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抓依法治国入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政治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对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作了深刻的阐述和明确的规划,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进步,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大发展提供了崭新的契机和强劲的推动力。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参见《半月谈》,23页,1997(18)。)这是我党第一次把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理论和实践的崭新制高点上抓住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解决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切入点,规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道路。可以预见,在十五大和九届人大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指导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大发展时期,它将会迈开坚实有力的步伐,走上依法前进的有序的道路。
(一)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开始已有20年的历程了。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应该确立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却一直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加强民主和完善法制的方针,中共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主要议题,深刻揭露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指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十三大规定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很显然,这些目标模式确定得都是正确的,然而,这些目标又都是很含糊,不易把握的。什么是高度民主,什么是法制完备,这些都没有量的规定性,使人们在理解上容易生出分歧。高度民主是不是很快就应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甚至国家主席、总理,法制完备是不是指法制达到毫无空隙、没有疏漏的境地。须知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和法制也要发展,达到高度和完备都是不可能的,最多也只是相对而言的。作为根本任务是不适当的。
要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确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必须弄清我国政治体制弊端之根源。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端于我党我国人民对那场深重的民族灾难——“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和深入研究。经历了那场劫难之后,人们在思索:在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为什么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上连连失误,为什么会酿成那场全国性的灾难?党和国家领导人、思想理论战线的同志们、全国有识之士都陷入深深的反思之中。这场反思的结论就是:“这场悲剧的发生,是同我们相当长时间内忽视民主、轻视法制分不开的。”(注:洪韵珊:《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200页,四川社科院出版社,1985。)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第二代党的领导集体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没有健全的民主,没有完备的法制。他认为从制度上讲,缺乏民主是因为我国的“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从法律上讲,缺乏民主是因为我国还处在制度“因领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人治状态。(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35~136页。)这种人治状态的形成又是“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律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的结果。(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292页。)其实,法制问题我党认识得是较早的,党的八大决议就指出:“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让其继续存在,甚至拖得太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注:洪韵珊:《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215页,四川社科院出版社,1985。)八大就决定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但是,由于我们高度集权的体制赋予了毛泽东同志太大的权力,毛泽东同志又忽视法制,因此,国家政治生活仍是人治的因素起主要作用。这样,健全法制并未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但八大的推断却在中国不幸而言中了,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一严重错误。邓小平同志借鉴历史,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287页。)。邓小平同志在这儿已经抓住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根本弊端:不民主和缺法治。实际上就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根本任务就是健全民主制度,实行法治。正是在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加强民主与法制的方针,开始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我国逐步走上了民主和法治的轨道。
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起源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依法治国抓起,必须首先摒弃人治,实行法治。只有实行法治,确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排除人治因素的干扰,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成果才能得到保障。政治体制改革从依法治国抓起,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党的十五大的崭新思路,是对中国建国以来政治体制正反两方面进行科学分析的结果,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升华的结果。因为它抓住了我国旧有政治体制的根本症结,提出了根治这种症结的基本方法,规定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明确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根本原则,确立了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就会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制度和政策“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状况。只有贯彻依法治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才能改变政治体制高度集中的问题。改革旧有政治体制,解决其根本症结都集中体现在能否依法治国,是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了。
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会不会影响政治体制改革走向民主化,这是人们容易担心的问题。然而这是勿庸置疑的。因为现代法治本身就是以维护广大公民权利,维护人格独立、人身自由和社会平等为基础原则的,它本身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我们知道,法治本身就是对专制制度下形成的人治的否定,同时也是对专制制度的否定,它是以维护人民民主为宗旨的。法治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没有反对独裁的民主政治运动,不可能产生法治。同时,法治又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在法治的基础上,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人民的民主得到维护和发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都是用民主的方法和公开的程序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制订的,就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们都是民主的结果。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民主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有效地推进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
十五大以前的政治体制改革都强调健全民主和完备法制,但是没有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目标,也没有把依法治国提到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十五大则明确地确定了这个目标,它将会极大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因为“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人类从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优秀成果,是我们发现的可以克服专制主义、独裁政治的政治方略,是克服人治、保证国家稳定发展的治国形式”(注:蒋彬、吴玉宗:《强化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04页,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增刊)。)。确立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真正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民主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指明了光辉的未来。
(二)
确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找到了有效的切入点,这就是从依法治国抓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历程,我们就可以看到,凡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律化了的,这种成果都保留下来了,并且得到了发展。相反,凡是这些成果没有用法律来肯定的,都未能得到保障或者未起很大的作用。例如1982年宪法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改革选举方法和程序,实行首长负责制,扩大地方权限等,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得到了保障和落实。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更是成果显著。这又证明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依法治国抓起,否则,政治体制改革难以深入,难以保障其成果。
为什么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依法治国切入呢?首先,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来看,要推进政治民主化,要促进政治体制走向民主,就必须建立和实行现代法治。我们知道,民主政治是在与专制政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在反对专制政治的斗争中,才产生了现代法治意识和现代法治国家。专制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死敌,专制政治的核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他想怎么治理国家就怎么治理,不受任何限制。这种专制政治的表现形式就是人治。民主政治正是要用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根本准则和基本方略,任何统治者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有效地克服了专制和独裁。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推进政治民主化,这种推进就是要逐步消除专制政治的影响,消除人治的影响。因此,抓依法治国,抓法治是找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好切入点。因为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民主,也不可能推进民主。其次,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文化环境来看必须从抓法治切入才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政治体制在许多方面都留有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在列举了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中的“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后,就指出:“上面讲到的种种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294页。)。所谓封建主义色彩实质上就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就是人治的残余。我国是个封建专制政治统治了两千多年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曾经发展到极致,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还沉淀在人们深层次的意识中,封建的政治文化传统也极大地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对领袖的无限崇拜、对清官的渴求,对权力的热衷和畏惧,对个人权利的淡漠,对法律的无知都是封建政治文化传统深厚的表现。在这样的政治文化环境中,在这样历史文化传统的重负下,发展政治民主是极其困难的,民主政治体制纵然建立起来也很难发挥作用。民主政治体制要有效,依赖于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依赖于对法律的崇拜,依赖于公民敢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利。从依法治国抓起,确立法律的权威,把法律作为治国的唯一准则,百姓才会树立起法律意识,才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才会积极有效地参与到民主政治中去,才会充分有效地去保证民主政治体制机能的发挥。否则,任何民主的政治体制都可能变形或功能萎缩,任何民主权利都可能被滥用。最后,从政*
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应从依法治国切入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走向是民主化,其起点是针对我国高度集权的带封建专制色彩的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每一项成果,都必须法律化,否则,这种成果就没有稳定性,也没有权威性。如果没有抓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如何法律化?抓依法治国,就从基础上切入了政治体制改革。首先,依法治国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法治条件和法治环境。任何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都需要依法进行,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没有这个基础,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像脱缰的野马,说不定又会出现“文化大革命”式的瞎折腾。在中国这个小农经济仍很强大的国家,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也是深厚的。如果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法治基础,就会造成混乱。其次,依法治国保证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能稳妥有序地推进。有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政治体制改革就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进行就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按照民主的方法来做。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就必须进行长时间的论证,最后还要由全国人大讨论、批准,才能实施。这样就会进行得稳妥些,保证政治体制改革有序推进。最后,依法治国可以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律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历程中,我国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办法。例如解放初我国的政治协商,八大强调的集体领导。但这些均未能巩固下来,一则是没有将其法律化,二则是纵然法律化了,但未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未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根本准则,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而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上述两点均可克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就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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