏观经济指标,是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衡量通货膨胀的指标很多,如GDP平减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等等,但是,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相关的还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由于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价格统计(实际上是整个统计体系)也处在转轨之中。虽然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统计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正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编制方法上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需要尽快进行改革。本文将就其中所谓的月“环比”与月“同比”价格指数不能互相换算问题谈些看法。

目前,我国编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主要有月度、季度和年度三年。由于季度价格指数和年度价格指数都是根据月度价格指数通过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到的,因此,可以说月度价格指数是整个价格指数的基础。另外,由于季度价格指数与年度价格指数只是在考虑的月份数量上有所区别,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月度价格指数。

关于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目前我国主要编制月“同比”价格指数和月“环比”价格指数。所谓月“同比”价格指数是指被考查月份的价格与上年同一个月份的价格相比较的值。所谓月“环比”价格指数是指被考查月份的价格与上个月的价格相比较的值。

在反映价格变动情况方面,月“同比”价格指数与月“环比”价格指数各有优劣。月“同比”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是上年同一个月。因此,可以避免季节因素的影响;但无法灵敏地反映人们对近期发生事件的感受。实际上,这是导致人们抱怨月“同比”价格指数统计不准的原因之一。

而对于月“环比”价格指数来说,由于对比基期是上月。因此,它克服了月“同比”价格指数反映价格变动时不够灵敏,受滞后因素的影响比较大的弱点。但是,月“环比”价格指数有其没法消除季节因素影响的弱点。

作为统计学家或经济学家,如果经常与价格指数打交道,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技术处理来弥补上述两种方法的弱点。作为一般的使用者,则很难直接在二者之间找到替代关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既编制月“同比”价格指数,又编制月“环比”价格指数。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编制在MPS体系下占主导地位的月“同比”价格指数。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方面对于月“环比”价格指数的需求越来越大,从8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统计局便在内部试编制月“环比”价格指数,并于近两年正式对外公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统计部门能够在继续编制和公布居民消费月“同比”价格指数的同时,正式编制和公布居民消费的月“环比”价格指数,这无疑是一个进步,它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但是,由于两种指数的编制是分别进行的,在计算的权数计算顺序上有所区别,因此,二者无法相互推算。在使用上造成不便。笔者计算了1989年1月—1997年11月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月“同比”指数和月“环比”指数,以及用包括报告期在内的前12个月月“环比”价格指数连乘积得到的计算月“同比”指数。从表1中看出,用月“环比”价格指数连乘积得到的计算月“同比”指数与统计部门平常公布的月“同比”指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时前者大,有时后者大。其中最大的差异值接近10%(1990年1月份)。这是我国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与国际上常用的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存在的差异。(见表1)

以上我们说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既编制月“同比”价格指数,又编制月“环比”价格指数。但是,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在编制价格指数时,一般都是先编制“定基比”价格指数,即以某一时期的平均价格为基期(如美国目前采用的是以1982—1984的平均价格为基期,香港采用的是以1994年10月—1995年9月的平均价格为基础),编制每个月的相对于基期的价格指数。只要有了“定基比”价格指数,再要计算月“同比”价格指数和月“环比”价格指数都变得非常容易。而且,计算出来“同比”价格指数与“环比”价格指数可以互换。例如,表2为香港1994年10月—1997年2月的“定基比”价格指数和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月“同比”价格指数(第四列)和月“环比”价格指数(第三列)。为了计算月“同比”价格指数,只要用当月的“定基比”价格指数除以上年同一月份的“定基比”价格指数即可。例如,要计算1995年11月的月“同比”价格指数,只要用1995年11月的“定基比”价格指数(104.7)除以1994年11月的“定基比”价格指数(96.9)即可(得108.4)。为了计算月“环比”价格指数,只要用当月的“定基比”价格指数除以上个月份的“定基比”价格指数即可。例如,要计算1995年11月的月“环比”价格指数,只要用1995年11月的“定基比”价格指数(104.7)除以1995年10月的“定基比”价格指数(104.5)即可(得100.2)。而且,要得到月“同比”价格指数,也可以用包括当月在内的前12个月份的月“环比”价格指数连续相乘。(见表2)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今后我国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即先计算月“定基比”价格指数,然后,再根据“定基比”价格指数,来计算月“同比”价格指数和月“环比”价格指数。在对外公布时,可以同时公布“同比”指数、“环比”指数和“定基比”指数。由于这三种指数均源于“定基比”指数,可以互相转换,因而可以避免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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