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模式看民营银行的建立_民营银行论文

从浙江模式看民营银行的建立_民营银行论文

从浙江模式看民营银行的兴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浙江论文,模式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将在长时期内共存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立,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断地发展、创新和完善。兴办民营银行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论,本文拟从“浙江模式”的实践来谈谈对兴办民营银行的初浅看法。

一、“浙江模式”与民间信用

浙江省的国内生产总值从改革前的全国排名第十四位,上升到现在的第四位,城镇人均收入上升为全国第三位,农村人均收入为全国第三位,民营经济腾飞的关键因素在于率先在全国进行了市场取向的制度改革,从而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区域经济奇迹,人们称之为“浙江模式”。浙江模式是在“多种经济一起上,多个轮子一齐转,不限比例看发展,不限速度看效益,不唯成份看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有人把它概括为“农村工业化+专业市场”,其特点是“轻(工业)、小(工业)、集(体企业)、加(工业)”。其实这只看到了表层。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其核心是自发和内生的经济发展,带有强烈的自组织特征。也就是说,在浙江,市场力量起着自组织的作用,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民间。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虽然重要,但却是属于促进性的,这和直接管理性的作用存在很大差别。其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在市场失灵时,采取一定政策,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到此为限。在浙江模式形成过程中,无论是对生产经营还是对融资,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无为而治”实质上是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看不见的手”发挥了很大作用。

浙江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资金支持从何而来?除国有银行融资外,大量的是利用民间信用自筹资金,进行内源融资。靠自身积累、企业集资、亲朋好友集凑、农经会、轮会摇会标会台会等形式各异的民间会,甚至私人钱庄。如温州各乡镇企业的资金,30%左右来自银行和信用社,其余都是民间资金市场提供和企业自筹的。由于“轻、小、集、加”的特点,难以得到国有银行的支持,民营中小企业所需的资金大部分只能靠自己解决,所以民间信用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且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资金的供求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由于民间信用的自发灵活性,利率变化灵敏,资金用途多样化,适应民营企业的需要。因此,民间信用一度非常兴旺,在某些地方甚至有超过正规信用的势头。从浙江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来看,它充分体现了自组织的特征,其融资渠道是经济系统内部力量的互动创造出的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是源于内部或是自我生成的,属于人类行为的产物,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

民间信用极大地促进了浙江经济的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容易引发纠纷和金融诈骗,影响社会治安,扰乱金融秩序。其次,民间信用的活跃冲击了银行存贷款,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削弱了国家对整个社会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如乐清县抬会风行时,全县约有两亿多元资金进入抬会,引起当地储蓄存款下降39.6%,银行存款不到两个小时就取走了几千万。第三,风险一旦爆发,涉及面广,损失大,影响恶劣。如1994年夏秋之交发生的乐清抬会浪潮,涉及数十万人。由于到期返还不了集资者的本息,导致许多人倾家荡产。

由于这些负面影响,政府花了大力气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有组织的民间信用活动。但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民间信用活动依然大量存在,只是转入地下,进行隐蔽活动。国家仍然无法监督和调节这些体外资金的运行,潜藏很大风险。况且经济发展不能一直停留在“轻、小、加”的水平,在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后,特别是现已加入世贸组织,要参与国际竞争,民间信用及转入地下已难以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需要。所以笔者认为,既然对于有组织的民间信用打击和禁止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如对其因势利导,让民间信用发展为民营银行,重回地上公开运行,对其规范并严加监管,趋利避害,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促使其发挥良好作用。

二、民营银行建构的合理性

民营银行,顾名思义就是非官方经营的银行。在本文里,指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主要由民间经济主体投资兴办,民间资本控股经营,人事任免权真正属于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由市场选择经理人员的银行。政府只是对其规范和依法进行严格监管。其最大特点就是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真正按市场规律来运作。民营银行是民间信用形式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渠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兴办民营银行应是社会主义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又一次创新。

1、内源内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中国企业的融资制度从国家——财政——企业的旧三位一体转变为国家——银行——企业的新三位一体,并且发展了资本市场。但这种变化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并且使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若不给传统国企信贷资金,他们便要关门,造成大量失业;若继续给他们资金,会更增加国有银行的风险。国有银行虽然进行了改革,但在经营中不可避免仍存在所有制倾斜。因为国有企业造成的坏帐政府不得不帮助解决,如财政核销、债转股等。如果贷款给民营企业造成坏帐,只有银行自己承担,国有银行不愿冒这个险。而民营企业要到资本市场去融资,绝大多数达不到条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本市场更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提高了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因此,民营中小企业所需的资金只能靠民间信用——民营银行的融资渠道解决。浙江模式说明了只有内源内生于民营经济内部的融资制度安排,对于民营经济来说才是最有意义的。可见民营金融成长的真正要素存在于本部门的经济流程之中。民营银行比国有金融制度安排更适合于非国有产出增长的融资需要。

2、民营银行具有防范经营风险的内在机制。民营银行是民营企业的一种。民营企业性质本身表明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在合法自主经营的前提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这就是防范风险的天然屏障。比起国有国保的商业银行来说其防范风险的意识更强,因为财产是自己的,每个经济主体都会本能地保护自己财产的安全。例如,1998年广东进行了信贷资产清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竟达到57%,风险巨大,只是因为国家信誉的保证,才没有显现和爆发出来。如台州有两个小小的民营信用社从10万元起家,不到十年时间发展到十几个亿,坏帐率在2%以下。同样的地区,同样的市场,他们两家占了当地存款55%以上。那些具有官方背景的信用社却亏得一塌糊涂,甚至当地四大国有银行也竞争不过。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国家支撑为其保驾护航,这些民营信用社的风险意识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更强。

在反对兴办民营银行的理由中,“风险大”是很重要的一条。其实对金融风险应具体分析,不应把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混为一谈。从经营风险来说,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性质就是最好的防范屏障。防范社会风险乃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来防范其中的风险。民营银行如果违规经营,应坚决罚其出局。只要监管得力,并有相应保障机制,其社会风险是可控的。有人顾虑一旦民营银行倒闭,涉及面广,损失太大,甚至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但是成长的过程不可能付出一点代价。是否投资设立民营银行,是否把钱存入民营银行,这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主体的自主选择。既然选择了,必定是有好处,也要承担风险。如果损失发生,那么这种损失对将来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市场规则是必要的。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可能成熟起来,各种经济主体才可能成长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真正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本来就存在风险,不能因有风险就一味拒绝民营银行,关键在于如何防范风险。现在民间信用资金大量地在地下隐蔽运行,形成暗流,社会风险更大,因为其规模有多大,参与者有多少,有没有形成特定组织,资金流向合法不合法,是否对某些非法组织给予了资金支持,这些情况都不得而知。等到问题暴露出来,可能已是不易解决。两者相权,笔者认为,通过民营银行的兴办把民间信用资金纳入银行系统来进行管理和监控,变体外循环为体内循环,问题更能及早发现和解决,从而减少社会风险。

3、创造多元竞争新格局,促进金融领域整体效率的提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现有的几家股份制银行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竞争格局,但由于体制的原因,使他们之间的竞争仍表现为“兄弟之间比高低,但终归还是一家人”,不涉及生死存亡的问题。没有生存的危机,其效率的提高是有限的。现在已加入世贸组织,金融领域将逐步全面开放,势必形成多元竞争新格局,在此新格局中应有民营银行的参与。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大,实力强,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但由于产权不明晰,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并非易事;外资银行具有先进的管理水平,服务周到,但初来乍到,人们熟悉并接受它总有一个过程。这些都给民营银行留下发展的空间。从道理上说,给外资银行以“国民待遇”,更应给民族资本以国民待遇,让他们由市场来决定胜负。所以,民营银行应是竞争新格局中活跃的一分子,发挥其特有的作用。这样,金融的对内、对外开放可促进该领域整体效率的提高。

三、兴办民营银行应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

民营银行内生于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系统内部的力量互动创造出的一种存在形式。同其它很多事物一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如何趋利避害,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为此,兴办民营银行应采用市场化的办法。

1、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我国过去金融机构的设立多是政府行为,规范不严,退出机制更是一个空缺。比如城市信用社,开始时未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到处都办,后来运转不灵了,又没有充分讨论他们的退出,只是“关并了之”,把风险几乎全部转给央行,由央行填窟窿。这就是没按市场机制办事而导致的结果。要按市场机制来运作,就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严格遵守。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可以发起组建民营银行。只有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它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可以注册登记。门槛要有多高,由政府决定,并严格把关。经审核进了门的,要对他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控制风险。在退出方面,民营银行能不能发展,该不该退出,总的来说应由市场决定。对于合规经营的民营银行,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联合及重组;对于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民营银行,金融当局可强制进行清理、关闭,并对相关当事人查处并重罚,使其付出高昂代价而不敢贸然行事。由于时刻面临被罚出场和淘汰出局的双重压力,民营银行就会更加守法经营和改善管理,成为金融领域的积极因素。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有助于提升民营银行的社会信誉,有利于其业务开展。更重要的,它是实行市场化退出,防范社会风险的必要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便可能因存户损失过大造成社会震荡而使“退出”发生困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充分体现对自身行为的负责程度。对于存户,可按一定比例偿还,不要让他觉得什么风险也没有而不认真考察和选择,存款保险的度和范围要科学合理,应严格依据各银行的实际存款额来设定,额度超过实际存款额太高,不利于约束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额度太低又难以防范社会风险。总之,既要起到防范社会风险的作用,又要强化经济主体的市场意识。

3、利率市场化。如果利率仍然受到严格的管制,即便民营银行兴办起来,也是和国有银行处于同样的缺乏市场灵活性的经营环境,利率无法反映资金供求状况、风险状况和收益情况。只有进一步放宽利率限制,让资金供求双方根据基准利率自行定价,才可能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

4、路径应是底层推进。事实证明,经济金融改革的一些实质性成果,如农村承包制、乡镇企业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等,都产生于低层自下而上的改革过程。底层推进的意义在于:它能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制度化规则。在此过程中,政府主要起促进作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给民营银行的生存和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空间。政府不能再过多直接干预,否则又回到农村信用社的老路上了。

标签:;  ;  ;  ;  ;  ;  ;  ;  

从浙江模式看民营银行的建立_民营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