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研究论文

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研究论文

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研究

李 军1,李喜燕2

(1.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教学部,贵州 毕节 551700;2.重庆文理学院法学系,重庆 402160)

摘 要: 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当前,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存在内容零散、层次孤立、效率低下、考评单一等问题,因此,应该从内容系统化、环节层次化、实施务实化和考评多元化等方面改进,才能更有效地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能力

在高等学校的四项功能中,人才培养是地方本科院校最为重要的功能。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而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目标定位,必然需要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专业学生也不例外。尽管近年来法学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日益受到应用型本科院校的重视,但是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的创作要旨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策略。

一、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应有之义

通常意义上,实践能力是使用较多而研究较少的概念。国外,加德纳提出的智力概念与实践能力相近,他指出:“智力是在某种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价值标准下,个体用以解决自己遇到的真正难题或产生及创造出某种产品所需要的能力。”[1]国内,吴志华、刘磊、黄超、何万国等进行了研究。吴志华认为实践是指人在认识参与下完成任务的一切外在的、感性的、物质性活动,实践能力的发展具有综合性、情境性、实践性和外显性四个方面的特征。[2]刘磊认为实践能力划分为实践动机、一般实践能力、专项实践能力和情境实践能力四个基本因素,从结构角度对实践能力予以因素分析。[3]黄超从实践能力的不同性质角度提出,实践能力是“到实际社会环境中认识问题,运用自身知识探索和解决问题的一种能力”,是社会能力、心理能力、知识能力、职业能力四个子能力的综合。[4]何万国提出,实践能力是相对于认知能力而言的,是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一般、专业和综合三种实践能力。[5]综上,实践能力的基本含义包括:一是运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二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分为一般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三个层次。一般实践能力就是适应社会、生活和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公共通用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就是某种专业活动所须具备的基本专业实践能力;综合实践能力就是在职场中完成复杂任务和解决复杂问题所须具备的公共实践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综合能力。法学专业实践能力也不例外,也应该包括这三个层面的含义。因此,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就是运用法律知识、技能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实践能力、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三个层面。那么何为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思考:一是学校培养目标定位主要是为了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人才,而不是面向全国服务的通用人才,由此具有了地方的特殊性;二是应用型而非研究型,即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不是研究能力。

由此可见,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能力便是指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实践能力、法律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三个层次。

二、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现存问题

目前应用型本科院校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开始逐步重视,实践环节也日益增多,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但通过对学生调查发现,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对实践活动还存在认识不够、流于形式等问题[6],实践能力培养存在内容零散、环节孤立、效率低下、考评不科学等问题。其中,认识不够、流于形式方面,已经专家论述,本文略去不论。

将递归定义和语形的构造相结合,用语义算子表示联结词和量词。在1974年Montague将这种模式应用到了自然语言中,用于刻画在何种条件下一个语句是真的。在将语形结构中的组合解释运用于逻辑和自然语言之前,就已经有了基于程序的设计原理以及在代数和范畴论中可以用数学表达的一些范例。

1.内容不够系统

实践教学内容贯穿于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和第三课堂的各个环节。但在不少大学的培养方案中,实践性课程学分在总学分中所占比例较低,内容不够系统。首先,就第一课堂而言,实践教学内容散落在各门课程教学中。目前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普遍以课程为单位分学期开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各高校一般开设了16门专业核心课程,并根据各自学校的资源优势开设一些更加细化或者有各自特色的课程。这些课程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一定实践内容,不过绝大部分为理论学时,实践学时很少或没有。第一课堂教学中,会常常涉及一定的案例分析,但案例教学却停留于“案例释法”的阶段[7],仅仅纸上谈兵,多数教师对法律适用讲得多,对事实认定讲得少;知识灌输多,技能培养少,缺乏对学生主动学习的培养。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在实施中多被当作辅助理论教学的手段。而在第二课堂中,大部分学校往往开设了不少大学生公共技能类活动,涉及到专业技能的活动内容较少或者没有。在校外实践中,虽然多数学校设置了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属于第三课堂实践教学的范畴,但是这种实践教学活动往往是根据所见习或者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并未有完整的教学内容体系。

2.环节相互孤立

1.2.5 头颅MRI 病情稳定后行头颅MRI检查,采用机器型号为美国GE公司生产的GE 1.5T Signa HI,采用8通道的头线圈。患儿取仰卧位,扫描序列包括:SE序列横断面T1WI,快速自旋回波(FSE)序列横断面T2WI,矢状面和(或)冠状面SE序列T1WI/液体衰减反转恢复(FLAIR)序列,横断面T2WI以及弥散加权DWI序列,并观测双侧苍白球T1WI、T2WI的信号强度。

3.实施效率低下

(1)实践教学参与少

(2)实施效果差

很多院校都专门设置了模拟法庭,但使用率较低。在进行法庭模拟时,学生的参与感并不强,并普遍反映感到缺乏真实性和实践性,大部分学生没有参与其中。同时,模拟法庭的实践不仅需要教师亲临组织和指导,更需要教师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而学校却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和考评机制,教师缺乏实践教学动力,参与率不高。法律诊所定位模糊,学生并没有以律师的身份开展法律活动,很多时候只是流于形式。专业实习的时间一般比较短,得到真正法律事务的锻炼较少,更多的时候只是充当“临时工”。在课堂教学中有关的实践教学内容多表现为对于案例的一种列举分析或者印证,缺乏真实情景模拟。

目前我国各院校开设法律诊所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但法学教育与诊所教育的理念存在差距,对教育方法的实质认识不够全面,再加上法律诊所教育成本过高,而且耗时耗力,诊所教育的社会影响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0]案例分析主要是根据教师所授的理论知识点举出的,这种方式使得学生的思维受到限制,缩小了学生自主发散思考的空间。审判观摩方面,学生只能获得感性的知识,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其执业能力和创新能力。而学生在实习环节的实习质量也难以保证,学生的实习时间往往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研或者考公务员的时间安排有冲突,学生很难做到认真实习,实习应有的价值大打折扣。而在各门课程中,其实践教学往往仅仅体现为案例的列举,学生并未得到有实质意义的实践教学训练。现有实践教学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全体学生实践教学的需要,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同时相当比例的学生往往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导致实践教学实施效果不佳。

4.考评相对单一

数学阅读不同于文学阅读,在对数学问题的阅读分析时,需要对数学信息进行层次性和条理性的处理。针对不同的数学知识的特点,教会学生不同的阅读方法,经过不断练习,提高数学阅读能力。常见的分析方法有:分析方法、综合法、图示法、列表法等。例如:在进行几何题目的阅读中,一定要画图,一边阅读题目中的已知条件,一边把已知条件标注在图形中,把一个已知条件所隐含的结论都找到之后,再去探索新的已知条件所隐含的结论,并将所推导得到的所有结论在图形旁记下来,作为新的已知条件进行推理和论证。

三、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现存问题的解决

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现存问题的解决,应该就上述问题“对症下药”,分别从系统性的考虑实践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环节,并从激发内在动力和实践教学实施方面予以改革。

对外卖市场现状满意情况与市场未来前景进行方差分析,方差分析的原假设为:大学生对外卖服务的满意度不影响他们对市场未来前景的观点;备择假设为:大学生对外卖服务的满意度影响他们对市场未来前景的观点.

1.实践教学内容系统化

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容,应该体现出对学生一般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系统化培养,并且从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和第三课堂等三类课堂中分别设计,构建“阶梯式”实践教学体系。[12]公共实践能力主要是培养学生人际基本公共技能,是培养学生办公软件操作、人际交往、政策执行、信息分析、语言表达、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公共实践能力。而专业实践能力主要是培养学生在审判实务、检察实务、代理实务等相关岗位的能力,不应根据不同核心课程分别设置实践教学环节,而应在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和代理实务等不同的法律实务模块有系统地设置不同的实训环节。审判实务模块包括法庭审判、法官调解、模拟法庭等内容;检察实务模块包括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监督等实训内容;代理实务模块可以包括律师与公证、企业实务、法律援助等实训内容。以上三个模块不仅可以以课程的形式体现,也可以通过校内第二课堂比赛的形式进行。而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则需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或者创新项目环节来完成。创新项目由学生自主申报,通过举办多种活动,来提升学生的法律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有一些空白,她接不下去。她突然觉得,也许那个肯和他一起做房奴的女孩已经出现了,她的心里就有了忧伤,汩汩地涌出。

2.实践教学环节层次化

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不是单个的、孤立的过程,而应该是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实践教学环节的层次化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不同层次的实践教学环节相互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层次分明。公共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相互之间的实践环节本身体现为层次化的特点。二是在上述各类实践能力尤其是专业实践能力的实践环节应该体现为层次化。从法律基础能力、专业技能拓展到法律专业综合素质,分阶段、分环节、全方位、递进式进行培养。三是在同一门课程或者实践项目的实施本身也体现为层次化的特点。以合同法课程教学为例:一是基本理论的学习。二是基本规范的学习,主要是《合同法》条文的学习,使学生学习、熟悉、理解合同法规范,并能够运用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三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实务的学习和锻炼,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的一般运作流程,培养合同法律实务中法律运用的基本技能。

3.实践教学实施务实化

应该按照“基本素质-专业素质-综合素质”的基本逻辑采取不同的考评方式,处在不同层次的课程对学生素质培养的注重点不同,考评方式自然也应当有所区别,做到每门课程的考评方式与其这样培养的学生素质相适应。在普法宣传、庭审旁听、见习职业等集中性实践环节中,不仅仅只考察见习报告,学生的准备情况、过程性表现、专注程度等均是成绩评定的范围,而在案例分析、法律诊所、模拟审判、毕业实习等环节,策划表现、团队协作、过程设计、探究创新等专业综合素养和综合能力评分所占比例应该加大。在公共通识类课程中,成绩评定不仅仅采取集中考试的方式,也可增加日常答问和训练情况等方式。而在专业课程中,除了最终的文字报告或文书等评价依据外,过程性的步骤及对全局的掌控等,均应是其成绩评定的方面。

当然,我的这种揣测都是短暂的,每每此刻,我都会调整自己,不过是游戏罢了,他在我身上享受到了满足,我从他那儿得到了拥有金钱的满足感,何乐不为?何苦还要来思量爱与不爱,爱顶个屁用。

许多高校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尝试改革,但依然属于探索阶段,实践教学多是单个孤立的过程,缺乏一定的逻辑性。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方面,层次性体现不够,不同层次实践教学环节之间、同一层次的不同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或者同一门课程、同一个实践教学项目内部的实践教学环节之间,未能充分考虑其层次性的问题。现有的各种实践教学中,虽然不少高校开设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8],但在运行中还存在孤立、单一、零散的弊端。如,案例教学是零散的、孤立的,具有较强的随意性,缺乏程序性控制和真实的实战环境;模拟法庭虽然能够经历整个流程,但是重表演而缺乏实实在在的应急性训练;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的教育方式是零星的,无法满足学生班级化、规模化教育的目的;专业实习时间短,无法经历完整的诉讼程序。在三类课堂之间和三类课堂各自内部,往往各自为政,相对孤立,教师与教师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互动模式。总之,现有的教学模式要么实践脱离理论,要么理论脱离实践,无法实现实践与理论的真正结合,实践教学总体上没有达到科学化和体系化的高度[9],教学实践大多是孤立的、单一的、片面的,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应有的系统性。

从学生和教师双重层面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在学生层面加强实践性环节学分过程性管理考核,在教师层面增加教学工作绩效待遇。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对每个学生参加的实践教学有一个总体要求,在每门课程实训和集中性实践环节中也设定相应的量化要求,将学生应该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项目化分解,每个学生必须完成相应的项目锻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在审判实务模块、检察实务模块或者代理实务模块所对应的课程实训中,每个学生均应该参与必须的项目。而在案例分析、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非课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学生必须分小组或者个人实质性的进行相应的训练,并在考核中增加过程性考核环节,以避免搭便车行为。同时,鉴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教师的工作量付出进行评估,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报酬,提高教师进行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2)丰富实践教学形式

脑性瘫痪(cerebral palsy, CP)简称脑瘫,由发育不成熟的大脑(产前、产时或产后)先天性发育缺陷(畸形、宫内感染)或获得性(早产、低出生体重、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核黄疸、外伤、感染)等非进行性脑损伤所致,患病率约为每1000例活产儿中有2.0~3.5例,主要表现为运动障碍,伴或不伴有感知觉和智力缺陷[1-2],给家庭带来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关注脑瘫患儿父母的心理状况及影响因素有深远意义。

依据培养方案,按照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集中性实践环节设置不同的实践教学项目,将课程学时划分为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根据不同课程制定不同的实践教学目标。除了一些传统的庭审观摩、毕业实习等实践活动,还可根据学生、学校和地方实际,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社区(农村)法律服务等各类实践活动,通过丰富和创新实践教学形式,提高学生实践项目的实施效果。

4.实践教学考评多元化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成绩评定应该遵循情景体验与其他方式相结合、全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一元评价与多元评价相结合、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等原则,在学生实践成绩评定中应该从评价主体、评价方式权重构成、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相应改革。从对英美法德日的考察中,我们不难发现,其考评方式的阶段性:德法美分为两个阶段,而英日则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实行不同的考评方法。我国地方转型高校法学专业的考评,也应借鉴。具体做法如下:

(1)采取不同的考评方式

英美法学国家的法学教育值得我们借鉴,在实践考评方面与大陆法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的体系化,在法学教学中不太注重职业实践技能训练,而是更加强调学生通过司法统一资格考试,然后才在特定的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养。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中,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执业者,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由高校承担,因此具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实践教学体系,对于学生的实践考评采用阶段性、阶梯式的考评方式,在不同学习阶段,考评方式不同。我国应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做法,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考评应采取情景体验与其他方式相结合、全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一元评价与多元评价相结合、量化评价与多元化的考评方式。[11]然而在实践中,学校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绩效激励,教师对实践教学考评方式改革的积极性不足。学生实践能力考评往往以教师评分为主,缺乏多元化考评主体;以统一书面考试方式为主,缺乏情境体验式考核方式;以期末考评为主,过程性考核流于形式甚至缺乏。

(1)构建实践教学考核激励机制

(2)将实践环节项目化并制订一套实践教学项目评价标准体系

现代化灌区建设工程大多交由工程总承包进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对现代化灌区建设中的全部工程负责,包括建设之前的设计、建设中需要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建设竣工之后的调试工作等。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核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法律理解能力、分析能力、运用能力以及文书写作能力。加大过程性实践成绩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将过程性考试逐步提高到40%-60%,甚至更高。

(3)根据不同的实践环节设置不同的评价主体

教师、自我、同学、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等,均可作为评价主体,且多元评价主体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实践教学内容的不同而不同。

(4)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等级制、百分制、描述性评价等不同的评价方式

结果性的成果展示或者集中考试宜采用教师自身进行评价,并适用百分制评分标准或者等级制,过程性考试评价,可以更多运用等级制的评分标准,并加重自评和学生互评的比重,以便更好发挥成绩评定的养成与激励作用。

总之,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应该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使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具备能够运用知识、技能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内容构建、环节衔接、实施效率、考评方式等方面不断探索和改革,逐步建立起细化深入、层次清晰、衔接严密、保障有力的实践能力培养模式,方能更好地将学生培养成为能够熟练运用知识、技能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GARDNER H.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5.

[2]吴志华.实践能力含义及辨析[J].上海教育科研,2006(9):23-25.

[3]宋昌进.体育院校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与教学模式的选择和重建[J].教育教学论坛,2014(4):99-101.

[4]黄超.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初探[J].教育探索,2011(7):66-67.

[5]何万国.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形成及其培养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2010(10):62-66.

[6]李喜燕.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活动调查与思考[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8(6):60-66,70.

[7]张邦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教育评论,2016(7):127-130.

[8]邓佑文.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理性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07(11):83-84.

[9]刘小凡.论法学综合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J].中国成人教育,2012(15):107-110.

[10]段冰.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优化[J].教育与职业,2015(27):89-91.

[11]李喜燕,李军.多元智力理论评价观在大学成绩评定中的运用——以重庆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为例[J].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15(5):126-130.

[12]李喜燕.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43-147.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Training of Practical ability of Law Majors in Local Appli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LI JUN1,LI Xi-yan2
(1.Department of Marxism,Guizhou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Bijie,Guizhou551700,China;2.Law Department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Chongqing402160,China)

Abstract: The target of talent cultivation in law major of Local applied undergraduate college is to be able to meet the loc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of high quality applied legal professionals.At present,there exist these problems of scattered,isolated,inefficient and monotonous in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practical ability.So,we should improve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atizing,hierarchical,pragmatic and evaluat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actice ability of law students in local appli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Key words: Appli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Law Major;Practical Ability

中图分类号: D90;DF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239(2019)02-0136-05

收稿日期: 2019-01-20

基金项目: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2015年度重点课题“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三维一体’实践能力培模式改革研究”,项目编号:CQGJ15267B。

作者简介:

李 军(1975- ),男,贵州纳雍县人,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李喜燕(1974- ),女,河北张家口人,法学博士,重庆文理学院法学系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责编:谭本龙 责校:明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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