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营企业的工人是企业的所有者吗?_所有制论文

公营企业的工人是企业的所有者吗?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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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主要探讨二个问题:一、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不是两个不同所有者、代表两种所有制关系?二、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是不是拥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企业的主人?

[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者、所有制、所有权、主人

本文就如何认识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不是两个不同所有者而且是代表两种所有制的关系?

有的劳动力商品论者,为了说明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关系,往往把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当作是一个产权的所有者、一种个人所有制,而同国家作为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生产资料国有制相对立。戴园晨先生就是认为,“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个人所有的”,两者的关系,是“两个不同所有者而且是代表两种所有制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①]

国有企业与其成员劳动者的关系,是不是两个不同的所有者而且是代表两种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认识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主人翁地位问题中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

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一般讲的所有者,可以指人对自身以外各种物的所有者,也可以指人对自身内在的各种生命能力的所有者。在经济学上,一般讲的所有者或产权的所有者,指的是人对自身以外的外在财物的所有者,一般讲的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所有制是一种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背后体现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属性。所有制是一个历史的经济范畴,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种不同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私有制。马克思曾经设想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②]这种个人所有制也是一种人对物的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而目前一般讲的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或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却是一种人对自身内在生命能力的关系。劳动者具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完全是劳动者成为劳动者本身所固有的自然属性。在任何情况下,劳动力总是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任何一个劳动者都是无法把依存于自体的内在的劳动能力——体力和智力,象自己所有的身外的财物一样,可以让渡给人家。就是世界著名的科学大师爱因斯坦、华罗庚,如果他们没有拿出一定外在的物质形式的科研成果或传道授业,他们伟大的科学天才也只能随其躯体一起消失,而无法传诸人世。任何一个人也是无法象一般身外财物可以从别人口袋中攫为己有,使自己成为百万富翁一样,可以从别人身上直接获取什么体力和智力,使自己变得同样壮健和聪明起来。就是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虽然可以从对奴隶的人身占有,来占有使用奴隶人身中包括劳动能力、生育能力在内的生命力。但是,只要奴隶健康地活着,奴隶劳动者依然是他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如果一个奴隶失去劳动力,奴隶主就不会再饲养他,他就不成为一个奴隶劳动者。

显然,劳动者作为自身内在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同人作为自身以外的外在的财物的所有者,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把两者都当作反映同一对象、外延全同概念上的所有者、都当作人对物的产权的所有者并列起来;并且把反映永恒的自然属性的劳动者作为自身内在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当作反映一定社会生产关系并且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而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公有制相对立。显然,这不仅是逻辑上概念的混淆,更是在经济学上混淆了反映事物的自然属性的一般概念与反映事物与社会属性的经济范畴的区别。

二、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是不是拥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企业的主人?

高尚全先生认为学者劳动力是商品,却又认为劳动力的卖者劳动者是买者企业的主人,究竟以何种商品交换规律为依据,恐怕是一个根本无法作出科学的说明的难题。戴园晨先生把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当作两个不同所有者并且是代表两种所有制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把作为全民一员的国有企业劳动者,当作劳动力商品的卖者,不是企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不成为企业的共同主人。以商品交换规律为依据,却是较为彻底的劳动力商品论者。

作为国家全民的一员和国有企业劳动者、包括本乡镇居民和乡镇企业劳动者,是不是拥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不是企业的主人?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概念的经济内容来具体分析。

在经济学上,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是人们对生产资料及其产品成果的占有使用权和支配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一个层次是人们对生产资料本身的占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凭自已的需要来占有使用它、进行生产经营,或者以馈赠、继承、出卖等方式让渡给别人;第二个层次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产品成果的占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用作生产资料或个人消费,或者让渡给人家。这里要强调的是人们对产品成果的占有使用权和支配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成为真正的所有权的经济内容。只有能带来产品成果的经济利益,人们才会去占有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只有能带来产品成果的经济利益,才能在生产资料的让渡时,别人会乐意接受或购买它。总之,只有能带来产品成果的经济利益,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才是经济学上具有现实意义的真正的所有权。

在经济学上,真正的、完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权与支配权同对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成果的占有使用权与支配权的统一。农民小生产者的土地私有权,就是这种真正的完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典型。

在人类的历史上,原始社会的公社土地所有权,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土地、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从公社整体来说,它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但对公社的个别成员来说,他们只能在公社生产要求的统一行动中从事劳动并且取得自己一份产品成果。因此,他们的所有权却是一种部分的、不完全的所有权。

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奴隶主、封建主以及资本主义初期的个别资本家企业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虽然奴隶主的土地是由奴隶来劳动,封建主庄园的土地是由农奴来耕作,企业主的工厂是由雇佣劳动者来干活。但是,奴隶是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农奴是封建主的土地附属物,雇佣劳动者在出卖自己的一定时间内也是企业主的所有物。这些主人供给劳动者维持生存和延续的消费,不过是象饲养牲畜一样属于生产费用的支出,而产品成果全归他们所占有。因此,对奴隶主、封建主和企业主来说,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都是真正的、完全的所有权。而对奴隶、农奴和雇佣劳动者来说,虽然他们使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但不能获得劳动的产品成果的经济利益,他们没有什么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他们从事劳动是被迫的奴隶劳动或奴隶式的劳动。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的社会化、信用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个别私人资本转变为社会资本。从整体来说,股份公司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是一个真正的、完全的所有权。但是,它的支配决策权是由董事会来行使,经营使用权是由厂长经理来执行。对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个别股东来说,他们并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决策,也不能退股或者把相当于自己股金份额的一部份生产资料按自己的需要来支配,把它退出来由自己经营使用,或者让渡给别人。个别股东的资本所有权,只是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或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的选举,有权取得一定股息分红收入,或者把股票拿到证券市场上出卖。这就是个别股东的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内容、成为企业主人的表现形式。显然,这种个别股东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是一种部分的、不完全的所有权,而同资本主义初期个别资本家、企业主对企业生产资料的完全的所有权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我国,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全民所有,乡镇企业属于本乡镇居民集体所有。就企业的共同所有者个人来说,他们对企业的所有权也是部分的、不完全的所有权。这是由于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与分工的专业化,执行国有企业或乡镇企业的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支配决策权的职能,只能由全民的代表国家或乡镇居民的代表乡镇政府、或由政府主持组织的董事会来执行。执行企业的经营使用权的职能,只能由政府或董事会聘任的厂长经理来行使。作为全民一员或乡镇居民个人来说,他们也并未直接参加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并未直接行使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权。但是,只要他们有权参加各级政权的选举,有权通过某种方式提出自己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分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享受国家或当地政府为社会公共需要的各种服务和社会福利、提高生活水平,他们就是拥有一份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企业的共同的主人。

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包括外籍工、外地工,只要他们能够根据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按劳分配的原则,按自己提供的形成价值的物化劳动产品成果的大小,分享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成果,分担经营风险;能够通过工会、职代会以各种形式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他们就是拥有部分的企业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占有使用权与支配权、成为企业的共同的主人,虽然外籍工或外地工相对企业的其他主人——本国公民或本乡镇居民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对企业的所有权是少了一个份额。但是,他们在企业打工的时间内,能够从企业的经营生产中获得自己生活的全部经济收入,相对同期只能间接地从企业经济发展中获得自己生活部分福利收入的多数主人——非本企业劳动者的本国公民或本乡镇居民来说,他们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却是一个较大份额的所有权。显然,这种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部分的不完全的所有权,并不是作为企业不同的所有者、即与生产资料国有制相对立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而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产生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

总之,能否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分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与分担经营风险,是全民的一员或本乡镇居民及企业的劳动者是否拥有与实现国有企业或乡镇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成为企业共同的主人的经济内容和表现形式。撇开这种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内容与表现形式,对各类企业生产资料及其产品成果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情况不作具体的分析,无论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笼统地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就是自然地成为企业的主人的传统的劳动力非商品论;或者是认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主张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是主人的劳动力商品论;还是从小生产者的完全的所有权的观念出发,否认劳动者对企业生产资料的部分的不完全的所有权,否认劳动者是企业的共同的主人的劳动力商品论;等等。这些论点都是把经济问题搬到法权观念上来解释,都是不能在经济学上对劳动者是否拥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否成为企业的主人的事实作出科学的说明。

注释:

①戴园晨,《培育劳动力市场必须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经济研究》,1993年第3期。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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