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交易情况及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交易论文,观点论文,情况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产权交易的基本情况
1.企业产权交易的含义
对企业产权交易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主要指有关企业出资产权(含股权)的交易,具体地说,主要指企业合并和收购企业出资产权或股权,企业合并意味出资者数量、出资金额及结构同时变化,至少会注销一个企业,诞生一个新企业(可以不改变商号),而出资产权交易仅改变企业出资者,企业及其商号没有变化。广义的理解,企业产权交易不仅包括企业合并和出资产权交易,还包括基于合同的涉及企业财产的各种交易,如转让和受让企业的重要工农业和重要资产(转让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出售、出租、承包等),根据合同获得经营许可同时向许可者交纳一定收益,许可的对象可以是专利、决窍、商号、商标、开采权等,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成套的。在国外常称包括许可权、经营业务及渠道、有关资产在内的整体为营业。两类交易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并或购得企业出资产权就意味获得或部分获得了企业的重要资产、重要营业,另一方面,由于重要营业和重要资产是企业的根基所在,出让重要营业和资产的交易对企业财产权益影响很大,因此有关交易应当经过企业所有者批准。关于重要工农业和重要资产转让,国外公司法有明确的批准程序规定,而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没有有关的明确的规定。
企业产权交易会对企业财产及其收益的当事人发生重大影响。有关的当事人,就财产关系而言,主要是所有者或出资者(含股东)、经营者(主要代表企业)、债权人,就社会关系而言,内部涉及企业职工,外部涉及社区、民族的利益。社区指所在地区及国家。
在中国,产权交易有以下形式: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分立通常伴随企业财产和债务债权分割,其分割办法会影响原企业债权人、所有者的权益,通常要受法律约束;企业出资产权及股权的交易;企业资产、营业的交易;企业扩大和缩小,企业扩大,即增资、扩股,企业缩小,如减少资本金,都包含产权交易成份,通常对企业减少资本金的控制较严;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破产时的财产交易与狭义的产权交易差别较大(如处理时的法律依据不同),但往往包含产权交易的成份;企业形态变化,企业形态变化不一定意味有产权交易,但重大的企业形态变化,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意味规范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变化,常常同时有企业资产重组,通常伴有产权交易;企业联营和项目联营;企业间建立专销、连锁、特许专业代理等特殊的合同合作关系;国家授予特许,包括授予土地开发和使用权、矿藏开采权等,授予方法有多种方式;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国外企业建立包括基于特许关系在内的合同合作关系。
根据以上描述,可以看出,与企业产权交易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民法通则、各种合同法)、企业法(包括公司法、转机条例)、破产法、产业政策法(如汽车产业政策法规)和产业法(如电力法、道路法、金融法)、社会法(如职工保险、工资法规)、外贸外资外汇法,还涉及有关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有关的国际双边协定等。
产权交易意味企业财产法律关系有变化,但变化的原因却是经济性的。主要的经济性原因:一是为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如为了进入新的事业、产业,为了获得新的或重要的资源(技术、人、物资资源等),即产权交易是实现经营战略和调整结构(包括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企业的地区布局及跨国境发展等)的手段。二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收益。两者有密切关系,又有所区别。前者着眼于经营活动,后者主要着眼于获利,可以不介入、不关心经营。换成经济学语言,某种意义上,前者着眼于改善资源配置,后者着眼于收入分配。
2.中国企业产权交易状况
由于产权交易形式多样,国内又未建立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因此全面说明中国企业产权交易现状十分困难。根据各方面的资料,我们仅对中国企业产权交易的情况、特点作如下大致描述。
(1)各种形式的企业产权交易已很普遍
企业合并(兼并)频频发生。自80年代初以来,企业合并就时有发生,80年代中后期以来,和扭亏、调整结构相结合,企业合并呈增多趋势。据1993年1月全国体改会议的资料,到1991年末,全国已有1万多家企业被合并。1992年以后,企业合并事件更多,上海1992年有151家被合并,武汉到1992年底有184家企业被合并,1993年,又兼并了49家。根据国资局、经贸委等机构1994年5月的联合调查,仅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东北三省已有857家企业被合并。
出售企业增加。国资局等机构的联合调查还表明出售企业是和企业合并并列的最重要的企业产权交易活动,1993年东北三省市出售了166家企业。一些地方出现了成批出售中小企业的情况。被出售的企业,如果情况较好,出售价格一般大于帐面价格,如果长年亏损、扭亏无望、负债严重,出售价格往往较低,购买者常常就是本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
企业改制,即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全国已有2.6万家较规范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发展很快。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与产权交易相联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增资改制,即在改制同时增加新的股东(含职工股东)或出资者,增加资本金,二是不增资或减资改制,这种企业通常是经营不好的企业,新的股东可能就是原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
中外(含港台澳)合资、合作企业发展很快。改革以来,境外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增加很快,到1992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已超过对外借款额,成为我们获得外资的主要渠道。根据国家工商局资料,至1994年底,我国已有各种外商企业20.7万个,其中合资企业12.9万个,合作企业3.04万个,两者合计约占全部外商企业的77%,设立这类企业通常有不同形式的产权交易。此外,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也可能有产权交易。
企业破产数量上升。1988年开始实施企业破产时,通过法律程序破产的企业数一年不超过几十家,而到1994年,经法院受理的破产企业案件达1625件,结案1156件。由于法律依据不同,通常不将企业破产列入企业产权交易的范畴。但是将企业破产作为考察企业产权交易的一个指标并非毫无意义。因为一是企业破产时通常有企业财产交易,有些企业破产可以视为营业转业或企业再生的环节之一;二是企业破产数量可以成为观察企业合并、企业财产交易的标志之一,企业破产数量增加,通常意味企业合并数也在增加,只是大多数被合并企业尚未到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地步。
各种合同性质的产权交易也很普遍。包括企业资产交易(如出租设备、甚至整个车间)、设立联营企业、建立专销和联销关系等。至1994年底全国联营企业约有11万家。
还要指出,300家股份公司上市和入网(法人交易系统),意味企业产权交易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随着上市股份公司增加和规模扩大,这种交易将日益重要。
(2)企业产权交易的规模日益扩大
大型合并、收购增加。这几年“强强合并”的事件越来越多。一汽收购沈阳金杯51%股权,出资金额高达5亿元。
大中型企业改制速度加快。80年代中期的股份制企业中,大中型企业较少。企业的融资需求、海外上市和公司法的出台,使得大型企业改制速度加快。
大型合资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增加。例如汽车业的几个主要项目都是大型合资企业。在其他产业,随着美日欧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大中型合资企业、合资项目也有明显增加。
大中型企业中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比例的较快上升,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规模在扩大。全国工业大中型企业中,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产值比例,在1980年为0.6%,1991年为5.6%,1992年上升到7.5%,1994年估计可能约为10%。这些“其他”类的大中型企业,估计约80%来自国有企业与国内其它经济成份或外商合资及企业改制。
(3)政府在企业产权交易中有重要作用
和80年代的行政性的“关停并转”为主的企业组织调整做法不同,目前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机制已发挥较大作用,这是因为产权交易需要代价(包括负担债务),企业独立法人的地位日益明确,政府难以依靠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此外企业形态变化也促使产权交易必须有偿进行,如一汽原想用行政划转办法获得金杯,由于金杯是股份公司,一汽只得放弃原想法,改为出资控股。但是不能否认至今为止及将来,政府在企业产权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根据法律和所有者的职权,对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有审批权;根据产业政策,政府要审批管理与产业政策有关的产权交易,这类产权交易主要涉及成立合资企业、进入需要特批的行业(如铁道、电力、通讯、金融和部分制造业等);旨在稳定社会、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管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政府这方面的考虑,将影响产权交易能否得到批准;与获得特别资源有重要关系的交易,如与获得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关的交易;此外政府的政策和信息引导及发展中介体系的工作也对推进企业产权交易有重要作用。
3.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问题有:交易主体不规范,如“企业自己卖自己”,擅自转让重要资产和重要营业,使原企业成为空壳;交易程序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多。一些政府甚至用人为压低资产价格等办法撮合产权交易;产权转让收入处置不规范;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不规范,漏洞较多。一些外商利用地方引资心切,压价收购、控股收购的情况不少,有些外商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注入资金,有的外商用实物投资时,以次充好、多报价格;利用企业破产,搞空壳破产逃债废债等。
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基本企业制度尚未理顺,企业经营者不能从企业、企业出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出发,恰当处理产权交易事宜;政府行为不规范。这与目前的财政和税收体制、国有企业分级管理体制有关,还与搞地方主义或部门主义、不重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不正确的外资引进思想有关。据了解“企业卖自己”、搞金蝉脱壳,以及中介机构高估或低估资产价格,通常都得到主管政府批准或默许;法规不完善。如除公司法外,其它企业法规在企业分立和资产转让方面没有必须保护企业债权人的明确规定。甚至公司法对转让主要营业、主要资产,也无必须经出资者或股东会批准的规定。产业政策法规不完善,无法对产业进入和退出、外资投资等与产权交易有密切关系的活动予以有效引导;政府管理体系尚未理顺,部门权责交叉、效率低下和存在管理空白的问题并存;中介机构数量不够、素质不高,同时还存在凭与主管部门特殊关系搞“垄断”中介的情况。
4.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将会进一步发展
从各个方面的情况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将会进一步发展:
——这是进一步调整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益的客观要求。调整结构往往要求资产重组,企业产权交易是资产重组的基本手段。如一汽通过产权交易重组东北7个轻型车厂,初步形成15万辆轻型车生产能力。
——这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改革的主要工作有企业改制、建立包括国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比较规范的企业集团等,这些工作都与企业产权交易有密切关系。
——这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的必然结果。经济国际化从两个方面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一是会有新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成立,二是为与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相适应,已有的企业必然会改制、扩大规模、发展各种合作关系,“外资嫁接”过程通常必然伴有产权交易。
——这是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过重的手段之一。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之所以热心产权交易,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想通过产权交易探索解脱企业包袱的路子。事实也证明只要引导、处理恰当,在一些场合,这条路子有意义。
——随着经验不断积累,法规不断完善,中介机构(含金融机构)逐渐成长,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产权交易摩擦会减少,产权交易费用会下降,这些都将有利于产权交易的发展。
产权交易已经普遍存在,产权交易将会进一步发展。因此我们的任务应当是因势利导,规范产权交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使产权交易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若干问题的观点述评
做好产权交易工作,需要澄清和统一认识。产权交易涉及面广,有关认识和观点也很多。这里仅概要评介一些主要的观点。
1.关于产权交易意义、作用的认识和基本估计
大致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就是私有化,会降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持不赞成或怀疑态度。其二,担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带来类似“炒股热”,忽视管理的副作用,持慎重态度。其三,简单化地高估产权交易的意义,甚至主张“炒企业”、“炒产权”。其四,认为搞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企业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应用之意、必要环节,它和加强管理不是对立的,规范好、引导好,也不会带来类似“炒股热”的副作用。
目前,从企业到地方到中央领导,主流意义是第四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搞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加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将某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转让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是承认事实、放下包袱,不是国有资产流失,禁止产权流动并不能加强国有企业的地位。出让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只相对控股,并不等于国外所说的私有化,因为国家能借此筹集资金,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发展资金不足和社会稳定问题,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中的主导地位。第二,加强管理、科学设计、规范运作是搞好产权交易的条件。因此应当反对那种不讲条件、不讲政策、不讲规范、不讲管理的炒产权,同时不应将产权交易和加强管理、执行政策相对立。经验表明,成功的产权交易都是和合理的企业发展方案、严格的管理联系在一起的。产权交易,除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外,只要规范动作,一般不会出现具有瞬时交易特点的股票交易所特有的投机性。第三,现实情况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已经很普遍了,这是客观存在,是客观趋势,不必要也不可能人为阻碍,而是应当因势利导,加以规范。
2.关于产权交易的立法问题
现在从上到下都很重视通过立法规范产权交易。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产权交易涉及面广,不可能通过一个法解决产权交易规范化的问题。为解决现实问题,可以先推出诸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但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必须瞻前顾后、统筹考虑,具体地说首先要把握两点:一是要了解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法律体系,民法、公司法、企业法主要从财产权益角度规范产权交易,国有企业法和国有资产法则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财产权益角度规范与国有财产、国有企业有关的产权交易,经济法(含产业政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法规)则从公共经济和经济发展角度对产权交易有所规范,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从职工基本权利对产权交易有所规范,税法和财政法则从财税体制角度影响产权交易。在制定有关法规时必须和这些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相衔接,如无十分充足的理由,不宜规定产权交易必须经过专业的产权交易机构,因为这类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相符;二是要了解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进行弥补。如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企业法规无企业财产转让需经出资者同意的程序规定,这是法律漏项,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应有适当规定,明确重要资产转让经过所有者或股东会同意。
3.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审批问题
现行审批程序的基本特点是: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审批权限的级次,但是大型和有中央投资的企业的产权交易要经中央部委或国务院批准;多个部门参加审批;对应当审批的事项不十分清楚,有些规定认为企业财产交易是属于法人财产权范畴内的产权交易不需要审批,有些地方却明确规定企业财产转让也要审批。各方面重视审批的原因,一是想通过审批把关,防止出问题,二是在事权不清的情况下争权。对这些问题,各方面的观点相当不一致。
我们的观点是,目前的审批体制需要改进:有关的政府机构都要参加审批,结果是谁也不负责,此外政府也无能力做过细审查;手续过于繁杂,同时又有重要漏项,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但是简单的简化审批程序也不合适。
我们认为从长远看,要使审批合理化、有效率,在管理和审批上要解决三个问题。
首先是要明确不同审批的性质。要区分执行所有权职能的审批和执行产业政策、经济法规的审批。所有权职能审批可以按目前的分级管理体制分级执行,属于地方管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产权交易应报中央批准或备案。执行产业政策和经济法规的审批,产业政策和经济法规(如汽车产业政策法规、金融业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在哪一级、在哪个机构就由哪一级、哪个机构执行,当有关企业的产权交易不涉及产业政策和经济法规审批时,可以免去有关机构的审批;其次,要把执行所有权职能的政府机构审批和国家授权机构的同意批准区别开来。例如某地方管理的企业有中央投资,该企业的产权转让应经代表中央投资的授权机构同意,而不必经中央的政府部门同意(除非它就是授权机构),当授权机构不同意产权交易时,在对其补偿后可以进行产权交易;第三,重要营业、重要资产转让也应经所有者同意。有人认为根据法人财产权,企业转让重要营业、重要资产可以不经过所有者同意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重要资产、重要营业是企业的根基所在,各国法律都规定这样的转让应经股东会同意,一些企业正是通过资产转让,制造空壳,侵犯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审批体制问题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机构职能转换、基本法规健全等都有密切关系,目前存在一些不同认识,非一日可理顺之,应当充分讨论,明确目标,理顺基本关系,逐渐形成有效合理的审批体制。
4.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机构
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有些不同认识。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在肯定中介机构作用的同时,有人认为产权交易时对企业资产评估不当之事,中介机构责任重大。我们的基本看法是:包括会计、审计、评估、法律、信息等在内的中介机构对企业产权交易极为重要,应当充分重视发挥它们的作用。尽管中介机构存在素质不高,及少数机构违规问题,但至少出现资产评估不当问题的主要责任者是提出“特别”要求的政府和企业,其次才是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评估机构必须做的,首先是审计,是不漏项,防止帐外有帐(债、资产等),保证帐实相符,但对资产的估价由于所有方法不同差异可能很大。
对以撮合产权交易为主要业务的专业产权交易机构也有不同看法。有些部门认为应明确规定企业产权交易一般都应通过这些机构进行。专业产权交易机构的存在和发展,确实有利于产权交易,其最大作用在于它有利于沟通有关信息为产权交易创造条件。但由于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不是标准合约的交易(证券交易是能瞬间交易的标准合约交易),总体上看是协议交易,交易的时间过程长,因此产权交易机构的撮合作用不会象证券交易所那么大。外国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主要靠无形市场(由各种中介机构、企业及个人所组成)的原因就在于此。有人认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种观点站不住脚。因为是否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在产权主体和企业,而不在交易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也应当支持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但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规定企业产权交易机构的情况下,做此硬性规定既不现实,也未必有利于推动产权交易。
5.关于产权交易收入处置
关于产权交易净收入处置有两个问题,一是谁收取产权交易收入,二是国家授权机构的产权交易收入是否要上交政府,列入预算。
谁收取产权交易收入与对产权交易的界定有关。如果产权交易仅限制在出资产权(含股权)的范围内,则收取者就是出资产权的出让者。但是如果产权交易还包括企业重要营业和重要资产的转让,则这类收入应由企业直接收取。
关于国家授权机构的产权交易收入是否要上交政府,列入预算,认识分歧较大。实际做法也不同。有些地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税后收入不上交政府,也不列入预算。我们认为产权交易收入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收入一样,完税后,也应有部分利润,以红利形式上交政府财政的国有资产预算科目,但考虑到国家对国有企业注资不足的情况,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不交或少交。
6.关于产权交易税制
这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未解决。从目前情况看,首先应尽快解决土地交易课税和不同级别企业合并、股权交易后的所得税划转问题。
这两年,国有企业土地交易收入成了企业结构调整、解脱历史包袱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开征土地增值税对产权交易影响重大。考虑到国家对企业的历史欠债,国家应给国有企业土地交易采取特别措施,土地交易收入可一分为四,一部分进入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一部分用于还债(特别是国家注资太少的企业),一部分用于建立企业调整基金统一使用,只对第四部分征税,对这部分也可以适当减免,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用于企业。
中央企业和地方管理企业的合并、股权交易管理现行税制制约很大。一汽收购金杯51%股权,使一汽完成了对东北7个企业的资产重组,初步形成10~15万辆型车的生产能力,效益显著。按现行规定,新的金杯所得税要交中央,以极优惠条件支持这次收购的沈阳市表示很难接受。税收划转是行政事务,企业产权交易按性质看是民事事务、市场行为,又对提高效益极有意义,现行规定的不合理显而易见。新税制刚实行,现阶段不可能作重大调整,作为一种阶段性的支持措施,我们建议如果收购者或合并者是中央支持的重点企业(如试点企业),收购又极为重要,条件比较有利,收购后可以暂不改变已有的所得税上交渠道。
* 本文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经济研究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之一,丁宁宁、秦海对本文的撰写提出了宝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