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承担着保护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大使命和责任。文章就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责任追究问题,提出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制度建议
一、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责任追究问题
1.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生态的思想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的领导对生态保护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常常以破坏林业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对破坏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及时查处、制止,有的甚至包庇、纵容、放任。
2.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一些地方的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制不落实,或建立了责任制但没有严格执行,缺乏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具体措施。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3.责任追究对象有局限,缺乏对领导层面的约束
在大量的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处理中,对直接违法当事人的追究力度较大,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不严;在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上,往往对政府领导追责多,对分管或执行层人员的责任追究较多,而对决策层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较难。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林业部门基层同志往往要为上级部门或者领导的错误决策、决定而背负处分,做替罪羊。
4.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需要加强
据地方相关部门的同志反映,因为受政绩观驱使和缺乏责任约束,不少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都源自于党政主要领导的盲目决策或错误决策,而目前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追究的法规和制度依据存在缺陷。
二、建立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议
2.1关于林业生态环境损害及责任主体、追究对象
(1)林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对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等林业资源及其构成的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破坏。
(2)林业资源损害情形。主要包括工业污染和违法占用林地、湿地,滥砍盗伐林木,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滥食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毁坏名木古树,非法开垦沙化土地以及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情形,这些情形导致森林、湿地、荒漠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生态功能减退或丧失、生态环境恶化。
(3)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情形。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中,违反国家和地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不作为、乱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甚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对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造成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害责任情形。对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情形,应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情形和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责任情形。
(4)林业生态坏境损害责任主体和追究对象。《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讲话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从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大多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直接关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大家普遍认为:党委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总揽全局,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在重大问题上是真正的决策主体,因此,一个地区如果发生了重大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党委领导应该与政府领导理应同责,都要列为责任主体。
2.2关于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情形
2.2.1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责情形
(1)对国家有关保护和发展林业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点规划和部署,未出台相关文件或制度措施等进行部署、贯彻落实,未按国家要求划定并管控森林、天然林保护、湿地、荒漠植被、野生动植物生态保护红线,或敷衍塞责、执行不力,导致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
(2)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地方性政策、规定,开展招商引资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做出或出台违背国家林业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示、批复、决定或地方文件,或擅自变更国家已批准实施的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的。
(3)由于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力未完成国家和地方确定的本行政辖区内各项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任务,导致严重生态环境灾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的。
(4)利用职权及影响,指使、授意、放任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立项、建设不符合国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或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或擅自改变林业生态保护地等级;或随意调整林业生态保护地边界范围或违规干涉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将天然林改变为人工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5)未按国家要求将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或截留、挤占、挪用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资金的。
(6)督促不力,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处置破坏林业资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沙尘暴灾害、林区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应急预案,处置不力或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辖区内破坏林业资源重特大案件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频发,纵容、包庇破坏林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等违法行为,或以权代法,干预、阻挠、妨碍和限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7)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2.2.2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追责情形
(1)对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党委及政府有关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保护林业资源生态红线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点规划和部署,未认真贯彻落实,或敷衍塞责、执行不力,导致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擅自违规或越权审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破坏的项目;或违反规定和程序发放涉林行政许可证照,或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保护发展林业资源工作职责,未完成辖区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任务,导致辖区内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或发生多起林业生态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或不达标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
(4)未制定或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在发生破坏林业资源重特大案件或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沙尘暴灾害后,没有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或处置不力,导致损失加大的;或不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森林防火指挥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甚至故意瞒报、虚报案情和灾情,导致林业生态环境与资源遭到更大损害的。
(5)不按规定对与林业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隐瞒不报或与被检单位串通,妨碍上级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或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侵占和破坏林业资源以及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隐患等清理排查,导致侵占和破坏林业资源案件、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监管不到位,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延误或迟报、瞒报并导致野生动物疫情爆发和扩散蔓延的;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大面积被污染或被破坏、或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破坏野生动植物事件的;或不及时报告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产生重大改变事件的。
(6)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结语
只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才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的实现路径[J].环境保护,2014(7)
[2]肖萍.环境保护问责机制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2010(4)
[3]张红振,曹东等.环境损害评估:国际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科学,2013(5)
论文作者:王红星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4
标签:林业论文; 生态环境论文; 资源论文; 情形论文; 灾害论文; 责任追究论文; 森林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27期论文;