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早期创业企业风险投资的几点建议_创业论文

关于促进早期创业企业风险投资的几点建议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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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国内外相对有利的发展环境和越来越成熟的国内政策支持下,我国创业投资迅速发展壮大,各类创业投资机构不断涌现,管理的资本规模持续扩大,配套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尤其是近年来,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创业投资备案管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初步形成了规范的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了我国创业投资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对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转型的促进作用开始显现出来。但与我国创业企业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相比,创业投资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创业资本投资中后期化倾向明显,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相对不足,创业投资应有的促进成长性创业企业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出来,也不适应转方式、调结构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因此,研究促进创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的相关政策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一、抓住机遇推动创业投资机构增加早期创业企业投资

总体来看,一系列因素制约了现阶段创业资本投资早期创业企业的积极性。

1.富有阶层断层导致专注于早期阶段的“天使资本”等历史性缺位。由于历史原因,在发达国家作为天使资本主体的富有阶层在我国历史性缺位,新的富裕阶层仍然处于逐渐形成过程中,导致我国现阶段正在形成的创业资本体系中,天使资本等专注于早期阶段投资的更加缺乏。

2.成长性的商业性创业资本仍然处于投资定位探索过程。我国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并从90年代后期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但总体上仍处于学习探索阶段,缺乏投资早期阶段所需要的经验和环境支持,加上其他原因,创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PE”化倾向,总体上以中期投资为主,创业早期阶段投资相对不足。

3.发展中的政策性引导基金等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获得了比较快的发展,一方面受到各地财力、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引导基金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引导作用相对有限;另一方面引导基金在投资规模、运营管理、投资比例、监督考核等方面存在较多限制,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与引导基金合作。

4.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相对有限。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及其对早期阶段的投资形成了一定的支持和引导作用。但是,由于现行政策优惠力度小,其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促进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一方面对投资早期的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力度偏弱;另一方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现行优惠政策实际效果受到限制。

5.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仍不健全。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相继为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了新的退出渠道,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仍不顺畅。尤其是创业板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较高,且缺乏有效的差异化禁售制度,对中早期企业的投资促进作用较小。同时,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相对缓慢,难以满足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和创业企业大面积接续融资的客观需要。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既为创业投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投资阶段逐步前移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客观需求,同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转变和金融改革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变化,也为创业投资发展和增加早期阶段投资创造了越来越有利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在经历了十几年的探索之后,现在才真正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如果说,过去发展创业投资是因为看到别的国家创业投资对经济繁荣的巨大贡献,而进行模仿式发展的话,那么现在伴随比较优势的变化,才真正产生了对创新发展和创业投资的内在需求。

一方面,伴随我国要素供给增长放慢,成本显著上升,以及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日益密集化,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支撑过去30年经济快速发展的传统低成本比较优势正在并将持续弱化。经济持续发展必须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将经济发展的动力由人口红利转向创新红利和改革红利,推动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变。为此,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在内的新金融体系,尤其要进一步推动创业资本加大支持早期创新企业的力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环境出现了越来越有利于投资早期阶段的积极变化。我国由资本短缺向资本过剩阶段的转变,为创业投资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资本来源,同时,资本过剩及其影响下的股权投资领域竞争加剧,Pre-IPO等后期投资的收益率向合理水平回归,中早期投资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对创业投资和股权基金的吸引力上升,甚至出现了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化”倾向和创业投资“天使化”倾向。在此背景下,促进创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已是大势所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创业投资对我国现阶段转方式、调结构的意义,正如同20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对美国走出滞胀、筑就100多个月持续繁荣的作用。同时,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建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制度,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形式推出了全国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省、市各级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从Pre-IPO等后期投资逐步向成长期、扩张期等早中期转移创造了越来越有利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创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要按照“因势利导、完善机制、营造环境、共同推动”的基本原则,抓住机遇尽快构建更加有利的政策体系,推动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增加早期阶段投资,以满足广大早期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构建具有持续性的早期企业融资支持,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基本出发点,将引导基金支持阶段逐步前移;切实发挥税收优惠作用,针对创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的高风险特征,有效分担风险和损失,形成合理的正向激励;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疏通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渠道;同时要加快配套体系建设,形成创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的良好外部环境支持条件。

二、进一步发挥各类政府性基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即使拥有高度发达的股权资本市场,早期创业、创新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仍然难以满足。由于投资早期创新企业单笔投资金额小,相对来说成本较高,同时投资风险也较高,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对其投资意愿较低,由此造成了早期阶段投资相对不足的“股权融资缺口”。为此,要促进创业资本增加早期阶段投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在基金运作模式的设计上体现侧重早期阶段投资的政策意图,并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早期阶段投资。

(一)进一步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导向作用。

1.进一步发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引导带动作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鼓励投资早期的意图,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及其早期化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应有作用,有必要调整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相关政策,促进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一步增加早期投资。为此,我们建议,一要积极推动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扩大中央资金投入规模,加大支持力度,形成更为规范的运作和资金滚动运用机制。二要对“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早期投资比例实行差异化的政府出资比例、基金总规模等标准,并适当降低对主要投资早期阶段的参股基金总规模和单个出资人出资额要求,鼓励多个投资人以“组合投资”形式参与设立基金,以分担风险。

2.加快建立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为了有效解决现有高新技术投资基金,以及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等国家投资支持政策难以有效覆盖的广大中小成长性企业的融资难,尤其是早期创业资本融资难问题,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十分必要。建议针对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空前困难的特殊问题,抓紧建立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二)积极发挥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仅省级,很多市、县政府也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当地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引导基金的定位,即支持创业投资更多投向早期阶段。可考虑通过参股设立支持本地重要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发展的专门从事早期阶段投资的基金,促进引导基金作用的发挥。引导基金还可与地方高新技术园区发展相结合,通过参股设立与园区孵化器配套的创业投资基金,利用园区已集聚的科技资源和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平台,更好地发挥促进早期阶段投资的作用。

(三)支持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重新定位主要投资于早期阶段。

当前各地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数量较多、运作各异,但均不同程度担负政府使命。有些投资于早期阶段,与商业性创业资本形成了比较好的互补关系;而有些运作与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基本相同,甚至存在与商业性机构“争利”现象。在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已经初步发展起来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地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定位和运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建议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有差别的政策。首先,要引导鼓励发达地区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专注于早期阶段投资。建议有关部门逐步取消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年度考核要求,并将投资早期企业数量作为其考核指标,以调动其投资早期的积极性。建议在商业性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地区,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逐步调整为专门投资早期阶段或地方政府鼓励产业,弥补天使资本等早期阶段投资不足问题,与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形成互补关系,避免与民争利。引导鼓励中西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基金。中西部地区由于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相对不足,发展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十分必要,且投资阶段也不必限制在早期阶段。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作用,建议中西部已有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逐步改造成为引导基金。新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直接采取引导基金模式。其次,纯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早期阶段,以体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同时避免与商业性机构“争利”现象的发生。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则适当放宽此要求,以保证商业性资本利益,避免商业性资本撤出的不利影响出现。

三、更加积极地推动商业性创业资本投资阶段前移

目前我国商业性创业投资已经形成了比较可观的规模,但是,在具体运作实践中存在比较明显的早期投资不足问题,没有发挥出创业投资应有的作用,从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看存在较大差距。推动已有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将投资阶段由主要集中于中后期转向更多进行早期投资,也应作为当前和未来相关政策的重要目标。

(一)以政策性风险补偿推动商业性创业资本投资阶段前移。

风险补偿政策能够直接减少创业投资基金实际承担的投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投资早期企业的风险,从而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早期投资,尤其是对没有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早期投资,能够形成一定的政策支持。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促进早期投资,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支持未能覆盖的部分加以补充,各地区有必要设立创业投资政策性风险补偿基金,有效减少创业投资机构的损失,推动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更多地投资早期项目。

(二)引导公司创业资本增加早期阶段投资。

公司创业投资是成熟大公司对私人创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这种投资通常受战略利益的驱动。尽管公司创业投资的出现比传统的创业投资活动大约晚了20年,但它一出现就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很多全球500强企业都有自己的公司创业投资计划。由于大公司有较为充裕的可用于投资的资本,同时对于本行业的技术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对自身及上下游企业面临的市场形势也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具备成为创业投资人的理想条件。也正因如此,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曾出台鼓励公司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大公司,与国外公司一样具备发展公司创业投资的条件,并且也已有部分公司已经开展了公司创业投资活动。从促进创业资本投资早期的角度,充分发挥大公司对早期创业企业的带动作用十分必要。同时,在经济转型背景下自身面临转型的大公司,也有利用公司创业投资协助转型的需求。为此,建议通过税收等激励、引导政策,推动公司创业投资发展并鼓励公司创业投资向投资早期的种子基金发展。

(三)鼓励外资和中外合资合作创业投资企业更多投资早期阶段。

在我国创业资本发展过程中,港澳台和外资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样,我国创业资本投资早期化过程中,港澳台和外资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继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一方面要加强与港澳台创业投资同业的合作,与港澳台早期创业资本合作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与发达国家创业资本尤其是早期创业资本的合作,在海外上市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和优惠支持。

四、探索培育发展天使资本、种子基金等早期投资基金

从创业投资基金的分类来看,以天使资本为主要来源的种子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创业企业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投资基金,也就是专业的早期阶段投资基金。股权融资缺口的存在,意味着政府运用政策对种子基金发展加以引导和支持、促进潜在的商业天使投资人转化为真正的天使投资人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承担发现、培养天使投资人的职责,甚至在必要时应扮演天使投资人的角色作为过渡性安排。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现状来看,专业的种子基金比例还很小。尽管改革开放30余年来形成了一批富有个人,但真正的商业天使投资人还很少。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应承担起职责,在种子投资发展初期给予较大力度的政策支持,通过发现、组织和提供适当服务,积极培养商业天使投资人,在潜在商业天使投资人相对缺乏的地区,地方政府还应扮演天使投资人的角色。

(一)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发展天使资本。

天使资本在早期阶段投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天使资本应该成为促进早期阶段投资的有效方式。考虑到我国广泛发展天使资本的社会基础并不具备,可以考虑在新兴富裕阶层正在广泛形成的沿海发达地区,鼓励天使资本发展,并探索对天使资本发展的政策环境。可以借鉴英国苏格兰地区政府支持“天使团”(Angel syndicate)发展的经验,由政府发现商业天使投资人并协助组织天使团,推动我国天使资本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此,建议在经济相对发达,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的长三角地区,依托潜在天使投资人资源,借鉴苏格兰政府寻找天使投资人、发展专业天使团的经验,利用地方创业投资协会的会员资源和组织平台,创立地方“天使网络”,通过定期组织活动,寻找、发现天使投资人,为有意进行天使投资活动的投资人提供咨询等服务,组织“天使团投资”。同时,为了对天使资本的形成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提供天使资本发展的良好环境,建议发达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天使联合投资基金或在引导基金中设立专门的天使联合投资基金,以跟投方式与商业性天使资本进行联合投资。

(二)积极探索发展专业性种子基金。

种子基金主要定位于为新技术的商业化提供支持,对促进科技创新及其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专门从事早期投资的种子基金,能够为创业企业或尚未建立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包括参与创业企业的战略决策和战略设计、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组成管理团队以及协助市场开拓、产品营销等管理服务。为了发挥种子基金特有的功能,尤其是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我国有必要探索发展专业性种子基金。可考虑以财政资金发起设立,或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方式,探索发展针对重要新兴产业的种子基金。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可依托本地高新技术园区,独资或参股设立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种子基金。

五、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早期创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规定标准过高、优惠力度较弱,不利于调动创投企业投资尤其是投资于企业发展早期的积极性。为此,有必要在基金环节和投资者环节给予投资于企业发展早期的创业投资基金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看,首先,应该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通过对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主要投资于企业发展早期,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给予规范发展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平等的税收负担。其次,为调动投资者投资企业发展早期的积极性,应将当前投资抵免政策延伸到投资者环节,允许所有投资于中小企业并持有超过一定年限的投资者享受70%的投资抵免政策,对所有投资于特定地区小企业并达到一定年限的投资者给予100%的投资抵免政策。

(一)给予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由于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因而存续期限较长,有利于基金进行长期投资,更好支持创业早期企业。但是,我国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必须承担双重征税。为有效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应该借鉴英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募型创业投资公司给予税收透明体优惠的做法,将符合以下“投资管道”条件且主要投资于小企业、持有达到一定年限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参照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不将其作为纳税主体。作为“投资管道”式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设立管理团队,而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管理;二是不从事主动工商经营活动,而仅从事被动的财务投资活动;三是将每年所得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此外,其投资行为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金总额的80%必须投资到小企业;二是对单个企业投资不得超过一定金额;三是持有年限必须达到5年以上。

(二)适当放宽优惠政策被投企业执行标准。

我国现行对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抵免政策,因标准设定过高而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为使这项优惠政策切实发挥作用,应将现行“中小”加“高新”双重标准放宽为“中小”单一标准,给予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抵扣企业所得税70%的优惠政策;对于同时达到“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的创业投资企业则进一步提高优惠力度,实行所得税全额抵扣政策,努力调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的积极性。

(三)将投资抵扣政策延伸到投资者环节并给予长期投资者税收优惠。

在英国等创业投资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需要征收资本利得税,政府则通过免征或减征长期投资资本利得税来调动投资者投资企业早期的积极性。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多数国家都降低了对资本要素的课税。在我国,虽然目前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但对资本利得的征税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对长期投资并无税收优惠,从而不利于调动投资者投资企业早期的积极性。为此,应将当前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实施的投资抵免政策延伸到投资者环节,即对投资于中小企业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投资所得允许按其投资额70%抵扣所得税。此外,为调动投资者投资早期企业的积极性,可考虑选择部分地区对投资超过一定年限(如5年)试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来随着税制的完善,开征资本利得税后,对投资于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者实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四)对投资于西部地区或老工业基地地区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更大税收优惠。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欠发达区域企业发展早期的积极性,有必要给予投资于西部地区或老工业基地地区的创业投资机构与其被投企业同等的西部开发或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投资于上述区域、以小企业为主的投资者给予按投资额全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以调动创业投资基金与投资者支持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积极性。

六、发展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资本投资早期创业企业的退出渠道

畅通的退出渠道不仅可以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为创业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对于创业资本发展尤其是投资早期阶段十分重要。与其他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一方面包括创业板市场等尚不健全,另一方面各个市场之间不能有效配合与对接,导致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功能和机制并不完善,不能适应创业资本多样化的需求,更无法调动创业资本进行早期投资的积极性。为了有效提高创业投资的运作效率,更好地为创业投资提供适应其发展内在需求的服务,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要及时完善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新三板市场、规范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创业资本的退出与估价机制,营造更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

我国创业板、中小板属于“严进宽出”型,上市门槛较高,如要求连续两年或三年盈利,不利于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上市。建议适当降低上市条件,通过缩短申请上市公司经营年限、降低资本总额、净资产、盈利记录等要求,提交自注册运营以来的年度发展报告和新技术产品发展报告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发展趋势报告,并允许技术入股等方式,为中小创新企业提供更便捷的上市融资环境。同时,为有效控制创业板、中小板的市场风险,可借鉴英国等经验,对创业板试行全过程保荐人负责的制度,并注重发挥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双重监管职能,促进创业板健康发展。此外,还可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实行更有效的差异化禁售制度,从而调动投资者投资企业发展早期的积极性。

(二)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是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场所的新型场外市场。经过多年探索,已经成功实现了由中关村向多个高新区的扩容。为了给更多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上柜”挂牌与融资的机会,应按照“国十条”关于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的要求,尽快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80多个国家级高新园区,并待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向其他地区中小企业开放,使其成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同时,要加快推行做市商制度、投资者适度性制度,增强“新三板”流动性,使其成为广大投资机构和私人投资者宽广的投资场所;探索建立转板机制,使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和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的“蓄水池”。

(三)规范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地方性初级市场,在解决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创业板等交易所市场不可替代的优势,同时又具有柜台市场所难以替代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是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给创业投资和创业企业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退出与接续融资渠道,要坚定不移地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制定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法规制度,积极构建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努力提升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功能和水平。

七、加快完善有利于创业资本发展的发展环境与配套体系

发达国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一个较为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尤其是要促进创业资本投资企业发展早期,更需要一个从法律法规到行业管理、人才队伍等全面配套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

(一)加快法制建设。

在我国,创业投资尚属市场经济的新事物,参与创业投资的各主体利益以及相关交易市场的运作还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加快法制建设,通过修改和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加快推出《产权交易法》、《企业破产法》等,制定一整套规范化的、权威性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创业投资行业管理。

随着创业投资机构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创业投资行业内部竞争也日趋激烈,为引导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行业管理。

1.加强行业自律。针对当前创业投资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问题,有必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通过出台行业自律管理公约,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投资人的自律约束,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防范各类不正当募资和投资行为,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

2.健全创业投资机构与早期创业企业的对接平台与合作机制。当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仍缺乏与项目企业对接的平台,导致好的项目企业找不到合适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也缺乏好的项目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及形成项目储备,从而制约了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为此,应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组织好会员交流培训,搞好项目与资本对接活动,积极搭建创业投资和早期企业之间沟通合作的桥梁。

3.加快诚信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因企业信息不对称而增加项目判断难度的问题,有必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并对投资机构给予免费或小额收费查询优惠。企业的报税报表、工商年检资料、行政处罚决定、持有的许可证均可以在一个平台内查询。

4.加快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对创业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并支持兴办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并逐步实现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全面支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活动,努力消除创业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业投资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在高度专业化的创业投资领域,优秀人才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也是行业发展必需的要素之一。针对当前我国早期投资人才匮乏的现状,有必要实施积极的人才鼓励政策,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使更多的早期投资项目与创业投资资本有机结合,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

1.充分利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等多种渠道培养早期投资人才。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迅猛,创业投资机构和资金规模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专业人才队伍的增长速度,人才缺乏成为制约创业投资发展的主要问题,尤其是早期投资人才的匮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的积极性。为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创业投资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创业投资人员的培训,提高创业投资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发掘和培养复合型的管理人才,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一方面要以现有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人才培养基地,通过大量国有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在项目运作中培养创业投资人才,使其不断积累创业资本投资经验,并通过人才的流动机制,源源不断地为非国有创业投资基金输送人才。另一方面可加强与国外创业投资行业组织的联系,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

2.积极引进海外创业投资尤其是早期投资人才。为解决国内创业投资人才短缺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引进海外优秀创业投资人才。一要利用“千人计划”机制,吸引在海外从事创业投资尤其是早期投资的人员“回归”;二要加强两岸三地之间交流,引进台港澳优秀创业投资人才,尤其是具有早期投资经验的人才;三要加强与国外创业投资行业组织的联系,建立人才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海外早期投资人才向我国流动。

3.积极优化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人才结构。从当前国内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受多种因素影响,今后几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已经到了投资早期阶段的快速发展时期。为更好地适应投资早期阶段的需要,有必要对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从业人员进行优化。按照调研中发现的规律,创业投资机构应该适当增加理工科的本科和博士学历的人员,吸纳更多的毕业生投身于创业投资行业,为创业投资源源不断地输送更多的新鲜血液。建议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和省市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早期基金,实施“管理团队结构优化示范工程”,适当增加理工科专业背景、非MBA的管理人员。

(四)培育发展合格创业投资者队伍。

针对我国现阶段创业资本投资者队伍发育相对滞后的情况,建议在富裕和较富裕阶层集中涌现的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长三角地区,探索培育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投资者队伍,有效引导较富裕阶层参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实业和创新领域集中,防止沿海发达地区过早形成大规模的投机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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