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社会的放足运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近代论文,中国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女子自幼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独有的一种习俗,这种束缚女性并戕害女性身心健康的陋俗,有如一个顽固的历史堡垒,曾达千余年之久。到了近代,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冲击下,伴随着放足运动轰轰烈烈的声浪,这个堡垒开始动摇并最终坍塌。近代中国放足运动给妇女带来了解放,它无疑是中国妇女运动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放足运动的发端与举措
近代中国社会的放足运动始于戊戌维新变法时期。鸦片战争后,一些来华的外国传教士通过大众传媒形式抨击中国的缠足陋习,倡导放足新风,启发了维新知识分子的变革之举。甲午战败,救国势于危亡成为时代的呼声,戊戌维新知识分子由是提出变革举措,以“兴女学”、“废缠足”作为强国保种的手段,掀起了废缠足运动的序幕。在他们看来,缠足当废除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缠足严重危及女性身体健康。梁启超在《戒缠足会叙》中讲到:“彼方毁人肢体,溃人血肉,一以人为废疾,一以人为刑戮,以快其一己之耳目玩好。……顾乃以骨肉之爱,天性之亲,徇彼俗情,为此荼毒。呜呼!可不谓愚人哉,可不谓忍人哉。”[1]时人以缠足为美,实际上,作为一种严重伤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行为,缠足毫无美感可言。第二,缠足削弱了中华民族抵御外辱的力量。首先,女性因缠足丧失了抵御能力,从整体上削弱了国家的抵抗力。“我中国启无人之国乎?然缠足之习不除,则女人二万万已去其半也;且不持去其半,减其数而已。”[2]其次,女性本来同男性一样是健全的人,但是缠足使女性“并臼操作弗克任,水火盗贼不能防”,而且还增加了丈夫的后顾之忧,“丈夫有四方之志”,但“内顾多虞”[3]。“脚小难行抱头哭,哭声未歇贼已临,百般奇辱堪寒心,不辱死,辱也死,寸步难行始至此。牵连反累丈夫子……争爱女儿缠足小,待得贼来百事了。”[4]第三,缠足不利于种族的繁衍。“人子之生,得父母气各半,其母既残其筋骸,瘁其血脉,行立操作,无不勉强,日损无几,所生之子女,自必脆弱多病。”[5]处于亚健康状态的母亲直接影响其生育及子女的健康。一些人从救国保种的目的出发提倡废除缠足,“今者欲救国,先救种,欲救种,先去其害种者而已。夫害种之事,孰有如缠足乎?”[2]
戊戌知识分子一方面猛烈批判缠足陋俗,另一方面也率先采取措施,付诸废缠足实践。例如,康有为在一系列变法奏折中就对缠足进行了痛斥,他说:“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终身痛楚,一成不变,此真万国所无,而尤为圣王所不容者也。”希望光绪帝“下明诏,严禁妇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宽解。若有违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无官者其夫亦科以锾罚。其十二岁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罚其父母”[6]。因此,康有为坚决不让自己的女儿缠足。1882年,康有为与区谔良在广东南海创办了中国人自办的第一个不缠足会。1897年4月,梁启超、汪康年、谭嗣同等人在上海成立了第一个大规模的不缠足会。该会由梁启超起草《试办不缠足会简明章程》,公开其创会宗旨:“此会之设立,原为缠足之风,本非人情所乐,徒以习俗既久,苟不如此,即难以择婚,故特创此会,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婚姻,革此浇风。”[7]同年6月,上海不缠足会正式成立。在广东、上海、湖南等地不缠足会运动的带动下,全国各地纷纷开始创办不缠足会。应该说明的是,戊戌时期,不缠足运动主要发生于长江流域地区与东南沿海各省,北方地区尚不多见,仅有的一个天足会亦是由西方传教士在天津所设。
在戊戌知识分子的带动下,民间的废缠足呼声逐渐高涨。一部分民间士人呼吁:“宜请重望大臣,闻于朝廷,明下诏书,晓以强种之本原,怵于利害之大小,动已荣辱之所在”[8]。为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废缠足的措施。在当时,这些措施比较贴近社会现实生活,能较好地配合废缠足运动的推进。
首先,他们认为女子缠足属于坤教范畴,应由皇太后、皇后首倡此议,维持斯举。“以动二万万妇女,故已尊贵之慈母,倡导于上,而且为女者,望风于下,其势则如风偃草,其机则如水趋海。此以视律例之文,不谙于妇女,刑罚之威,不申于闺闼,其而鼓舞何如也。”[8]
其次,要制定一套赏罚严明政策。赏罚制度从上层社会开始实施,以达到上行下仿的效果。放足者,颁给赏牌,用金或银或铜按照制作宝星的方法,铸成可以佩带圆牌,中间书写“钦赏”两个大字,周围环绕一圈细小的字:“不缠足好,得享国家特赐之荣;此牌凡缠足之女,不准佩带”[8]。对于违背朝廷禁令的人,“他日父贵子贵,例请诰封,此等缠足妇人,自暴自弃,不准再受封赠云云”[9]。
再者,创办不缠足会及不缠足会报。他们相信随着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和发展,接受教育的人数增多,人们阅读报纸的机会也会随之增加,“详述利益,具报实情,务使周知……由是智而贵者,为倡于前,愚且下者,观效于后,普此公心,宏其群力,远循保种强种之规”[8],普及废缠足的概念。而且,女学的兴起,带动着女学生加入不缠足会。“渐兴女学女教之法,终立平等平权之义,举天下而丕变之,非难事也。三十年后,吾知二万万女子,无复有蹑莲瓣而弯新月也。”[8]
二、废缠足的具体实施过程
向基层社会推行天足运动始于清末新政。为了挽回颓败之势,清末新政推行了一系列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改革,其中之一便是废除缠足。义和团运动被剿后,慈禧太后在结束逃亡生活的回京途中颁布了第一道劝诫妇女缠足的诏谕:“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10](P190)由此迈出了新政的第一步。接着,翰林院书局印行《劝不裹足浅说》,经清廷学部审查后,定为各省通行的教科书[11]。由此可见,废缠足运动的推行首先借助于旨令,当时社会上流行着“奉旨放脚”的说法就客观反映了民众对于放足的真实看法。
“奉旨放足”最初主要集中于宣传“天足为美”的放足思想,其落脚点是天足与婚姻的关系。中华民国成立后,改良社会风俗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发布《大总统令内务府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指出:“缠足之俗,已流传千年,残毁肢体,阻于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女性。至因缠足之故,动作竭蹶,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闻,更不能独立谋生。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悬俗,尤宜先事革除。其有违抗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处罚。”[12](P394)
就地方而言,袁世凯下令内务部重新厘定清末实行的地方自治制度。1915年夏,内务部相继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及《施行细则》,重新施行地方自治。女子天足问题也被纳入地方自治事业中的风俗行政之列。比如,河北翟城村的《改良风俗规约》规定:女子不准缠足,其已缠未满16岁者,一律放足。
山西是全国缠足习俗较为严重的省份。1914年,山西当局开始大力提倡天足。1916年12月,省政府公布的《修正严禁缠足条例》规定:妇女未缠足者不得再缠,已缠者年在15岁以下不得再饰底;1—3个月后未放者,予以罚款;对继续制卖本底之工商罚款,更禁止为缠足及饰木底之女子做媒,否则科罚媒人,其数额与继续为幼女缠足之父母罚款相等。在施行禁缠令的同时,委派女稽查员赴城乡各处检查[13](P101—104)。1917年,阎锡山做山西督军兼省长后,实行“六政”,“放足”即是其中之一政。
“放足之政”的具体措施为:(1)在各县成立天足会,各个村庄和集镇成立天足分会,县属机关和各村村长、副村长必须加入成为会员,“有不愿意加入者,即停其职”。邻长、闾长经常到户传达省、县的禁缠令,强制放足。“凡查办人役回县报告某家妇女其足未改,即唤到县科罚大洋,初则一元、二元,继则三元、五元,现则十元、二十元矣。无钱穷民即行关押,缴钱始放”[14](P262)。(2)在各村庄安排专门的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沿街张贴告示,宣传政府禁缠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处罚。“妇人女子足,千万不要缠,委员查看见,加倍罚大洋。”[14](P272)查处人员严密巡逻,到处搜查未放足之女子。“里中寻常鸣锣告众,若仍不放,必行重罚,隔二三日即鸣锣一次。”[14](P273)查处及惩罚措施当时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作用,部分民众误以为这是当局巧立名目,榨取民财,从而产生了“此等苛政不亦猛于虎乎”的心理,引起民众的抵制。
不过“放足之政”还是收到一定成效,一些妇女经历了缠缠放放的过程后,放弃了缠足。例如,1909年出生的河南开封人兰理氏讲述自己的放足情况:“到以后查得厉害了,一天几遍查,一天几遍搜,裹不成了,不裹啦,随便长吧——一直都是裹裹放放,放放裹裹,要是给(跟)现在这样,裹它干啥?”[15](P242—243)1921年出生的河南禹县(今禹州市)人陈秀珍放足情况大致相同:“长到12岁了,春天放脚哩。就跟你这妇女样,去查哩。我一下子跑到俺那庙候藏着。就那也不中,把我找出来了。找出来,坐那一看,说:‘你还缭住那裹脚头里呀!’‘刺啦’一下给我撕开,撕开给我抖了抖,叫俺爹挂到脖子里头去游街——给她了两块现洋,没叫俺爹游街。就打那时候,都抖了,再没有缠脚。”[15](P244—245)
由于禁缠足的重点在未婚少女,20世纪20年代在山西出现了早婚以避禁罚的事例。比如,壶关县“因规避放足,令女早嫁”[13](P228),而潞城县则因“该县女稽查下乡办天足,仅查闺女,一经出嫁,概置不问。致乡民误认为禁女不禁妇,多有将十三四岁之幼女,因而出嫁者。”[13](P230)废缠足运动在推行之初时,并未收到多少实效,反而适得其反,遭到民众更坚决的抵制。
“放足之政”的成效主要体现于城市中,而在乡村,缠足之风依然如旧。如河北等地“民国以来,在城一方,妇女剪其发而放其足,但乡村妇女旧装饰者,占九十分以上,其青年妇女,且仍涂朱傅粉,以缠小脚为贵。”[16] (卷10)作为沿海城市的厦门,“妇女本皆缠足,但解放之风比内地早,在势时已无缠足少妇矣”,唯时下“缠足之风尚未尽杀” 的原因在于“内地人士不时迁来”[17](P42)。由此可见,“放足之政”的成效差异还体现于沿海与内地的差异。即使同在一个地区,也有差别。李荣楣观察到,浭南地区“沿海多瘠村,山陬多僻乡,饰重古拙,足亦呆蠢。沿河各村家计较裕,文士辈出,妇女双翘竞纤亦烈。……然自唐、坊胥各庄有北宁铁路经过以后,早沐新风,追时最烈,足多驰帛,鞋亦放宽。转不若山陬海澨,葆此莲型,尚存古风”[17](P43)。
辛亥革命后,女子放足与男子剪辫,是国民政府实施的两项新政举措。根据史料来看,各地一般均较认真地落实政府禁缠足政策。但到抗日战争期间,梁漱溟沿偏僻的小路出巡山东、河北、河南、山西等省,还是看到为数不少的妇女缠着足。他不禁感叹:“这样的人民,这样的社会,纵无暴政侵略,亦无法自存于现代。”[18](P307)可见,缠足习俗之废,需要社会制度和经济、文化整体发生根本变革,才能彻底完成。
三、小脚审美观念的嬗变
与奉旨放足相随,出现了反对缠足、倡导天足的言论,当时的报纸上也时常可以看到“娶天足女”之类的消息。可见,时人的缠足审美观以及婚姻观念在悄悄发生转变。
但是,在放足运动开展初期,参与放足的女性极少,且其时的放足女性均为接受近代新式教育的女性,与她们结婚的人也为接受近代学堂教育的男性,具有“新学问”的人。教育的近代化将近代民众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沿袭旧文化体系的人,以缠足为美,认为缠足是祖宗传下来的无可厚非的习俗;一类是奉行新文化体系的人,以天足为美,认为缠足是必须铲除的陋俗。这也正是缠足与放足者最本质的区别。两种异质文化的存在,从一个侧面表现了清末民初新旧杂糅的文化形态和社会特征。
民众对于女子放足的态度也存在着差别。民国初年,赛珍珠在安徽农村时,一小镇妇女告诉她,女子若已受教育,则可不必缠足;反之则必须缠足,否则就嫁不出去[19](P147)。近代中国教育也将女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天足女子,以接受新式教育的女子为主体,在当时,天足还算异类,但却是时尚的晴雨表,预示着文化的走向;一类是小脚女子,占据着女性的大部分,在当时属于常态,但却是传统、落后的代表。受过新式教育的女子放足或者不再缠足为社会承认,而未受教育的女子仍需沿袭旧习缠足。
女性教育是教育近代化的开端,也是其重要的一环。但是,在女性接受社会化教育的起步阶段,能够接受学校教育的人数非常有限,这实为天足运动最大之局限。即使是学校女学生,对天足的态度也仍有所顾忌。1917年出生的河南濮阳人刘某在回忆当时学校中的放足情形时讲:“那时候都叫‘改组’。它(教会学校)有一套措施手段,天天使热水洗,最好使羊血洗,洗一次就行了。那时候(学校里)就我最小,她们都比我大。大革命以后上国立学校,学校里头也都是穿着大鞋裹着小脚,不缠脚恐怕将来找不到婆家。这我们五六个都是缠不成了,所以就不缠了。学校不允许缠,她们偷偷的缠,所以穿个大鞋,在里头缠着,半缠半放。”[15](P251)1928年,安徽霍邱县设有女高小学一所,该校女学生“仍旧是缠足,理髻,长服,不为所化”[20]。家庭对女学生的缠足态度也不同。“这在我家也是两派。我妈支持我。我妈去过安徽,去过东北,她说:‘从南边到北边,妇女都不缠脚,就咱这一片缠,所以咱不缠。’我奶奶、我姑姑、婶婶是一派,说:‘两个大板脚,顶门子(家里不用上门,用脚顶住了,嫁不出去的意思)吧,看以后到哪儿找婆家!’”[15](P251)可见,放足与否的关键是婚姻,女学生不敢放足的唯一原因是怕寻不着婆家。“缠足一事,虽慈母之于儿女,不得不忍心害理以行之,揣其本意,亦甚可笑,盖恐将来不能嫁耳。”[21]
放足与否主要取决于婚嫁,实际取决于男性的缠足观念与态度。1933年,一位“曾经热烈的参加过”放足运动的人总结云南男子对缠足的观念也分为三类:一是现代的知识分子,主张完全反对缠足;二是没有成见的,大概以为缠也可不缠也可,只听环境的转移罢了;三是同妇女一般的见识,也爱好小脚[22]。近代社会民众接受的学校教育程度整体低下,是观念难以更新转变的主要因素,也是为什么废缠足运动兴起很长的时间内,人们的观念依旧沉浸于旧习俗中。早在1897年,张之洞在《戒缠足会章程叙》中就说:“父母非不慈其子也是。为其戾俗而难嫁也。是故俗之所染,可以胜礼;俗之所锢,可以抗令。”他主张,“化民成俗必由学”,必使“其俗已动于学,然后以法从之”,方易生效[23]。“学”实则就是教育,通过教育改变社会习俗的变化。在民国后接受了新式教育的男子基本都转变了观念,倡导天足。1921年,社会学家陈鹤琴对浙江第五师范、浙江第一师范、江苏第十中学、南高附属中学、金陵大学以及南京高等师范等六所学校631名男学生的婚姻进行调查[24],结果显示,不论已婚、未婚还是已定婚者对妻子的要求大都首先为有学识,不再拘泥于其是否小脚,这也反映出男学生对女性的审美观念发生了改变。
但对于基层民众而言,他们的女性审美观仍停留在缠足美的世界中。近代新式学堂主要出现于城市中,农村中的学堂数量非常有限,新式教育的容纳力和影响力也十分有限,民众的思想变迁缓慢。1926年到1927年,当时的社会学家对北京郊区的三个村庄进行了一些时世教育知识的调查发现,基层民众的生活远离政治,与其生活直接相关的才是关键的大事。如1910年四川巡警道的《劝谕妇女放足白话告示》说:“在尔等之意,以为妇女缠足,系正经事情,不知禁止缠足,乃国家功令,若不遵照禁令,即是犯了王法。”[25]这最能反映缠足与反缠足双方的不同认知:缠足与婚姻直接相关,老百姓当然认为是“正经事情”,从未小视之,但他们并不将此与“国家功令”这样更“大”的事情联系起来思考,此为天足运动的最大阻碍。妇女缠足现象到五四之后仍较普遍,直到20世纪40年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还在努力禁止缠足,其根本原因即普通人的婚姻观念(小脚美的观念即其一)和婚姻行为大致维持不变。
缠足习俗之改变的过程与近代学校教育推行的过程相随。近代教育将民众的缠足审美习俗分为两个相反的方向:尚天足与崇缠足。尽管审美观念的变化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但随着近代社会的新陈代谢,天足美还是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审美观。“昔者男性对女性之美,金莲重于丽颜。女子缠足,自相竞尚,谚有‘有钱难买群边俏’者,其醉心崇尚可以想见。殆西俗东渐,天足大兴,一般男子目光骤移,竟有‘凡新皆美,凡旧必嗤’之风气。俗必趋时,饰求革旧,命之曰摩登,呼之为时髦。”[17](P22)此外,往昔莲足竞丽的庙会,也“多遭禁闭”[17](P44)。可见,缠足“美”观念的变迁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传统文化向近代文化的转变过程。
四、放足与女性
从长远的视角来看,放足解放了女性的身体,也给女性的精神思想带来了一定改观,是促使女性从传统走向近代化的一个重要举措,客观上加速了近代中国妇女解放的进程。但是,对于缠足女性而言,放足的过程同缠足过程一样,是个被迫与被动的过程。“尝闻妻以小足见憎于夫者,彻夜浸足于冷水,以促解放,其苦较缠时更倍之。终以有心趋时,无术展舒,其怨母之缠足也,较以足大而怨母之驰其缠者,同一而弗异也。”[17](P30)随着缠足审美习俗的转变,青年男子不愿娶小脚女子为妻,“自高跟抬头以后,凡妇女为人藐视,为人不齿,为人遗弃,为人离异,其症结咸系一双小脚之上。”[17](P30)小脚女子被迫放足。废缠足发端之时,它是强国保种的一种手段。辛亥革命后,废缠足纳入国家改变和消灭陋俗的制度性建设。放足过程中,女性自身的感受均被忽略。李荣楣认为,女子放足,“亦昌为新式冀悦其夫之心理有以致之也”,视放足同缠足皆为“固夫宠也”,“女足之放否,权实操之男性,女性不过为男性求美标准过程中之试验品”[17](P22—23) 。缠足与放足的鼓吹者大都是男性,但实践者与受其害者是女性,缠足女性和放足女性均没有决定足之缠与放的权利。同缠足一样,放足也是一场痛苦的遭遇。如同需要适应缠足的过程,缠足女性也需要适应放足的过程。1904年出生的河南滑县人刘玉莲说:“我都九十岁了,可缠有几十年了,现在还是裹着的,不裹就走不好,缠着才能走好,缠着脚也不冷。”[15](P239)从这个意义上讲,放足并不是对已经习惯缠足的妇女的身体解放,放足的意义主要体现于还没有经历缠足的女子。
对缠足已为常态的女性来说,放足从身体与精神上均对她们造成了很大伤害。放足对于缠足者带来的身体痛苦不亚于缠足。“抖脚的时候疼得很。一放开,那它是缠里(得)差不多了,它是入服劲(习惯了)呀!越紧,越走着得劲;一松,就跟咱穿着鞋老胖、老大样,不舒服。抖了抖,不是光我自己。不哭了,慢慢慢慢走。唉——我说这还怪得哩,赤脚巴走。这算是把脚抖了,没有再缠过。”[15](P244—245)1915年出生于河南许昌椹涧乡大安庄的郭增莲描述自己的放足过程:“后来用醋泡……醋有腐蚀性,泡的脚趾头缝里发白,可痛了。不能用醋水泡了,再用温水泡,泡几天,刺激性白的下去了,又好了,再用醋水泡,一个劲地泡,反正下工夫也不小——放脚受的痛也不亚于缠脚的痛。”[15](P255—256)这就道出了缠足妇女在放足过程中遭受到的身体痛苦,而且成效非常有限,“放至三年,双足除较前略肥外,足趾缝口仍屈而不伸”[17](P96)。
对于缠足成习的女性来说,缠足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且更是一种精神信念。“冯玉祥在河南厉行放足运动时,反对最厉害的就是受了几十年缠足痛苦的老奶奶们。她们以为,妇女应该受缠足痛苦,不受这种痛苦,就会受天灾!”[26] ( 《序》)缠足女性父权制文化通过缠足将其礼教观念做了完全适应乡土意识的改造,表现为一种迷信,促使女性自身去坚决维护缠足。废缠足运动推行中,政府机构采取了强硬且极具侮辱性质的手段迫使缠足女性放足。“数年前,西安严禁缠足妇出入公共场所,烟台则限制缠足妇在街市行走,开封有警察当街剥卸足缠之举。福建省派员赴漳州劝放足,‘而妇女依然不改,有谩骂者。乃思得一法:令劝告人各持一鞭,凡小脚妇女上街,即以鞭鞭其脚,惊逃则逐之。小脚点地带跳带跌,至家已不胜其娇喘,而追逐者复在后嘲之曰:‘汝以小足为美,今逃不得,盍早放却。’”这种强制性的放足方式,被称之为“焚琴煮鹤,可谓极尽侮辱之能事”[17](P31—32)。
放足运动对缠足女性最大的精神痛苦压力主要是人们小脚“美”的观念的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婚姻价值观念的改变。“以小脚为美的观念,已转变过来。一般青年的男子,非天足女子不结婚;而一般小脚的女子,大有嫁不出去之虞。”[17](P37)随着小脚“美”观念的转变,小脚女子的婚姻问题逐渐成了问题。“天足运动萌秀之际,妇女因放足而致夫妻反目、翁姑虐待者,时有所闻。”[17](P30)时至1931年之后,“旧有缠足之妻,多成弃妇;纤小之足,每致离婚”[17](P22),风尚之变,不可谓不大。昔日以小脚为荣,借此竞美于同性的女子反而自感形秽。当时,有人撰《见不得人之今昔》这样写道:“小足时代妇女的脚,是越缠得小越好,其缠得不大不小的莲船,是见不得人的。无论如何,在人面前总得遮遮掩掩,以盖藏她脚的丑(按:麻大肥胖、莲船盈尺是昔日美人的缺陷)。假使她们坐在炕上的话,有两种现象:一是小脚妇女,故意将脚露在盘了腿的膝盖上以自炫;一是脚不小的妇女,局促的将一只压在臀下的脚往底下压了又压,又将一只膝下的脚用袄襟盖了又盖。现在却不然了,大翻个儿,大脚称为天足,不但可以摆在稠人广众中毫无愧色,还可以夏天赤着足,穿上高跟鞋,在马路上踱来踱去,有时还要光着脚丫子,在海滨去印鸿爪。而遮遮掩掩见不得人的,反是小小金莲了”[17](P30—31)。据《申报》载,陕西民政厅厅长邓长耀于1917年召开大规模的禁缠足大会,会场“大门内两廊陈列裹脚布,修短阔狭,条条下垂”,“二门高悬红绣小脚鞋数百双”。邓长耀亲自登台“为滑稽突梯之讲演,讲时曾以手持之裹脚布、小脚鞋,嗅之鼻作欲呕状,令人笑不可仰”[17](P17)。小脚被赋予了恶臭而令人作呕的形象,缠足女性所受的侮辱诟病可见一斑。
晚清以来,小脚象征着“野蛮”和“落后”,成为人们引以为耻的对象。1896年,《万国公报》刊发的《缠足论》说:“今日中外一家,吾华素号教化最先之国,乃此等恶俗,遍地球不见于他国,而偏盛于吾华,岂不益增外人之耻笑轻侮耶!”[27]同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的奏折中也说:“方今万国交通,政俗互校,稍有失败,辄生轻议,非复一统闭关之时矣。吾中国蓬荜比户,蓝缕相望,加复鸦片薰缠,乞丐接道。外人拍影传笑,讥为野蛮久矣。而最骇笑取辱者,莫如妇女裹足一事。臣窃深耻之。”[6]此前,小脚一直是中华文明的象征。杨兴梅在《近代中国人对女性小脚美的否定》中指出,中国人原来可能曾视天足为野蛮,萧道管(陈衍夫人)的《萧闲堂日记》以为缠足之始有关于“夷夏之防”,大约北宋无而南宋有。“想女真蒙古初入中国,士大夫多不愿与联婚姻,群趋缠足,为鸿沟之划;以别于罗帕垂湾,蛮靴踏鞠之样。”[17](P20)徐珂也说,中国人过去“自居文明,于天足众多之地,辄视为野蛮,转斥其犹未进化。怀此见者,几十人而九”[17](P22)。类似的观念在多民族杂居的云南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仍存在。这些史料更加进一步证明了缠足实则是汉族父权制文化优越的标志。清人入关之后,极力废除缠足,皇太极、多尔衮、孝庄皇太后、顺治、康熙都曾下谕旨禁止汉族女子的缠足积习,但遭到汉族地主阶级的坚决反抗。后来,随着满族在国内统治地位的确立,清统治者采取“汉化”政策来巩固其统治。“汉化”政策的基础是得到汉族地主的支持,那么,统治政策的导向便是承袭汉族统治政策。保留缠足习俗既是满族统治者汉化政策的手段,也是为了缓和当时激烈的民族矛盾的手段。如果说,缠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传统的父权制儒家文化,那么,在满族入关后的满汉斗争中继续保留了缠足,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当时父权制儒家文化的相对优越性。而在倡导放足的时期,缠足由一种文明的象征转变为落后、野蛮的恶俗,实则是传统文化在异质文化强势下的一种被迫的改变。这说明,传统文化已经无法适应近代化进程的需要,体现了传统社会对外来近代文明的认同。1901年,署理四川总督岑春煊的劝谕告示说:“‘我们既已糊涂荒唐,外人自然看我们不起,要欺侮我们。’本部堂‘天天听见人说我们软弱,骂我们糊涂荒唐,笑我们无用。因此一天一天欺侮我们起来,每每看着、听着、受着,实在不堪。细想其故,多半由于女子缠足。’”[17](P5—8)将国势的衰微竟归于缠足,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晚清社会经济、文化、政治诸方面的弱势。导致国家贫弱的原因并非缠足,“中国欲图自强,断非振兴制造不可,若舍此不顾,非独易服色不能强,即不缠足亦岂能强也”[28](P32)。民国时也有人指出:“我国受外人讥笑较缠足尤甚的,还有许多!最大的就是‘勇于对内,严加革除’,纵然立将可怜的小足妇女,投诸东海,中国人种,不能不灭;中国国祚,也不能不亡。何必注意于微末的小节呢?”[17](P16)在缠足习俗的近代化蜕变中,缠足女性一方面承受着身体束缚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又要承受各种舆论带来的压力,她们在缠足时是受害者,在放足时也是受害者,处于时代变革中进退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