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化的法律探究
宋 浩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 目前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比较零散,没有形成规模化经营,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服务标准,同时供求关系不平衡导致经营成本升高,公益林生态服务的价值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基于此,本文尝试通过构建合理的生态服务标准体系、平衡供求关系和降低经营成本,探讨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化的法律制度设置,实现公益林资源最优配置。
关键词: 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化;法律制度
一、公益林生态服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生态服务标准体系不够合理
生态服务标准化的目的是规范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201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规定,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1]虽然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都可以制定标准,但实际上服务业标准仍比较少,缺乏服务标准将会导致服务规范、定价标准等的不统一,将会把资源浪费在标准统一和换算上,进而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在景观服务、碳排放权交易、生物多样性服务交易、水文服务交易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市场标准,服务交易也比较零散,没有形成规模化。
(二)供求关系不平衡与经营成本升高
供求关系的主体应当包括公益林生态效益的获益者和公益林的经营者。供求关系中,当公民这类获益者对生态的要求越来越高时,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需求将会超过公益林经营者提供的生态效益,现有的公益林管理经营模式将无法满足公众的期待;而当公益林的效益产出过大,公民由于认识程度等原因需求较小时,供大于求将会导致资源的过剩和浪费。
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对林业经营者创造的森林旅游、生态产品等许多生态服务(产品)的交换可以像一般商品那样,按供求机制来配给,在无森林生态服务或产品交换的无形市场,通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以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实现产品的价值。[2]但很多时候,由于地域性差异或者自然灾害的影响——例如公益林的等级不同或者遭受病虫害——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实际的市场价格远低于公益林的使用价值。而《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也就是说普通公众这类间接受益者仍然是无偿享受公益林公共资源。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程度不高导致公众的支付意愿普遍不太积极,我国目前的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无论是强制型还是自愿型都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公益林生态文化的宣传亟需加强。在公民对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投入与收益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成本核算后,人们总是积极争取权利而试图摆脱义务,权利义务的不一致将会导致市场循环的断层。
二、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化相应对策
(一)构建合理的生态服务标准体系
2016年浙江省发布“标准化+”行动计划,提出“标准化+现代服务业”、“标准化+生态建设”。[4]而“标准化+”往往和“互联网+”紧密结合,构建公益林生态服务标准体系需要结合高水平的“浙江标准”,制定完善服务基础设施、内容提供、质量管理、效益评价、安全保障等标准,推进服务业与实体产业在更高水平上融合。[5]构建生态服务标准体系,需要结合公益林的不同特点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当前公益林行业标准多是对于概念、生态效益的界定,对于生态服务交易尚且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在实践上可以优先考虑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市场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考虑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对于不同的生态服务,服务的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需要因地制宜、激励与限制相结合。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完善一个基本性的生态服务标准,在这个逻辑框架中让市场去调节波动。
(二)平衡供求关系和降低经营成本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公民开始追求更加舒适健康的生活,而对于生态的要求也就自然愈来愈高。正如目前我国基本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及时准确地宣传公益林生态文化是符合公民需求和期待的。由于公民对公益林生态效益需求的增加,公益林经营者就需要及时调整管理方式,提高经营效率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将公民、企业、组织等纳入公益林治理体系,不仅契合公民对生态文明的重视与对高水平高质量生活的追求,也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缓解供求关系不平衡导致的资源浪费现象。
蔬果产业对洪都拉斯的贸易平衡有积极的作用。虽然其2003年出口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但包括加工产品在内,进口量仅约5000万美元。2003年仅新鲜水果和蔬菜进口就约2000万美元,意味着其是进口替代的好机会。种植新鲜水果和蔬菜最好的地区是Intibuca、科马亚瓜和拉巴斯。乔卢特卡山谷地区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一地区的种植权限主要集中在大型出口企业手中,不在我们此次的讨论范围之内。
2.公司企业主要是缴纳环境税抵消水污染、二氧化碳排放量等环境服务,当然也可以主动投资公益林项目。通过主动参与公益林的管理经营,公司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供求市场的情况,有效地利用资源。
对表1结果进行分析可见,在使用二阶导数作为数据预处理方法时,未去皮净制样本的平均相关系数(r)已降至50%以下;净制完全样本的值仍保持在97%以上;而未净制完全样本值已降至85%以下。故可选定二阶导数作为求导处理方法。
1.个人可以尝试优先选择经生态认证过的公益林产品,除了在日常消费中付出生态税之外,个人也可以成为公益林生态服务的供给者。比如利用手机手表等智能工具统计碳足迹等不仅方式新颖,而且也可以促进个人主动关注并支付公益林生态服务。
3.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民间NGO等以保护生态为己任的非政府组织也是对公益林生态服务购买力的补充。这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形象力的组织通过生态文化宣传和公益补偿,对公益林的治理将会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三、结论
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比较零散,没有形成规模化经营,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服务标准。而公众生态意识虽然较强,但对生态文化了解不深,公益林生态服务价值也不能得到很好地体现。有基于此,构建生态服务标准体系,宣传生态文化,规范交易市场也是很有必要的。
主体,就是在制订目标的时候,需要呈现学生的主体性。也就是说,这个目标必须是学生制订的,或是和学生一起制订的。从实施层面来说,目标需要学生主动完成,主体的作用决定了目标的效果。主体性体现了目标的主体性和制订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2]汤勇.森林生态服务(产品)市场化交易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2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5号).
中图分类号: F326.2 ;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183-02
作者简介: 宋浩(1999- ),男,汉族,湖北孝感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标签:公益林论文; 生态服务论文; 市场化论文; 法律制度论文;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