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国际经验及启示_家暴论文

政府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国际经验及启示_家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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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4)02-0129-08

       DOI:10.3969/j.issn.1672-4828.2014.02.017

       一、前言

       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框架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1993年《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等),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已成为当今社会各国政府和民众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1995年9月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提出了《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此次大会的讲话中指出,男女平等应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后,政府将男女平等的核心原则纳入了我国各项法律政策和主流意识形态。在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200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新增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此外,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2001-2010)》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并应停止家庭暴力。在我国,负责处理家庭暴力的中央机制主要依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女联合会。1990年成立的国务院妇儿工委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上为政府提供咨询建议。全国妇联是中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旨在提高中国女性的地位。它的基本职能是支持女性,保护女性权益并促进男女平等。通过各地方妇联的努力,全国妇联在全社会有效地推动了家庭暴力的消除以及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近几年,我国各地涌现了各种不同形式和内容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服务,包括:热线电话、辅导咨询服务、为受虐妇女提供避难所、教育项目(如2005年由全国妇联发起的“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比赛的活动)。全国各地政府也积极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例如在福州建立的妇女巡回法庭①。作为福州第一个巡回法庭,它的目的是保护妇女的权益。该法庭包括8名法官,其中部分法官是妇女,以及特殊的陪审员,包括闽侯县妇联主任和16个乡镇妇联的负责人。这个特殊的法庭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服务并且简化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

       虽然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和服务的框架下,处理家庭暴力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因此,有必要了解世界各国在国家层面制定了何种法律和政策、提供何种服务以应对家庭暴力。本文选取了5个典型国家和地区,分别考察了它们防治家庭暴力的国家政策,服务协调的中央处理机制及反家暴政策措施的成效,总结各个国家防治家庭暴力的一般模式,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谈谈各国政府应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措施对于我国的启示,为我国完善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政策提供建议。

       二、世界各国/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政策措施

       (一)美国——基于国家立法的家暴量刑措施

       1.国家政策

       美国应对家庭暴力的国家政策主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把虐待儿童、家庭成员及老年人的行为定义为犯罪。主要的预防工作包括:授权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举报可疑的虐待事件并起诉虐待事件的施暴者(Hines D.A.,Malley-Morrison K.,2005)。

       儿童保护服务是在联邦儿童虐待预防及治疗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CAPTA)指导下进行的,主要工作包括:对虐童事件进行通报,儿童保护基金项目授权政府官员帮助受虐儿童脱离受虐家庭。联邦美国老年人法案旨在定义何为虐待老年人并为国家老年人虐待中心拨款。1994年颁布的《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VAWA)中着重强调了如何应对妇女暴力问题——这是国家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对长期困扰家庭和社区中的暴力事件做出的回应,国会在2000年和2005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的制定,是美国政府应对国内日趋严重的家暴力问题迈出的重要一步,开创了新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刑罚措施及新的补助金计划,以此来鼓励各国解决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问题。这其中包括执法及起诉性拨款、鼓励逮捕的拨款、农村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执法拨款以及全国家庭暴力热线及对受虐妇女收容所的拨款。2000年修订后的法案继续发挥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增加民事法律援助、增加过渡性庇护中心及监督性探视中心;以拨款的形式鼓励逮捕施暴者以强化现有法律;为移民、农村、残疾及老年妇女暴力行为的受伤者提供全新的服务。2005年修订后的法案还强调预防的重要性,把为那些易受暴力威胁的孩子和年轻人提供资源定为工作的目标,并且鼓励人们结成联盟共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法案还提出了刑事犯罪及移民法修正案,综合主要执法实施拨款方案并授权司法部门拨款。

       2.处理家庭暴力的中央机构

       针对妇女暴力的调节服务由妇女防暴国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此项服务是由医疗与公众服务部及司法部于1995年共同创立。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提出在政策和实践方面的意见以消除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及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②。受虐妇女及其子女能获得的资助的具体数额方案,是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中各自的家暴委员会来确定。在两院中设立的这两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健康与公众服务部和司法部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的具体实施情况。此外,它们根据总统的预算要求,起草与家暴相关的法律。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法案》的指导下开展了一系列的针对妇女及儿童的反暴力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家庭暴力防治及服务法、开通全国家庭暴力热线、为受害者提供过渡性居所、针对强奸预防及教育补助计划、疾病控制中心及社区预防计划。司法部门提供的妇女反暴力基金项目包括:受害者民事法律援助、监督性探视中心、法院任命的特别倡导者、司法培训、电视证词、资助逮捕施暴者及减少跟踪者的项目,以及资助旨在消除残疾妇女暴力、老年人及残疾人的性侵犯、农村家庭暴力和儿童受害及校园暴力的项目。

       3.反家暴政策的成效

       美国政府将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为犯罪,因而反家庭暴力不单单是个人的福利问题。刑事司法系统一直在积极协调政策和实践活动的改进。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公开承认,对施暴者的审判可以向公众传达“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信息,因此施暴者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法官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上不给予适度的关注,那意味着犯罪将成为轻描淡写的事情,受害者也不会得到公正的待遇及保护。

       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基于法案的家暴预防计划切实可行。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的数量有所下降,1993年,美国居民(12岁及以上)发生非致命暴力事件的概率是5.8‰。到2004年,这一数据下降到2.6‰③,显示出反家暴法案出台后的显著成效。

       (二)英国——协同合作的社会回应

       1.国家政策

       英国政府主要通过协调社会大众、志愿机构、司法机关、国家和地方政府等机构共同应对家庭暴力,通过一系列的计划政策、策略措施及行动监督不同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并与健康和社会保障系统及司法系统密切配合。

       英国内政部1995年④和内阁1997年⑤分别发布的文件,详细清晰地表达了英国政府致力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态度和立场。这两份文件阐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作用和职责,鼓励政府和民间的服务提供部门以合作的方式共同应对英国的家暴问题。2003年,在为受害者、施暴者及子女提供多元服务模式的框架下,刑事司法系统修正和调整了众多法律,以更加有效地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安全和保护。

       “安全与正义:政府应对家庭暴力的建议”⑥这一提议中重点了解决了家庭暴力的预防、保护和支持的三大问题。具体的策略包括:

       1.预防:最为重要的是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及与家庭暴力的双方一起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发生。其中包括:(1)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有关家庭暴力的情况,改变受害者的隐忍态度,(2)帮助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对家暴的危险因素,尽早识别受害者,(3)向受害者提供相关信息,使其获得支持性服务和法律保护,(4)为防止施暴者再次施暴,采用刑罚和感化辅导促使方案顺利进行。

       2.司法保护方面:增加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法律保护。其中包括:(1)在《1996年家庭法》中增设停止侵扰令和占有令;(2)将违背上述法令的行为定为犯罪;(3)增设保护性法庭,为受害者及家暴目击者提供服务;(4)在《1997年免受骚扰保护法》框架下扩展禁令的适用性以此将所有暴力犯罪涵盖其中;(5)将常见的攻击行为定义为逮捕罪;(6)建立民事条例登记册;(7)建立家暴罪犯登记册;(8)将家暴案件判决移交至量刑咨询组;(9)改进法律对家暴案件中凶杀行为的处理方式;(10)建立多部门审查,从家暴谋杀中吸取经验,以阻止类似死亡事件的发生;(11)加强民事及刑事法院间的交流与合作。

       3.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帮助他们重建生活。其中包括:(1)提供安全的住宿及房屋;(2)提供救济金;(3)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害者;(4)为遭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儿童提供支持及法律援助。

       2005年,内政部公布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国家报告,报告中回顾了过往的成就,其中主要阐述了“安全与正义”实施的进展情况(Home office,2005),显示了英国政府在下一阶段全力为家暴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与支持的决心。

       2.解决家庭暴力的中央机构

       在英国,内政部是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反家暴政策及措施出台的领导机构。在内政部的指导和服务下,成立了跨部门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及家庭暴力的协调工作小组(the Interdepartmental Group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Domestic Violence)。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实施内政部所制定的反家暴的系列措施,并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在反家暴工作上的合作。

       总的来说,英国在家暴的预防上采取了全面协调的刑事司法措施。这些刑事司法的干预措施有效地缓解了那些对伴侣实施暴力而被判刑的施暴者的暴力行为(Dobash R.P.,Dobash R.E.,LewisC.,1996)。以社区为本和以监狱为本的项目,确保了施暴者通过接受教育的方式以来改变其暴力行为,而刑事司法系统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澳大利亚——搭建合作伙伴关系的模式

       1.国家政策

       在澳大利亚,家庭暴力被认为是一种性别暴力,是对亲密关系中权力的滥用⑦。澳大利亚的政府意识到,单凭政府的力量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而是需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消除家庭暴力。1997年11月,澳大利亚的政府首脑们正式通过了在联邦及各州政府建立合作伙伴的工作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共同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Partnership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伙伴关系项目是指澳大利亚的联邦、州和地区形成战略合作关系,致力于尝试新方法,拓宽和分享知识,发展并记录对防止和应对家庭暴力发生有用的实践经验(Partnership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1999)。这个项目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并由澳大利亚的伙伴关系专责小组(Partnerships Taskforce)负责执行。和英国的反家暴系统相似,跨部门的合作是以多学科的知识为基础,有助于为某一地区的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一致的应对措施。鉴于各地区出台的法律以及可用的服务资源等条件不同,目前澳大利亚出现了一系列不同规模及程度的合作模式。

       2005年,伙伴关系项目被澳大利亚政府女性办公室管理的国家女性安全议程(Women’s National Safety Agenda)所取代。澳大利亚政府女性办公室是一个政策咨询单位,也是一个负责处理澳大利亚家庭、社区服务及原住民事务的部门。它为澳大利亚总理及妇女事务部长提供高级的咨询建议⑧。它负责诸如反对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项目、为女性议题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为女性部门和政府间的磋商提供焦点议题以及代表政府出席全国及国际性的女性议题研讨会⑨。同年,政府还通过妇女安全议程进一步重申了消除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承诺。妇女安全议程将解决四大议题:预防、健康、公正和服务,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推进伙伴关系项目及全国反对性暴力倡议的成果、加强暴力防范和早期干预以及增强对受害者的支持,以减少家庭暴力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这包括几个重要的策略,有以下几点:(1)由政府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发起“针对女性的暴力,澳大利亚说不”的运动,该活动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对女性的暴力行为零容忍;(2)澳大利亚政府女性办公室资助的反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一系列活动,旨在减少家暴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预防它的发生;(3)澳大利亚暴力信息中心和澳大利亚性侵犯研究中心是反家暴和性侵犯的政策、实践及研究成果的重要的收集中心与传播中心,这两个中心得到了澳大利亚政府源源不断的资助,同时,政府还为反家暴的研究及试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4)为地方和农村地区的护士们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性侵犯及其防治的培训;(5)开通了一个全国热线服务电话,提供即时咨询、危机转介和呼叫转移服务,以支持全国性“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运动,该热线接线时间为全天二十四小时,全年无休。此外,也开通了针对男性的咨询热线服务。

       有关儿童保护,澳大利亚的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为儿童保护提供介入服务是每个州和地区的社区服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澳大利亚家庭、社区服务及原住民事务部(Department of Families,Community Services and Indigenous Affairs)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儿童虐待的预防与早期干预的最佳实践,此外,它还为全国儿童保护中心提供资助,该中心以澳大利亚家庭研究协会的研究为基础,为儿童保护的专业人士和机构提供儿童保护方面的活动信息及研究成果。

       2006年,澳大利亚政府召开了“原住民社区中的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政府间峰会”,澳大利亚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首脑们共同出席会议,一致认为澳大利亚原住民社区中的暴力和儿童虐待的问题需要举全国之力。各级政府都同意将预防原住民社区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作为优先要务,为此各辖区政府之间要加强合作并增强与原住民社区的合作。2004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起草了《关于原住民家庭暴力及儿童保护的国家框架》,该框架的出台为指导解决原住民的家暴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框架主要涉及:受害人的安全;通过合作预防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强调增强家庭的抗逆力等内容。此外,框架还指出,全面应对家庭暴力和儿童虐待的问题,需要协调刑事司法系统、健全的社区环境以及各级政府间的合作治理。

       2.处理家庭暴力的中央机制

       在部级层面,澳大利亚家庭、社区服务及原住民事务部部长对制定预防儿童虐待的全国性政策及措施的工作负责,同时,该部长还需协助总理处理妇女的相关事务并为总理提供妇女工作的建议。2006年召开的“原住民社区中的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政府间峰会”有力地推动了反对家庭暴力全国性政策的出台,这些政策为解决和处理各州及各地区的家庭暴力问题给出了指引。此外,家庭、社区服务及原住民事务部还负责协调并资助一系列预防干预家庭暴力的活动。

       (四)新加坡——支持和保护家庭

       1.国家政策

       新加坡针对家庭暴力问题采取的主要政策是支持和保护家庭。2006年5月1日,全国家庭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一个和家庭方面的政策、议题及项目相关的顾问和咨询机构。这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增强新加坡家庭的抗逆力;(2)向公众咨询家庭政策方面、家庭教育项目、家庭研究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并将公众的意见反馈给政府;(3)联结关键的利益相关方、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为家庭创造有利的环境;(4)加大对服务的投入,以提高家庭服务部门的效能⑩。

       新加坡家庭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向民众倡导爱家的价值,鼓励人们成立并维系家庭;让家庭成员拥有经营家庭相关的知识和技巧,提升家庭生活的品质;通过社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如社区提供儿童和老人照顾等家庭服务,营造友好的爱家氛围;鼓励妇女对家庭和社区的参与及贡献。

       此外,新加坡还针对施暴者及受害者设立了强制性的辅导计划,该计划一方面帮助施暴者以非暴力的方式处理压力、愤怒或冲突;另一方面帮助那些需要安全与保护的暴力受害者不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辅导条例(根据妇女宪章的第65条)通常在家庭法庭发布个人保护令时开始实行。

       2.处理家庭暴力的中央机制

       家庭保护是新加坡政府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MCYS)的一个重要职能。家庭保护的相关政策主要以1996年修订后的妇女宪章修订为指导,该宪章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在政府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的推动下,新加坡成立了国家家庭暴力联网系统(National Family Violence Networking System),通过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合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提高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并鼓励社区积极参与家庭暴力的防范工作。

       (五)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与家庭政策并重

       1.政府政策

       我国台湾“内政部”在1997年成立了性骚扰委员会,1998年成立了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2002年7月,这两个委员会合并为家庭暴力和性侵犯防治委员会。2004年,通过了一项家庭政策,这个政策旨在消除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和目击者提供支持,并加强治疗服务帮助暴力家庭的重建(11)。

       1998年5月28日,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6月24日发布。1999年,台湾又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为家暴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保护主要基于两个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这些法律通过下达保护令、缓刑令,并在家暴备案后及法庭裁决对施暴者进行强制干预之后,通过修改探访令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保护。由此,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核心,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律体系得以较为全面地建立起来。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还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开通了24小时帮助热线、为受害者提供技能培训、为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辅导、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培训、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反家暴的宣传教育,以及开展研究等。

       2.处理家庭暴力的中央机制

       我国台湾地区的“内政部”负责统筹管理社会福利问题,而其下设的“社会司”则具体负责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福利教育的计划、实施和管理,并负责公共援助、社会保险和民间组织的管理。1999年11月,“儿童福利局”成立,专门处理儿童福利问题。2013年7月23日,“儿童福利局”跟随“行政院卫生署”改组升格为“卫生福利部”,整合“社会司”的社会福利业务而改制为“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

       台湾地区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架构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中央政府”层面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1)研究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及政策;(2)协调、督导及评估有关机关家庭暴力防治事项的执行;(3)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关机构的服务效能;(4)为社会大众提供家庭暴力防治的教育;(5)协调被害人保护计划与加害人处置计划;(6)协助公、私立机构建立家暴处理程序及推广家庭暴力防治教育;(7)建立一个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数据库,统筹家庭暴力的整体资料,该数据库可供法官、检察官、警察、医务人员及其他政府部门参考并对受害人身份予以保密;(8)协助地方政府推动家庭暴力防治业务并提供辅导与培训。

       在地方政府层面,除了建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同时保留了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过协调警察、教育、医疗、社会事务、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并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各国/地区经验对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启示

       自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之后,我国在制定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发展服务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虽然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在2008年出台了《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但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政策,现有的法律、政策在处理家暴的案件上还存在诸多空白。首先,我国没有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专门的防治机构,无法构建完整的防治网络。现行的法律仅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向被害人提供救助,但对医疗、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机构的责任缺乏规定,没有将专业机构的资源引入家暴案件的处理,无法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一个完整的、跨专业合作的防治网络。其次,由于缺乏具体可实施的规定,我国还没建立起快速辨认家暴受害案例的强制通报机制,无法对家暴案件进行有效监测。对于披露家暴经历的受害者,亦没有规定哪些部门有权力、有义务以及应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受害者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对于被临时带走的家暴受害者,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安置场所。

       结合以上5个国家/地区反家暴的经验,对我国改善现有的政策法律体系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制定和完善家庭暴力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制定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与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专门立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投诉、处理以及救助工作等流程进行详细的规定,具体明确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机构在处理家暴受害者的具体职责分工和合作,注重对受害者给予包括法律、医疗、心理、后续安置在内的全面救助和服务,充分体现性别视角。此外,专门立法还需对家暴受害者的紧急救助、司法救助等作出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和措施。

       第二,建立家暴案件的强制性通报制度,完善防治家暴的刑事司法体系。强制通报政策要求当怀疑一位病患受的伤跟家暴有关时,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必须向警察报案。该制度主要是提高医务人员对于家暴的意识与责任感。向警察通报家暴的案例是提供早期干预的重要一步,可以减低受害者继续遭遇家暴的风险,将家暴对受害者的伤害控制在最低程度。然而,一个行之有效的强制通报制度应该成为刑事司法体系的其中一个环节。除了强制性的通报制度,完善家暴防治的司法体系还应制定针对施暴者的起诉政策、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等。

       第三,推进多部门合作,建立整体性的家暴防治网络。应对家庭暴力不能单凭政府的力量,还需一个较为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借鉴英国协同合作和澳大利亚搭建合作伙伴的方式,我国应当推进政府、司法系统、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的多方共同合作,积极寻求私人部门以及第三部门的合作伙伴,举全社会之力共同防治家庭暴力。

       第四,强化家庭的作用,完善家庭政策。作为同样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华人社会,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应对家庭暴力问题上都将家庭视为重要的力量。当暴力发生时,家庭已不再是纯粹的私人领域,应得到及时的公共干预,以减小暴力对家庭的伤害。除了直接防治家暴措施,我国也应进一步强化家庭的作用,通过一系列家庭政策,鼓励民众爱家及维系家庭、营造友好的家庭氛围和社区氛围,减少家庭中暴力的发生。

       第五,加大对公众的宣传与教育的力度,继续推进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消除家庭中因权力不平等导致的暴力行为。除了自上而下地完善和落实家暴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改善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更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手段自下而上地在社会中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及风险性因素等知识,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倡导全社会对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提高民众对家庭暴力的意识与关注度,努力创建一个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友好型社会。

       注释:

       ①人民网,2001,福州市首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巡回法庭昨成立,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3/20010511/462662.html.

       ②National Women's Health Information Center,2003,Violence Against Women.Available from:http://www.womenshealth.gov/violence-against-women/.

       ③Catalano S.,2007,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Available from:http://bjs.ojp.usdoj.gov/content/pub/pdf/ipvus.pdf.

       ④Home Office,1995,Home Office Circular—Domestic Violence.London:Home Office.Available from:http://www.homeoffice.gov.uk/docs/hoc1900.html.

       ⑤Cabinet Office,1997,Living without Fear:An Integrated Approach to Tackling Domestic Violence.Available from:http://www.womenandequalityunit.gov.uk/archive/living_without_fear/contents.htm.

       ⑥Home Office,2003,Safety and Justice:The Government's Proposals on Domestic Violence (CM 5847).UK:The Stationery Office.

       ⑦Commonwealth Office of the Status of Women,2003,Partnership Taskforce.Au:Commonwealth Office of the Status of Women.Available from:http://www.padv.dpmc.gov.au.

       ⑧Minister for the Status of Women.Available from:http://ofw.facsia.gov.au/minister/.

       ⑨Office for Women.Available from:http://www.ofw.facsia.gov.au.

       ⑩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Youth and Sports.Available from:http.//app.mcys.gov.sg/web/faml_supfaml.asp.

       (11)Social Welfare Administration.Available from:http://sowf.moi.gov.tw/english/SocialAffair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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