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重构论文_关子玉 苏蕾 杜鹏远 宓胜杰

基于“互联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重构论文_关子玉 苏蕾 杜鹏远 宓胜杰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河北廊坊 065000)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出现变化,传统“档案式保护”理念和方法已经无法与新时期互联网信息技术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因此应该积极探索对“档案式保护”方法进行重构,制定更加科学的保护方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果。

关键词:“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近几年受到我国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档案式保护”是较为重要的手段,借助“档案式保护”的重要力量,能够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取得显著的成果,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切实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进程。

一、“互联网+”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呈现出的新特点

受到“互联网+”时代的影响,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保护工作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并且在应用“档案式保护”手段的情况下,综合保护工作成效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传承和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具体分析,在“互联网+”时代影响下“档案式保护”体现出的新特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得到适当的彰显:

其一,保护内容出现新的变化,从显性保护向着隐性保护发展。在广泛应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保护的内容更加广泛,并且能够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将一些有价值的资料制作成为保护档案,保护档案的教育功能和研究功能逐步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隐性保护的特征,能够促进保护和传承效果的提升。

其二,保护载体表现出从物质到虚拟的变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工作中主要载体是纸质记载以及音像制品。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在技术进一步革新的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呈现出数字化特征,并且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的构建,保护载体的虚拟化特征更加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极大的便利。

其三,保护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从传统个人保护到当前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实践中,形成了政府部门主导,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传承和保护发展模式,社会大众能够将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依托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保护工作取得了更好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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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时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进行重构的措施

结合“互联网+”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正确认识“档案式保护”新变化的情况下,为了突出“档案式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探索重构措施,促进保护工作的系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宣传推广工作的重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的开展需要多种工作机制的结合,只有在对“档案式保护”进行重构的过程中综合考察决策机制、协调机制、执行机制、督查机制的重要作用,才能突出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新时期为了能够构建完善的保护和传承体系,在应用先进信息技术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档案式保护”方面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让更多的社会组织成员参与到保护实践中,并对保护技术的应用和保护模式的构建进行科学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争取可以制定更加科学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方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可以在重构的基础上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二)积极探索档案数据库的构建

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档案式保护”的过程中,要探索档案数据库的构建,确保在实际针对“档案式保护”进行研究时,能够逐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科学有效处理,打造相应的资源共享平台,切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的构建能够取得全新的成果。现阶段,在我国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已经针对荣昌陶艺文献专题数据库、伏羲文化文献专题数据库进行了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有效的参考。

(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工作的开展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相应的支持,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积极制定相应的保护工作方案,对档案管理方面涉及到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进而发挥出法律保障的重要作用,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的立法空间进行适当的拓展和延伸,切实加强立法保护工作的综合发展成果。

结语:

综上所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分析,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广泛,体系复杂,因此对保护和传承工作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在新时期“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只有积极探索全新的保护模式,才能够形成完善的保护工作体系,有效规避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保护理念落后、保护方法僵化的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应该基于“档案式保护”进行重构,引入更为科学的保护思想,促进保护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郑丽. “互联网+”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重构与阐释[J]. 浙江档案, 2017(1):22-24.

[2]胡郑丽. "互联网+"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之我见[J]. 文史杂志, 2017(1):69-73.

[3]毛巧晖. 微信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空间与民间文艺的重构[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40(3):25-28.

[4]朱必云, 朱福栋. 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分析[J]. 办公室业务, 2017(12):153-153.

论文作者:关子玉 苏蕾 杜鹏远 宓胜杰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研究》2018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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