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引入_赠与税论文

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引入_赠与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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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财产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税。

遗产税最早起源于古罗马,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随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相继开征。当今世界上已有2/3的国家征收遗产税,特别是西方国家几乎都开征了此税。

研究遗产税不能不涉及赠与财产,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同时征收赠与税,相当一部分国家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使用同一税率征收,其目的就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税收。

遗产税发展至今,征收面一直较窄,有的国家在征收时还要作一些必要的扣除,如美国规定每人一生有60万美元可免征遗产税。因此,各国遗产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极小,西方国家均在0.5%-2%之间;遗产税占GNP的比例一般在0.1%-0.4%之间,可见,遗产税的财政意义并不大。但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绝不单纯看中财政收入,而是用税收杠杆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社会调节,平均社会财富,缓解贫富矛盾,平衡公众心理,其政治意义相当深远。

一、我国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私人财产拥有量明显增加。特别是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积累了大量财产,已经涌现出一批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在个人财富急剧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加大,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居民储蓄6万余亿元的总额中,20%的人占有其中的80%以上,这足以证明开征遗产税的时机业已成熟。

1.有利于收入分配体系的完善

我国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充分发展生产力,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国家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由于高收入阶层的存在,像影视歌体坛明星、私营业主、外企中的白领人员、从事股票、期货投机人员等,他们的收入水平已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引发了低收入者心态的不平衡,巨大的贫富差距如果仅靠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由于纳税人自身素质及现行征管手段等原因,调节力度有限,尤其对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个人所得税更难有所作为。因此,通过征收遗产赠与税,不仅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局限性,而且还可以把财产所有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形成的财产部分也纳入征税范围,形成较为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

2.有利于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运行的核心要求,但由于财富差异往往会造成竞争的起点不同,从而导致分配结果不公平。遗产赠与税不但限制了财富的过分积聚,防止形成财富长期集中在个人和家族手中,而且缩小了贫富差距,保持住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财产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如果不对其征税,则可能出现依赖遗产和所赠财产过活的寄生现象。坐享其成,不思进取,一部分人丧失生活的动力,生产就无活力,整个社会就不会健康发展。因此,开征遗产赠与税,既可以鼓励人们勤劳致富,节制不劳而获,又可以鼓励和引导人们生前向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及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捐赠,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进步。

4.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遗产赠与税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赠与财产以及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和赠与财产均征收遗产税。而我国尚未开征该税,使我国在税收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国家的主权因此受到损害。开征遗产赠与税,可以在税收分配关系中贯彻国与国之间的对等原则,维护国家主权,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遗产和赠与财产问题。

二、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制度设计

我国遗产赠与税制的设计,既要吸收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的原则要求是税制简化,征收面窄,起征点高,级距适中。

1.采用总遗产税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大体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总遗产税制,即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全部财产进行课税,以执行遗嘱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制度;二是分遗产税制,即在遗产所有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时,以各继承人分得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继承人、接受赠与人为纳税人的制度;三是遗产税制,即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先对其遗留的财产征收总遗产税,然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的制度。这三种税制模式各有利弊,其中总遗产税制征收最为方便易行,利于控制税源和征收管理。分遗产税由于税源难以控制,纳税人偷漏税意识较强,征管难度大。至于混合遗产税制,其优缺点介于二者之间,但采用该税制的国家较少。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采用总遗产税制为宜。首先,这是由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偷漏税现象较普遍,遗嘱公证尚未普及,若采用分遗产税制,难以有效控制税源。其次,总遗产税制可以较多地节约征税成本。尽管我国的税制改革步伐较快,但发展趋势仍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种为辅助的税收体系,这就决定了遗产税收入的有限性,因而采用成本较低的总遗产税制能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2.合理确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遗产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居民标准来确定。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为我国居民,当其死亡时,应对其中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税遗产征税;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人即为非居民,在其死亡时,只对其在中国境内的应税遗产征税。这样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一致,便于税制的衔接。

至于征税对象,从理论上讲应为继承人和接受赠与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它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但从征收角度讲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对动产和无形资产,若规定个人申报,受个人素质制约很可能申报不实,或者少报,甚至不报,税务机关又不能挨门逐户地搜查,往往导致该税种形同虚设。因此,目前该税的征收对象可暂列为不动产及有形动产,如私人居住用房、营业用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银行存款等。税基适中,因为税基扩大常常会遇到几方面的阻力:一是个人收入水平和财产占有量,当多数人处于中低收入与较少财产状态时,扩大税基无疑会遭到普遍的抵制;二是征收力量和征收成本,如果征收力量不能适应在扩大税基而增加的工作量,或征收成本过高,那么扩大税基的效果就会很差,甚至得不偿失。一句话,在我国拓宽税基不能一蹴而就,应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待条件具备时,再把税基扩至无形资产。

3.计税依据及减免税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遗产额,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扣除一些项目后的余额。

国际上通行的扣除项目为:被继承人所欠的各种债务、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对公益事业的捐赠、配偶之间遗产的必要扣除等。

我国扣除项目可以适当宽一点。因为现阶段要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健康发展,开征遗产税难免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成长造成一定的阻碍。所以,在税制设计时或通过减免税规定来抵消征税对生产的消极影响。如对生产经营性遗产可给予适当减免税,如其在规定年限内改变用途,转化为消费性财产,则应由税务部门追缴遗产税;对农村承包荒山、荒地等经营权作为遗产,由后人继续执行合同的,可给予免税以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采用累进税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特别是限制少数巨额财产在家族中代代相传,其主要目的并非为取得财政收入。因此起征点应定得高一些,可考虑把起征点定为50万元,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如美国为18%-55%,德国为3%-35%,法国为5%-41%。我国遗产税的税率级次应进一步简化,以降低征税成本。税率不要过高,避免纳税人铤而走险,偷逃税款。可以考虑把最高税率定在40%,既有国际上一些国家税率作参照,大体上居于平均税率水平,便于入世后与国际经济对接,又不高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利于纳税人接受。具体税率设计为:

级次 应纳遗产税额(万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万元)

1

50-200

  100

2

200-500

 2015

3

500-1000   3075

4

1000以上

40175

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第一级税收负担率为10%,第二级税收负担率为12.5%,第三级税收负担率15%,第四级税收负担率22.5%。如果再减去扣除金额,各级实际负担率还要低,即使是较高收入者,也完全有负担能力。

三、强化征管、堵塞漏洞

1.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全面推广个人自行申报制

只有对个人存量财产实行登记制度,税务机关才能了解纳税人各项财产分布情况,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登记号做好准备。实施初期,税务部门要着重抓好关键人员的自行申报工作,首先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申报条件,得到他们的理解与配合,然后再根据可能性逐步推广。

2.实行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个人支票制

个人与金融机构往来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件,使用真实姓名,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一个实名存款帐户。个人的各种收人(股票变卖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要通过银行帐户进行。能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决不能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减少现金在银行系统的体外循环,使银行帐户真正成为税务部门了解个人收支及财富占有的主渠道,税务部门所据此可以判断个人收入和财产占有是否真实、完整。

3.不断优化纳税环境

要使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必须有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否则就会弱化诚实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因此,严管重罚是从利益角度促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重要保证,除了建立科学严密的遗产赠与税制,完善对个人纳税的征管规定之外,税务部门还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当然,政府也应该赋予税务部门足够的独立执法能力,税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收支和财产情况,必要时可以冻结纳税人的帐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等,从而确保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使国家应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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