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年薪制:三大关系_年薪制论文

经理年薪制:三大关系_年薪制论文

经营者年薪制:三个重要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者论文,关系论文,年薪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营者年薪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我国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同时在分配领域中的一次重大改革。年薪制的设想推出以后,各地政府和企业都对其产生很大的兴趣,我省在1995年4月由省劳动厅、财政厅、 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以后,各地纷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和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深圳、佛山、惠州、江门、肇庆、汕头、中山、清远等市都进行了年薪制的尝试,年薪制正以一种新生事物特有的生命力在社会上蓬勃生长。也正因为它是一个新事物,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应注意处理好下述3 个重大关系。

一、要处理好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的关系是被雇用和雇用的关系。资产所有者雇用经营者为其经营资产,无非是为了达到资产增值保值和赢利的目的,他们两者之间应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是由资产所有者确定的,经营者则是战略和目标的具体的执行者与实施者,资产所有者不干涉经营者的具体管理行为,而是以经营目标的实现与否作为考核经营者工作业绩的依据。我国的企业管理目前还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交汇时期,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类似于“婆媳”关系,由于资产所有者尚未十分明确,“婆婆”很多,而且“婆婆”管的事情很繁琐,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管理的情况还十分普遍。这样的“婆媳”关系很容易混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与权利,企业一旦经营不好,就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到头来的结果是谁也不负责。所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首先要明确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所负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否则在操作中也是名存实亡的,经营者的收入无法真正与企业的效益挂钩。

二、要处理好经营者与副职之间的关系。

年薪制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经营者一人,而不是一个领导集体。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效益指标、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挂钩,其他人员的工资则由经营者确定。这样的规定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是经过多次讨论和调查后大家得到的共识,也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关系还是最令经营者头疼的问题。据了解,很多企业经营者就是因为担心处理不好副职的关系而不敢实行年薪制。经营者与副职之间的关系是现行人事管理体制造成的一个“难解的结”,现在企业经营者是上级委派任命的,副职领导也是上级任命的,经营者无权解雇或变动副职的工作。这样在年薪制的实行中就出现一个大问题:年薪制仅对经营者一个人而言,如果副职不合作,有意出难题,经营者无权解雇他,企业搞不好经营者却是一个人承担责任,这该怎么办?目前有些地方为了处理好正副职的关系,仍采用以前的老办法规定副职可领取正职收入的0.6至0.8,希望通过定量的规定解决两者的矛盾。但这样做很容易使年薪制又陷入另一个“大锅饭”中,起不到实行年薪制的真正作用,要处理好这个关系,一是要更新观念,真正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企业管理;二是要加快企业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使企业的管理真正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要处理好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年薪制是一种新的分配方式,它的决定因素是企业的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它的决定机制是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相分离的,两者有约束关系。工资历来是企业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以前的机制下,由于缺乏分配约束条件,企业一旦获得对留利的自主使用权,经营者很容易通过向职工发放奖金的形式变相地将本属于资产所有者的收益变成属于经营者与职工自己的收益,工资侵蚀利润,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渠道一致,不存在矛盾。实行年薪制以后,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利润息息相关,如果职工的工资发多了,利润就会减少,经营者的收入就减少,反之亦反然。就因为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有相互制约的内在因素,于是有人就担心实行年薪制会损害职工的利益,怕经营者一个劲地压低职工工资以求更多的利润。事实上也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但从经济的发展看,这种利益矛盾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经营者只有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才能创造更多的利润,更好的效益。从利益制衡机制上看,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要在企业建立一套可行的工资谈判机制,通过谈判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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