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与政治文明_政治论文

党内民主与政治文明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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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不仅使我们对人类文明的理解更加全面,而且也使“富强、民主、文明”三大奋斗目标都有了实践载体,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党内民主,既是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选择。

一、党内民主与政治文明的概念及内涵

(一)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就是党员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主动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的前提是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概言之,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制度。

1.党内民主是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员是党内权利的主体,党员的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几项重要原则上。一是平等原则。就是所有党员参与对党的事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代表大会的所有代表、党的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参与对党的重大问题决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完全平等。平等是民主的基石,没有平等也就不会有民主。二是公开原则。列宁说过,完全的公开性是民主的必要条件,“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党内重大事务特别是决策活动必须公开,重大情况要让党员知道,重大问题要经党员讨论。知情是参与和监督的前提。三是多数决定原则。凡属于党内重大问题,都应交全体党员或者党员代表或者党的领导集体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从操作的层面讲,民主是依靠大家的智慧进行决策,形成和实现多数人的意志,所以决策的结果容易接近真理,出现了错误也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四是选举和监督原则。选举权和监督权是民主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它们既是实现民主的重要形式,更是实现民主的重要保证。选举的实质是进行权力的委托,监督就是控制、监察、保证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的行为过程。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必须接受它们的委托者——广大党员和党员代表的选择和监督。

2.党内民主是一种制度。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民主权利,必须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根本制度中得到体现。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正是党内民主的制度表现。它所规范的主要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制度,以及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原则,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原则,把权力集中于党组织而绝非个人手里。任何背离这一制度规范的行动,都可能脱离人民群众,而且使上级脱离下级,甚至在同级里也势必造成少数人或个人脱离多数,少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

(二)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使用过“政治文明”的提法。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对人类的文明体系作过经典的论述,指出文明的结构应分为三个部分,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人类社会的改造和进步,最终都表现在三个文明及人的自身的发展中。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政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成果和状态,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水平,反映了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和进步状态。深刻认识政治文明的内涵,应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横向分析,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就是民主和法治。所谓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与此相关,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来自公民权力的让度,公权机关的任何活动,都应当以尊重和维护公民权利为最高准则。任何违背公民根本意愿的主张和行为,都是不合理的,都应当得到纠正。所谓法治,就是在一个社会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既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特别是要遵循宪法这一公民的权利书,任何有背宪法精神的行为和规定,都应当被制止;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办事,禁止任意行政。

2.从纵向分析,政治文明大致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三方面内容。政治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政治现象的思想体系,它是政治文明的精神状态。先进的政治文明应包括诸如自由、人权、民主、平等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等政治原则;民主、高效、廉洁的行政观念等进步的政治思想、政治道德、政治思维方式。政治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它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反过来也要为维护这一经济基础服务。政治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它是政治文明的规范要求。先进的政治文明应包括诸如领导制度、选举制度、行政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完善、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以及协调配套的政治运行机制、监督规程等。政治法律制度由统治阶级确立,并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它的实质是特定形式的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政治实践行为,是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政治文明在全部社会领域中的具体实施和表现。因此,先进的政治文明还应包括诸如法院、反贪部门和公正机关等具体实践民主、法制的部门及行为等。政治实践行为既是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能动反映和体现,又是两者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只有把动态的政治实践行为列入政治文明范畴,政治文明才是历史与现实、抽象与具体、静态与动态、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相统一的人类文明的成果与结晶。

政治文明是社会进步生生不息的过程,它依据一定的条件而产生,又依据变化的条件而改变,旧的文明衰落了,新的文明又产生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人类一切政治文明成果的批判继承,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先进形态。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飞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突出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三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二、党内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

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以政党为中枢,由政党来引导,而政党本身又必须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者。这是西方国家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给人类的一条重要经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法定的执政党,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只有本身首先是民主的,才能担当起领导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职责。发展党内民主,既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一)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党内民主问题,历来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核心问题。党的十六大把党内民主置于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这是对党的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实践表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坚持和发扬得好,我们党及党所领导的事业就充满生机,蒸蒸日上,即使犯了错误、出了偏差也能够及时纠正。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

1.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崭新的伟大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干过,任务光荣而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民主是凝聚力量的强大纽带。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调动积极性就是最大的民主”。20多年来,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各项成就说明,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把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把全党的意志凝聚起来,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党的宏伟事业,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力量。

2.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才能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实话、心里话,也才能充分表达新的见解、观点和思想,从而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3.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党内监督。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自身错误、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形成良好的氛围,使全党始终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对领导干部实行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施正确的领导。

(二)发展党内民主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建设政治文明,重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高度的人民民主。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政治文化观念和政治行为等方面的榜样力量,影响和推动全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这是实行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

1.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党内民主对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的影响。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层次和范围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关联性和互动性关系。

就其统一性而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从目标指向来看,二者都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共同的价值目标,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有秩序有步骤地推进。就其关联性而言,党是民主政治体系的主导,人民是民主实践的主体;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赖以健康发展的政治前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形态和根本目标;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就其互动性来看,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直接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的发展也具有促进作用。作为执掌国家政权的共产党,党员的政治参与意识、热情和能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水平;党内民主生活状况直接影响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程度;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直接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与此同时,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共产党执政的最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领导国家政权,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人民民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重要原则和“依法治国”的方略,从而推动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互动关系,使之成为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

2.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决定了党内民主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首先,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表率。许多党员在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担负着领导工作,执掌着重要权力,党内民主状况的好坏,都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自己工作领域的民主风气,进而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重大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是与对党内民主生活的认识密切相关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往往是以党内民主生活的习惯和经验为基础的。党内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没有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就不会有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先导作用。

第三,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人民民主权利坚定的维护者。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这同党的宗旨是一致的。总之,无论是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相互关系还是从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的角度来看,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必然以执政党自身的民主化为前提。

三、以党内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从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高度发展的人民民主。而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背景下,如果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建设没有达到应有的先进性,就无法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更无法引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建设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内生活日趋正常,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的民主监督也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与全球化、新技术革命提出的注重民主程序、民主规范、共同参与民主、扩大基层自主权的要求相比,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是党员的民主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二是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彻底;三是党内选举制度不完善;四是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全委会的作用还发挥得不充分。实践表明,发展党内民主不仅仅是作风层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问题。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通过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切实解决好选人、管人、用人的问题,并以此保证党依法管好、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先进性的急迫课题,也是启动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党内现状,进一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从改革体制和机制入手,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一)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改革和完善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这种权力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来体现的。党章规定,党员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但是,现实中党员的民主权利却难以得到充分行使,往往得不到保障,甚至屡屡遭到侵犯。实际运行与党章规定之间存在的这种巨大反差,主要是因为党章的原则规定缺乏硬性的具体制度保证。这就亟需从有关制度上作出刚性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给予实质性的解决。

1.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对党员公开制度。党员享有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当前,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质询等方面的制度,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知情和了解,落实普通党员、党员代表、党委委员以及下级组织的知情权,防止少数人或极个别人垄断党内信息,为个人专断制造条件。

2.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选举制度,不仅是党员这项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和根本保证,也涉及到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力来源”问题。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党内选举制度,就很难有真正的党内民主。当前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首先要逐步扩大差额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富有竞争性,能够聚合更多的民意。从现在的差额选举代表、委员,逐步扩大到差额选举地县级及以下党内主要负责人。条件成熟时,还可以逐渐发展为由全体党员直接差额选举省区市级党的领导人。其次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党代表和领导人的选举,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逐渐展开,至少可以自下而上,从基层党支部一级做起。第三要逐步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是规定党员和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建立和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第四要促进党内选举与党外选举的衔接,使党内选举具有更加广泛的党外民意基础。目前,农村推行的党支部“两推一选”(即分别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后进行党内直接选举),就是基层党组织选举的一种创新。这种做法应逐步推广到社区、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各条战线的基层党组织。

3.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党员有效行使监督权,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批评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使每一个党员都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和领导人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其次要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顺畅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第三要建立健全党内弹劾罢免制度,使党员的要求罢免权得到落实。党员群众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使那些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可以随时被更换。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和创新党内民主新途径,就会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进而自觉地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二)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改革党内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按照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最根本制度,也是实现党的集体领导的最高、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党委全委会是在党的代表大会授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作为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它是党内民主的产物,也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虽然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强调发挥党委全委会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致使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十六大报告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作为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重点,是切合实际的。当前,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最重要、最紧迫的是抓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将党的代表大会由非常任制改为常任制。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我们党曾在“八大”党章中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一次会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来制度所难以达到的。并坚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但由于“左”的思想的干扰和冲击,后来没有认真实行。现在的条件比“八大”时更充分、更成熟了,重新启动这项改革是适宜的。而且,为了使“常任制”能够名符其实,应该在“八大”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这就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在步骤上,可以先从县、市一级做起,逐步展开。十六大报告确定“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是近期的任务。从长计议,可以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并逐步延伸到省一级以至中央。这或许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可行的路径。另外,为了发挥代表的作用,党委全委会议题的确定、需要讨论的内容,可充分听取党代表的意见,还可组织党代表进行视察、调研活动等。

2.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针对现实中不少地方全委会的职责得不到充分履行,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全委会的现象,当前主要应从两方面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首先要按照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关键是要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把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当作一项不可或缺的程序纳入整个决策体系和决策机制中去,实现决策的制度化、程序化。要明确规定哪一类决策必须经过全委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其余的则没有必要拿到全委会讨论。不能大事小事都要全委会讨论,否则党委的正常工作就无法进行。要坚持民主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以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党的工作为准则。其次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使党内民主在党的领导体制中得到真正的体现。值得一提的是,凡属重大决策特别是重大人事任免要坚持全委会无记名投票决定,这是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3.改革和完善党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党内权力结构倒置运行状况。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结构是从党代表大会到全委会再到常委会这样一种类似于“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体系。其权力大体上是从前往后递减。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这种权力关系却往往被搞得比较模糊,甚至被颠倒过来。特别是由于党代会和全委会开会次数极少,常委会便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机关,进而形成了一种“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同时,党的组织结构一直只存在纵向层级,而无横向的党组织关系,于是党内的权力倒置结构强化了集中和服从,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党内民主。改变这种党内权力高度集中的做法,除了增加全委会开会的次数,就是要重新摆正全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凡属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本地区全局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都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要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全委会要每年听取一次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以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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