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监督资格认证制度及其启示_资格认证论文

法国监督资格认证制度及其启示_资格认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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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5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536(2014)11-0012-04

       一、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督导”,有时被翻译为“视导”,英文为supervision,原意是指上级主管对下级工作的视察、监督和考评。引申到教育领域,即教育督导,是指上级教育主管对下级教育部门与教育设施进行的行政视察、监督、指导和考核等督导行为的统称。督学是行使教育督导职权、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人员的总称。督学资格认证制度是指国家对督学实行的职业认证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相应资格的法定制度。它所解决的问题是成为一名督学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以及聘任、考核的程序是怎样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规范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甚至没有明确的督学资格条件要求,形成了至今仍然存在的督学队伍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使得督学队伍管理、提高督学素质、改善督学待遇等仍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因此,实施督学资格认证制度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督学队伍管理。加强督学队伍管理是建设一支督学群体优势互补、督学个体各有所长的督导专业团队的必然要求。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对督学任职条件、认定程序、聘任管理、考核培训等内容,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界定,这就为督学队伍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是有利于提高督学素质。实行督学资格认证制度,严格执行督学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认证程序,限制不符合督学资格条件的人员进入督学队伍,可以保障督学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督学工作,为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工作者从事督学工作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督学储备队伍,为优化督学队伍奠定基础。

       三是有利于提高督学地位。世界上的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都对社会地位高、专业要求严、责任重大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我国现有的较为成熟的职业,如教师、会计、律师、医生等,也都实行了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认证制度。实行督学资格认证制度,体现了督学的专业性质和社会影响,是树立督学专业权威、提高督学地位、改善督学待遇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二、法国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

       法国是世界上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1806年,拿破仑颁布帝国大学组织敕令,规定帝国大学统领全国教育,并在大学中设国家总督学,在地方设学区督学。经过两百多年的不断完善,法国教育督导体制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在整个教育发展进程中影响巨大。其督学资格认证制度体系完备,操作规范,要求严格,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法国的督学从层次上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总督学(包括国民教育总督学和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大学区督学和省督学。每个层次的督学又分为若干职级。其中,国民教育总督学直接对教育部长负责。

       根据督学的不同层次,法国采取不同的督学资格认证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部门审议式。主要认证对象是国家总督学。

       国家总督学资格认证的第一步是初审。主要审查申请者的任职条件、主要经历以及品格特点,对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估。初审主要由国家总督导处内一些相关的学科组来负责。第二步是复审。负责复审的是一个联席会议,该会议主席由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主任担任,主要成员由教育部有关司的司长和总督导处里的各组组长组成。名单复审后,第三步就是上报教育部长,由部长确定最终的人选。第四步,也就是最后一步,是由总统任命。对于总督学的任职资格,法国要求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经历方面则要求必须是公立教育部门的工作者。

       认证国家总督学,经历要求十分重要。经历既能反映认证者的水平,同时也可以体现其能力。

       第二种是“审议—实习”的认证方式。主要认证对象是大学区级的督学。

       大学区级督学的认证,首先是审议。审议分四步:第一步是初选,采用审阅档案、个别谈话、社区调查等方式进行;第二步是公布认证者的名单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第三步,由教育部长确定最后人选;第四步,由总统以命令形式任命。

       其次是实习。教育部长分配被认证的大学区级督学到指定地点实习。在其工作2年以后,学区长和总督导处分别对其进行测评,测评通过后,他们则正式成为大学区级督学。大学区督学的认证条件在个人经历和任职资格方面与国家总督学的要求是一致的。任职资格方面,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最高的教师资格即会考教师证书,或者是具有学士学位的省级督学。个人经历方面,要求必须担任过高中校长、高中副校长、师范学校校长、大学讲师、大学教授、国民教育省督学中的其中一种。

       第三种是“考试—培训—实习”的认证方式。主要认证对象是国民教育省督学。

       国民教育省督学的认证方式要求必须先通过竞争性考试,且经过两年时间培训合格后,由考试委员会颁发国民教育省督学能力证书,称实习督学,再派往分学区实习,通过1年时间实习符合要求后,方可转成正式的国民教育省督学。

       国民教育省督学资格认证的考试报名条件,对学历、资历、年龄都有明确规定,资历越浅,要求的年龄越大,教龄越长。其报名条件要符合下列选项之一:一是有7年教龄、年满30周岁并通过专门预考的小学教师或者持有大学第一阶段(大学前两年)结业文凭者;二是有5年教龄、年满28周岁并具有“初中普通课教师资格证书”(中学里级别最低的资格证书)者;三是有3年教龄、年满26周岁并持有教育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技术课教师能力证书、中学教师能力证书、师范学校教师能力证书等资格证书中的任意一种,即至少接受过三年高等教育。对上述有考试资格的报名者还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必须是在公立教育部门任教的正式教师,年龄在45岁以下。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有教育部规定的同等学历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些成分比较复杂的教师,如在职小学教师,资历比较浅,可以参加预考。通过预考的教师,如果年龄和教龄达到规定的要求,可以参加正式考试。

       国民教育省督学资格认证的正式考试,组考工作由教育部直接领导,部长决定报名日期、考试时间和录取名额并审批公布考生名单;具体报名考试由大学区组织。正式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个阶段,笔试的内容一般是分析研究关于教育教学问题的有关资料,时间是5个小时;口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考生谈谈对某方面教育问题的看法或见解,第二部分评委提问,考生作答。

       国民教育省督学资格认证的培训工作也有严格的规定,培训时间为2年。第一年的培训方式是通过边见习边讨论来学习掌握教育督导的内容和方法,年底用口试的形式来测评这一年的培训情况,合格者方可进入第二年的培训。职业实习是第二年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是给实习者分配一个缩小的分学区,刚开始时由分学区的省督学帮助指导工作,然后让实习者逐步适应独立工作。第二年终,对实习者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培训期满,达到要求后,由考试委员会颁发“国民教育省督学能力认证书”。取得认证者,称为实习督学,再被派往一个分学区实习,时间不少于1年。实习期合格后,通过区长和有关总督学批准,实习督学转为正式的国民教育省督学。

       三、对我国建立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启示

       法国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给我们诸多启示。我们要结合中国教育督导的现实需要,借鉴法国督学资格认证制度中的优点,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督学资格认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督学资格认证是对督学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督学的学历水平、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及在实际的督导活动中处理问题的能力等,都影响着督导活动的开展和进行。督学资格认证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制度,对督导队伍建设乃至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督学资格认证是促进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是督导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质量保障。法国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要求严格;督学的地位很高,各层次督学都是当然的国家公务员,并且被列入公务员等级中的第一等第一类,有令人羡慕的政治待遇。而我们国家,至今没有建立教育督学的资格认证制度,督学资格认证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恢复教育督导的时间还不长,人们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对各级督学的作用以及教育督导的地位远未形成广泛的共识。目前,我国督学资格普遍实行任命制,没有设立严格的考试制度,通常情况下都是“先上岗,再持证”,对督学资格认证没有规范要求。一些地方对督学的学历以及实践经验和能力要求也不严格,甚至把督导机构变成解决干部待遇的场所,严重影响了教育督学的形象和督学的专业化进程。因此,提高我国大众对建立督学资格认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迫在眉睫。

       (二)加强教育督导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督学资格认证体系

       法国极为重视教育督导法制建设,有严格的督学资格认证体系。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管理“决策、执行、监督”链条的重要环节,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加强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督学资格认证体系,是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加强教育科学管理、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我国督学目前从层次上可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督学,从类别上可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督学是否具备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七条的规定,“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并指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这种原则性的规定虽简单明了,但过于笼统,缺乏配套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操作规范,目前还只能是纸上谈兵,离实际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差距尚远。目前,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仍然滞后,立法中还存在空白点,法制体系不够完善,需进一步研究建立中国特色督学资格认证体系。

       (三)规范督学选拔、任用程序,建立有利于高水平专业人才从事督学工作的机制

       教育督学担负着行使督导职权、实施督导工作的重任,他们的素质关系到督导工作的成败。法国一方面十分重视督学队伍的素质,对督学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如,要有相当的学历和资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管理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具备各个领域专家的资格。另一方面,法国对督学的选拔非常严格。认证时,对资格和经历都有较高要求,级别较低的督学都要通过考试。有鉴于此,我们在督学资格认证过程中,在各级督学的选拔任用上,应借鉴法国的经验,建立科学规范的认证程序,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任职条件进行认证,建立有利于高水平专业人才从事督学工作的机制。要改变督学大多来自于教育行政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现象,要秉承选贤任能的原则,突出立德树人,强调公正、公平、公开;督学既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也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要注重专职与兼职结合,既要有专职督学,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拔部分兼职督学。同时,要注意督学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既要有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也要有血气方刚、充满活力的年轻同志;既要有从事教育行政工作的管理人员,也要有基层教学一线的学科教师。具体到督学资格认证工作,可以由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综合管理、经费审核、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等五个专业类别进行认证。认证过程应该经过资格审查和专业考核两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估。我们可借鉴法国的做法,部分资深专家可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后直接认证。通过督学资格认证的人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颁发督学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归入督学人才资源库分类储备。

       (四)加强督学队伍专业培训,努力提高督学整体素质

       督学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系统的专业培训。法国十分重视督学队伍培训,对各层次督学培训的时间、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的方式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督学培训工作多流于形式,督学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很少。很多专职和兼职督学都没有受过系统的训练,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督导部门还能够组织督学参加一些培训活动,但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边远地区,因为时间、资金等方面的制约,督学培训活动则进行得很少,一些督学只是凭借着老办法、老经验对学校进行督导。有鉴于此,我们要坚持“先培训、再上岗”的原则,将督学队伍的培训纳入整个教育系统培训计划。在培训内容上,应定期邀请专家对督学进行教育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策、教育统计、教育测量、教育评价、教育督导、课程改革、学校建设等专题培训,应理论联系实际,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课程体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督学相互之间的交流,在培训中组织座谈会、开设研讨会等,互相吸取经验,使督导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开展督学岗前练兵活动,边实践、边学习、边提高,逐步提升督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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