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与中国银行业分业制或全能制发展的取向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取向论文,中国银行业论文,分业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各国银行业兼并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原有的分业制、全能制银行模式的界线日渐模糊,特别是1999年11月12日,美国政府宣布《金融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废除1933年分业制的银行法,宣告了一个时代的结束。而我国却加快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步伐。鲜明的对比,使我们不得不思考21世纪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取向问题。
一、西方全能银行制及其对中国分业制的冲击
所谓全能银行制,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金融服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即商业银行集传统存贷款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于一体,实行一条龙金融服务。而西方国家的分业经营主要指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经营制度。
(一)主要发达国家传统的三种银行模式
第一种是全能银行,这存在于德国、荷兰和瑞士。以德国的全能银行为例,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集团是一个全能型银行,不仅可以从事传统银行的存、贷、汇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发行以及各类证券、外汇、贵金属交易、项目融资等业务,甚致还可以进行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及咨询等所有金融服务,在世界银行体系中独创了“整体金融服务”的经营理念。
第二种是英国式的综合银行服务体系,这主要存在于英国和与它有紧密关系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式的综合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但它在三个方面不同于德国的全能银行:较为普遍的设立独立、合法的分支机构,银行对工商业公司的持股份额不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结合也比较少。
第三种是美国和日本以法律规定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为特点的银行体系。美国与日本银行体系的差别在于,日本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业公司的相当数量的股份,而美国银行不能。
(二)西方全能银行趋势及原因分析
尽管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与《日本证券法》第65条都从法律上明确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但在这两个国家,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活动有增无减,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银行间兼并重组,西方银行业走向了全能银行制的时代。
以美国为例,1987年放开对银行持股公司的限制,允许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 年批准国内 5 家最大银行可包销公司债券和股票。1991年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 放宽联储保险业务。 1998年4月6日,花旗银行与保险兼证券公司的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接近7000亿美元,经营范围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基金等多种业务,在100多个国家拥有1亿多个企业和私人客户,是一个规模巨大服务全面的“超市式”金融集团。1999年11月12日的《金融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宣告了美国分业制时代的结束和全能银行的时代的到来。
银行业之所以会从分业制走向全能制,归根结底还需要到金融市场上去寻找答案。
从70年代开始,伴随着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美国的商业银行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其地位和利润都日趋下降。表现为:商业银行作为借款的资金来源,其贷款份额从1974年35%的最高峰降到90年代初的22%;储蓄业的市场份额从60~70年代的20%降到90年代初的不到15%;其盈利从1980年占GDP的0.5%降到1986年~1987年的0.1 %以下,尽管在1992和1993年大有改善,但许多银行分析家认为:该年的高盈利只是暂时的。
盈利率的下降是由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首先看负债方面,80年代的银行法案取消了限制定期存款利率的Q项条例, 并允许对NOW帐户之类支票存款支付利息, 从而使商业银行拥有的资金低成本优势下降。再看资产方面,商业票据市场的成长,垃圾债券市场的膨胀以及证券化的发展等,侵蚀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市场,使其运用资金的收益优势下降。可见,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已不能再具有市场优势,急需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支撑。而另一方面,随着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现金管理帐户的发展,经纪公司已经能涉足传统的银行业务,因而,商业银行只有冲破分业制的限制,把业务范围拓宽到证券业和保险业,才能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
(三)全能银行制趋势对中国分业制的冲击
全能银行有着分业制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全能银行在面对客户时,可以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以银行为一个窗口,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投资、发债、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抵押、保险等内容的一条龙的后线服务,既节约了交易费用,又分散了银行风险,还加强了同客户的联系,有利于形成客户对银行的监督机制和银行对客户的硬约束机制,从而降低了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而我国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证券法,都对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做了严格的限定。相应于分业经营,还形成了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式的监管体系。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中国的金融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当五年之后(如果2000 年能顺利加入WTO的话)中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的时候, 中国银行业提供单一金融服务的弊端必将暴露出来。
二、再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1933年之前,美国商业银行既从事投资银行活动也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但经过 1929 年到1933年的大萧条,以国会议员格拉斯和斯蒂格尔为代表,指责银行业混业经营是造成大萧条的罪魁祸首,在国会听证会记录了大萧条时对商业银行滥用证券活动的种种指责后,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容许商业银行承销新发行的政府债券,但禁止它们承销公司证券或从事经纪商的活动。同时,该法还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附加的规定还禁止银行从事保险及其他被认为是有风险的非银行业务。
从30年代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该法案尽管争论不休,但银行业确实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业务、支付能力、防范风险的水平、支持经济的发展、维持美元的国际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但进入80年代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986年,怀特研究报告公开发表,构成了对1933年银行法立法根据的否定。认为导致了30年代初银行倒闭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混业经营,而是美联储见死不救、决策失误导致的。其中,有三个统计数字成为这一论点的有力证明:(1 )30年代初期破产银行占总银行的26.3%。(2)207 家混业经营从事证券投资的银行只有15家破产,占7.2%。这一比例远远低于第一个数字,可见, 综合经营的银行抗危机的能力远远高于分业经营的银行。(3)在15家破产的混业经营的银行里, 投资于证券的资产只占总资产的 10%,所以,银行投资证券也不是破产的根本原因。可见,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并不是导致大萧条的罪魁祸首。因而,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立法根据是存在质疑的。那么,我们要效仿美国分业制经营的做法是不是要因此而动摇呢?
三、中国银行业分业制的特殊背景
中国经济向来有一个怪圈,即“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分别发生了两次经济过热的现象,金融秩序混乱,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银行的信贷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一方面是金融风险大增,另一方面企业发展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经济泡沫膨胀。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应该说,金融改革的安全性取向的动因,并非出自对后来的国际金融危机的预见,而是整个渐进改革理念在金融领域的体现。相对于东欧的“休克”疗法,我们的经济改革选择了渐进模式,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表现的更为明显。无论是金融机构的改革,还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改革,都是逐步推进、渐次进行的。也就是说,金融的盘活,是以“安全性”为前提的。金融改革的安全性取向既考虑到金融改革与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相互制约关系,并不一味强调金融改革的单项超前,而是顾及经济过程的承受能力;同时又精心安排金融自由化的顺序,在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总量增长中促进传统体制的转变,在内部实力积累和新机制培育的基础上渐次松动长期存在的外部管制。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三业分业经营正是以安全性为取向的渐进改革为背景的。换言之,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初衷与美国基于防范金融危机的初衷是有区别的。既然1986年的怀特报告论证了混业经营并不必然导致金融危机,那么,中国的渐进改革是否必然要求金融业分业经营呢?这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四、中国金融走向全能制的路径安排
无庸置疑,在银行业走向全能制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渐进改革的产物——分业制必将在完成了它的使命后而“寿终正寝”,全能制是必经之路。
目前之所以不能实行全能制,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提出以“三性”、“四自”为其经营原则,并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改变银行“政府机关”的形象。但时至今日,政府和银行间的“软约束”问题依然存在,银行内部管理依然存在机关作风,国有银行依然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源。
2.资本市场不完善。表现为:一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占不到5 %。且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市场,只占全社会资金总量的15%。如此小的规模跟银行开展全能业务所付出的设备人员技术成本相比,可能会使银行处于微利或无利的地步,这还不把因开展综合业务而带来的风险损失包括在内,更何况银行涉足证券业、保险业还面临着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市场竞争对手。二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正如江其务教授在《论中国转轨时期的金融风险》一文中指出的,直接融资已成为中国当前金融的危险点,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因为它有国家信用作后盾,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其覆盖面将是全局性的。
3.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银行综合经营面临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在境内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也不得向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也规定了银行业和证券业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要发展全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修订法律,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钻法律的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
4.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效率。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商业银行尚且能饶过金融监管,全能制更会为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提供“温床”,银行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能力和效率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
那么,我国的银行业将怎样融入世界的主流趋势呢?问题的答案还需要到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去寻找。
既然法律规定,我国银行不能在境内从事股票投资和信托投资,那么能不能考虑到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去开展全能制银行业务呢?几十年来,海外分行在培养人才、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在境内银行不能全能经营的情况下,可考虑将海外分行作为推行全能经营的“先遣队”,以免被世界潮流甩在后面,同时还能积累经验、占有一部分市场份额。
第二种途径可考虑扩大国有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代理国债的规模,以提高银行资产多元化水平,提高其资产流动性,提高证券化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
第三种途径可考虑发展和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参与企业资本运营的过程,象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发挥其中介功能,以积累资本市场业务经验,培养和壮大其客户群,为其日后走上全能经营铺好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