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悖论”及其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悖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劳动价值理论的“悖论”:价值量是由劳动量还是由劳动时间决定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对价值的定义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也就是说,价值产生的源泉是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就由商品所凝结的劳动量来决定。其中劳动又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是简单劳动力的支出,即任何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头脑和肌体平均具有的劳动力的耗费。复杂劳动则是需要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具有一定技能和知识的复杂劳动力的支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为,复杂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马克思,P.194)我们把马克思关于价值量的大小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理论称为劳动价值理论A。
由于凝结的劳动量本身是无形的,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和度量,马克思引入了劳动时间这一概念,以劳动时间的长短来衡量价值量的大小。“一个使用价值或财富,只是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其中,所以有一个价值。那末,它的价值量又要怎样去测量呢?由其中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劳动的量去测量。劳动的量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去测量。”(马克思,P.9)由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最终结论就是,“当作价值,一切商品只是凝固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马克思,P.10)。“而一种商品,如果它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它的价值量也就不变”。但是,由于“同一商品在生产上所花费的劳动时间,随劳动的生产力而变化”。最终又可推导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的结论(马克思,P.11)。我们把马克思关于价值量的大小由商品生产所费时间决定的理论称为劳动价值理论B。
显然,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就会发现马克思已经认识到的这两种劳动价值理论中存在的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如果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生产中支出的劳动量决定,那就好象一个人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会有越是大的价值了,因为他将需要有越是多的劳动时间来把它完成”(马克思,P.9)。这种有背常理的论断如何解释呢?而且,由于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条件不同,生产同样的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会不同,从中又可推演出,同样商品因生产者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量。显然,作为交换基础的价值,体现的是商品中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不能说同样的商品由于不同的生产者而具有不同的价值。为了弥补这一理论的断层,马克思又引入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以及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几个概念。这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就可表述为:个别价值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价值,市场上的交换是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这样,价值量的决定就赋予了一个客观的社会标准,是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社会必要时间决定。
马克思的上述分析虽然使得劳动价值理论具有相当的逻辑性,但却没有根本解决该理论中所隐藏的一个缺陷。实际上,传统上的劳动价值理论A和劳动价值理论B包含着一个深刻的悖论,而不是和谐相容的。第一,两种劳动价值理论中包含着一个主观和客观的悖论。如果以劳动价值理论A为客观基础的话,那么劳动价值理论B就是主观性的,因为支出一定量的劳动所需的时间是因人而异的。而如果以劳动价值理论B为客观衡量标准,则劳动价值理论A又是主观的,因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实际支出的劳动量也是因人而异的。事实上,为调和这两个理论的个别价值这一概念就是一个主观意义上的东西,它与主观效用论没有根本的区别(一个是以不同的效用来衡量,一个是以不同的劳动时间来衡量)。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一直是探讨一个客观的实体存在的,但马克思的两种劳动价值决定论实质上使该理论陷入主观主义的窠臼。
第二,按照劳动价值理论A,商品的价值量并不必然与生产率(或生产力)成反比。马克思说,“劳动的生产力,由许多种事情决定,其中的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及其技术应用的发展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力,以及各种自然状况。”(马克思,P.11)简而言之,劳动生产力主要受劳动强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但这四个主要的因素中,除了自然条件与人的劳动因素联系较间接外,其他三方面实质上都与人的劳动支出直接相关。如果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A的话,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量决定,那么影响劳动支出的生产力诸因素也就会影响价值量的创造。
一般来说,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往往伴随着劳动强度或劳动支出频率的增加,劳动强度的加强意味着劳动支出的频率或密度增加,即单位时间内支出的劳动量增加,按照劳动价值理论A,也意味着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同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往往是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技术水平的提高往往会伴随着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的熟练程度的提高。显然,这也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量。此外,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往往意味着管理水平的改善,管理劳动实质上主要是协调的劳动,而协调劳动不仅“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马克思,P.344)。也就是说,协调劳动也创造价值,我们在一篇论文是曾作了先驱性的研究和探讨(程恩富、施锡铨、朱富强,2001)。
上面的分析表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一般都会伴随着劳动量支出密度的增加或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从而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量。这说明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的价值量并不是恒定的,即商品的价值量并不能完全用生产它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也并不一定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与劳动价值理论B相矛盾。
第三、劳动价值理论B发展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价值的理论难以用来衡量不同时代的劳动复杂程度差异对价值量创造的影响。马克思认为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能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而社会价值又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生产任何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P.10)。显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率水平必定也随之提高,这样,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支出的频率和必要劳动的复杂程度也必然在增加,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在增加。因此,也就难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支出来衡量不同时代的价值量的创造。
事实上,我们也不能一面说,在同一时期,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而另一面又说,在不同时期,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创造出的价值却是相等的。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社会价值的论断不能解释不同时期价值创造量的变化。越往早期,人类为了维持生存而须支出的劳动时间越长,而历史的发展趋势也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劳动所占的时间将逐渐缩短,如果说人类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少的话显然是有背常理。
二、劳动价值论的修正:有效劳动创造价值
上面的分析表明,劳动价值理论A和劳动价值理论B实际上孕含了一个深刻的内在逻辑矛盾,作为伟大分析师和思想家的马克思难道竟没有看出来吗?他本人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其实,马克思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并且明确认识到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可能是不相等的。他分析说,“时数不变,一个强度更大的劳动日,会体现为较大的价值产物。……它的价值产物,要看它的强度和社会标准强度互不一致的程度而定。同一个劳动日,不是和以前一样体现为一个不变的,而是体现为一个可变的价值产物”(马克思,P.567)。这句话显然也暗示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等概念的区分是多余的,甚至也是错误的。因为个别价值这一概念的存在就是以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相等为出发点的,即如果某生产者在某商品上花费比别人更多的时间,那么他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也就更大。
马克思甚至还进一步分析了国别之间由于劳动强度等因素造成的单位时间内价值创造量的差别。他说,“假若一切产业部门的劳动强度同时并且均等地增进了,新的较高的强度就会变为普通的社会的标准强度,而不再当作外延的量来计算。但甚至在这个场合,平均的劳动强度仍然是各国不同的,因此会限制价值规律在不同各国劳动日上的应用。一国一个强度较大的劳动日,比别一国一个强度较小的劳动日,用货币表现,将会体现一个较大的数额。”(马克思,P.568)这说明,不同的国家,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在相同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也不同。这里,同样也暗示了难以用同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来衡量历史发展的动态价值量的创造这一问题。因为,既然从横向来看,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高于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而从纵向来看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的现在也就是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的未来,因此,在同一时间内,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
既然马克思本人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为什么又会发展这样逻辑上似乎矛盾的双重价值理论呢?这就要从马克思的哲学方法进行分析和考察。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哲学观,对事物的分析一般总是从最简单的现象着手,正如他研究资本主义从最简单的商品为出发点一样,在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时也作了抽象化和简单化的处理。虽然劳动有简单和复杂的区别,但由于不同的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不能直接进行比较。然而,“一种商品尽管它是非常复杂的劳动的产物,它的价值也会使它和简单劳动的产物相等,只代表一个定量的简单劳动”。而“把各种劳动力直接看作是简单的劳动力,由此省去了换算的麻烦。”(马克思,P.16)为此,马克思将劳动简化,将所有的劳动全部当作简单劳动处理。经过这样的处理,“在每一个价值形成过程中,高级劳动都要不断还原为社会平均劳动,例如,把一日高级劳动还原x日简单劳动……资本所用的劳动者实行着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马克思,P.195)也就是说,在以后的分析中,马克思不再考虑劳动的强度或复杂程度的变化。因此,上面所说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复杂程度的变化不再考虑。正是在这种简化假设下,生产率的提高,并不影响单位时间内劳动的强度和密度,也即不影响单位时间内劳动量的支出。这样就会出现马克思所说的“无论生产力怎样变化,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总是提供同量的价值”(马克思,P.18),以及出现“物质财富的量的增加,可以和价值量同时发生的减少相适应”的现象(马克思,P.17)。
当然,马克思将劳动简化的同时也绝对没有否认劳动差异的存在,相反他还是作了相当深入的分析。实际上,他将劳动的简化主要是为了更清晰地分析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因为在同质化的劳动下,价值量就由劳动时间这一外延尺度来决定。他说,“我们首先考察劳动的外延量(即持续时间-作者注),但假定劳动的强度已经确定”。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当进一步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马克思开始考察“劳动的外延量怎样转换为它的内含量或强度”。因为“这是不说自明的:随着机器体系的进步和一个真正习惯与机器劳动的工人阶级的经验积累,劳动的速度,从而劳动的强度自然而然会增长起来。在英国,五十年间,劳动日的延长和工厂劳动强度的增加就曾经是同时并进的。”(马克思,P.438)劳动强度的增加使得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也随之增加,因为这将迫使“劳动者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增加劳动的支出,提高劳动的紧张程度,更加细密地填满劳动时间的微孔,把劳动凝缩到只有缩短劳动日方才可以做到的程度。一个较大量的凝缩在一定时间之内的劳动,本来就是一个较大量的劳动。现在也是当作一个较大量的劳动来计算。因此,原来是‘外延量’作为劳动时间的尺度,现在又有劳动的密度要作为尺度了。一个10小时劳动日中一个强度更大的小时,比一个12小时劳动日中一个更为松懈的小时,本来可以包含更多的劳动,即支出的劳动力。一小时更强的劳动的产品,比1.2小时更为松懈的劳动的产品,也本来可以有同样大或更大的价值。”(马克思,P.438-439)可见,马克思在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主要是考虑劳动的强度问题,也已认识到了由于劳动强度等的差异,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也会不同。
尽管马克思从简单同质(注:本文所用的“同质”、“异质”不是马克思原来意义上的是生产同种商品还是不同商品的含义,而主要是建立在劳动的复杂程度的差异上。“同质劳动”一词是指复杂程度大致相同的劳动,显然,如果强度一定,这种劳动在单位时间内折算为简单劳动也相等,反映出单位时间内支出的抽象劳动也相等;而“异质劳动”一词是指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因此,即使强度不变,这种劳动在单位时间内折算为简单劳动就不一定相等,反映出单位时间内支出的抽象劳动也不一定相等。)劳动着手转而对异质复杂劳动创造价值作了一定的分析,但由于他的大多数论述还停留在简单同质的劳动上,而对复杂异质劳动基本上是语焉不详的。这里我们也就明白,为什么在标题“悖论”上面加上双引号,这实际上是要表明在马克思本人的意义上,这两种价值理论是一致的,因为他已经将劳动抽象成同质的了。但是,后人在继承了引用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时,就常常忘了马克思分析的前提,而在异质的劳动中也不加说明地加以应用,就发生了难以相容的悖论。另外,马克思将劳动抽象化同质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正是由于劳动的同质化,得出了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结论。这里要再问一句,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怎样带来的?是生产技术的改进。那么生产技术的提高是否会导致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是否会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这样推下去,结论必然是: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力之间不一定是反比关系。
正因为马克思一直没有发展出一种理论能作涵盖简单同质劳动和复杂异质劳动的整体系统的研究和解释,结果也就不可避免给后来的社会主义者留下了不少的疑惑和误解。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价值究竟由何种劳动决定?是指商品生产所耗费的全部劳动呢,还是指真正发挥创造价值效果的劳动?实际上,没有真正区分这两种劳动对创造价值的作用,也正是不能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A和劳动价值理论B的真正内在关系所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者倾向于理解为,商品生产所支出的劳动量决定了价值量的大小。也就是说,将劳动价值理论理解为价值由耗费劳动决定,这实质上因袭了马克思以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郑怡然,2000)。
其实,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显然,所谓处于动态中的活劳动只是价值的源泉,但还没有或并不能全部都创造出价值。马克思认为,“流动状态中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是形成价值的,但本身不是价值。它要在凝结的状态中,在物质化的形态中,方才成为价值。”(马克思,P.23)因此,马克思真正意义上创造价值的劳动应是指有效发挥作用的劳动。他说,“用产品的使用价值,或用产品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事实来表示有用性质的劳动,被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从这个观点看,我们总是考察它的有用效果。”(马克思,P.13)事实上,“任何一物,要不是一种有用的物品,就不能有价值。如果它是无用的,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是无用的,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也就不形成价值。”(马克思,P.12)可见,马克思不认为所有的耗费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我们这里将创造价值的劳动称为有效劳动。
这样,从商品生产的耗费劳动到凝结的有效劳动的转变就有一个劳动有效转换系数问题。根据上面的分析,这个系数就主要取决于受劳动强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这四个主要的因素中,除了自然条件与人的劳动因素联系较间接外,其他三方面实质上都与人的劳动支出直接相关,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
理解了上述的理解分析,我们就可以用一个简单函数来表示一个商品的价值与支出的劳动量之间的关系:
V=e*L[ρ]
其中,V是商品的价值量的大小,L是商品生产需要的劳动支出量,ρ是支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因子,e是所耗劳动转化成有效劳动的系数,即反映劳动的有效程度。这一函数实质上表明了劳动价值理论A的含义,即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反映了其中凝结的有效劳动量。
通过引入有效劳动概念,我们还可进一步分析劳动价值理论B。这时,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就可用如下函数来表示:
其中,v则表示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Q[,1]表示劳动的复杂程度,反映了劳动的熟练性,主要由技术水平决定,而α作为Q[,1]创造价值的折算因子;Q[,t]表示劳动的强度,反映单位时间内劳动支出的数量,以劳动的密度和频率为指标,β作为Q[,t]创造价值的折算因子;λ表示劳动的协调性,主要反映管理水平的高低。
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就可以重新解释劳动价值理论B:单位有效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量不变。其中单位有效劳动时间是考虑了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支出数量、劳动的复杂程度以及劳动间的协调性等因素而折算成的一个平均量。显然,劳动密度越大、劳动熟练程度越高、劳动者之间越协调,则自然单位时间换算成的有效劳动时间也就越长。这样,就可以将传统似乎隔离的劳动价值理论A和劳动价值理论B统一了起来。
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B,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每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生产时间决定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市场上商品的交换通常是按照社会价值进行的。当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时,商品的生产者就可以得到超额利润;而当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时,商品生产者就会发生亏损。在引入有效劳动以后,按照上述函数就可以解释为,商品的交换是按照价值相等原则进行的,劳动有效程度低的商品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的价值较小,因而只能获得较少的报酬,从而发生亏损;反之,劳动有效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高的价值,得到的报酬也较多。
经过对劳动价值论的重新阐释,我们也就可以解释在学术界长期引起争议的一个现象:我国的人口和劳动力比美国多几倍,而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目前只达到1万多亿美元,只为美国9万亿美元的1/9。这种差距既不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创造的,也不是由于按不变价格计算出的使用价值量的结果(卫兴华,2000),而主要反映出两国之间劳动的有效程度的巨大差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的有效程度在不断提高,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也就不断上升。这就解除了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B,人类创造的价值不断下降的困惑。
上述分析表明,有效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具有较强的理论说服力,能够从整体上解释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以及管理水平等对价值量创造的影响,也能有效地解决传统劳动价值理论中存在的悖论。
三、总体价值量的衡量:“负价值”概念的引入
通过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整体、全面的分析,我们引入了有效劳动这一概念。既然存在着有效劳动的说法,也必然同样有无效劳动,显然,无效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有了这一含义,他认为商品包含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矛盾。如果商品不能顺利售出,个别价值不能被转化成社会价值,个别劳动也就不能被社会承认,如生产的废品、次品等。从我们现在的分析角度来看,这种劳动也就是无效劳动,即不创造价值的劳动。
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除了无效的劳动外,还存在着一种劳动,它非但不创造价值,而且还阻碍其他劳动创造价值,最简单的例子如破坏别人正在进行商品生产并使得生产出次品的活动。而且,有的产生出来的产品非但是无用的,而且是有害的,如废气、废水、烟尘等;再有的如,有碍观赏的字画、难听的乐曲等等。这些都很难用传统的价值理论来解释,因为这些产品的生产也凝结了一定的劳动量。特别是在伴有副产品的商品生产中,比如说,同一个造纸厂,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出等量的同质的纸张,但其中一家工厂比另一家工厂排放出更多的污水,我们能说,这两家工厂创造出同量的价值吗?
事实上,我们传统的价值观仅是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的价值,即所谓的“正价值”。其实,还有大量的不为社会所承认或排斥的人类劳动存在,这种劳动同样也创造价值,但它是与负的使用价值相对的,因而是所谓的“负价值”,如上面提到的烟尘等就是负价值。因此,为了全面理解有效劳动价值理论,就有必要重新引入“负价值”这一概念。
引入“负价值”的概念后,一个劳动的支出所创造的总体价值量就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总价值=正价值-负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真正的价值创造量,这种理论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了这种理论的指导,一个企业创造的价值就不应只看它的收益,而且要注意它所带来的外在成本,我们以往所指的社会成本实质上就是企业创造的负价值。只有真正考虑到了负价值的存在,才能真正有效衡量一个企业的绩效和价值。同样,整个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要努力避免负价值的创造。因为一个社会发展实际上需要的是总价值的增长,只有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真正合理有效的配置。事实上,也正是长期以来忽视了负价值的存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才陷入目前发展的困境。回顾历史,社会主义失误也正在于此。
最后要指出的一点是,由于同一劳动可能创造不同的价值,如果劳动的报酬应该按他创造的价值来分配,那么,传统上的按劳取酬就缺乏理论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就是传统社会主义企业缺乏效率的根源。事实上,由于同一劳动在不同企业创造的价值不同,如果取得同一报酬的话,创造高价值的劳动的积极性必然下降。结果,创造高价值的劳动必然会向低价值的劳动趋同,最终都是创造低价值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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